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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首例“套路嫖”案,SPA馆“色诱”顾客办卡,诈骗还是欺诈?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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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先看几个例子

A、甲假装乞讨,乙第一次给他10元,甲尾随乙并偷偷在乙家门口放了20元;乙发现门口的钱后,第二天乙再次给甲100元,甲再次尾随并在乙家门口放了200元;乙多次尝试给甲钱,都于当晚在家中找到双倍的钱。于是最后,乙给了甲1万元,甲携款逃匿。

B、丙是一个刑事律师,他对来咨询的犯罪嫌疑人家属说:“想把人弄出来,我们这里是可以‘努力一把’的,但是要收费。”并通过展示自己和公检法私交等方式,使家属误以为丙可以走关系勾兑,就给了十万元“办事费”。丙收费后按法定程序履行辩护职责,最终嫌疑人被取保候审。家属事后得知丙没有拿钱去走关系,便报案称被诈骗。

C、丁以高科技之名销售健身水,称该水经磁化,可以提供人体健康必需的一氧化二氢因子。每瓶1千元。

D、戊以玄学大师的身份销售神水,称该水经其开光,可以强身健体。每瓶1千元。

E、以“性感荷官在线发牌”为名招揽赌客,但性感荷官是男人假扮的。

F、海鲜店老板标注虾的“单价38元”,顾客误以为是“每盘虾38元”,吃完才知道是“每只虾38元”

G、街头摊卖玉石,口头报价“每ke百元”,顾客误以为是“每颗百元”,买了才知道是“每克百元”

H、街头卖蛋糕,报价每磅百元,顾客观察蛋糕的外形,误以为很轻,买了才知道该种蛋糕系特制,密度是普通蛋糕的十倍。

I、某女怀孕了,向数十名仍偶尔保持酒店之交的前男友发短信称“我怀孕了,给钱打胎”。前男友误以为孩子是自己的,纷纷解囊,某女共得款六十万。

J、最后回到本案:某店以各种言辞、图片上的性暗示,使顾客误以为该店提供性服务,但付费后才发现该店只提供普通服务。


以各位群众(注:泛指公众,不是指政治面貌,没有禁止有党派人士参与思考)的朴素价值观,会认为以上各种情形下,哪些是诈骗犯罪?哪些不是?


二、民刑交叉不是问题的关键。

需要明确的一个前提是:有罪无罪、此罪彼罪仍然应当以刑法的罪名和犯罪构成来评判,民刑交叉、套路之类对具体要素的判断上会产生影响,但是否有罪,与民刑交叉或者套路没有必然联系。

民刑交叉根本不是一个能讨论出结果的问题,它与“套路X”犯了相同的错误:试图通过论证某种“标签”的成立,来确定罪与非罪。

但事实上,这像“X省人都是小偷”“Y省人都是骗子”的地域黑一样,“民刑交叉”“套路”是某类情况的特征、表象、标签,但这些表象与实质上的有罪无罪、此罪彼罪没有任何必然联系,也根本无法通过论证民刑交叉、套路来区分有罪无罪。

三、主观认识的评判

法律规则应当是普遍演绎适用于一切案件,所以对于这些案例,我们得先归纳出它们的共同点:

行为人以积极引导或消极隐瞒的方式,使被害人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受社会观念与经验的影响自发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该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

这种特殊情况下,影响罪与非罪的关键在于“主观内容”,包括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与被害者的主观认识,主要包括以下因素:

1、被害人的“错误认识”与“交付财物”间的因果关系:是动机还是目的?

我们先跳过“暗示”的部分,把整个案件事实简化为:行为人以X方式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由此交付财物。

但是生活中的事件是,一个人做一件事的动机和目的可能一致,也可能不同。在两者不同的情况下,错误的认识可能只是交付财物的动机,而不是目的。这会出现三种可能:

  • 动机认识错误,目的认识准确:如I,动机是虚假的“误以为孩子是我的”,目的是“打胎”,而事实也真的打胎了,所以不成立诈骗。
  • 动机认识错误,目的认识错误:如B,动机和目的都是“花钱找关系”。
  • 动机认识准确,目的认识错误:如青岛大虾,动机是真实的虾,目的是虚假的每盘虾38元。

因此,基本的评判规则就是:行为人想获得的结果产生错误认识(即存在目的的认识错误),并因此交付财物,才可成立诈骗。

而如果错误认识连动机都算不上,如E,被虚假的性感荷官吸引并不影响对“赌”的真实认识,更不能成立诈骗。​

甚至也可以将之作为民刑交叉问题的判断标准。符合这一标准,是刑事诈骗,不符合,是民事欺诈。

但是,现实生活复杂多变,对于“错误认识是否想达到的结果”的评判依赖于生活经验与阅历,在一些具体事件中很难准确判断动机、目的,以及哪一样才是出于错误认识。甚至在一些情况下,“错误认识”与“目的”也不是完全一致,因此也会存在模糊而难以判断的地带。

但是放到题目的“套路嫖”案件中,被害人消费的目的非常明确,应该是性服务,而不是普通的服务。被害人是基于错误的认识而追求虚假的结果,才交付财物。这一点符合诈骗罪的要求。


2、行为人的主观内容:是否非法占有(不法)

第二个问题在于如何判断行为人实施这一行为是“非法占有”,尤其是在民刑交叉的情况下,行为人往往也为被害人交付的财物提供了一定的对价,更难判断。

在此的评判标准是:行为人所提供的对价的“使用价值”,与他通过明示、暗示等虚假方式承诺给被害人的“使用价值”差别多大?

如果差别极大,就是非法占有的故意,是诈骗犯罪;如果差别不大,就不是诈骗犯罪。

如CD两个例子中,行为人使被害人产生的错误认识是“比普通的水有更大的保健价值”,他的具体销售价格每瓶1千元,被害人自然也期待这样的水的使用价值至少是普通水的数百倍。期待与现实的差距过大,足以认定行为人是非法占有的目的。

但是同样的,“差别极大”也只能以一般人的习惯和生活经验来判断。

如FG,“每ke玉石百元”依一般人经验都理解为“每颗”,所以行为人强行说这是“每克”就是非法占有;但是“大虾单价38元”就处于模糊地带,到底是指“每盘单价”还是“每只单价”就存在争议和不同解释的空间,想据此认定为“非法占有”就不够有说服力。

这个案件的争议就在于,SPA馆提供的普通服务在“是否偏离顾客的期待,偏离程度多大”问题上并不具备压倒性的差距,仍处于模糊地带。

但是详细翻了新闻介绍,我认为差距比“大虾单价38元”更大,毕竟完全是两个不同内容的服务了,具体的判断标准可以看“是否有顾客不是冲着性服务而来”,如果有,并且占相当一部分比例,那还能再作无罪挣扎一下;但如果顾客几乎都是冲着性服务而来,那还是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的。

3、行为人的误导与“错误认识”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在“明示”的情况下,被害人的错误认识完全由行为人引起,两者必然存在因果关系。

但是“暗示”的情况下,行为人仅仅是引导错误认识的产生,但产生过程中还掺杂了被害人自发的经验、知识、阅历、逻辑的判断,即存在介入因素。

因此还需要进一步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暗示内容对错误认识的支配效果如何?是否足以支配被害人产生相应的错误认识?

如果支配效果极强,具有普遍效果,绝大多数人都会产生类似的错误认识,那就可以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但如果仅仅是基于个体差异才能产生错误认识,就不存在。

当然,“支配效果”又是一个基于生活经验来判断的事,而且在两者之间的模糊地带也同样难以判断。比如A,就很难说有什么普遍性的支配效果。

从证据上说,往往很难证明“暗示”与“错误认识”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是这个案件里面几乎已经是明示了。比如这个话术中,已经提及了“前列腺”等明显超出正常spa而涉及性内容,足以认定:

四、“套路X”的说法实际上在减轻证明责任

“套路”并不一定就是诈骗,甚至可以说,商业化的东西全都是套路,比如复读张。所以把诈骗犯罪称为“套路X”,实际上是降低了证明标准,减轻了证明责任。

这与高空抛物入刑、偷窑井盖入刑之类的说法类似,这些情况在过去,依刑法知识和逻辑来判断,也都可以成立犯罪。但是由于现实中司法人员对刑法的机械理解,如果没有一个正式的文件,他们不敢主动运用自己的逻辑和知识去判断套路X是不是诈骗,高空抛物和偷窑井盖是不是危害公共安全。

而一旦出台一个司法文件,确立某一类情况是犯罪,那就略过了这个逻辑判决的过程,而只要符合一定的模式即可认定为犯罪,司法工作只要照着模板往里面填内容就可完成证明有罪,降低了证明难度和证明标准。

从打击犯罪的角度来说,出台一个司法文件当然有利于打击犯罪,但基于同样的机械理解原因,有了这样的定义又会导致罪名被滥用,而忽略了现实的每个案件都有一定细微差别,在主观、客观上也都未必完全一致。

所以,在先的判例认定某一类行为是犯罪,确实可以作为后续案件的参考。比如比如青海某个地域的某民族人以打工为名混进工地,然后以受宗教迫害为由要求工地赔偿,是不是敲诈勒索?很长一段时间内没什么地方敢定,警察也只敢调解,但是国内真的出现了几个定了敲诈勒索的判例之后,这种做法也就消停了。

但是,将一类行为定义为“套路X”,最好还是交给正式的司法文件,而不是新闻或者某个判决。


以上,陆续写了一周,但感觉还是很粗糙。诈骗类案件只能提出评判原则,但一个具体案件是否属于诈骗,还是得具体分析每个细节。尤其在以暗示方式使人产生错误认识的具体证明过程上,更难以确定具体的证据标准。


user avatar   wang-wei-lin-1 网友的相关建议: 
      

我的看法是:这种“套路嫖”的存在,可能可以破坏卖淫行业的整体信用,起到打击卖淫嫖娼行为的作用。如果国家欲打击卖淫嫖娼行为,则“套路嫖”弊大于利,应该予以支持,而不是打击。

但是话又说回来,我一直是支持卖淫合法化的,这也是专业技术服务嘛。用自己的劳动获取报酬,个人觉得没什么不妥。现在卖淫行业受到的歧视主要来自于偏见,而这些歧视导致了非法状态和剥削压迫,严重恶化了从业人员的生存状态和身心健康。

所以峰回路转,我个人最终支持这个判决。


user avatar   qing-nian-bu-wen-yi-10 网友的相关建议: 
      

张三主观上想干嘛?

骗钱!

客观上张三干了啥?

骗到了钱!

主客观统一,所以直接定诈骗就行了

好,我们看下一题

@罗翔 老师,您看这样说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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