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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从法律角度解释「买熊猫判 10 年,买妇女最重判 3 年」?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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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我换个问题,杀一只大熊猫判几年?杀一个人判几年?

前些年云南昭通就有一个杀害大熊猫的案件,这个案子的主犯王文林犯非法杀害、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及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1万元。

非法持枪+杀害野生动物两个罪加起来也才13年。

而如果是非法持枪+故意杀人,基本都得无期徒刑或者死缓起步。

其实这个事,我爸作为基层司法人员,是跟我解释过背后的原因的。

通常来讲,评价一个法律可以有三种视角,一个是执法者的视角,一个是学者的视角,另一个是普通人的视角。

在这三种视角里,执法者关注的是法律的规定与最终执行效果之间的平衡点,学者关心的是所谓的公平、程序正义,普通人关心的一般则是实质正义。

当然,罗老师所说的“买大熊猫判10年”其实也是一种夸张的说法,在《刑法》里这个罪的起刑是5年以下,只有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下,才会判10年。而之所以买卖妇女比买大熊猫判的轻,关键恰恰在于法律上更重视人的生命。

我想很多人可能都理解为什么不能有“人贩子一律判死刑”这样的法律——如果有,那只会导致有很多妇女和儿童稍有反抗就会被人杀死。而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如果对买方的量刑过重,那就会导致解救过程更加困难——更准确的说,在贩卖人口犯罪中,犯罪者不仅要受到惩罚,被害人也必须要解救出来。从某种意义上,你可以把被害人理解为“人质”。如果一场解救行动里,挟持者被杀死了,人质也死了,这种救援其实并没有多大意义。

而在购买野生动物罪这项罪名中,野生动物虽然也很珍贵,但毕竟只是动物。就算是犯罪分子狗急跳墙把野生动物杀害了,也并没有那么大的危害。在这时,加大处罚是可以避免野生动物被害的。

其实把这个问题延伸一下,还可以想一下,为什么在贩卖违法物品的犯罪中,有的犯罪是买卖双方都处罚(比如买卖身份证),有的是只处罚卖家不处罚卖家,有的是卖家处罚重而买家处罚轻……

总之,有些问题站在执法者的视角其实更容易想明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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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是刑法规定的某些犯罪的法定刑不合理。

我也不知道这有什么好洗的,罗老师说的是实情,法律人要好好说话,绕来绕去没意思。

刑法241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刑法第341条规定,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两种犯罪的最高刑,一个是三年,一个是五年。这么比较不是很明显吗?为什么一定要偏离题目,把什么收买后拘禁、强奸等加重情节拿出来说呢?

你要这么比,刑法第341条难道就没有加重情节吗?这个罪最高可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比如非法收购大熊猫)。所以,单纯从第一档法定刑来看,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确实要比收购大熊猫轻。

而且,刑法还规定,如果收买妇女以后不阻碍妇女回家的,还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惊不惊喜意不意外?那么问题来了,我收买大熊猫以后,不阻碍大熊猫逃回森林,请问我这种行为属于法定的从宽情节吗?

根本不可能。这还用洗吗?

人不如国宝大熊猫,这是实情。事实上,很多人大代表觉得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刑期过低,一直在上书人大要求修改。经不住这些人大代表的折腾,刑法关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的法定刑规定,已经收紧了。

按照刑法修正案9之前的刑法,不阻碍被拐卖的妇女回家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换句话说,你买了妇女,后来又害怕了,把她方回了家,你啥事没有。开心不?免费实践刑法。

经过人大代表们的不断努力,现在终于从免于处罚变成了从宽,而不是不追究责任。这是很大的进步。

但是现在明显还是刑罚过轻,轻到什么程度?我给你举个例子。盗窃罪的第一档法定刑也是三年以下,入刑金额是1000-3000元。也就是说,偷1000-3000元钱,跟收买一个被拐卖的妇女,在刑法上罪恶程度差不多。

这合理吗?明显不合理。所以不要再洗了,ok?勇敢承认刑法的某些规定不合理,不协调,罪刑不相适!以后努力改进就行了。

你可能会问,为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刑罚这么轻?我个人认为立法机关主要是考虑现实因素和打击难度。现实因素是,很多偏远、贫困地区,菇凉不愿意嫁入,收买妇女是唯一的传宗接代途径。否则这个村就灭亡了。

现实很残酷,但是这就是现实。如果一个地方全体做法都是这样,那么你能怎么办?国家不是万能的。打击难度方面来说,公安机关解救被拐卖的妇女,难度非常大。往往一个村、一个宗族的老百姓群起攻击。

因为当地都是这种情况,或者当地宗族势力非常强大,《破冰行动》的塔寨村看过没有?就是那个样子。公安机关很难深入执法。

关于这一点,人大法工委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及实用指南》里提到过,“目前解救妇女儿童的执法条件、执法环境也有很大改善”,这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法定刑收紧的原因之一。

如果不是执法环境的改善,这个罪的法定刑不会收紧,因为收紧了也没啥用,根本不好执法。


user avatar   linjian0325 网友的相关建议: 
      

没法解释,我也很奇怪,给这个法条洗地,说什么可以数罪并罚的,你们学法律都只看法条,不看判决书的吗?

买回家后你得关着她吧,那是非法拘禁罪,也是3年以下

在Alpha系统上检索到的337个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案件,同时涉嫌非法拘禁罪的仅有8个。

这说明什么?这说明另外329个案件,买家都是靠着他的三寸不烂之舌,经过艰苦的说服教育,让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自愿留了下来。

我猜他说的一定是:“来都来了。”

如果啪啪啪,那是强奸罪,3-10年。

(2010)平刑终字第2号判决:李保义犯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免于刑事处罚,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14)忻中刑终字第159号:杨×明犯收买被拐卖妇女罪,免予刑事处罚;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3-10年是没错,可判缓刑,直接放掉了,这是啥意思?再进一步,在Alpha系统上检索到的337个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案件,同时涉嫌强奸罪的仅有17个。

这意味着什么呢?

这意味着,另外300多个,要么没有发生性关系,要么发生性关系了,但是被拐卖的妇女是自愿的,是来了以后爱上了买家,然后要给他生猴子。比如:

(2016)陕0502刑初141号案件,苗生俊曾购买了一名叫“李莎”的妇女,生活了几年后被女方家人和当地公安机关救回去了,2007年又购买了一名叫史娜娜的妇女,2012年3月被公安名警解救,最终法院仅判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判处管制两年。。

如果苗生俊是强行发生性关系的,那一定会判强奸罪,也就是说,真相只有一个,李莎也好,史娜娜也好,一定是爱上了苗生俊,毕竟名字叫苗生生,肯定是一个长得特别俊的后生,然后自愿与他发生了性关系,并且爱上的时间一定在24小时以内,所以不构成非法拘禁罪。

所以说,高手在民间,想学PUA的别看什么《把妹达人》《谜男方法》了,赶紧去陕西找这个叫苗生俊的人,24小时让妹子死心塌地爱上你。

(2017)晋1128刑初64号案件,薛春生经方山县运庄村的刘保平介绍,花一万元钱从方山县马坊镇的白兰柱(另案起诉)家将一个被拐卖到白家的叫“小红”的智障妇女买回家后,与其共同生活至今,并育有子女三人。最终,判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也就是说,法院也认为不存在强奸的行为,但是大家知道,跟智障发生性关系,是构成强奸罪的,所以可以合理推论,两人没有发生性关系。而这里又已经生育了子女三人,这是怎么回事呢?

真相只有一个,那就是双方虽然生育了孩子,但性器官没有接触,一旦接触了就是强奸,所以这三个孩子都是试管婴儿,是通过人工授精的方式生育的!

真是用心良苦啊,好一出家庭伦理剧。

如果当买了个劳动力,不干活就不给饭吃或者打,那是强迫劳动罪,3年以下;情节严重的话3-10年。

经过检索,买了以后构成强迫劳动罪的,一份判决书都没有。如果有人发现了,请一定要跟我说,丢过来,打我的脸,我学习一下,谢谢。

笔者检索到2019年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以下简称“本罪”)判决书182份。

经过分析,有115份都判了缓刑,比例为63.2%!

与此同时,全部884186件刑事判决书,仅有315866份缓刑判决,比例为35.72%。

本罪的缓刑率,明显高于平均的缓刑率,与交通肇事罪相当!(67043件判决,42276件缓刑,比例为63.02%)

在182件判决书中,除缓刑以外,还有12件判处不予处罚或无罪,剩下55件判处实刑的案件,有85.8%刑期不超过一年,刑期最长仅为2年,平均的刑期仅有9个月。

总之,有钱别买大熊猫,买个女大学生吧,只要自己不犯傻,大概率就是不坐牢,坐牢也就9个月。

有人说强奸罪判决书不上网,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只有五种情况不能上网,其他情况都可以上网:

第四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
(三)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
(四)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

此外,上面五种不能上网的判决书,仅仅是主文不公开,但标题依然是可以检索到的。比如这种:

我们在官方的裁判文书网进行检索,关于强奸罪的判决书有52698篇,第一篇就是孙小果的强奸罪判决书。

当然孙小果的判决书比较法言法语,没什么可以看的,我再随手晒一个很黄很暴力的强奸罪判决书内容:

综上所述,并没有强奸罪判决书不能上网的规定,部分法律同行可能是想当然了。我又做了检索强奸罪判决书操作指引,帮助大家一分钱不花就检索到强奸罪判决书。

最后,总结一下观点吧:

1、不同的法益能不能比较?

当然是可以比较的,如果不同的法益不能比较,那么“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制度怎么办?

举重以明轻,健康权大于财产权,人身自由于人格尊严,生命权是至高无上的法益。

拐卖犯罪侵害的是公民的人身自由,买卖濒动物属于妨害社会的管理秩序,我认为公民的人身自由≥社会管理秩序。

2、立法的问题,还是司法的问题?

立法和司法都有问题,并且立法的问题是主要的:

第一,最高刑过低,完全可以增设多档,满足不同情况的要求,比如购买多个、多次购买、购买女童奸淫的等等;

第二,对强奸罪的要求过高,对强奸罪另罪处理,再加上刑法上的强奸转和奸理论,直接导致收买中的强奸情节几乎不可罚;

第三,不作为就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在刑法里也是独一份。

立法如此不给力,司法也很为难。

3、理性和感性的问题

理性和感性是一体两面,法律不可能做到完全排斥感性,但西政的陈忠林老师告诉我们,法律人要有常识、常理、常情,一个法律上的结论,无论在形式逻辑中有多么严密,一旦结论严重违背了国民的常识,那么一定是存在某种问题,这种时候如果坚持法律人所谓的理性,这不是傲慢,而是愚蠢。

2020年03月10日修改:

鉴于某些人还在带节奏,装深沉,说什么——

这是立法技术导致的差异。至于买妇女的法定刑设置是否合理,以执法不严来反驳肯定是理由不充分的

这位答主认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如果啪啪啪了,就应该再定一个强奸罪,司法实践没有这么做,是因为执法不严。

这仅仅是执法不严的问题?我觉得这位答主看书太不仔细。

首先,很多人忽略了一个细节,同样是与被拐卖的妇女发生性关系,【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存在一个细微的差异————

拐卖罪使用的是“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这一表述,收买罪使用的是“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这一表述。

奸淫,是指发生不正当的性关系,不要求证明存在强迫。比如《刑法》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又有多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并用,可见“奸淫”不同于“强奸”,更有“以胁迫手段奸淫”这样的表述,可见“奸淫”本身不包含“斜坡”,否则就出现了语法错误。在拐卖犯罪中,我们也不能期待,被拐卖的妇女是自愿的。

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则既要求“强迫”,有要求“性关系”,相当于“强奸”。

奸淫和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表述的不同,又产生了两点差异:第一,从立法上,收买罪另定强奸罪的要求,是高于拐卖罪加重情节的奸淫的;第二,在实践中,经过若干年,“发生性关系”通常可以证明,但‘强行’很难证明,这导致无法数罪并罚。

因此,收买罪与强奸罪数罪并罚比例过低,绝不是所谓“执法不严”的问题,而是在立法上就埋下了锅

以上, 是我本科刑法课堂所学的知识,如果一名本科生在课堂上没有学到这个点,那么可能要反思一下老师上课是不是认真了。

其次,关于判决书上网的问题,我们团队每接一个案子,都会重新对这一类型案件进行大数据的分析,我很难想象一位诉讼律师居然对判决书这么陌生。建议参考我专栏的案例检索指南学习。

最后,究方法做一个辩护,我使用的研究方法是“案例类型化”研究方法,这种研究方法通过对大量案例大数据的分析、比对,最后反映的问题,绝非“执法”问题,通常有两种:

第一,如果对于同一条法律,各省份适用情况不同,我们称之为“司法政策”问题,最后会对各个省份进行比对,比较哪个省份的做法比较好;

第二,如果对于同一条法律,全国适用的情况一样,但判决明显不符合人民的期待,那么这通常是立法出了问题,只是最终反映到了判决书中。

这种研究方法是我研究生阶段学习,在工作以后深深爱上的一种办法,推荐给大家。


user avatar   liang-xiao-zhi-66 网友的相关建议: 
      

的确是的无论是早期和现在买女人和小孩判刑都不重。

我个人也觉得是轻了点。可以再重点。

但是大家也不用悲观,这并不代表对法律女人和小孩的保护力度不够。值得注意一点,买妇女的处罚并不是这个处罚的全套法律力度,它是仅仅针对的是买方而且单一购买方的法律。即【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强奸罪;非法拘禁最;故意伤害罪;侮辱罪;拐卖妇女、儿童罪】。而这套法律还有针对拐卖方的法律,即【拐卖妇女儿童罪】或者叫【拐卖人口罪】。拐卖方的起步是五年到死刑

下面是案例

太长懒得打开版。

像这种拐卖的,行为稍微过激了点数量稍微多一点那就是无期,死缓,死刑。裁判书网一搜一大把。还有另一个案例前些日子看到的大家有兴趣可以搜搜,有个人跟着团伙拐卖妇女获利6000元判了十三年系里面最轻的,6000元判十三年啊!!单看性价比卖人,还真不如去抓熊猫。。熊猫你称斤卖都不止分6000。。。

即是说解救一个被拐卖的女人,一定会有一个拐卖方被判五年到死刑,以及一个买方三年以下。这才是全部力度。这还不包括中间转运购买转卖的,那些比单一购买的罚的更重。

而相对施行方来看非法捕猎是三年以下到无期,这个无期是要情节特别严重。这个特别严重就真的特别严重了,注意“特别”两字,不是情节严重而是情节“特别”严重。有兴趣的可以去搜一下这条法律,作为熊猫和其他野生动物那可比妇女惨多了。而且那边最低才几个月,熊猫虽然十年起步,但最高也才是无期。这就持平了。所以说女人不如熊猫是说不过去的。就算要哭也是熊猫哭。

拜托各位拳手你千万不要跑来和我说什么女人仅约等于熊猫。。男人可没有什么自信敢和熊猫比贵,男人只敢和狗比比。。。它熊猫的待遇除了年轻的时候要在动物园坐班有点不人性外,其他的各种待遇和保护已经和人相等了朋友。。宁不想像熊猫请让我来。。。您要实在要站在自己的角度觉得你自己应该比熊猫精贵,我只能说,站在熊猫的角度,它的想法可能和你差不多。只不过是反过来。

熊猫也会和你举个例子。我去外国住一段时间能换几个亿的订单,你嫁给隔壁老王几十万的彩礼都够呛能谈下来,你凭什么和我比。/手动熊猫头。

所以说买妇女最终判3年是在说一个条文,并且觉得对买方的处罚应该加大力度。

而很多理解的人可能理解出现偏差了或者故意造成这样的误解吸引话题,觉得一个妇女被拐卖有仅有一个人只需要付处3年的代价,这就是完全偏离原题了。

另外,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是近几年才兴起的,大家觉得应该错归咎于买者这样去制止中间的犯法行为。首先体现在了野生动物保护上。而早年的意识形态并不是这样的,早年大力打击的是拐卖方,拐卖妇女儿童的一直是重罪。因为在早期的观念里,而且买和买的情况还不一样,买方虽然有错,但是存在很大部分的存善意,买儿子回去是真的当儿子的,买女人回去真的是供着当老婆,说起来你们可能不信,很多买女人回去的也不会进行当场强暴,而是对她进行爱的供养慢慢感化女人让她变心甘情愿的变成自己老婆。当然实际上女人也没有别的选择。而且大部分买方在被追查到或者亲人找到也都会配合把孩子女儿还回去。

这就导致了早期即便你想追究收买人的附加责任,比如强奸,故意伤害,拘禁等,也无人指正。因为被害人往往和被告站一起。觉得没有他自己会更惨。所以如果判太重当事人很可能直接放弃追究。

说一点更尴尬的,你们就当个段子吧。有很多是被拐卖的人求别人把她买下来的。你想想这上庭了怎么说?她求我买她,我买了,我以为我做了好事,你们却要判我?

没办法,早期对女人儿童施暴的都是拐卖方,比如养在猪圈,天天性侵,当奴隶,逼小孩子学危险的动作去乞讨,不给饭吃,打断手脚博取同情。所以很多被买的女人和孩子都不怪买的人,甚至有的还觉得是买的人帮他们脱离了苦海。当然也可能有斯德哥尔摩综合症反应。其实她们自己和警方也都知道,没有人买她们会更惨。她们可能会被送到地下性交易场所甚至其他更变态的地方。所以对这部分人的惩罚是相对较轻了。

所以,事情有这么个事情,但道理并不是一些人想的道理。更不是那种经过发散以后的煽动曲解的理解方式。

加更,补发上面提到的那个涉案6000实收1000判了13年的案例。

他不参与也拐不参与强迫女人出去卖,就带着被拐卖人坐了个飞机转个手。收款6000。扣去成本实获1000。判了13年。。如题主老师所说,熊猫才10年。你转个手称斤卖都不只1000吧,你就不要说熊猫了,你走私个iphone都不只1000了兄弟。。


user avatar   darkmaya 网友的相关建议: 
      

买一只熊猫回家,涉嫌的罪名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属情节特别严重,处10-15年有期徒刑。

这之后你是杀了吃肉,或者养着玩,或者在家里收票办展览,随便怎么处理,都包含在这个罪里面了。


买一个妇女回家,涉嫌的罪名是非法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3年以下。这是什么都不做的情况下。

  • 买回家后你得关着她吧,那是非法拘禁罪,也是3年以下。如果拘禁行为导致重伤,是3-10年;如果导致死亡,是10-15年。
  • 如果啪啪啪,那是强奸罪,3-10年。如果导致她自杀,或者强奸多年,那是10年-死刑。
  • 如果当买了个劳动力,不干活就不给饭吃或者打,那是强迫劳动罪,3年以下;情节严重的话3-10年。
  • 如果让她去卖淫,那是强迫卖淫罪,至少是5-10年;情节严重的10年-无期(原来犯了个低级错误,这个罪没死刑了)。
  • 如果不给她饭吃让她饿死了,是故意杀人罪,最高也死刑了。
  • 如果打成轻伤以上,就是故意伤害罪,3年以下。重伤是3-10年,甚至可能10年以上。
  • 如果觉得太麻烦重新卖出去,那是拐卖妇女罪,5-10年。最高也死刑。

每多一种情况,就多一个罪,多几年刑。累计加起来,你会觉得还不如买熊猫。


user avatar   pennyliu999 网友的相关建议: 
      

@月姬魔夜 是我非常欣赏的一个法律问题回答者,绝大部分回答都很幽默而又靠谱,但这次的回答我有一点不同意见,或者说是补充的意见。

虽然在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后,理论上稍微碰一碰就会构成别的犯罪,然而,如果跟收买的妇女生米煮成熟饭,结了婚再生个娃,周围的人再包庇一下,后面这些罪行要么不成立(强奸,强迫劳动,非法拘禁),要么难以取得足够的证据进行追究(故意伤害),于是最后还是只剩非法收买这一个罪名,然后被害人再谅解一下(不论是否真的完全出于自愿),多半判二缓三,牢都不用坐。而且法定最高刑还会影响追诉时效,只要收买之后把人控制好,三年后甚至很可能已经无法再立案追究……这些情况在现实中恐怕是(至少曾经是)大量存在的。

所以我个人认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的量刑确实是太轻了。既没有足够的震慑力,也没有足够的惩戒力,无法跟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相匹配。在立法技术上,完全可以通过设置加重情节(强奸、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设定更高的法定刑来解决这个问题,比指望基本上很难实现的数罪并罚要好得多。

为什么要好得多?因为加重情节的认定和数罪的认定在实践中是存在很大的区别的。

加重情节的认定基本上是纯客观的,有就打勾。但罪的认定就涉及各种要件,疑罪从无。

以强奸为例。假定一个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几年后小孩都能打酱油了,妇女终于被解救出来,这时候已经过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的追诉时效,那么只能追究强奸的问题,但到这个阶段一定已经很难认定,要是领了证,婚内强奸无法认定,就算没领证,时过境迁,被害人碍于儿女的感受,未必有决心一口咬定从始至终自己都是被迫,或者即使被害人有这个决心,来几个村民作证两口子感情很好,没听说强迫这回事,就变成证据不足,疑罪从无……

相比之下,加重情节就简单多了,收买之后有没有被强迫过,被害人说有,调查一下有相应的证据,比如逃跑过,受过伤之类,甚至被告人也未必觉得有否认的必要,只要说一开始是有意见但后来就想开了之类,立刻就实锤了。很容易厘清事实予以认定。

可见,设定加重情节,提高法定刑才是正途,数罪并罚是指望不上的,实际操作中只会放纵犯罪,无法保障被拐卖妇女的人身权,连事后救济这种“迟来的正义”都难以实现。


user avatar   doonnerdie 网友的相关建议: 
      

有人要我说两句。我感觉有意思的是,你们都忽略了,男人被拐卖、被收买的情况下,甚至都不能处罚加害者。


很多人的关注点在于为什么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很少判强奸罪。有几个原因:

1、被害人不愿意指证。

这个是最主要的原因之一。事实上司法实践中对强奸罪的证据标准很宽松,基本上都是尽可能去定,因此在被拐卖的案件中,被害人指证其实是个关键证据。但常见的情况是,如果短时间内被解救,被害人还愿意指证;但如果已经隔了比较长的时间,被害人已经基本接受了这种现实,特别是有了孩子之后,传统观念或者家庭亲人之类的顾忌让她们不愿意再继续指证。

2、被害人自愿。

被害人自愿有两种,一种是自愿被卖的,或者更准确一点,是在半自愿半诱骗的情况下被卖。这种不会太多,但也占相当的一部分数量。

另外一种,是因为人贩子拐了人之后,通常都要先殴打、轮奸、拍裸照等各种折磨,从身体和精神上摧残被害人直到她不愿、不敢再反抗之后,才会卖。这种情况下,“被买走”已经是被害人最有可能逃脱折磨的机会,否则可能被杀害或被强迫卖淫。所以也很难再从证据的角度去证明“被迫”。

比如那个《嫁给大山的女人》郜艳敏:


现实是很无奈的,也不是简单的加重处罚或者投入资源就能解决。


既然写了一堆就继续发在这里吧。

1、如果要回答“为什么法律规定买动物处罚重,买妇女处罚轻”,需要考虑的是刑罚的目的与功能,兼顾月姬提出来的立法技术问题(对动物的价值,只以一个罪保护;对人的权益,分开根据具体权益设立不同的罪)。

刑罚目的是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防止一个人再犯罪,防止他人犯类似的罪。那么要防止买珍贵动物,无论上游的偷猎,还是下游的购买,都不是一般人能够做和应该做的,这不是刚需,需要以重刑来威慑和消除再犯罪。

而要防止买妇女,需要考虑到社会现实是,买妇女一方基本都是贫困山区的光棍,处罚轻是既要兼顾事后的解救,对妇女的家庭影响,等等。而且只要解救了妇女,这些人一般不会再犯。缺老婆是刚需,再重的处罚,也挡不住贫困山区要传宗接代的追求。要预防一般人买老婆,更好的办法是扶贫,而不是刑罚。

显然刑罚(特别是重刑)在买动物中的预防效果,要大于买妇女,自然规定得更重。

至于报复效果,其实从现实就能看出,被收买的妇女很多都不愿意指证收买者,她们报复的对象是拐卖者。


2、如果要回答:为什么“我觉得”法律规定不合理。

首先,买珍贵动物的罪名已经跟不上时代的变化,尤其是“珍贵动物”的范围过于扩大,导致本罪的打击面过大。这是客观因素之一。

其次,一般人在评价法律规定的时候,往往只能考虑到刑罚的报复效果,并且会受具体案件的影响,而把自己代入其中的某一方,并以行为与结果是否符合自己的情感来评价。即所谓的“共情”。

那么,在购买动物的罪名中,一般人不会把自己代入受害动物的角色(除了啪啪啪的时候玩COS),而是代入“买动物”的角色,并且不是那种家里收藏了各种珍贵动物的壕,而是闲着没事买两只鸟玩的普通人,自然会觉得前者太重。又或者根本不会产生共情,毕竟闲着养动物的通常只是猫和狗,人们无法设身处地地感受到动物被捕猎、被买卖、被煲成汤做成标本导致的自然资源损失与痛苦(福建人除外),除了科研人员,更理解不了珍贵动物的价值不在于肉好不好吃。

而买妇女的罪名中,虽然很多人可能也没有女朋友,但是自动代入的仍然是那个被害妇女的角色,自然从情感上更加痛恨收买者。你看,这就是刑罚带来的威慑效果了。

但是现实中,我也解释了,被买妇女最痛恨的是拐卖者,对收买者反而是顾及家庭与孩子、无处可归、兼带着点感激(救出自己)与痛恨的矛盾,情感是非常复杂的。一般人其实无法体会,也不可能体会,这是一种虚假的共情。

而人们的这种情感,又是受了《盲山》《嫁给大山的女人》等的影响,而忽略了(甚至不知道)人贩子才是对妇女伤害最大的那个。

综上,实际上真正有问题并需要修改的是收买珍贵动物的罪名,但它的修改也不是改变刑罚结构,而是要更好地细化和限制罪名真正要打击的范围。而对于收买妇女的罪名,无论是报复还是预防,并没有很强烈的需要改变之处。


3、为什么拐卖男人和收买男人不再是犯罪?

既然开始写了就顺便一提吧,与1类似,其实也是因为立法要考虑社会现实。在79刑法里只规定了拐卖人口罪,包含了男人、女人、儿童,基础量刑是5年以下。

但是在91年的《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中,把妇女和儿童单独列出来,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基础量刑改为5-10年。

到1997年修订刑法时,就干脆取消了拐卖人口罪,只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当时考虑得也很简单:现实中男人被拐卖的情况非常少,不需要了。就算真发生了,以男人的身体强壮程度,通常也会受到压制或伤害,可以用非法拘禁、强迫劳动、故意伤害之类的罪名来处罚。


user avatar   hu-yiding-24 网友的相关建议: 
      

在南昌,去年有一个小伙子为了给女朋友报仇,冲到事主家里抢了200多,他自己分了50去上网。最后判了10年,非常稳,最低起刑点一天没少。

如果把这个“买女大学生只判3年,抢50最少要判10年”拿出来,是不是更有冲击力?

经过这次讨论,我想很多东西能够被弄清楚。但在这之外我强调一句回答中表达的观点:不同犯罪能不能拿过来机械比较?

其实这才是我写回答之前想要表达的,我在最后可能强调的还不够,以后我会加强写作的手法。

但是有些知友要私信告诉我今天被人打脸了,又是我没学到什么东西之类的。我觉得你这样做欠妥当。大家都是讨论,在讨论中学习,没必要用一种非黑即白的观点来看待。



回应:

一、加大打击力度和提高刑罚是两回事,如果没有对拐卖行为的打击,那一律死刑对人贩子来说都没有用。

二、虽然不多,但是现实中确实有自愿被拐的情况,但越南新娘朝鲜新娘群体情况很复杂,我不一概而论。这也是可以被处单独一罪的情况。

三、最后我必须要强调,如果说我洗地,我不知道我在给谁洗。人大法工委也不会给我发工资。

我写这个回答的时候,我不知道能引发这么激烈的讨论。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观点,能讨论出来是知乎平台的价值。但是我没必要为了迎合“反对”的情绪来搜集论述,这没有必要啊,你跑过来说我被打脸了,但其实互相都没有这个意思。因为写东西最紧要是自己开心。

我始终想表达的是,我永远反对这种耸人听闻的结论和营销号主导的不良情绪。

正常对立法的批评可以是直接批评,而不是这样不恰当的拉一踩一达到的。

在逻辑学上,这叫不当类比。




1.先说买熊猫判10年吧。

这个能判十年的关联法条在这里: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如果照法条这么大白话去解读,这个条文涉及的一大串行为还能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呢………

当然,之前在检索裁判文书的时候,发现还真有打猎打“大熊猫”的,还有卖熊猫皮的。

而古老的最高法公报还刊载过这么一个“投机倒把”的案例,大家可以看看简单案情:

最后主犯判了无期……

因为买卖一般是一条产业链,俗话说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嘛。

最后,对于这一串罪名的解释在这里:

本条规定的“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从收购的定义来看,确实包括自用的行为,因此自己买熊猫标本也好,买熊猫肉也罢,确实是犯法的。

从裁判文书中看到,一张熊猫皮的价格大概是这个数:

洋县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被盗大熊猫皮标本皮进行价格鉴定,鉴定结论为:该张熊猫皮标本价格为47.5万元。

好了,别说不要直接买。连偷一张都够牢底坐穿了!

2.再说鹦鹉10年。

在这里,争议比较大。主要是对野生动物的定义,包括了驯养的:

本条和本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那办法是什么呢?就是不要不要不要不要养里面有的动物,不管是热门冷门的都不要养!

因为要是真因为养鹦鹉(算濒危野生动物的)被抓了,我想按现在刑法的规定,号子肯定是要进的。

但是不加区分,认为养鹦鹉十年,那肯定也是不客观的。

真撞上了,你把徐昕找来给你每日一呼都不行,但他可以把你写进书里,为你惋惜。把学平叫来,他虽然只能给你来上一段1000w+的辩护词,但没准能保你上上新京报。好了,别说张起淮了,虽然业务很杂,但他能介绍你跟天一在监狱里组乐队,收拾收拾出狱去娱乐圈发展吧。

3.收留拐卖妇女儿童最高三年。

那没错,单纯的收留拐卖妇女儿童确实就是最高三年。这个单纯是指的哪一种呢?常见的有,买了一个小孩做儿子,不打不骂好好供着,也配合解救。拐卖妇女方面,我能想到的典型,也就是经蛇头介绍过来的越南新娘。

但我们知道,社会不单纯啊!

就像审判参考上载的案例所说: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又强迫其卖淫的,如何定罪处罚?
强迫被收买的妇女、儿童从事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同时构成犯罪的,按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和强迫卖淫罪并罚。

这样数罪并罚,想想看,还可能只是最高3年吗?

只要掺杂了其他犯罪,那么死刑也是可能的,但显然,编段子这样说就没意思了啊:

当然了,单纯一罪仅三年,甚至刑法修正案(九)出来之前还有机会可以免罪,这样的刑期高不高?当然不算高,但是我依然认为把前面两者的刑期一起拿来比较是十分不妥的。因为这是拿极端和极端去比较,也是拿个人自由和公共秩序在比较,我想怎么分个高下,真不容易。

罗翔老师跟大家开个玩笑没事,不代表大家要去认这个死理。

或许我该说,有时候杀一个人也才判3年?杀两个人也不一定要坐牢?

小字:这种情况是因为存在诸如防卫过当,乃至于正当防卫的情况。亦或者是存在特殊情节,即便是杀人也可能最低三年,并以缓刑执行或者是无罪。

这样不过是耸人听闻罢了。


user avatar   li-xiang-1-48 网友的相关建议: 
      

物以稀为贵。因此熊猫珍贵,妇女相对来说不值钱。

1原子弹=10000熊猫

1美联储=5000熊猫

1总统=1000熊猫

1州长=100熊猫

1马云=80熊猫

1国会议员=10熊猫

1美国人=2熊猫

1第三世界国家留学中国的留学生=1熊猫

1老虎=0.8熊猫

1中国儿童=0.5熊猫

1中国妇女=0.3熊猫

1菲律宾妇女=0.1熊猫

1白鳍豚=0.08熊猫

1泰国妇女=0.03熊猫

1中国农民工=0.01熊猫

1麻雀=0.0001熊猫


user avatar   SiobhanChristine 网友的相关建议: 
      

说个更可怕的事情…买成年男性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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