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以前想过这个问题。
如果我的女儿被人霸凌,或者被人乱搞。我会不会捅人。
我会。我很明确地告诉所有人。我还为此特意学习过简单的人体解刨学知识和格斗技巧。
我知道这是犯罪。所以为了避免犯罪。我们背井离乡,把孩子降生在一个几乎不太可能发生这种事情的地方。因为即使是魔都,我都看不到能说服我这种事情大概率不会发生的论据。
这个小学生的死,是他父母逼的。如此的回复,加上避而不见。对不起,你们的儿子,就是你们自己逼死的。
少说什么罪不至死。没有谁的孩子不是自己的心头肉。为了自己的家庭,为了保护自己的家人,理智这种东西,都是那些事不关己的圣母才会说的。
应小管家要求友善这句
杀掉一个人,是一件可怖的事——我原以为这是作为人的基本常识。
但是,我扫了一眼部分答主的回答,只见一堆人的后背;颈项都伸得很长,仿佛许多鸭,被无形的手捏住了的,向上提着。
理性分析下。
第一,说小男孩有霸凌行为没有实证,只有杀人犯单方面的微信,并且语言非常偏激,不像正常人。
第二,女孩母亲给男孩父亲,几乎是恳求他去给女孩爸爸道歉,并道歉说不好意思。如果男孩真的长期霸凌女孩,作为母亲必然是愤怒的。但是女母亲的语气完全没有愤怒。语气里很无奈,希望赶紧把她老公哄回去。
第三,女孩爸爸,那个杀人犯绝对是个很偏激的人。说爱女孩所以父母双方都辞职在家为了陪伴她。正常人谁干的出这种事儿?
第四,女孩爸爸对着小男孩连捅十三刀,还把尸体扔出去。。。他不仅偏激,也绝对有暴力倾向。
第五,班主任说女孩爸爸很不讲理,建议他们不要见面解决事情。他的本意应该是希望避免肢体冲突,但是没想到女孩爸爸凶残到这个地步,直接下杀手。
第六,男孩父亲确实没有正面对待这个问题,如果早点见面处理,可能不会发生这种惨剧。他心里应该也很后悔。
第七,某些媒体不负责任,舆论导向校园霸凌,然而其实并无实证。越来越多这样的舆论导向可能会引起越来越多类似的事件。简直是在给类似犯罪份子找出伪正义的借口。
第八,那些跟杀人犯产生共情,说小男孩死了活该的人,你们不配为人。
我可以为这种事打到熊孩子乖。
但是这和弄死就是两码事了。
一个不知分寸的成年人向不知分寸的未成年人进行的不知分寸的暴力展示。
这可不能叫干得好。
————分割线一下,加几句搞事————
所有的规则都可以被“解释”为一种“威胁”(个人解释,别抄去答题)
你如果XXX,我就XXX你。
这是把追加的XXX作为你做XXX的额外代价,使得这一行为在你的行为过程中“得不偿失”。
例如 杀人 则 偿命。
但是这个追加代价从来不是越高越好的。
我们理想的尺度从来都是,“追加这个代价之后,你就不会再去干这件膈应人的事,而这个代价是能达到效果的所有选择中最低的。”
当然,理论上代价无限昂贵可以最大化的杜绝此事发生。
可是其对应的执行的成本也可能会沉重到没人出的起。
所以像“欺负小孩”这种基本是个人都干过的事情不可能给你上个“死刑立即执行”的高昂代价。
不然在座各位没一个活得下来的。(你可能无意间揉谁家孩子头发捏人家孩子脸的时候大力了,孩子觉得疼哭了。这算欺负不?)
在狭隘的这件事上,除非被杀的这个孩子能做了什么“连续谋杀数名同学并肢解食尸”之类的骚操作行为。
你凭什么冲教室里就把人弄死了?
你孩子何等人啊,被欺负了要偿命?
还真以为带头杀几个欺负人的小孩就没人欺负人了?
要是这伙计还合理化了,以后怕不是一堆杀人犯为了杀人先随便整个孩子,然后去孩子学校大杀特杀。
还能美名其曰“对等报复”,等个无罪释放。
刺激。
————想了想还可以再拉一条—————
这事如果有反转,我很好奇对此叫好的人又会做些什么。
例如“根本没有欺负”
为了一个臆想中的校园暴力而进行杀戮是正当而必要的么?
我很期待。
最后有句话我得明着说:
如果对抗别人观点的唯一办法只有污名化对方,那你很弱诶。
————继续加戏的线—————
所以为什么新操作是质疑我对“暴力”的把握?
————继续加戏二—————
话说,现在最惨的不是死掉的小男孩(及其家长)么?
怎么大多数人光忙着同情小女孩或者她爹了?
他爹要不要轻判都能列出问题搞出几百条答案,因为有“如果有校园欺凌,这小孩活该”的想法。
可是这小鬼是死了哦?现在是“死亡状态”哦,没人考虑一下“如果没有发生欺凌,这小孩是不是冤枉的太紧了”?
因为好像存在一个“对抗熊孩子”的看似与你们重合的身份,你们就没发现这里可能隐藏着一个“无理由袭击的死难者”?
这个点跟你重合的话,你不觉得更致命一些么?这个是真致命哦?
不要整天抱着什么公平正义的借口实事求是的歧视人啊。
杀人犯都可以有一堆人争论“万一有冤假错案呢?怎么能死刑?”。
“熊孩子活该死了有什么问题?凭什么为此家长还要死?”就可以不对熊孩子的生命谨慎了?
人的发言都是从利益出发的,你看到了什么导致了你在思考什么,最后决定了你的言论立场,所以没有人是真正客观中立的。
但是真想“有贡献”,多找几个点几个方向走一走吧,你的“正义”可能跟你骂的人差不多“狭隘”。
顺便一提我的发言目的是我享受对抗,享受那种维护和完善自己观点并戳刺别人缺陷创造痛苦的成就感,这是我的出发点。
想想看你的出发点到底是什么。
正义?还是争抢话语权定义正义?或者单纯是希望你“不喜欢的人”多流一些血?宁可错杀不愿放过那种。
————加戏三——————
“你没有经历过被校园暴力的痛苦,所以你才敢夸夸其谈吧?”
我回答是的,那么相当于我默认你的逻辑。
我回答不是,那么你会指责我撒谎,而且仍旧意味着我默认了你的逻辑。
所以我不想回答这种垃圾问题。
更何况,看起来你自己更需要像个成年人一样,自己给出证据证明我“没有被欺负过”来完成你的论证。
而不是像个XX一样给我戴帽子,再让我自己举证说“我没有”。
所以我现在送你个帽子“不成熟的XX”,请自行找证据证明你不是。
如果你真的想强行用你的逻辑套我,我先不出最难的部分。
先把我的受教育经历完整写下来吧。
然后你还要仔细分析是不是我一直没有被欺负过呢,这个我都没要求你,多仁慈你说是不是?
我是不是表现出来了,对XX的过分宽容和和善?导致如XX的XX总是喜欢兴高采烈的跳出来妄图与我一战?
----2020/2/24-------
我真没想到这个时间点还有人看到这个问题。
我有点好奇有没有盖棺新闻了。
如何看?nb的人太多了,不敢看。
这让我想起了很多帖子:
NB者:学校出了事,老师枪毙,校长坐牢!
知乎er:学校原罪,支持!
瑟瑟发抖:不敢出,不敢出。
NB者:哪个老师敢管我,等我长大了如数奉还。
知乎er:老师该死,支持!
瑟瑟发抖:不敢管,不敢管。
NB者:谁敢惹我,我要血腥复仇。
知乎er:汉晋古风,支持!
瑟瑟发抖:不敢惹,不敢惹。
NB者:谁敢动我小孩,我杀他全家!
知乎er:孩子最大,支持!
瑟瑟发抖:不敢动,不敢动。
NB者太多,两个NB者相遇了,怎么办?这样看来,下一步是不是该杀全家了,再下一步是不是应该这社怎了。
NB者和知乎er不知道的是,良好的社会秩序,不能靠动物的本能来维持。
我记得看完素媛之后的第一反应是,这事落在我身上,拼了命我也要在凶手出狱后弄死他
不为别的,我为了妻儿后半生的安稳生活
这是在法律无法保护我家人的前提下我做的最后抵抗
但是这位家长嘛,对方是小恶霸,你给小孩打个屁股,扇俩耳光不就解决问题了?哪怕你跟对方家长撕一架把他爸打怂呢?
杀人永远是最差的解决办法
另外,此事就该发酵,就该让更多人重视起来,就该消灭更多的校园霸凌,就该让更多的小恶霸吓得魂飞魄散,吓得赔礼道歉。这不是支持谁不支持谁的问题,也不是心不心疼小孩子还不还原真相的问题,冷血的说,杀掉的是谁,杀人的是谁跟我没有什么关系,这就是一起故意杀人案,交给法律去解决吧。
跟在这里回答问题的你我关系最大的是能不能通过这种事件震撼所谓的熊孩子,熊家长,能不能通过匹夫一怒血溅五步的事件来告诫全国的熊家长,你的孩子管不住,你的教育没做好,你的态度很傲慢,是要付出代价的,而且是惨痛的代价。
我的专业大方向是生物医学,
研究脑神经的;
中国有句古话:
小时偷针,长大偷金;
这是有科学依据的~~~
神经解剖学几十年前就已经证实,
动物大脑中存在“奖赏中心”和“惩罚中心”,
分别是伏隔核和前脑岛。
当一个动物总是取得成功,
总是受到正向激励时,
它的伏隔核增大而前脑岛缩小,
从而变得胆大妄为;
当它总是承受失败,
受到反向激励时,
它的前脑岛增大而伏隔核缩小,
从而变得胆小畏缩。
有大脑的动物的狂妄和胆怯都是没有上下限的,
但他人对肆意妄为的容忍确实有限度的。
我相信死者一开始也不会那么蹬鼻子上脸,
就是学校没有在日常管理中严格管理,
对女孩和家长的求助不理不睬,
对欺负人的小男孩放任不管,
导致他的行为越来越恶劣,
学校对在校学生的安全负有无限责任。
因为学生在学校没有完全人身自由。
比如学生要在规定的时间去学校上课,
只能在规定的时间离开学校;
学生只能一个人去上课,
不能带帮手、不能带家长。
这是学校从制度层面在限制学生人身自由。
人是动物,从生物学角度来说,
动物的优势之一是能感知和躲避危险。
惹不起我躲行吧?
当今义务教育阶段校园的现状是,
老实的孩子在小恶霸面前,
比楼上那只猫还可怜,
跑都没地方跑!
拿本案的小女孩来说吧,
如果不是学校把她跟那个被杀的男孩分一桌,
如果是在校外遇到这种人,
她完全可以躲开,
可以避免去有可能遭遇的地方,
甚至可以叫上家长一起帮忙。
然而在学校却不行,
关键是小学是义务教育,
她不去上学都不行。
而且她的家长是反映过这个问题的,
学校不作为才导致惨剧发生。
现在学校和老师都怕事,
越是蛮横无理的人他们越不敢管,
最后积羽沉舟,酿成惨剧。
总而言之学校为了管理方便,
极大的限制了学生的人身自由,
却没有提供相应的保护措施,
甚至对学生和家长的求救置若罔闻,
这才是两个家庭背景的根源。
解决教育公平、校园凌霸、未成年人犯罪是当前我国面临的头等大事,比造核弹还重要!
关系到亿万家庭的幸福感和最大关切,希望尽快采取措施,尽快解决相关问题。
最近我们这边还出过一起未成年男生割喉杀死女生的案件,按照现在的法律,除了赔偿毫无办法,这不正常,也不该这样。
从打斑之前我还是站卡卡西的,其实在凯vs鬼鲛那时候我心里就已经明白了,凯老师已经强的过分了,但是我仍然觉得卡卡西有胜算。
但直到六道斑登场
所有人都很绝望,当年追剧的我也很绝望。但是,你永远想不到那个男人有多强,当红色蒸汽沸腾时,无论是风影火影还是卡卡西都只能有观战的份。
另外感谢岸本老师没有把凯写死
1、人脸识别技术成熟了吗?
这个技术已经很成熟了。
不知道还没有人记得劳荣枝,就是自1999年后潜逃20年的上古女逃犯。她是法医秦明笔下“人皮牢笼”案的真凶;也是影视剧《红蜘蛛》里的“美女蛇”;更是与法子英合谋杀害7人性命的女魔头。
然后这个人,在2019年11月28日,因为被商场的人脸识别系统识别而被捕。
略过其20年的逃亡轨迹和肢解尸体的残忍,其20年容貌的变化和隐形埋名为什么仍然会被人脸识别抓住呢?
第一个原因,不管是电脑训练的过程,还是在线识别的过程,都需要对人脸的典型特征进行提取,主要包括全局特征、两个眼睛的特征,鼻子的特征、还有两个嘴角的特征。所以担心换了发型后打不开支付宝是多余的,女生留长发后遮住耳朵也不会影响人脸识别。人脸有些特征变化是很微小的。
其次,人随着年龄生长这些部位会有一些变化,会影响到人脸识别,但人眼睛上部的轮廓、鼻子两侧的颧骨、还有嘴角边缘区域的颌骨是不会变的,这也是劳荣枝逃亡20年后,仍被抓到的主要原因,当然另一个主要原因是,劳荣枝逃亡后,仍坚持健身、跳舞等,相貌特征并没有发生巨大变化,要不然凭目前的人脸识别还是很难抓到。
以上也可以看出,如果只是做了双眼皮或者是短时间内脸长胖或者变瘦也并不会影响到人脸识别的结果。因此,目前的人脸识别已经相当完善了。
2、人脸识别的隐私困境
然而为什么没有大范围的应用呢?原因是可能会与法律和道德相冲突。
(比如上图,给不同陌生男性开门这种隐私信息,受到法律的保护,也和失足没有必然联系,甚至可能是该女性的私德,不应该进入人脸识别领域。PS:网上选取的图片,真实性有待考察)
目前如果强制接入全员无差别的人脸识别,并不是一个好时机,因为隐私保护的相关法规并没有特别健全,这个时候接入会造成隐私泄露或滥用安全隐患。明年开始施行的《民法典》对人格权建立了独立的章节,从1032条-1039条都对隐私权进行了规范,但之所以说目前法规没有特别健全,原因有三:
1、《民法典》还尚未真正施行,要到明年的1月1日才开始“转正”。在这种情况下,只能援引原来《民法总则》关于隐私权的法条,一般要求侵犯隐私权的同时具有一定经济利益。隐私权的保护范围过窄。
2、即使《民法典》投入使用,还有很多的补丁需要打,很多的解释需要颁布。法律在于实践,没有实践的法律是谈不上完善的。
3、即使《民法典》投入使用,也没有对人脸识别做出特别的解释和适用。其中1033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三)拍摄、窥视、窃听他人的私密活动;(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1034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的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隐私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明眼人想想就知道,上面的那个“失足”截图中,违背了民法典规范的多少种信息类别。姓名、身份证好吗、联系方式、肖像、住址、电话号码(有打码)、行踪信息等等,如果大面积使用人脸技术,会不会导致这种情况渐成普遍?这可谓是现实版本“黑镜”了。
另外,IBM也宣布将不再提供和开发面部识别技术,并指责执法机构或私企滥用面部识别技术的行为了。在IBM首席执行官Arvind Krishna在今年六月致国会的信中表示,IBM将不再提供通用面部识别或分析软件。IBM也将不再开发或研究这项技术。
信中说:由于人工智能的进步,人脸识别在过去十年中得到了极大的进步。与此同时,提供相关技术的通常是缺少监管的私营企业,而这些技术也被证明存在对年龄、种族和族裔方面的偏见,这使得这些工具在执法和安全方面显得不可靠,并为潜在的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提供了机会。
3、人类识别的授权困境
所以人脸识别技术就算再成熟,真的那么适配目前的社会吗?
需要考虑的是,与用户或者公民签订“人脸识别技术”的是商业公司还是政府?(不会想一声不吭就识别了吧?虽然现实往往是默认地认为“你的隐私没有价值”)如果要求用户签订协议的话,那么对未成年人如何进行保护呢?要知道,《民法典》第20条下调了无民事行为能力年龄的范围,8周岁以下的统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部分人的人脸识别协议怎么签?8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人签订的人脸识别协议在法律上又该判定为效力几何的合同?
立法还尚未跟上,又怎么能仓皇普及呢?但若人脸识别有相配套的法律解释、司法解释,就能处理目前很多因为“人和操作者对应不上”的问题,比如未成年人对游戏进行支付和对主播打赏等等。
例如,国家对未成年游戏付费的规定:
《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规定,网络游戏企业须采取有效措施,限制未成年人使用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符的付费服务。未满8周岁的用户,不得为其提供游戏付费服务。8到16周岁的用户,单次充值金额不得超过50元人民币,每月充值金额累计不得超过200元人民币;16到18周岁的用户,单次充值金额不得超过100元人民币,每月充值金额累计不得超过400元人民币。
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由于现有条件(手机号、身份证授权等)没有办法检测谁是未成年人,所以实践中导致了两个问题:1、未成年使用成年人的身份证进行游戏,充值,最后被家庭发现产生诉争和讼累。2、成年人充值之后假托是家里未成年所为,要求退费。
我们可以假设,如果人脸识别和法律授权、司法解释完全合拍之后,这两种问题当然也就在可能性之外了,但如果人脸识别与未成年民事行为能力这方面的衔接不跟上,怕是很难真正普及,这里面的法律问题还有很多。
总结:人脸识别好技术,法律保护不滥用
目前我国的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正在越来越好,除了明年实施的《民法典》独立出了人格权编,今年10月1日出台的《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以及明年的《民法典》,都对个人的隐私权做了更大的保护,对其他各方使用、存储、买卖用户信息做了更大的限制。假如有一天立法能更上(事实上已经在飞速发展了),人脸识别技术也就真正地成为一个普遍技术了。但还没有去毒之前,随意放出笼子可能会产生一些《黑镜》之恶,这也许就是社会不想看到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