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甲、乙想杀死丙,各自在丙的茶杯中投毒,丙死,如何给甲、乙定罪?
1.如果甲和乙分别想杀死丙,在相互不知情的情况下,各自在茶杯中投入致死量毒药,丙死亡,如何给甲乙定罪?甲、乙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2.如果甲和乙分别想杀死丙,在相互不知情的情况下,各自在茶杯中投入非致死量毒药,丙死亡,如何给甲乙定罪?甲、乙分别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3.如果甲乙分别只想让丙眩晕呕吐,在互相不知情的情况下,各自在茶杯中投入非致死量毒药,丙死亡,如何给甲乙定罪?甲、乙分别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4.如果甲想让丙眩晕呕吐,乙想让丙死亡,各自在茶杯中分别投入非致死量和致死量毒药,丙死亡,如何给甲乙定罪?甲无罪;乙构成故意杀人罪。
5.如果先下毒那一方或者后下毒那一方在丙喝水之前已经知情,该如何定罪?(这个问题甲、乙投毒的数量没说清楚,因此答案是或然的)
6.如果甲和乙在相互不知情的情况下分别在一杯可乐和一杯雪碧里投入了致死量毒药,放在了丙的桌上,丙随机挑选了一杯喝,丙死亡,如何给甲乙定罪?丙喝了谁的饮料,谁就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另外一个人没有后果,可能免于刑事处罚。)
哈哈,你提的问题挺有意思,亏你想得出来!不过看出你确实在这些问题上动脑筋了,应该给你点赞。
因为你问的问题太多,我就把答案告诉你,理由就不累述了。供学习法律的朋友共同切磋。
首先感谢这么多人关注我的答案,在思考这些问题的过程中,我也得到了很大的乐趣,非常愿意和大家一起研究切磋刑法中的具体的法律问题。 下面我单就关注比较多分歧意见比较大的第4个问题和第6个问题说一下我个人的看法。
首先看第4个问题,是否应当给甲定罪?
如果甲想让丙眩晕呕吐,乙想让丙死亡,各自在茶杯中分别投入非致死量和致死量毒药,丙死亡,如何给甲乙定罪?我的意见可以认定甲无罪;乙构成故意杀人罪。
这个问题最大的分歧就是甲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我国刑法第233条规定的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过失而剥夺了他人生命的行为,它包括以下两种情况:一种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因疏忽大意过失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对死亡结果的发生应当预见,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结果导致他人死亡后果的发生;另一种是过于自信的过失,由于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其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发生,但轻信能够避免,实施行为后这种后果并没有避免,结果造成了他人的死亡 。
首先从客观方面分析甲的行为。甲想让丙眩晕呕吐,在丙的茶杯中,投入非致死量的毒药,可见甲并没有致人死亡的行为,虽然丙喝杯子中的水死亡了,但其死亡的结果是因为乙在丙的杯子里投放了可以致人死亡的毒药,可见丙的死亡与甲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然后从主观方面来分析。一是甲是否应当遇见到,我认为一般的正常人是不会遇见到自己在丙的杯子里投放了可致人呕吐毒药以后,他人还可能在丙的杯子里放入致人死亡的毒药。第二是甲是否已经预见到,显然,一般的正常人是预见不到这种情况的,所以应当认定甲没有疏忽大意。
综上所述,我的意见仍然是甲无罪。
再看第6个问题,其实这里面有两个小问题:第1个问题该案是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故意杀人罪?第2个问题是另外一个人没有后果,应不应当免于刑事处罚?
再回放一下案件的事实:如果甲和乙在相互不知情的情况下分别在一杯可乐和一杯雪碧里投入了致死量毒药,放在了丙的桌上,丙随机挑选了一杯(假设可乐)喝,丙死亡,如何给甲乙定罪? 我回答:丙喝了甲投毒的可乐死亡,因此甲的行为构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罪,造成死一人的后果,肯定会严厉处罚。因为乙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故根据具体情节可以对乙免于刑事处罚(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定罪免罚)。
首先看定性问题。我回答时认为,甲、乙的可乐,雪碧是放在学校教室丙的课桌上(或者其他人也可能拿的地方),丁、戊、己,也可能去喝这个饮料,所以甲、乙采用投毒的手段,伤害的不是特定的丙,而是不特定的多数人。因为想象竞合,甲、乙均触犯两个罪名,在同样造成死亡一人后果的情况下,应从一重罪处罚,这样应当认定甲、乙的行为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雪碧、可乐只有丙能喝到,应当认定甲、乙犯故意杀人罪,甲犯罪既遂,乙犯罪未遂。
关于量刑的问题。我认为因为后果特别严重,一般会判甲死刑(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情节,也可能判死缓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因为乙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所以我这个轻刑主义的民间法官认为给他一个出路,定罪免罚比较合适。如果是法院的法官给他定罪,无论是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故意杀人罪(未遂)肯定要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