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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正当防卫争议:丽江醉酒男午夜持刀砸门 90后女子带刀“反杀”? 第1页

     

user avatar   Chiron-01-01 网友的相关建议: 
      

建议加带力度,狠狠打他脸

补一个出处


user avatar   zheng-shi-qi-22 网友的相关建议: 
      

出结果了,检方通报,唐雪系正当防卫,故检方决定不起诉,起诉都没起诉。官方打脸,最为致命,有些人脸怕不都是肿成几米高了吧,不过有些人脸皮厚,也说不准。

以前我对于键盘侠,杠精,除了摆事实,讲道理以外,并没有更好的办法,结果发现往往解决不了问题,而且自己还疲于应付,现在我想明白了,何必去叫醒一个装睡的人?对于吃人血馒头,故意扭曲事实的评论,直接点击举报,扫进垃圾桶。

但凡是法律对这种流氓的骚扰,威胁行为,有一点实质性的作用和办法,都不至于让这个女孩走到最后这个冲动的地步,难就难在这里,这人可以借着“酒醉”,肆意骚扰,持刀敲门威胁,但是在没有作出实质性伤害之前,这个女人都不可以进行反击回应,那么我想问:在这期间,女孩儿和家人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精神受到伤害,这个权利谁来保障?人都砍上门来了,警察毕竟不能时刻,及时的保护她们,但是这个人却可以随时实施威胁,那么真要等受害人受到伤害,才可以对加害人进行惩罚吗,这只是一个个案而已,女孩儿之前没有报警,报警以后也许结局也不会改变太多。很多这样的案子,最后不也是不了了之吗?这个案子如何,法律条文已经摆在那里,会给出合理,正确的判决,但是这个案子最后的结果,带给我们的反思,我们该怎么去避免以后还出现这种事?法律如何让被害者防患于未然?是我们需要去考虑的

何不食肉靡?统一如下处理,爽



user avatar   wu-yan-zu-73-54 网友的相关建议: 
      

结论前置:不能保护自身的正义是否还能叫做正义?

若仅是男子持刀伤害女孩被反杀,应该是属于正当防卫,也不会多这么些讨论。该案多了两处不同:

1.男子弃刀。「李某湘的菜刀被劝阻朋友罗某坤抢走并丢掉」,男子的快速致命打击手段已经失去,持刀伤人的危害已没有紧迫性。

2.双方隔门。在门的防护下,男人并未入室,女孩完全可以选择报警等渠道远离危险,持刀在家中防御,如果男子持刀进门再行搏斗,那又另说。

这种情况下,女孩持刀斗殴的行为已经超过了必要的限度。

但是,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对不法侵害该允许正义反击。在这个意义上,只要我们纠正了将正当防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的错误认知,就可以发现:丽江反杀案或许不必纠结于——李某是否入了唐雪的家门。 ​

最高检也指出,在司法适用中昭示「法不能向不法让步」和「正义不能向不正义让步」。

不能保护自身的正义还能叫做正义吗?


user avatar   xiao-chu-bai-46 网友的相关建议: 
      

就这个案子给到的情节来说,说正当防卫显然有些牵强——但是我当然支持女主不坐牢。(本回答结合评论区,可以明显展示出什么叫阅读理解障碍和选择性失忆)

说正当防卫牵强,最主要的原因是女主不用去开门,也不用动手。

1.她不开门,直接报警,警察来了再说。如果对方破门而入,这时候妥妥地正当防卫。

2.她开门了,不知道有没有看到对方没有武器,但是被踢了一脚之后显然不需要上前动手,报警,走流程,既能拿赔偿,又能把对方送进去15天。

3.但是女主比较刚,带刀开门,还扭打上了,最后对方死了,,,这个情况,我是支持女主不坐牢的,但是赔偿估计是跑不掉了——毕竟男主这个行为(强调下我觉得家家户户都要管好自己家酒品不行还老喝酒的SB,不然就跟熊孩子和宠物狗一样,总有别人帮你教育),真是罪不至死。


希望评论区大佬们评论时注意:

1. 本回答所收到的信息是2019年8月27日下午两点前的报道内容,新增内容请在评论时注明出处,以免论据不同鸡同鸭讲。

2.说报警没用的,我也知道我国基层警力问题很大——但是你得报,不管人家有用没用来没来,你得报警,比如你连续一小时报警10次,通话录音都在,流程信息无错,警察没来,那后续出事了,你的锅小很多。

3.至于我为什么要支持女主不坐牢——因为从本质上来说,虽然女主的行为不坐牢有点难,但是说白了谁也不想摊上这种人这种事,如果一个判例能够震慑住其他喝醉酒没事干到处骚扰+惹事的撸瑟,那我当然支持定个无罪,或者从轻。

《名侦探柯南》里有一集说的是米花之狼(偷拍跟踪狂)被杀,里面的凶手(被跟踪的女子)也是因为反复被跟踪骚扰,报警无济于事,搬家躲避不了,才决心杀人的。而且这一集里也说了,如果她不动手,被杀的就会是她了,因为色狼已经带好了工具准备当晚动手杀了女主(女主不知道)。

我看这集的时候就在思考这类问题,判骚扰者死或者监禁显然过重,但仅仅拘留或口头教育,肯定解决不了,法制社会又不能找人把他打一顿,,,结果就变成了大罪必抓,小罪没法的情况,最后受影响的还是被害人。

当然,这种问题我们聚在一起讨论一年也不会有有效的方案,只是突然想起,有感而发。


user avatar   zhang-wan-er-36 网友的相关建议: 
      

我知道这个姑娘不可能判正当防卫,甚至有人说故意杀人。我知道我知道。

问题是,今后我们三番五次被别人骚扰,就算警察挺负责,抓了去,关三五天出来,不是又来骚扰你?有啥用吗?我们到底该怎样?

都别说女生,我一同学弟弟,小时候被阿三飞车抢劫,后来认出来阿三,阿三被抓,后来阿三出狱,天天来威胁要杀死弟弟,报警吧,警察说阿三威胁证据不足根本不想理会,后来直接不接待了。

你说你天天活在恐惧里,阿三哪天酒劲儿一上来了来杀你呢?阿三哪天遇到你目露凶光手持尖刀,你除了拔腿就跑还有其他方法吗?这种惯犯,他捅你你是必死的,真要等到你陈尸,他被判无期(现在很少死刑),他还得意的说,又去吃免费饭,才该是结局吗?

普通人就那么难?




评论区一堆纠结这个我帮丽江女说话的问题,拜托,我不是为她说话,我也学过法,我知道她构不成正当防卫,我担心的是,今后我们遇到这种事怎么办?重庆耳光姐这种人真不少,如果那天不是有人录像,你们信不信那小伙子会被拘留?相不相信耳光姐还会继续羞辱小伙子?

普通人就必须那么卑微吗?我们不是法治社会吗?还有一群象牙塔里的孩子,或者身在高层的孩子,你们真不知道我们不是不报警,不是不会走法律程序,不是不会投诉,迄今为止,我自己遇到的事儿,被偷七千多电脑,而且几乎知道小偷是谁情况下,警察没管,写了一些字,走了。我同学弟弟如上,被骚扰,不管。我妈被欠了很多钱,当事人就在街对面悠哉悠哉开豪车住豪宅,强制执行,到今天都没执行下来。

在基层,当着警察好人被打,不管看热闹(我在基层和警察们也是朋友,也知道他们工作复杂辛苦,警力少配置低的问题,但这不是不作为的借口),更别说周围听说的林林总总警察事件,张口问啥事,因为规定必须出警,来了写两句话就走了,回访态度特别差,叫嚣你举报我啊等等事情了。

为啥这个评论下警察没有回复,知乎好警察都去哪里了?我作为一个前公务员,看见有人歪曲公务员,都会跑出来反驳一番,为什么警察集体失声?

但是我不是想批判警察,我知道一线多累,这种事也不是警察这个群体造成的,如果让他们保证大家的好口碑,估计得过劳死才让人满意,所以我也不是指摘这个群体,我是想指摘对这些现象坐视不管的高高在上的人,指摘某些知而不为的利益既得者,我还是那个问题:

我们普通人,该怎么办,你们才满意?


评论区目前就看到一个姑娘正确解读了


她说:

好好奇,作者的回答到底说啥了?

第一段是在表达作者不否认新闻里姑娘行为过激可能做了不正确的选择;

第二段表达了因为这个事件作者想到了身边的另一件事从而引发的一些感慨以及不知所措,可以说是承上启下;

第三段就是描述一下具体的自己身边的事;

第四段就是自己身边的事的引发的担忧以及困惑;

第五段就是感慨做人好难啊。

不知道是我的阅读理解有问题还是咋,为什么评论好多在说什么“新闻里哪里说警察不作为了?”“焦虑就该拿刀杀人了?”之类的,本以为评论会聊聊作者同学弟弟跟阿三的事情咋解决嘛,还能涨涨见识,结果全是扯皮…

就目前我所知道的,感觉作者同学弟弟的事情好像很无解诶,就跟犯人出来以后报复警察家属那种似的,我在明敌在暗啊……一次两次明着骚扰还好说,万一他是先探你虚实然后一招致命咋整…想着我自己都害怕了

不知道有没有美剧上演得那种可以申请人身安全限制令保护令啥的…或者这弟弟可能只能去其他城市发展吧……




三更,视频出来了,建议大家看看大门上的刀痕,这就是一个“被朋友拉住没有动手能力”的醉汉,如果砍你们身上,你们肯定能摸出电话报警。


user avatar   haozhi-yang-41 网友的相关建议: 
      

我认为,对着醉酒后对他人施加武力暴力的人,其行为是不可控且不可预知的,所以对他们不适用”防卫必要性“之类的约束。有过拉酒疯子的经历的人都知道,正常情况下1vs1的人,在一方醉酒后,同样的1人根本不可能拉得住,起码要2人甚至3人才行。

类比一下,醉酒驾驶造成重大后果的话,可以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入罪。也就是说,驾驶这种合法行为,在醉酒情况下,依然可以被认可为的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方法”(只不过后果是否严重到入这个罪而已)。那哪怕在清醒状态下都不合法且有巨大危害性的持刀上门挑衅,在醉酒的情况下,难道不应该更严重吗?


user avatar   m3xiao-mo-gu 网友的相关建议: 
      

从天朝法律的角度讲应该会判故意伤害罪,因为关键情节是这样的:

李某湘在被朋友拖拽过程中,朝唐雪腹部踢了一脚,唐雪上前与李某湘近身扭打在一起。打斗过程中,唐雪先使用红色削皮刀与李某湘打斗。
因一直被李某湘打,唐雪换持黑色刀把水果刀,反手握刀朝李某湘挥舞。两人被劝阻者拉开。李某湘往巷道外跑的过程中扑倒在地。唐雪回到家中。劝阻人员上前,发现倒在地上的李某湘受伤。李某湘被送往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

李某湘已被朋友拉开,虽然踢了唐雪一脚,但按天朝法律的教诲,此时唐雪应该赶紧走开,不该计较之前的事,被踢一脚又不会掉块肉,忍一时海阔天空,大过年的,大家抬头不见低头见,再说要追究责任也应该报警让警察来追究

但此时唐雪主动拿着刀上去和没有武器的李某湘搏斗,虽然一直被打但没有受伤,还有反杀的能力,故意伤害应该没跑了

上面是法律可能的意见,下面说说我的看法:

首先这则消息报道有问题,文中没提到相关人物都是化名,对李某湘的姓名隐去一个字,但对唐雪却是姓名都公布出来,再加上对其住址精确到村,马赛克打得也很小,如果有人有心,很容易把她的家庭人肉出来

其次,天朝法律对于一个人骚扰、威胁他人(不仅仅男人骚扰女人)比较无能为力,像这个案例里,女方只能躲在屋里瑟瑟发抖,等男方气消了自己走。但如果男方觉得和女方结了仇,时不时就来骚扰,暴力拍门,那女方就无法过正常生活了

有很多男方看上女方然后持之以恒地骚扰,最后以男方追求不成杀死或重伤女方结束的案例。一个人一旦被这样的垃圾人缠上,特别是自己体格又差对方很多,那几乎无解,只能通过自己受伤害来终结纠缠,因为在对方对你动手前一刻,法律也没法拿他怎样,不可能因为他拿着刀站在你面前但还没动手就把他抓起来判终身监禁

然后就是防卫中的形势问题,现在对正当防卫的认定是非常简单粗暴的:有刀的比没刀的强,你有刀(哪怕是从对面夺来的),对面没刀,你就不能持刀攻击对方,但实际情况下,由于人有致命弱点,即使对方徒手也可能被对方短时间内杀死(比如拧脖子、攻击睾丸等),并且不同人的体格、打斗经验也有差异,不能简单地认为谁有刀谁强,我觉得应该加上主观意志来考量,比如甲殴打乙,乙掏出刀警告甲别过来,甲在可以逃走的情况下仍然攻击持刀的乙,那么应该认定此时的乙不是优势方,即使用刀捅死甲也是正当防卫

最后,还记得这个新闻吗?

也是男人喝醉酒打女人,不过这次是男人把女人打死,赤手空拳,女方事后死亡,估计判起来也就是故意伤害罪

说一个黑色笑话:

某监狱里新来了两个犯人

甲:“我喝醉酒后打死了人”

乙:“我打死了喝醉酒后想要打我的人”

被醉鬼缠上,要么受死要么坐牢。他们可以先诉诸暴力,失败后再诉诸法律,而你在遭受危险的时候法律保护不了你,你打赢了法律却要追究你


user avatar   long-ya-57-84 网友的相关建议: 
      

不管最终判决结果如何,这位唐雪女士,是我的战友。她有血性、有担当,在遭受不法侵害的时候勇敢的站出来保护自己的家人,是一个值得尊敬的人。


相形之下,把她投入监狱的,不管是什么东西,都是可耻的。


user avatar   superdaniel313 网友的相关建议: 
      

罗翔老师金句:

学习法律一定要有常识,大家不要觉得自己是法律人就高高在上,法律无非解决的是社会生活中的矛盾,所以法律人的判断永远不能超越民众朴素的道德情感。

法律学习千万不要陷入技术主义者。很多法律的学生学习了法律之后,就带有一种强烈的傲慢。瞧不起老百姓,觉得我们是法律人。但提醒同学们注意:法律永远不能超越社会常识的限制,千万不要带着法律人的傲慢。这种傲慢在我看来其实只是不学无术的一种体现,所以大家会注意到每年的司法考试都有那么几道最复杂的试题,这些试题学的好的同学通常都做不出来,因为很多学的好的同学学着学着已经丧失人性了。

一个社会一定要对社会的弱势群体保留最基本的权利,这才是人类的文明之所在,人类的文明不是弱肉强食,人类的文明是看这个社会有没有对社会的弱者有基本的同情和保障,这才叫文明。


user avatar   yu-ben-guo-wang 网友的相关建议: 
      

只说个人观点,不喜勿喷:

1.此案的关键在于,死者李某湘,用刀砸砍唐雪家的门,而并没有对唐雪人身造成威胁,是唐雪主动带刀具“出门”查看情况,“出门”这一情节,估计会让这位90后女生比较被动,个人猜测在定罪的认定上,这个情节应该会考虑:

2.在唐雪带刀出门与李某湘发生冲突的时候,李某湘手里并没有凶器(如果能证明当时他手里有凶器,可能情况还会不一样):


其他的,就暂时不说了,单就以上两点而言,恐怕在对于唐雪的定罪问题上,对于这个年轻的姑娘会很不利。

如果当时,唐雪没有出门,而是持刀在家里戒备,可能就不会发生这起事件,如果李某湘持刀闯入了唐雪家,被唐雪刺杀,可能情况也会不一样。

只是这个“李某湘”在他们村里已经不是第一次醉酒闹事了,却没有人制止,有这样的下场,可以说是他“咎由自取”,试想一下,如果这次他没有死,以他的那种“无赖”的性格,以后会不会天天骚扰唐雪及其家人?如果再发生不堪受辱,被迫反击的事情,那又会怎么样?

所以,个人觉得,对于死者平时的行为,最好也能纳入定罪时考虑的范围,毕竟有句话叫“不怕贼偷,就怕贼惦记。”面对那些老是惦记的贼该怎么办?

当然,我只是旁观者,具体怎么判还是要看相关机关的了!

以上是个人意见,不喜勿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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