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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为什么要禁止刑讯逼供?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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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萨克斯坦Khabar 24电视台1月9日发布一段视频,一名吉尔吉斯斯坦男子在视频中承认自己“收了200美元参加抗议活动”。”(1)

“这名男子说,他在吉尔吉斯斯坦没有工作,一些身份不明的人替他买了张机票,并为其在哈萨克斯坦逗留支付了住所开支。他还声称,大约有10名来自乌兹别克斯坦和塔吉克斯坦的人与他居住在一起。”(1)

然而,“吉尔吉斯斯坦政府近日表示,在哈萨克斯坦电视频道中出现的“收钱参加抗议”男子,是该国的知名音乐人维克拉姆·鲁扎胡诺夫(Vikram Ruzakhunov)。吉国家安全委员会否认鲁扎胡诺夫是“恐怖分子”,称他只是在“错误的时间出现在错误的地点”。”(1)

“鲁扎胡诺夫在吉尔吉斯斯坦的生活颇为富裕,没有理由为了200美元去阿拉木图参加抗议活动。”(1)

“吉尔吉斯斯坦政府已向哈萨克斯坦方面递交照会澄清此事,要求哈方将尽快将其释放。吉国家安全委员会新闻处10日透露,鲁扎胡诺夫目前已经获释。”(1)

引用文献:

(1)吉尔吉斯斯坦:误会一场,他不是恐怖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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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回答都提到了呼格吉勒图案,我今天就跟大家说说这个案子翻案到底有多难,至少到今天为止,面对这么一个铁冤案,还有不少人认为呼格就是凶手(参见评论区)。

1.案发于1996年4月9日,当晚22点,办案警察看到呼格第一份口供,认为呼格不是凶手。10日凌晨开始殴打呼格。4月11日呼格“做出有罪供述”。五月开庭,6月执行死刑。

开庭前检察官审讯时,呼格翻供,提出遭到刑讯逼供,被检察官称“你胡说”。

2.2005年10月,真凶赵志红落网,自行交代犯罪事实,后被当时负责呼格案的冯副局长直接单独讯问。后来赵被转移。

3.呼格父母得知此事后,找到新华社记者汤计,2005年11月23日,汤计写了第一篇内参《内蒙古一死刑犯父母呼吁警方尽快澄清十年前冤案》。

06年8月,确认为冤案——但没有平反。

至此,10年过去了。

4.06年5月,呼格父母进京上访,10月,法院突然开始审理真凶赵某,庭审中绝口不提此案,赵当庭指出此案,庭审中断。

汤计得知情况,于12月发出第二篇内参《呼市系列杀人案尚有一起命案未起诉让人质疑》。

5.07年12月,赵某从狱中传出一份《偿命申请书》。汤计发此文到北京,赵某案被休庭。

这一年,汤计还把呼格案写成了上下篇发到内参。11月底,他又发了一篇内参,呼吁跨省审理,最高法调取案卷。

6.08年,当地换届,呼格案无人问津。

7.11年,距离真凶落网6年,距离案发15年,汤计不死心,又联合青年记者林超写了一篇舆情反映。引起高层关注。

8.13年,认定呼格案证据不足。14年11月,宣布再审,12月15日,当地高法副院长亲自前往呼格家向他父母致歉,至此,才算沉冤昭雪。

历时20年,呼格父母没有去世,记者汤计连续发文5篇,惊动最高法,才终于推翻原判决。

而这一切,归因于当年一次小小的“刑讯逼供”。

至今,还能看到不少人拿出所谓的“证据”说呼格是凶手,就好像他们拿着张玉环当年的“证据”说张玉环就是凶手,是利用“刑讯逼供”的漏洞逃过一劫罢了。

有兴趣的不妨再去搜一搜聂海芬,当年号称女神探,说自己经手的案子无懈可击,结果被查出来刑讯逼供后,改口说她不知情,都是底下人干的——你连审讯过程都没去看,怎么敢说无懈可击的呢?

对了,关于记者,我还有一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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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谈道德问题,刑讯逼供的结果很可能是错的。

刑讯逼供一般有个前提,那就是审讯方默认被审讯人就是嫌疑人,这样才有审讯的必要。

但假如一开始审讯方就没有找对人,而对方又迫于对刑讯的恐惧招供或者胡乱攀咬,这样得出来的结果肯定就是错的。

到最后,往往是无辜之人入狱甚至枉死,但真凶还逍遥法外。

那你有可能说,我找到证据再刑讯不行么?

但你要是已经能找到可以定罪的证据,也根本不用刑讯,凭证据起诉就可以了。

实际上,在过去,特别是古代社会,有些人想要损毁政府的公信力的时候,就特别爱玩这一招。他们也不干别的,就找些人犯点小偷小摸的罪,然后栽赃给张三李四,让衙门把张三李四抓起来判了。然后,自己再出来继续作案。老百姓一看,嗨,你们这不是冤枉好人么,自然政府的公信力也就下来了。

当然,实事求是的说,也并非所有的刑讯逼供都会是冤假错案,现实中大多数的刑讯逼供都是审讯方找到了一部分证据,但也不足以定罪,需要跟口供结合起来,所以才要刑讯逼供。只不过,只要不从规定上来禁止刑讯逼供,那因为刑讯逼供产生的错案就一定不会少,特别是在某些公众十分观众的重大案件上,公安机关迫于压力是很有可能草草结案的。甚至,部分别有用心的人还可能借此机会来陷害他人。

也许有人会觉得,现在刑讯逼供也没多少冤假错案啊。这其实还是因为刑讯逼供至少在明面上是被禁止的,所以大多数情况下公安机关都会在收集到足够的证据后才会抓人。但如果刑讯逼供并没有被禁止,而你是办案人员,你是会更倾向于搜集到所有证据之后再审讯嫌疑人呢,还是随便搜集到一点证据,只要能把人抓起来就开始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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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先来说点不一样的。

很多人对刑讯逼供有误解,从而假设了一种极端情况:一个恐怖分子在城里安放了炸弹,不招炸弹位置就会让无数人没命,那么此时难道不应该刑讯逼供吗?

但实际上这个情况经不起推敲:

因为

这跟刑讯逼供没关系,战场上侦察兵抓了个舌头,为了让他招情报,啪啪给他两巴掌,这叫刑讯逼供吗?不是,因为这根本不是司法程序啊。说破大天这也就是虐待战俘

同样,抓了个恐怖分子,在还没有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让他招炸弹位置,啪啪给他两巴掌,这叫刑讯逼供吗?这不是啊

如果真的有炸弹,给他一顿暴打让他招了炸弹位置,会影响恐怖犯罪的成立吗?不会

给他一顿暴打逼他招供自己就是恐怖分子 ,会影响恐怖犯罪的成立吗?这才会

当然,这种极端情况有一种理论上存在的可能:

嫌疑人已经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期间说他安了炸弹马上就炸,警察是否应该对其刑讯逼供?

但这也只是存在理论上的可能,嫌疑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警察知道炸弹或其他急迫危险存在;嫌疑人说啥都不招。这三种情形很难同时存在

法律自然没必要为了这样一种现实中几乎不存在的情形单独开口。

我们禁止的是什么,是为了让嫌疑人“招认”犯罪事实,采取刑讯方式逼迫以获得口供。

这和让他招炸弹地点有着根本区别

至于刑讯逼供的威力,我就不说老虎凳,辣椒水,烙铁这些有的没的,我就随便想几招,就能让一个正常人生不如死:

1.扎马步,1小时起,让你站不起蹲不下,撑不住了拿手铐拴窗台上继续蹲

2.关禁闭,没收一切和外界联系的手段,至少24小时没人跟你说话,不见光,周围的墙壁都用毛垫包上,让你求死不能。

3.不许睡觉,持续48小时以上。期间重复讯问,让你处于高度疲劳状态

这三板斧下来,绝对不落一点外伤,也不落肉体上的后遗症,题主可以自己代入一下,看自己能抗住不

扛不住,好了,现在我想让你说什么你就可以说什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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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是要以看得见的形式去实现,只有通过程序才能真正地追求实体正义。

“一次犯罪它只是污染了河流,但是一次不公正的审判污染的是整条河流的水源。”

我们不可能预设别人的立场,然后通过刑讯逼供的手段实现我们预设的目标(算不算循环论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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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最著名的冤案是杜培武案。

杜是个警察,他老婆也是个警察。某天他老婆和另外一个警察老王在一辆警车上玩车震,两人被老王的警枪精准射击心脏死亡。

老王是杜的警校同学,是杜的铁哥们,他们哥俩是系统内出名的好枪手。

各种迹象都指明凶手必然是一个枪法娴熟的警察,而女性凶杀案中三分之一的凶手是伴侣,他自然就成了头号嫌疑人。

公安大学的w教授用测谎仪对他测试,发现他有说谎嫌疑,由此认定他就是凶手。他因此免费得到一个满清十大酷刑大礼包,签字认罪完事。

没找到关键证据也不重要,公检法一条龙服务急着送他上刑场,赶紧结案。

而所谓的审判基本就是走个形式。

1998年12月17日,昆明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杜培武故意杀人案。
控方指派11名工程师级的刑侦技术人员出庭作证。
但是,两位辩护律师却发现了破绽————在警方的《现场勘查笔录》上,仅仅记载了离合器踏板上附着有足迹遗留的泥土,并没包括“刹车踏板”和“油门踏板”。那么,这两处的泥土从哪里来的呢?

1999年1月15日,昆明中院第二次开庭。
经过一个月的准备,公诉机关弄来了一份《补充现场勘验笔录》,“补足”了原来没有的“刹车踏板”和“油门踏板”的泥土记录。
辩护人对此嗤之以鼻,认为这种严重违反程序、恣意“创造证据”的行为,恰恰说明本案根本就没有证据。

辩护人明确指出,按控方时间证人的证词,恰恰说明当时人在值班,不可能出现在案发现场。而警方则通过“先进的技术勘察”手段,根据泥土和警犬气味识别等间接科学证据,认定杜在案发时间驾驶过案发警车。

1996年,我国修订的刑诉法已经明确了公诉案件疑罪从无的原则。但是该案的法官,却说出了新中国法律界可能是最牛逼的一句话。

在强烈的求生欲望驱使下,杜培武不顾一切地高声申辩:“我没有杀人!我受到了严刑逼供!……”审判长火了:“你说没有杀人,你拿出证据来!”

虽然缺乏作案时间,可靠动机,杀人工具等关键证据,他依旧被判了死刑。

而法官显然很清楚审判缺乏有效法律依据,宣判之后主动向杜索要证据。

3月1日,审判长到看守所向杜培武宣判时说:“你现在把枪交出来,我改判你死缓。”

如果把刑讯逼供做为此案错案的主要原因,明显是避重就轻的套路。

某法治记者统计过98件冤案,发现有75%主要是技术鉴定错误引起的,但杜案,陈金昌案,孙万刚案也显然不在此类。

虽然大部分冤案涉及刑讯逼供,但单纯刑讯逼供并不会制造这类冤案。

我国现行刑诉法对有罪判定是依赖证据而不是当事人口供。

《刑事诉讼法》第53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长期以来,刑讯逼供是执法机构追求结果正义的一种有效手段。

执法机构利用刑讯逼供寻找线索,核实证据,并不是让嫌疑人认罪定案。在过去缺乏有效技术手段的时候,某些案子,这几乎是唯一办法。

客观上,就算不刑讯,嫌疑人的口供也都是天然真假参半。警察的工作,就是找出后面的真相。


如果相关执法人员丧失本性,无视结果正义,那么刑讯逼供就不是为寻求真相,自然可以随意可以草菅人命。

在杜培武同时期的陈金昌案里,执法人员甚至逼迫家属造假。

警察去姚泽坤家取“犯罪凶器”铁锤时,姚的姐姐因说家中没有铁锤,便被拉到太阳下跪着暴晒了一天。搜查警察威胁说:“你不交出凶器,就永远跪在这里!”姚的姐姐经受不住折磨,最后只好说:“我家真的没有什么锤子,我去借一把来给你们好吗?”警察竟然回答道:“行,你去借。”后来,这把借来的锤子便被当作“查实无误”的作案凶器,出现在了法庭上。

此案最终判决,姚因为家属积极配合提供了有效假证,只判了5年,陈因为没能力坦白从宽,被判了死刑。

而在其他若干冤案里,当事人的律师或亲友为了救援当事人,更被警方以做伪证为由入狱。

回顾这类案件会发现,因为重大案件的快速破获,政法体系都会出现飞速升迁的明星人物。显然对于某些人来说,命案就是升官发财的大好机会。

公检法需要结案,又找不到其他更好的嫌疑人,一条龙创造证据和随意调戏法律。

而法院在明知缺乏有效证据的情况下,大公安小法院,屈从于公安的办案结果,完全沦为摆设。

事实上,云南同时期几起著名冤案,省高院复审都以证据不足,疑罪从轻的矛盾逻辑改判死缓。我们唯一庆幸的是,高院法官还保持了少许良知和人性,用死缓给了他们沉冤得雪的机会,最终挽救了当事人生命。

证据是否合法是否完整,检察官和法官会不知道吗?当事主管警察因为刑讯逼供被开除,而判案法官往往没啥大事甚至完全没事,这是体系制度建设的问题。

一直到去年才有这么个说法。

最高法高层明确要求“各级法院要坚持保护依法履责与准确追责相结合,加快健全违法审判责任追究体系。

而货拉拉案依然是同样的问题,只是首恶变成了检察院,法院继续跟着打酱油,无视法治和结果正义。

执法人员是国家暴力机器的主要成分,我们天然需要使用法律职能来约束他们的权利,保护我们普通民众的利益。

但按我国法制化的文明进程,依法治国还是长路漫漫。

理想情况下,我们希望每一个执法人员都正直、坚强、勇敢、善良。但现实中这只是一份工作,他们也只是容易被诱惑的普通人。

杜培武案最恐怖的地方是,被害人是警察,受害人是警察,加害人是警察,连真正的凶手也是警察。而整个公检法战友们冷漠的看着同袍对自己的战友作恶,但无动于衷。我们只看到一群恶犬,狗咬狗。

执法者如果追求结果或者结果正义,以恶止恶,甚至以恶造恶的过程,必然导致内心的认知失衡,在麻木和习惯中走向失控。

刑讯逼供就是典型的以恶止恶。

保持人性,尊重生命,就是最好的保护执法者自己,不让屠龙少年越过红线,终究变成恶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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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下坡路总是容易的。

容易灭亡。

一开始,可能案子已经有99%的把握了,就差临门一脚那1%,好累啊,算了,“上点手段”吧。破案,铁案。

后来,是90%,70%,40%,10%……

案子也越来越不铁。

堕落起来是很快的。

但是,事儿还没完。

在这个过程中,横竖都已经靠刑讯逼供了,那么,真正有逻辑推理能力,证据收集整理能力,沟通交流能力的办案能手越来越靠边站,剩下来的只是单纯的“打手”,所谓逆淘汰嘛。

靠一群打手能办案吗?能维护统治秩序吗?

显然不能。他们除了屈打成招,杀良冒功,其他啥都不会。

反正是靠刑讯逼供办案,换做是你,你是愿意冒着生命危险抓住悍匪之后再逼供,还是柿子捡软的捏,先抓住懦弱的良民再逼供成悍匪?

这样一来,放跑真正的罪人与冤枉无辜的好人这两种情形就会同时存在。

这是不是激化矛盾,制造事端,破坏统治秩序?

刚开始,是小偷小摸探头探脑。

后来,他们发现“打手办案”虽说喜欢严刑拷打,但总是打不准(比如前面说过的欺软怕硬)。于是,悍匪们也冒出来了(甚至于说,你只有成为悍匪,才没人敢惹,没人敢抓你去严刑逼供)。

再后来,间谍,豪强,黑恶势力,成规模有组织的造反武装……也都出现了(越是这样,越远离刑讯逼供)。

最后,政权就垮台了。

还记得垮台的民国吗?

我知道,现实中很难做到“水至清”。

但是,道理上,大家一定要意识到刑讯逼供不对,应该禁止。

否则,一旦思想上赋予其合法性,从而失去是非观,“不得已”一定会堕落成“天经地义”。

类似的“堕落”的例子很多。

比如,刚开始查参考答案是作业做完之后对答案,后来就堕落成抄答案。

还比如,刚开始士兵找老百姓“打草谷”还可以用“万不得已,当兵吃粮”来自我安慰和约束。可若不加以严禁,后面一定会恶化成“遭殃军,借老乡的人头领个军功”。

所以,有些事情就是该禁止。就算实际上做不到杜绝,态度上也一定是持否定和禁止的,行动上是无限努力的。

还记得共产党在还没建国的时候,还在根据地的时候就反对“逼供信”吗?学过《中国法制史》的应该有印象。

你就算再冷血,再怎么不在乎嫌疑人的人权,你自己的统治秩序总该在乎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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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两种情况。

1、嫌疑人犯罪证据确凿,通过刑讯逼供逼问作案细节。

2、嫌疑人犯罪证据不足,通过刑讯逼供逼问他是否有罪。

本人支持第一种,不支持第二种。

原因很简单,第二种情况,会有很多冤假错案,很多无罪的人屈打成招,很多答主也说了,不再多叙述。

而第一种情况,现在法律不允许,但是这样做百利而无一害,我觉得完全有必要合法化。

我随便举个例子,某人贩子被抓获,证据确凿,死活不肯交代被拐卖孩子的去向。再或者是某恐怖分子埋了个炸弹,证据确凿,但是不肯承认炸弹放在哪里。随时会危害公共安全。

你觉得这种情况,是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地劝说有用,还是直接上刑有用?战争年代审问抓获的敌军可都是靠酷刑逼他交代的。

上刑确实不人道,但是人道是跟好人讲的,危害社会的罪犯也配讲人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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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有个全国著名的冤案,一个小伙子被认定为杀人犯,枪毙。

他的母亲一直喃喃自语:我儿子没杀人,他怎么就招认说杀人了呢?

这个例子就足以回答题主的问题了。

更严重的,不用说屈打成招,就算不打,只是吓唬吓唬,也足以让“犯人”承认自己“没有的罪行”了。他承认什么,看对面的人想让他承认什么。

举个例子。

康熙、雍正年间有位名臣李玉鋐,是“扬州八怪”之一的李方膺之父,康熙四十五年(1706年)进士。李玉鋐为官后清正廉明,爱民如子,活人无数。年老回乡,囊无余财,只带了只大箱子,里面全是蜡烛烧完了的烛根。他聚集了儿孙辈说:“我在福建做官,夜里处理民间断案文牍,往往怜悯得流下泪来。遇到可以存活的,就用烛跋(即烛根)记个数。现在带回家来给你们留看,你们要好好保存,不要以为我带回来的箱子全是满满的金银财宝!”

另外,据《一经堂笔记》记载,李玉鋐在福建做臬台(司法官吏)时,半年不到即断狱一千多。“日勤案牍,夜则秉烛,至漏三下。”其时有一侍童在旁,他公事办完,饮一杯酒,吃两个鸡蛋,才去睡觉。有一夜,有疑狱没有判完,来不及饮食,而侍童却睡去。李玉鋐看见一只老鼠把鸡蛋偷走了。不一会李见侍童醒来,就故意板起面孔询问童子,说少的鸡蛋是他偷吃的,不承认就要杖责他,结果童子为了逃避杖打就承认了。于是,李玉鋐对拷问这种断狱手段产生了质疑。久而久之,李玉鋐对此越发不满意,但又无力改变这种积重难返的流弊,再加上自己已经年老,就请求回归故里了。


说一个远的。成语“请君入瓮”了解下。来俊臣并没有真地把周兴放到瓮里,只说了五个字“请兄入此瓮”,唐代(也可以说整个中国历史上)最著名酷吏之一的周兴赶紧就跪下,招了。这种横骨插心的魔鬼尚且如此,普通人更可想而知了。


再说个跟来俊臣、周兴同时的正面人物。

长寿元年(692年)正月,酷吏来俊臣诬告狄仁杰等大臣谋反,将他们逮捕下狱。当时律法规定,一经审问即承认谋反的人可以减免死罪。狄仁杰当场认罪道:“大周革命,万物惟新,唐室旧臣,甘从诛戮,反是实!”来俊臣得到口供,将狄仁杰等人收监,只待来日行刑,不再严加防备。狄仁杰向狱吏借来笔墨,从被子上撕下一块帛,书写冤屈情况,塞在棉衣里,请求送回家中。负责看守的王德寿并未起疑,让人送交给狄仁杰的儿子狄光远。狄光远持帛书向武则天诉冤。
......
武则天决定亲自过问狄仁杰谋反案。她召见狄仁杰,询问他为何承认谋反。狄仁杰道:“我如果不承认造反,已经死于酷刑了。”

看吧,像狄仁杰这样正气干云的铁血男儿,也怕不招供就死于酷刑。



感谢这么多知友点赞评论。

何以为报,唯有再更。

我认为,刑讯逼供者未免因急于拿到口供结案而草菅人命,即所谓“求其死”。

欧阳修在给自己父亲写的祭文《泷冈阡表》中,写自己母亲回忆父亲欧阳观的话:

汝父为吏,尝夜烛治官书,屡废而叹。吾问之,则曰:“此死狱也,我求其生不得尔。”吾曰:“生可求乎?”曰:“求其生而不得,则死者与我皆无恨也;矧求而有得邪,以其有得,则知不求而死者有恨也。夫常求其生,犹失之死,而世常求其死也。”

翻译一下:

“你父亲做官,曾经在夜里点着蜡烛看案卷,他多次停下来叹气。我问他,就说:‘这是一个判了死罪的案子,我想为他求得一条生路却办不到。’我问:‘可以为死囚找生路吗?’他说:‘想为他寻求生路却无能为力,那么,死者和我就没有遗憾了,何况去寻求生路而又办到呢!正因为有得到赦免的,才明白不认真推求而被处死的人可能有遗恨啊。经常为死囚求生路,还不免错杀;偏偏世上总有人想置犯人于死地呢?’

欧阳观和李玉鋐这两位大人,真不愧孔子评价子产的话:“古之遗爱也。”

但可惜的是,这样的人太少,出现这样的仁人是不常见的事。常见的是什么?世常求其死也!

这也是两位仁人一告老还乡,一释卷叹息的原因吧。



评论区有朋友推荐加入杜培武的案子,谢谢。案子是这样的,大家看这个网页。

Doctor:大案纪实:杜培武,警察杀妻案

杜培武是昆明戒毒所民警,妻子和其出轨情人在一辆车内被枪杀。杜培武、杜妻、杜妻的情夫,三人是警校的同学,妻子是有名的警花,其情妇在校就是高材生,毕业后也是青云直上,年纪轻轻就被提拔为副局长。

是不是有种【肖申克的救赎】的既视感?说实话,小说都不敢拿这么写。

凶杀案发生后,他自然是发现奸情,泄愤、报复杀人的最大嫌疑犯,被曾经的上级同事屈打成招.....(此处省略几千字,读者诸君,就把这省略号当做斑斑血泪吧)。

在“忍死须臾”,绝望、悲愤中的杜培武不停地写遗书。其中一封写道:

今天是5月13日,对于我的冤情,难道这个世上没有一个人能够辨别是非吗?古时有个包青天,能断天下冤案,今天的世上就没有一个像包青天一样的法官吗?

不幸中的万幸(就是由于不幸中的万幸,在此我真不愿意说“由于司法公正”),在杜培武被“正法”前,真凶落网。身上留下多处因吊打而形成的伤痕以及外伤导致的脑萎缩的杜培武,才捡回一条命。

这件事给我们的警示是:杜培武这样年轻力壮的刑讯专业人士,都难免挺刑不过,被屈打成招。这样看来,屈打之下多冤案甚至多冤魂,还不是像杨乃武姐姐滚的那个钉板一样,是板上钉钉的事吗?

我们为什么要禁止刑讯逼供,看恢复工作后的杜培武的做法。

杜培武说:刚做警察那会儿,情急之下,也曾对嫌疑人动过粗。这次从警察“沦为犯罪”的经历,让他换位思考,反思过去的工作方式。现在调查讯问工作对象,每次他都客客气气,端茶递烟,还告诉他们“与本案无关的问题可以拒绝回答”。

多么痛的领悟。

ps:也许有人会问:“杜培武不是硬汉子,为什么不能挺刑,不能熬刑,反而挺刑不过,熬刑不过?”说这话的人真是站着说话不腰疼。第一,大多数人都有这样的习性:施耐庵写武松打虎,感觉好像自己要打个虎也不是什么很困难的事。但事实上,让你光着脚跳进一个几平米大小,两米深的水泥池子里,再往里面放一只暴躁的大老鼠。你可能会惨叫不断,吓死的心都有。第二,要知道,杜培武真要死挺的话,把当年刑讯逼供者的人性的恶激发出来,他的下场可能就不是小脑萎缩了,被摧残成纯植物人或被自杀都完全有可能。也许,正因为他是专业人士,所以才更清楚这一点。我想,杜培武也是像前面说的狄仁杰一样,怕不配合着招认就会死于酷刑吧。所以,还不如先招供,争取时间,或有沉冤昭雪的些微机会。

举个相关性不很大的例子。曾经有警察到派出所办事,结果被所里警察误以为是闹事的刁民,于是被同行群殴。这时,这位警察表现得非常专业,老老实实、规规矩矩挨完了那顿打。后来有人问:“你怎么没想过还手?”他说:“还手的话,被打死都有可能”。你看,专业人士的认知就跟非专业人士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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