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典型的一物二卖,依据物债两分的原则,如果对新的合同相对方进行了不动产登记变更和动产交付的,新的合同相对方获得物权。原原物主再和旧的合同相对方扯违约责任。
去年卷四就有这题,我本来答对的,强迫症来了,非要划掉,另答个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合同无效。
结果,我的答案无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