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该问题的标签有“卡尔·马克思”,那么我们可以默认提问者想知道马克思对这个问题的看法,因此以下内容仅基于马克思的批判理论,与主流经济学有一定差异。
首先,提问者举出的例子是“艺术品”,艺术品在马克思理论体系的任何场景下都不是生产劳动的产品,因此本身不具有价值(这里的价值是相当狭义的价值,仅指抽象人类劳动)。
其次,提问者指出“生产本身就不是为了交换”的情况,这一点马克思有比较详细的论述。生产本身不是为了交换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情况:
1、前资本主义阶段的各种生产方式下,生产以使用价值为目的。
第一,生产主要是为了使用价值,为了本人的直接需要;第二,例如在古代和中世纪,奴隶制或农奴制形成社会生产的广阔基础,在那里,生产条件对生产者的统治,已经为统治和从属的关系所掩盖,这种关系表现为并且显然是生产过程的直接动力。——《资本论》第3卷,《全集》中文第一版第25卷第2分册,940页。
对商品的分析也说明了它的存在包含着一定的历史条件。例如,如果生产者把产品只作为使用价值来生产,那么,使用价值就不会成为商品。这是以社会成员之间历史上的一定的关系为前提的。——《1861-1863年手稿》,《全集》第47卷,37页
此时的生产的目的是满足个人或共同体的直接需要,是以使用价值为中心的生产,因此产品本身不带有交换价值,它只是潜在的(latent)商品,或者说,从可能性上说是商品:
第二,亚·斯密说,非生产劳动者的劳动通常不是这样。 ……他们所生产的使用价值,从可能性来讲,也是商品:衬衣可能拿到当铺去当掉,房子可能卖掉,家具可能拍卖等等。因此,上述人员从可能性来讲,也生产了商品,把价值加到了自己的劳动对象上。——《剩余价值学说史》,《全集》第26卷第1分册,156页
事实上,只有当这些特殊使用价值按照它们包含的劳动时间的长短的比例实际上彼此交换的时候,表现在这些使用价值上的个人劳动,才变成一般劳动,并且以这个一般劳动的形式变成(Werden,生成)社会劳动。社会劳动时间可以说只是潜伏(latent)在这些商品中,只是在它们的交换过程中才显露(offenbart sich)出来。——《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全集》第13卷,34页
2、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的非生产劳动的产品。
非生产劳动包含所有直接生产过程以外的劳动,例如流通劳动、分配劳动、消费劳动等。这些劳动不创造价值。[1][2][3][4]
例如以分配劳动的产品——保险“商品”为例:
柯贝特(以及拉姆赛本人[同上,第222—225页])说过[118],补偿风险的保险费,只是把资本家的损失平均分摊,或者说,更普遍地在整个资本家阶级中分摊。从这个平均分摊的损失中,必须扣除保险公司的利润,即扣除投在保险事业中并担负这种平均分摊职能的资本的利润。这些保险公司以和商业资本家或货币资本家同样的方式取得一部分剩余价值,而不直接参加剩余价值的生产。——《剩余价值学说史》第22章第3节,《全集》第26卷第3分册,393~394页
转让保险劳动的成果可以为作为个别资本的保险资本带来利润,但对产业资本而言,或者对社会总资本而言,对保险劳动的支出只构成总资本的费用,而非形成它的财富。因此非生产劳动不仅不创造价值,它还消耗已创造的价值。对个别资本是致富源泉的非生产劳动,对总资本而言意味着消耗。
3、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的非物质生产劳动。这些劳动遵循与物质生产劳动不同的规律,表现如下
其一,非物质生产劳动一般而言不遵循劳动生产率的原理,即投入与产出不成比例关系;
其二,非物质生产劳动一般而言不存在规模效应或规模经济;
其三,非物质生产劳动在理论上无法通约为可比较的社会劳动,因此无法转化或凝结为抽象劳动;
其四,非物质生产劳动,例如科学劳动、艺术劳动,在本质上属于“自由之国”领域;而物质生产劳动仍然属于“自然必然性的王国”领域,受人与自然的质料变换(Stoffwechseln)限制;
其五,非物质产品的生产与再生产时间一般差异巨大。例如,科学规律一经发现,就不费分文了(再生产费用极低),但发现科学规律需要庞大的时间和精力(生产费用极高)。
以上2和3都不遵循严格的劳动价值论中的价值决定方式,也就是说,它们并不是价值产品,与价值产品的市场价格受其价值影响不同,它们的市场价格受别的一些因素影响,下面将详述。
1中的物质产品本身就可能性而言是商品。如果它被放入市场中交换,其市场价格受同类产品的市场价值规定,也就是说,受再生产该物质产品所需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规定,而不受实际生产该产品的具体劳动时间影响。如果它以实物服务(Naturaldienst)的形式存在,例如仆役的劳动产品,其价格等于仆役本身劳动力的再生产费用。
最后,不具有价值的劳动产品或劳动本身(表现为服务劳动)也可以有市场价格。其实,诸如土地等非劳动产品,但是具有市场价格的物品也与此类似。这些物品或活动本身不具有(价值论意义上的)价值,但是可以有市场价格。以下将分类说明:
1、土地、“资本”的价格——地租和利息。由于问题并没有涉及这一范畴,而且地租和利息的说明费时费力,所以这里请允许我省略;
2、服务(Dienstleistung)的价格。马克思规定的服务(Dienst)本身=使用价值的有用作用(nutzliche Wirkung),因此实际上作为商品能够买卖的不是服务本身,而是“服务的提供”(Dienstleistung)。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假定服务提供由服务资本进行,那么服务提供的价格由以下方式构成:预付流动资本(提供服务所需的生产资料费用+服务工人的工资)+固定资本的折旧(地租含在这里)+平均利润。
P.S由于提供服务的过程实际上等价于将①生活资料②劳动力③场所租赁给消费者,因此,对个别消费者而言,他支付的是(一定时间的服务设施(固定资本)折旧费+一定时间内劳动力再生产费用+实际消耗的生活资料费用)×(1+平均利润率)
3、非物质产品(这应该最接近题主“非商品”的设定)的价格。这种产品,尤其是无法再生产的产品,首先是无法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衡量的,因为它不是社会必要劳动的产物。前文提到过,科学劳动、艺术劳动等等不属于社会劳动。此外,生产奢侈品的劳动不属于必要劳动。其次,它们的市场价格,在它们被私人占有的情况下,属于垄断价格。而垄断价格仅受购买者的需要(Beduerfnisse)和支付能力决定。
除此以外,地租只能以真正的垄断价格为基础,这种垄断价格既不是由商品的生产价格决定,也不是由商品的价值决定,而是由购买者的需要和支付能力决定。——《资本论》第三卷,《全集》第25卷第2分册,801页。
但是有一些例外。例如名画本身无法再生产,但名画的复制品可以再生产。名画复制品的市场价格可以参考2,基本上取决于劳动力再生产费用和平均利润(因为这一非物质生产过程消耗的不可变资本极少)。这些直接生产过程之外的领域,例如流通领域、分配领域、消费领域等,在资本主义的不断扩张下,逐渐从属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5]因此,本来拥有与资本主义生产法则截然不同的领域,也强行按资本主义生产的法则运转,例如没有价值的物品也有了市场价格。但归根结底,在背后支撑它们的法则是不同的,因此不能用“价值决定价格”去套一切经济现象。
马克思的价格理论(如果有这个说法的话)不仅仅基于劳动价值论,流通费用理论、消费费用理论、社会需要论、地租理论、垄断价格论、信用与生息资本的理论等等也是其重要组成部分。例如著名的“陈年葡萄酒悖论”本身就是一个良好的例子:
构成陈年葡萄酒价格的很大一部分来源于地租(越名贵的葡萄酒,其包含的差额地租越大),其与新产葡萄酒的剩下一部分差额来源于流通费用(储藏、运输,以及维护储藏设施所需的追加劳动费用等)。当葡萄酒被运往酒窖后,直接生产过程已经结束,因此陈年葡萄酒和新葡萄酒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实际上是一致的。差异来自于随后的流通过程以及消费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