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史天天学:
1941年仲夏的一天,延安公安保卫部门向毛泽东汇报了这样一个情况:清涧县有位农村妇女的丈夫被雷电击死,于是骂“世道不好”、共产党“黑暗”、毛泽东领导下的地区“官僚横行”等等。那位妇女被当地执法部门抓起来送到延安,司法部门准备审查后严加惩处。毛泽东听完汇报后当即指出:“不能这样做嘛,这是一个教育问题。”
第二天,毛泽东让人把那位妇女找来,态度和蔼地招待她,那位妇女做梦也没有想到,自己骂了共产党、毛主席,却还受到毛主席热情的接待!她感到内疚,不断地责备自己,还跪在毛泽东身前。毛泽东见状急忙扶起她,并亲切说:“妹子,你不要这样,要对我讲心里话:究竟因什么困难才骂政府?说心里话,我们才叫一条心啊!”毛泽东的这番话触动了那位妇女的心,她一边擦着眼泪,一边对毛泽东说:“共产党来后,开始有了咱的五亩地,头两年还好。这两年,村里的官,乡里的官,县里的官,都不管咱的死活嘛!要公粮还骂咱男人,连老娘也骂哩!”
毛泽东听罢,马上让军委总部保卫部部长钱益民派人护送这位妇女回家,还把自己的口粮拿出来送给她。随后,毛泽东从实际出发,把边区政府下达的公粮任务由20万担减少到16万担。
这以后,毛泽东尊重群众、关心群众和善听诤言、知错就改的动人故事,伴随着陕北农民李有源创作的《东方红》颂歌传遍了祖国大地。
于老师新年快乐,乔迁之喜,父子团圆……走,杀头去吧!
我都快把这茬给忘了,因为什么就杀头啊?
快走快走!
你得给我个理由啊!
还要什么理由啊,就是拿你解释钝刀杀人呗!
这就属于当官当久了不知道自己几斤几两,脱离基层工作太久了,这么简单的事情都不会办。
人家来送锦旗,你就收下,然后跟人家聊两句,说自己也有难处,要是愿意再上诉我个人一定支持,相信正义绝对能得到伸张,我还在开会,一会儿我会上就把这锦旗给领导看,替你出出气。人家一看态度挺好,你也是有难处,心一软也替你着想一下,这事情就结了。
用不了你半小时,这事就算压下去了,再上诉也就跟你没关系了,真找媒体曝光,也没你这法院事情了。而且说实话,这案件要不是把人家因为锦旗给拘了,我写报纸头条这案件都未必有人关注。
这下好了,全国都知道你这法院浑浑噩噩了,到时候人家顺势再一上诉,你还不好拒绝了,拒绝得把所有事情都摆平了,还不如开庭再审来的快。全国都看着时候,一点搞不定的小事都容易出大节奏。
拘留人家这决定肯定也不是一般员工下的,明显就是法院领导飘了,脑子一热就给人家拘了。现在是爽了,将来基本就完了。就算你领导关系硬,真就把这事情压下去了,直接全网删除了。将来提干时候举报的人可都记着呢,被人拿出来一说怎么也有点滥用职权倾向,本身顺风顺水的事情就坎坷起来了。
所以为什么现在一再强调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一方面是跟党走,一方面也是要保持平常心,不然就会出这种幺蛾子。
然后回到问题,如何看待。没啥好看的,飘了的领导多了去了,pua的、瞎指挥的、搞个人崇拜的,啥样子的都有,无非这个傻了点。
至于法院的处置,那是相当的没经验。这法院好歹也是个基层部门,一点工作经验都没有。那怕你真骨子里看不起人家小老板,装着点嘛,请人家进来坐坐,倒个茶,然后安排个年轻同志假装记记意见嘛。搞不好拍两张照片,写个贴近群众的稿子,还能出一个系列的新闻稿,给自己涨涨脸。现在就是把头一扭,就不,就非要硬撑着,现在给自己撑进去了。
大概就这样。
对于【浑浑噩噩乱用法律】这句话到底是评价性的话还是侮辱性的话,不同的立场会有不同的解读。
在我看来,如果法院在案件审判过程中,尽心尽责,查清事实,谨慎适用法律,那么这个锦旗可以按照侮辱理解,但也可以认为是当事人没有充分理解法院的审判,所以作出了错误的评价。
如果法院在案件审判过程中,确实没有尽心尽责,未查明事实,草草下判,适用法律也不正确,那么当事人这个锦旗就是中肯的评价。
但我还是希望人民法院适当宽容,对于能不理解为侮辱的,尽量别理解为侮辱了吧。毕竟法院前面的两个字是人民。
司法的威严是靠强制力保证的,这没错,但强制力要用在正确的地方,人民群众才会自发拥护,否则只会口服心不服。案件审判过程中,法院可以动用强制力做好财产保全,别因为嫌麻烦就轻易驳回财产保全申请,将来造成执行困难;法院对该搞清楚的事实,动用强制力去搞现场勘察、调查;执行阶段,法院可以动用强制力推进财产执行,该拘的拘,该罚的罚,该按拒执罪处理的及时移送。这些都比拘留一个对法院不满的当事人更能体现司法威严。
2012年4月,湖南省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以“扰乱政府办公场所正常工作秩序”为由,将曾向长沙市政府赠送“截访先进单位”锦旗的当地市民浣铁军行政拘留9天。
为此中共党刊“半月谈”撰写了文章:
《送讽刺锦旗该被拘留吗?》
发表时间:2012年4月25日
发表刊物:《半月谈》官方网站
《半月谈》是中共中央宣传部根据新时期加强基层思想政治工作的需要,委托新华社主办的、面向基层读者的党刊,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自考办指定为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时政参考读物,被誉为“中华第一刊”。
以下为文章正文节选:
长沙市民给长沙市信访局送"截访先进单位"的锦旗,或许里边儿有戏谑讽刺的意思,但是因为这个就被行政拘留,显得当地的主管部门肚量太小,并不是此类事情最好的处理方法。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就说过:"创造条件让人民群众批评政府,充分听取和吸收人民群众的意见,不断提高政府工作水平。"而仅仅因为送了一面讽刺性的锦旗,就被拘留,显然和温总理的这一讲话精神是背道而驰。
"政府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群众许多批评的意见值得我们深思,而政府重视和决定的许多重大问题,经常是从群众'拍砖'里头得到的。我甚至考虑,把一些经常批评政府的代表人士请到中南海,面对面地听取他们意见。"这是温家宝总理14日在记者会上的表态。
相比较温总理的态度,长沙市有关部门的做法,是多么地狭窄,器量是多么地局促。
也许,长沙市有关部门也知道这样的打击方式不妥,故炮制出了一个"引起围观、扰乱秩序"的罪名。但当事人的行为,前后不超过五分钟,怎么就"扰乱秩序"了?试想,如果他们送的不是批评的锦旗,而是诸如"铁肩道义,服务为民"之类的锦旗,因此而导致四五分钟的围观,那是不是也要拘留呢?答案显然是否认的。
长沙这两位市民被行政拘留的理由是"引起围观、扰乱办公秩序",实际上,我相信"锦旗哥"并不是为了"给政府添乱"或者抹黑政府形象,而是一种另类的批评,或者说是一种权利诉求的表达。对于这样的公民个性行为,如何应对和处置,其实考验着公权力的"公关"能力。
就算是一企业,还有专门的客服来处理投诉问题;如果我们的政府部门连这点度量也没有,我们打造"服务型政府"的目标又从何实现?不去想市民提意见、送讽刺性锦旗的原因,而是报警抓人,这样的事情一开先例,估计以后再想让大家开口"提意见",也就很难了。
而如此这般动用司法公器将之"绳之以法"--虽有"杀一儆百"的权力意志,却终归是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导致公信力和权力形象双重受损。法律法规是一条底线,政府部门对待民众,还有诸多远远超越法律制度之上的东西。这就涉及到权力道德和权力伦理--政府以什么态度和意识与市民相处的问题。
一面锦旗测出了民情冷暖,也将一些政府部门听不得批评、不知如何面对公民表达的慌不择路,表露得淋漓尽致。送锦旗也是一种公民表达,如何应对这一颇有行为艺术风格的"突发状况",考验的是政府权力的起码雅量:是否有雅量把批评接下来,是否有胆量把批评的锦旗挂起来,是否有足够的反省能力,从公民送锦旗的行为反思自身工作的种种不足。当然,不能一味寄希望于这种雅量的自发生成,需要有对权力的根本约束与制衡,倒逼出权力的谦卑。
因此温家宝总理三番五次强调,"要创造条件让人民批评政府",其要义就是倡导接受公共监督的权力伦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公民社会的成熟,"送锦旗"之类的公民批评现象会越来越多。对此,政府部门应该有几分"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雅量和消弭行政威权的幽默感。倘若失去了这份雅量,也就失去了民心。
各位兄弟,评论需谨慎,
我今天已经被小管家刷爆了。
不清楚是否有其他严重扰乱法院秩序的行为,如果只送一面锦旗的话,我认为不至于被司法拘留。从锦旗的字面意思来说,并不能被认定为“侮辱”,或许锦旗内容是当事人对法官的真实看法,对关乎当事人权益的判决结果及审判法官表达看法是一个人的权力和自由。并不能因为说了负面的看法,就要被处罚甚至拘留,这违背公平正义。当然,如果当事人确实有辱骂、侮辱等其他行为的,另当别论。
对广告公司的罚款于法无据。
以下是相关法条及立法解释,请大家根据法条做出判断,在评论区里无脑谩骂的,有空多看看书,欢迎你发表有价值的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 【妨害行政诉讼强制措施】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调查决定、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调查、执行的;
(二)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三)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
(四)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
(五)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的;
(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以哄闹、冲击法庭等方法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
(七)对人民法院审判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调查和执行的人员恐吓、侮辱、诽谤、诬陷、殴打、围攻或者打击报复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罚款、拘留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对妨害行政诉讼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保障行政诉讼的顺利进行。构成妨害行政诉讼的行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三个要件:一是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实施。行政诉讼过程,包括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和执行程序。在行政诉讼开始前或者结束后实施的违法行为,例如在起诉前或者执行完毕后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行为,不属于妨害行政诉讼的行为,应当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可以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有主观上的故意。过失行为不构成妨害行政诉讼的行为。三是客观上妨害了行政诉讼的正常进行。只有妨害诉讼的意图而未实施的,不构成妨害诉讼的行为。
7.对人民法院审判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调查和执行的人员恐吓、侮辱、诽谤、诬陷、殴打、围攻或者打击报复。这类行为主要是出于阻止调查和执行、打击报复等目的而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协助调查和执行的人员等有关的个人实施侵害。
他的遭遇证明他送的锦旗上写的东西都是真的
根据新闻内容,诉讼过程已经结束,裁判结果已经生效,该男子送锦旗的行为已无任何可能干扰诉讼秩序,因而不能认定为破坏诉讼秩序,更何谈严重?
按照事件性质来看,该男子是在对司法法院行使宪法规定的批评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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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值诱捕器了属于是
重庆农民工给河南平顶山政府部门送“不作为奖”锦旗被拘留
陕西男子送交警“以权谋私”锦旗 被行政拘留5日
@八云社 这位答主提供的信息可以看看,原文半月谈《送讽刺锦旗该被拘留吗》
应该说,人民群众批评政府的权利,是法律所保障的。这种批评,只要在法律的框架之内,怎么能对其问罪!温家宝总理一直强调要“创造条件”让人民提出意见批评政府的高度。
因为,“政府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群众许多批评的意见值得我们深思,而政府重视和决定的许多重大问题,经常是从群众‘拍砖’里头得到的。我甚至考虑,把一些经常批评政府的代表人士请到中南海,面对面地听取他们意见。”这是温家宝总理14日在记者会上的表态。
相比较温总理的态度,长沙市有关部门的做法,是多么地狭窄,器量是多么地局促。
也许,长沙市有关部门也知道这样的打击方式不妥,故炮制出了一个“引起围观、扰乱秩序”的罪名。但当事人的行为,前后不超过五分钟,怎么就“扰乱秩序”了?试想,如果他们送的不是批评的锦旗,而是诸如“铁肩道义,服务为民”之类的锦旗,因此而导致四五分钟的围观,那是不是也要拘留呢?答案显然是否认的。
当下中国处于矛盾的多发期,这需要互动和沟通。一些极端的批评,多是沟通不到位的结果。上访者,除了极少数的偏执者之外,多数是有着合理诉求的。因为缺少有效的表达路径和解决渠道,才无奈走上上访的道路。
但是,因为维稳和秩序的需要,一些单位不得不花大力气进行劝阻,为此付出巨大成本。信访部门可谓里外不是人,所以对所谓的“闹访者”颇为头痛。
但不管怎么样,我们现在是法制社会,一切都要依法行事,如果公民依法表达不满,甚至像这样以“送锦旗”批评的方式,政府部门能做的,只是完善法律,而不能屈解法律,随意祭起法律的大棒,对公民进行处罚。
接受公民的批评,是政府的义务,而不是所谓的雅量。对于批评,甚至是令人难堪的调侃,可以反批评。但唯独不能以欲加之罪的方式来对待公民!这样做,看起来,是显示了政府部门的威严,但损害的,则是政府部门的公信,以及人们对法治的信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