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实际上是立法(legislative power),执法(executive power)和判决(judge)。美国权力建构是一个典型的“独任制”的例子,和髪国的“合议制”不同,因此在各级制度上以互相制衡为主,权力被集中在州一级,这和美国商人财团至大、由前殖民地联合建国的环境是分不开的。
孟德斯鸠本人只是认为,将立法、执法和的判决掌握在一个机构手里,会加深独裁。至于说是共和制,寡头独裁还是君主制,则无关紧要。而立法权则必须“公正”的放在两个议院手中,众所周知,美国的制度更类似一种“自下而上的封建”,州处在封建的顶端,联邦政府最初只是各州商讨事务的场所,在很长一段时间内甚至不具有常备军。参议院代表每州的旧精英旧贵族,众议院代表新兴的资产阶级,而不具有一定财产的人,孟德斯鸠认为他们并不应该具备选举的能力。卢梭则在这个问题上有不同的看法。
同时,孟德斯鸠偏向执法和判决应该由少数精英完成,同时,为了避免少数精英仅仅对相对固定的国会负责,执法不能完全独立于司法,美国最终选择了带有类似卢梭推崇的人民主权普选制度+间接选举的方式,即全部人民选举出一个团体,这个团体相当于一个临时的、只对选举总统负责的议会,由他们选举出国家最高执法官。直到今日,美国还在实行这个1800年形成的制度,9成的州仍然实行“赢者通吃”的方法投出选举人的票。
美国的司法独立,则起到沟通联邦制国家上下律令的作用。在美国的联邦体制下,执法官通常很难跃过州和郡管辖地方事务,而通过提名大法官和与法院沟通,可以将执法官律令在不违宪的情况下下达到地方,这一点和美国司法部各级官员兼任独立检察官结合,实际上与列宁式政党在中央政府和最高苏维埃中的党组在中央-地方治理中起到的作用是相同的。
美国行政重视程序和文件,条款和规则,保护富裕阶层利益,两极分化尤其严重,基本上不顾贫困阶层利益——在美国,贫困阶层往往要付出大的多的治安、医疗和教育代价。美国司法也倾向于保护富裕阶层,这和美国最初认为富裕阶层是精英是统治国家的主体,是分不开的。
美国从建国初就反对普遍的人民主权即普遍的人民民主,认为普遍的自由更为重要,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论述认为,一般资产阶级所说的自由,实质上就是签订协议和合同的自由——这又体现了美国商人治国环境下价值观的本质。
嵩县 @山高县 说联邦最高法院类似英国国王,其实不准确,英国最高法院直到21世纪才建立,之前是设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和上院两个最高法院,实际上更加类似联邦最高法院的是“国王陛下最尊贵的枢密院”和英国上院有关司法部分职能的合成体,为了加强联邦最高法院在行政方面的影响力,美国采用了刚性宪法而非英国的柔性宪法。
而美国参议院则接过了英国上院有关立法方面的职能,众所周知,如果说英国是把王权下放给了枢密院,那么美国就是把州权“下放”给了联邦政府,所以参议院一开始是由各州议会选举而非直选。
众议院和下院在实质上大体相同,但由于美国立国时主张总统对各州而非人民负责,为了杜绝人民参与党派政治,由各州议会控制选票,采用大选区-比例代表制而非英国的小选区制,体现了美国重视州一级权力,向下剥夺郡县权力的特点。同时,由于众议院多数党领袖并不能担任政府首脑,因此美国众议院相对英国下院,在权力上实际上是弱化了的。
美国总统与联邦最高法院联系的紧密程度好比枢密院中执行委员会(即英国内阁)和司法委员会的紧密程度,不同的是执行委员会和司法委员会成员都是英王任免,而联邦法院的法官则是由总统提名由参议院任命,这也同样体现了州权-参议院对美国政治的影响力。
所以,简单来说。
州权=王权
最高法院=枢密院司法委员会
总统=枢密院执行委员会/内阁
参议院=贵族院/上院
众议院=平民院/下院(弱化版)
选举人团选举出总统=英王任命下院多数党领袖为首相。
选举人团=州权代表者=英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