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位同行有点不熟悉名誉权相关的规定。
每个人都确实享有名誉权,也确实受法律保护,但是这个案件中的情况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受保护的名誉权。
首先,侵害名誉权的方式是什么?是侮辱、诽谤。同时侵犯名誉权还有限制,就是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的行为,只要没有捏造事实、进行了合理的核实,没有使用侮辱性言辞,即使影响了他人的名誉,也不承担民事责任。
央视的报道,视频的来源是执法记录仪,这位仁兄总不能说公安机关捏造了他不下车、不补票的事吧?坐过站了,不补票,现场发生争执,抢夺摄影设备,这肯定是影响列车运营的,央视说这是“霸铺”,也不为过吧,高铁都是明码标价卖座位的,不买,硬座,不补票,这个行为符合“霸座”,发生争执,抢夺设备,这也可能影响高铁运营,高铁一晚点,后果还是比较严重的。
高铁多坐一站,损失也不是很大,闹这么大还打个官司,真的没有必要。做律师的,打官司之前都要想一想,有没有胜诉可能,明显站不住脚的案子,我一般都会劝导当事人三思,何况是自己起诉。
附上法条: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名誉权】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名誉权的限制】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众所周知,律师是公知的重灾区。
此律师大概率就是一个公知,公知的做派一向如此。
不可否认,经媒体报道后,罗某的个人声誉、评价确实会受到一定的影响。但是这些源于他“霸座”的错误行为。
有因必有果,这也是他在为自己的错误行为付出代价。
去年12月8日,律师罗某坐高铁到站了不下车,当列车员要求他补票,拒不补票,拒不出示身份证,还去抢夺列车员手上为了公正公平而手持的摄影机,态度恶劣!
列车停靠黄石站期间,黄石站派出所给予罗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并将其送至黄石市拘留所执行。
央视做了一期节目,专门指出了这种不良的作风,没想到罗某起诉央视,说央视侵犯他的名誉权!要求赔偿!
国家铁路局就《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此次意见稿背后的法理依据是我国现行的《民法典》《治安处罚法》《刑法》三大法律。
在民事责任方面,作为旅客违反客运合同的违约行为,承运人可以依据《民法典》规定加收票款,对不支付票款的旅客,还可以拒绝运输。
在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方面,均将霸座行为归入“寻衅滋事”范围内。根据《治安处罚法》《刑法》规定,寻衅滋事行为可以构成违法行为,行为严重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构成犯罪的,以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寻衅滋事罪来定罪处罚。
这问题的某些回答让我蚌埠住了
吓得我赶紧检查了下身份证
还好,国籍的确是中国
不得不感叹一下
现在的日本人中文是越来越好了
这是我看到的最准确的总结。
总的来说,就是中国的高考相对公平,所以性价比极高,所以其他活动都可以适当让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