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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抢劫罪的量刑是否存在不合理的嫌疑?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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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主可以去查查各地凶宅,有多少是发生了灭门惨案的,这些灭门惨案里多少是因为入室抢劫被发现后转化成杀人灭门的。

很容易把一户人家变成戚家(来福:戚家人死光啦!戚家人死光啦!)的案子,当然判得重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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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回答提到了法益的问题。抢劫比起盗窃,除了侵害财产权益之外,还侵害了人身安全;入户抢劫和一般抢劫相比,还侵害了住宅安全。因此从法益被侵害的严重程度来看,入户抢劫 > 抢劫 > 盗窃。

题主提出了一个很有趣的问题: 在僻静的小路蹲点抢劫,被害人同样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不是同样可怕吗?这里就来说说,「户」和僻静的小路有什么不同。

刑法中入户这个概念的权威定义,据我所知,最早见于 1999 年《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其中在提及入户盗窃时,将「户」定义为:「家庭及其成员与外界相对隔离的生活场所,包括封闭的院落、为家庭生活租用的房屋、牧民的帐篷以及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等」。

从最初的定义来看,「户」和僻静的小路等公共场所相比,有两个特殊性:一是用于家庭生活,二是与外界相对隔离。因为是用于家庭生活,我们期待生活不受外界打扰;因为与外界相对隔离,我们期待在其中能享有更高程度的安全、可以在充满危险的世界中稍微放松警惕。

要理解「户」的特殊意义,还可以参照 2016 年《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其中有一个很有趣的点:对于部分时间从事经营、部分时间用于生活起居的场所(比如同时也供店主居住的商铺),如果经营区域和生活区域没有明显隔断,那么,行为人在营业时间入内实施抢劫的,不认定为入户抢劫,但在非营业时间入内实施抢劫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同样的一间屋子,四四方方,有时是对外界开放的商店,有时是不对外开放的住所。同样是以抢劫为目的侵犯这一间四四方方的屋子,为什么随着时间不同,法律上的评价也有所不同?原因也在于「期待」:在营业时间,店主期待有形形色色的人出入这里;而在非营业时间,店主期待不被人打扰,希望在浩渺宇宙中,有这么一处卑微而神圣的场所,可供躺平身体,在疲惫的生活中稍加喘息。

这种期待,值得受到法律保护。这个地方,我们称为「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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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检索案例和实际问了几位前辈,会发现实际上和入户抢劫挂了钩,那基本就是铁定十年以上牢底坐穿了(擦汗)。最近一个算是比较有影响的案子就是发生在南昌的一个所谓“入户抢劫分得50元,被判十年有期徒刑”,当时在知乎上也有讨论,事实还是比较确凿的,最后判决也是按规定来的,没有哪里有问题。

不过插一句,这个案子是二审才被新闻媒体曝出来的,因为律师是从北京请的著名大状,律师费很贵。(划重点)当然,也不是什么案子“大状的记者朋友”都会报导的。像这种吸睛的案子,报导出来自然会有流量,那向家属也有个交代。

这个案子我再翻出来,用意是在于,这个案件二审的过程中的两种辩护策略是值得我们来旁窥现阶段基于罪刑法定原则下,入户抢劫的处理的。


一审提出的主要观点是,这是“户内抢劫”,不是“入户抢劫”。这种思路的来源,来自于司法解释,因为立法者司法者也考虑到了,入户抢劫法定刑确实很重,认定起来还是要有操作规范的:

“入户抢劫”结合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和抢劫罪的双重罪质,具有加重的社会危害性。这应是刑法对“入户抢劫”加重处罚的理由。

(认为侵入住宅+一般抢劫<入户抢劫的原因,就可以说是社会危害性大.....)

根据三个有关抢劫司法解释,对于入户的认定,形成了三个标准:

1、户的范围

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 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应用 功能特 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 时搭建的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

16年的《指导意见》主要是解释了关于前店后宅一类的问题

2、入户目的需要非法

这一点,05年的《两抢意见》和16年的《指导意见》的标准有细化:

不以犯罪为目的,而只是出于一般违法目的, 只要是“以侵害户内人员的人身、财产为目的”而入户,而后 实施抢劫的,均可认定为入户抢劫。

《两抢意见》中是这么说的:

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抢劫行为 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 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

可以说是把“等”认为是“等外等”,把入户抢劫的目的变得更"丰富“了一点。

3、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

入户实施 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 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 外,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如果是1、3点不符合,那显然根本就不是入户抢劫。可能比较复杂的是第2点,也就是入户目的如何认定,显然16年的指导意见用“财产、人身为目的入户”来解释目的非法性,也可以说把“目的范围扩大”是有益于解决认定的问题。毕竟能不图财不图人跑进别人家,危害性较之前的情况也小很多,这也是立法的原意。


话说回来,二审的律师就不太靠得住了.....在二审里面提出了寻衅滋事的辩护意见,这一点其实也是受了两抢意见的影响:

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的界限
寻衅滋事罪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人实施寻衅滋事的行为时,客观上也可能表现为强拿硬要公私财物的特征。
这种强拿硬要的行为与抢劫罪的区别在于:前者行为人主观上还具有逞强好胜和通过强拿硬要来填补其精神空虚等目的,后者行为人一般只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前者行为人客观上一般不以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方法强拿硬要财物,而后者行为人则以暴力、胁迫等方式作为劫取他人财物的手段[1]


当然这里的问题就在于....你都在按户内搞这么一出,没有暴力、胁迫方式就并不是特别容易达到目的了。

(画外音:搞这种恶劣的寻衅滋事,被扫黑除恶的几率很大吧。。。。)

还有一点有关于“校霸敲诈”的条款,也值得关注:

按照《两抢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对于未成年人使用或威胁使用轻微暴力强抢少量财物的行为,一般不宜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特征的,可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好了,都说法律的经验不在于逻辑而在于实施,出现很倒霉的情况,出门一趟没搞到点东西或者总而言之就是罪责刑不相适应的情况怎么办呢?

张明楷说要限制解释,算了给条生路,别算入户了。(A君吐槽:???文理/司法解释就够了好不好!!)

还是看看最高院说的吧:

对于劫得少量财物,但未致人轻伤以上伤害的,如在十年以上量刑确属畸重,又无其他从轻、减轻情节,可适用《刑法》第六十三条二款的规定处罚,一般不会出现量刑严重失衡的情况

刑法这一条款是这样的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嗯..要真的搞到这个地步,辩护人也好,检方也好,法院也好,连那个要进去蹲大狱的被告人,也算是与有荣焉了。


#后记

那位抢了200分了50的小老哥还是被定的入户抢劫,家属应该觉得律师费给多了有点后悔。。。。前段时间还想靠江西本地一个校园媒体(有10w+能力的辣种)搞搞动作,可能因为是不太认识什么“记者朋友”,然后确实比较没搞头,最后那个公号自己把文章删掉了。

在思考这个问题时,谢谢大龙哥哥还是瑞恩小帅哥,以及西西姐姐的意见!!

参考

  1. ^ 《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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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主这个问题确实很有探讨的必要。首先明确一下,准确的法律用语不是“入室抢劫”,而是“入户抢劫”,“室”跟“户”虽有交叉,但两个概念侧重有所不同,不宜混用。

其次摆明观点,我认为入户抢劫升格刑期到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确实有过重嫌疑。

我国现行刑法为1997年颁布,之前使用的刑法为1979年刑法,在79刑法中,关于抢劫罪的规定是这样的:

第一百五十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情节严重的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79年刑法中规定了“情节严重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刑罚升格,而97年刑法中则将升格的情形进行了明确,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关于“入户抢劫”升格的原因,其他几位答主已经做过详细解答,主要理由有两点,第一,“住宅安宁”是基本的宪法权利,公民在自己居住生活的住宅之内享有的权利不容侵犯,住宅安宁权应当得到更强的法律保护;第二,在隔离的独立隐蔽空间之内受到犯罪侵扰,受害人寻求救助的可能性更小,受到进一步侵害的可能性更大。

这些理由从正面角度论述“入户抢劫”量刑升格没有问题,但换个角度来考虑,就会发现这些理由有无法解决的矛盾。

“入户”作为法定的定罪或者量刑情节,只在盗窃罪及抢劫罪中有明确规定。那么问题来了,任何侵犯人身、财产安全尤其是侵犯人身安全的犯罪只要入户都会存在上述两个问题,但其他犯罪并未将“入户”作为法定刑升格的条件。也就是说,同样的犯罪情节,在不同罪名中却有完全不同的对待。

强奸罪的社会危害性及法定刑与抢劫罪相近,可以拿来做比。强奸案件的场所也同样有户外与入户之分,入户强奸时,受害女性的住宅安宁权同样受到侵害,也同样难以寻求救助,在挣扎反抗时也同样更容易受到进一步侵害,但强奸罪中并未将“入户”作为一个法定刑升格的条件。

类似的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侵犯人身安全的犯罪也是如此。入户不仅没有作为升格法定刑的条件,甚至很少在量刑时作为一个考量标准。

量刑上的不公平只是一个问题,更大的问题在于,现有的刑法理论完全可以解决“入户抢劫”的罪责刑相适应问题,而且可以解决得比单独升格刑期要好得多。

之所以“入户”值得拿出来单独探讨,是因为相比于其他升格法定刑的条件,比如抢劫金融机构、数额巨大、持枪抢劫等,“入户”行为本身是可能单独成罪的,叫非法侵入住宅罪。如果这个行为只是一个情节,那给升格法定刑没有任何问题,但当这个行为可以独立成罪时,问题就严重了。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刑法实务中一般认为从重处罚是在法定最高刑半数以上,也就是说,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从重处罚大概在一年半以上确定刑罚,一般人的话,大概就会判处几个月或者一年左右。抢劫罪法定刑三到十年,依据最高院2017年最高院的《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抢劫金额较少的单次抢劫量刑基准为三到六年。

构成抢劫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抢劫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抢劫三次或者抢劫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抢劫致一人重伤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也就是说,当一个犯罪行为人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之后实施抢劫行为的话,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数罪并罚在六年以上七年六个月以下从重处罚,合并执行可能为七年。这已经是我按照这两罪一般情况下能判的最重刑期计算了,实际实务中真这么操作的话,量刑可能会在五年左右。但他入户抢劫的话,就要判十年以上。

形象一点来说,大铁球小铁球熔成一个球重十公斤,但两个铁球各自称重加在一起只有六公斤,这个矛盾无法解决时,权威机构利用职权明确规定,不管两个球多重,它们熔在一起就是十公斤。

在原有理论及法律规范能够完美解决一个问题时,刑法却另开炉灶,把一个问题单拎出来,却处理得并不完美,难免有蛇足之嫌。这是抢劫罪无法回避的一个问题。

所以我认为,入户抢劫升格刑期存在很严重的难以自洽的逻辑问题,量刑可能是畸重的。题主能提出这个问题,也可以反映出一般公众对这个问题的不解。我在盐CLUB的演讲中也讲到过这个问题,即使不懂法律的人,他们的直观感受背后也隐藏着朴素正义的观念,是值得认真对待的。

也许有人会认为,如果不将入户抢劫作为刑期升格的条件,会不会量刑畸轻呢?我不这么认为。刑罚是具有标杆作用的,社会危害大致相当的犯罪行为应该处以大致相当的刑罚,这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在其他犯罪中,比如强奸、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这些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不比抢劫罪要轻,但为了实施上述行为进入住宅的话,是不会作为刑期升格的理由的。

在入户强奸、入户杀人等案件中,入户与基础犯罪行为有可能是一罪也有可能是两罪。如果本身就是为了实施基础犯罪行为进入他人住宅,这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中叫牵连犯。

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一犯罪,而其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况。例如,以伪造公文的形式骗取他人'财物,诈骗财物的目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伪造公文的手段行为构成伪造公文罪,两个犯罪形成目的与手段的牵连关系,构成牵连犯。

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重对于“入户抢劫”重点强调了入户的目的。入户是为了实施侵犯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的,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也就是说,新的司法解释中是将入户抢劫作为牵连犯进行处理。但牵连犯的处罚规则是从一重罪从重处罚。直接提升法定刑还是与牵连犯的处罚规则不符。

如果是先以非法侵入住宅的目的进入人家家中,后来临时起意实施强奸、抢劫等行为的话,应该数罪并罚,如果数罪并罚的话,最终结果是什么上文已经分析过,这里不再赘述。

入户行为本身的危险性能不能与致人重伤、死亡,抢劫金融机构、持枪抢劫等行为相提并论是存在争议的。单独将这一情形拎出来升格刑期到十年以上确实是有不妥的。

法律的制定受到诸多因素影响,实定法也并不是绝对完美的。其权威我们必须尊重,但并不代表这就是我们思考的终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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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从立法的时代背景上说

因为立法时是以敏感词十年代的抢劫犯罪为参考背景,而当时的背景下,抢劫犯罪的常见特征就包括了流窜作案,结伙抢劫,入户抢劫甚至灭门,抢劫后强奸,车匪路霸,持枪抢劫等情况。

所以立法当时,就针对这些抢劫犯罪的特征,设立了“多次抢劫”、“致人重伤或死亡”、“入户抢劫”、“持枪抢劫”、“在交通工具上抢劫”等加重情节来严惩。

  • 从潜在的危险程度来说

住宅的安全是每个社会一员生活安全感的基础。

而入户抢劫多发生于夜晚,在这种情况下,被害方通常孤立无援,不可能得到来自其他来源的帮助,与普通情况下的抢劫相比,入户者有更多的犯罪时间,被害方会被进一步侵害的可能性更大。

而且很多家庭中常年居家的往往是老弱妇幼病残,入户抢劫只要发生一次,对于当地的居民也会造成更大的惊恐不安。

  • 从法益保护的角度

“户”在学者的角度来看,是神圣不可侵犯的私人场所,带着某种法学理念的浪漫色彩,理应加以更大的保护。

对这种居住安宁与私人场所的破坏,也应加以更大的惩罚。

  • 从魔幻现实主义

如果你把这个问题与正当防卫的问题结合,就会觉得很有意思:

如果有人入户盗窃时,懂法的人就会纠结于到底要不要上去开干:要是打死打伤了,可能就是防卫过当了。

这时至少这个规定可以让你感受到报复的快感:只要他敢还手,并且最终活下来了,那就是十年起步;只要他还手把你弄死了,那两个量刑情节累积起来,也更容易死刑。

相比之下,你坐牢或者躺尸也就心理平衡了。


user avatar   dong-liang-85 网友的相关建议: 
      

从理论上探讨:1.入户抢劫比一般抢劫,触犯的法益更多重。不但侵犯被害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一般还侵犯被害人的住宅安全和心理安宁。

一般入户抢劫,同时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按照牵连犯从一重处罚的原则,入户抢劫应比普通抢劫量刑更重。

2.入户抢劫的犯罪分子主观恶性更大。相比较拦路抢劫,入户抢劫的难度更大,需要溜门撬锁,甚至与被害人在狭小空间内直接搏斗。

而犯罪分子明知这种情况,还仍然入户抢劫,说明是极其穷凶极恶的犯罪分子,犯罪意志非常坚定,心理素质极强。

他们往往不是临时起意,而是预谋、计划已久。

3.社会危害性更大。家作为遮风挡雨的庇护所,给人安全感。被害人在家里往往丧失警惕性。犯罪分子只要入户不被发现,极容易得手。由于双方相处封闭空间,一旦犯罪被发现,犯罪分子避无可避之下双方难免发生正面冲突,容易造成被害人(偶尔情况下是罪犯)重伤、死亡的结果。

有时候,犯罪分子见封闭空间,被害人孤立无援,还会在抢劫之外实施其他犯罪,比如强奸等。

除了实际造成的危害以外,给人的心理阴影也极大。在野外遭遇抢劫,被害人尚可以退到家里防守,要是在家里被抢劫,被害人又能退到哪里呢?

曾经陕西、河南等地出现入户抢劫杀人魔王,一时间当地人人自危,买狗护院成了必备措施,一时间几十元一条田园犬,竟然涨价到两千多元。

可见入户抢劫的危害之大。

4.犯罪不容易被发现。由于家具有封闭性,犯罪分子得财或者杀人之后,一般不容易被发现,可能导致其罪行长时期得不到追究。

综合以上因素,对入户抢劫处以重刑是有必要的。


user avatar   chongziX 网友的相关建议: 
      

二十年前看舰船知识,介绍国外军舰各种高大上,介绍国内翻来覆去的112、113、167,还有四艘破现代,实在是找不到其他可以撑门面的军舰了。

说多了都是泪,真的不容易啊。

当年6000吨就是神州第一舰,如今4万吨小平顶下水竟然可以悄无声息,想都不敢想。

海军的发展真的太快了!


user avatar   bozarsky-brent 网友的相关建议: 
      

“小美,你也不小了……”

“哎呀,妈。”

“你不是有个男朋友嘛,那个大东。”

“他家狮子大开口,非要500万的陪嫁,还要房子……”

母女俩一起叹了口气。

“那,要是咱生孩子呢?”

“200万陪嫁,也要房子。”

“这是什么世道啊。”

“妈……我,我不想结婚了,我自己生一个吧,我去买个精子。反正现在那么多男的都是买个卵子自己生……”

“你跟妈说说你拿啥养?就你那点工资,还三天两头不上班,口红香水一大堆,连自己都养不活吧。楼下的大潘都告诉我了。闺女啊,你咋又辞职了?”

“那公司太变态了,天天让我顶个大太阳跑好几公里去送文件,我抹了三层防晒霜都给我晒黑了。女人的皮肤可怕晒伤了。那经理还不乐意。我那几天不是生理期嘛…结果没控制住,就,就把一杯水泼到经理脸上了……”

“啊?那你自己说说,上次那家合资公司呢?为什么不干了。”

“那天天加班加到深夜,你说我一个女孩子,我怎么干啊。”

“也是,辞了就辞了吧,那董叔叔帮你找的那份工作又为什么辞职了?”

“那什么破单位呀。单位里有几个女的老是针对我,天天说我坏话,上次我不小心把笔掉地上了,那个陈蓉竟然骂我没用。你说有她这么伤人的嘛。还有那个徐佩佩,特讨厌,天天穿得那么low,还各种看不起我们,还老跑到老板那告黑状,上次我就和她吵起来了,最后我让她自己在水房睡的午觉。还有那堆男同事,天天在我面前讲黄段子。厂区里那帮操作工还光膀子,你说我受得了嘛。”

“哎呦,我说闺女啊,你这跳槽经历比你妈我都丰富。你知道现在女人找份工作多不容易嘛!就你这份工作,我还是托了楼下大潘叔叔,给你找的。你妈我都失业三四年了,这把年龄,又是女的,根本找不到工作啊,要不是靠你爸现在还在挣命,咱娘俩早饿死了。”小美妈妈叹了口气,“要说你爸对我是真不错。孩子他生,这把年纪还养着我。我们年轻时,那是真爱呀。那时候刚有男性生孩子的技术,你爸就怀上了,生了你。可是你看看,今天找个愿意结婚的男孩,比找五条腿的蛤蟆还难。陪嫁也是水涨船高。嫁不起呦,嫁不起。”

“妈,那我再找一份工作不就得了。”

“你以为那么好找啊!”

“楼下的鹿涵姐不就刚当上她们公司的总设计了。”

“哎呦,闺女呀,你和人家能比吗,人家爸爸是财政局副局长,人家随便吐口唾沫都比咱拉坨屎大。”

“那黄阿姨她闺女呢?”

“人家蔡徐琨可是国际注册会计师,精通四门语言,布鲁西特大学毕业的高材生,妈原来就让你好好学习好好学习,你就是不听啊。现在连个工作都找不着。”

“妈!你这又来了。”

“你爸爸前几天还给托人问了单位人事处,问问要不要女的,人事处赵大伟直接就告你爸,单位都三年没招过女的了。”

“那贾叔叔那呢?”

“贾老六他们幼儿园?更甭提了。现在的男孩子温柔起来比女人还女人,又有劲,又能照顾小孩子,还能加班。他们幼儿园现在就十个女的,听说都是教育局领导的闺女们。”

“那您说可怎么办啊。”小美有些着急。

“不急不急啊,这种破地方,咱不遭那罪!”

“您说,我要是生孩子,那不是更没单位要了。”

“不会不会。现在都是国家掏钱,产假期间都是国家发工资的,还会给单位一笔误工费。单位都不会拒绝生孩子的。唉,还是工资高的生孩子合适啊。”小美妈咬了咬牙,“要不这么着吧,200万就200万,我们老两口把房子腾出来,住到老房子去。这房子给你结婚用。”

“那哪行啊。我不同意。”

“傻孩子,我们老两口还有个地方住。这房子不也是你在住嘛。将来你说你真失业了,跟你妈我一样,你说你怎么活下去呦。”小美妈叹了口气,“上个月你看那新闻了嘛,允许筛选性别了。将来一定要生个男孩。”


这篇小文发布了以后,就引来大量女权的围观和评论。今早我还看到有人竟然把这篇文章改成男性找不到工作的版本。

男性能生孩子,其实是不可能的。男人又有孕激素,又有雌激素,还得来个大姨妈吧,那不是成了女人?我认为还是人工子宫更靠谱吧。因此这里面的事情其实并不会真实发生。但题主既然这么设定了,咱就这么答。

男性能生孩子后,社会会经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由于过去社会的惯性,许多男性会认为老婆辛苦,或者为了爱情,为了家庭,自己生孩子。在这个阶段,政府在政策上会改为对生孩子的人有所倾斜。这一阶段事实上是现代家庭的延续,只是改为男性生育而已。

第二阶段,随着时间推移,政府会取消对女性在政策上的扶持,社会普世价值也会取消对女性特权的维护,底层男性的婚姻议价能力变强,底层女性的婚姻议价能力变弱。男性可能会更偏向于谈恋爱而不结婚,女性更偏向于结婚。谁经济条件差,谁就生孩子,成为了一种社会共识。灰小子通过婚姻逆袭的事件不绝于耳。由于政策对于一男一女生孩子这种态度大概率没有变化,而且男女之爱并没有受到影响,男女型的婚姻也就大概率没有大变化的。这一阶段,对底层女性的冲击其实是最大的,由于体力上和精力上的劣势,底层女性将彻底被边缘化,她们可能会成为出卖肉体和出卖卵子的主力军。而中高层的女性的职业生涯并不会有太大的变化,因为她们为社会创造的价值足够多。这个阶段中下层民众更偏好男孩,在经济条件的恶化下,也许就会筛选性别,造成男性过多。由于社会认知变化、地下黑市的猖獗、性别比例的失衡、生育率过低,政府会不会将生殖细胞的买卖合法化,这个就不得而知了。由于底层女性被边缘化,引发了大量的社会问题,政府可能干脆就放开性别筛选。本文也就写的是这个时期,主人公就是典型的低端女性。

第三阶段,女性减少,男性增加,最终的男女比例会稳定下来,社会又将达到新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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