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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的设立,会进一步减少结婚率吗?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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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坚持要离就让离,主要根据广大妇女的利益提出。如加上很多条件,恰恰给有封建思想的干部一个控制和限制离婚自由的借口。过去没有这一条,发生很多悲剧。” 这句话,来自1950年。 今年,是2020年。悲剧还在重演,我们无能为力。

——摘自微博写不出稿苏见祈

两人结婚的目的本来并不是为了离婚,但是人怎能预知未来呢,而且这个离婚冷静期影响最大的就是因为暴力婚姻想要离婚的人,如果是普通分手,冷静30天也没有大的影响,但是对于暴力婚姻而言,可谓是人生至暗30天。

有时候想知道举赞成票的有调查过为什么人们不想结婚,为什么人们要离婚吗?

激情离婚难道是大多数吗?谁不想拥有一个美好的婚姻,美好的家庭,谁不想跟一个人天长地久白头偕老。

结婚率低难道是因为离婚太容易吗?

离婚的障碍进一步加大,只会导致结婚的人进一步慎重,人心多难知啊,改错还这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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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一直对外宣传为30天,其实是60天。


回到《民法典(草案)》,关于离婚冷静期的条文是这样,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以上条文简单来说,可以总结为:


(1).两人办理离婚,不能立马离婚;


(2). 从双方就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宜达成一致并申请离婚,到真正离婚,民政局程序上最长可达60天;


(3).实际上,不光提交申请后30天内任何一方可以反悔;在整个60天内,任何一方均可以反悔;


(4).在去申请离婚到领到离婚证的这段时间,双方婚姻还处于存续状态(尽管可能名存实亡)。


也就是说,民政局离婚程序的冷静期是包含两部分,双方第一次到民政大厅填信息、交材料,办理离婚登记申请,回去等待30天,这过程中但凡有一人反悔,都可以撤回离婚申请,相当于啥事没发生。


如果两人30天后都没反悔,也不意味着民政局直接发离婚证,而是两人再约时间到民政局申请离婚证,期限必须是30天内,超期不来拿离婚证,效果回到起初状态,离婚失败,婚姻继续。


各位明白了吗,离婚中即使对方冷静期30天没有提撤回,也并不意味着100%把婚离掉,如果对方玩失踪失联,不提撤回也不去申请离婚证,那前面功夫也白搭。


这样一来,离婚冷静期看似只有30天,实则60天(30日+30日),这个期限内均存在风险,任何一方都可以改变主意,不予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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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来和人工智能谈恋爱的日子不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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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前,当离婚冷静期写入民法典分编草案时,我就表达过一点担忧,如今依然认为有必要指出:希望在存在家庭暴力以及其他对配偶的虐待时,排除适用离婚冷静期,否则离婚冷静期可能会起到劝退结婚的效果。

家庭暴力案件的一个突出特征就是极高的再犯率。

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量刑顾问委员会(Sentencing Advisory Council) 2016 年发布的数据表明,该州家暴罪名成立的犯罪者,在五年内再次犯罪的比例为 53%(「再犯」指包括家暴在内的各种犯罪类型),高于所有犯罪者 37% 的五年再犯率。

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洲犯罪数据研究局(New South Wales Bureau of Crime Statistics and Research )也在 2016 年公布了一项基于 1600 个案例的统计数据:20.3% 的家暴罪犯,在得到缓刑机会或者刑满释放后的 12个 月内再次犯下家暴罪行。

美国也有类似的研究。一项基于 1300个 案例的统计数据表明,8% 的家暴嫌疑犯在被保释候审期间因再次涉嫌家暴而被逮捕,31% 的家暴案件犯罪者在结束法院强制的干预项目后一年内再次犯罪。(研究摘要请见:domestic-violence-law.com

我国关于家庭暴力相关的立法工作仍然处于不断探索发展的阶段,相关数据并不完善,但澳大利亚和美国的情况仍然值得我们引以为戒:如果婚姻中存在暴力虐待现象,这种「冷静期」会不会成为再犯的「黄金时期」?

诚然,随着我国反家暴立法的不断进步,人身安全保护令等保障机制逐步出现,但对于掌握法律资源相对有限的群体而言,是否能争取到这类保护是个问题。在家暴的阴影下,不宜一刀切地要求人们「冷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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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静期,汝之蜜糖,彼之砒霜

民法典要引入离婚冷静期了,以后两个已经不再相爱的人注定要互相伤害一段时间了。有人问我这事到底好不好?

我说那就要看你的站位高不高了。

离婚冷静期,说白了就是破碎家庭最后的粘合剂,代表的是“稳定”的价值。

对于国家和社会来说,当然好。即便一百仇人夫妻里,能够转化一对表面夫妻,也算给社会和谐做贡献了。

但如果你不是忧国忧民的范仲淹,只是想快点摆脱不堪婚姻的凡人,又恰巧是婚姻中的弱势一方。

那你又作何感想?

他的蜜糖,可能是你的砒霜。

两个彼此厌恶又各有棱角的人,被外力压榨在一起,要求这个家庭继续转动,带来的只会是相互作用的力和注定受伤的弱者。

而婚姻中的弱者,往往是女性。

类似的案例太多了:

大名鼎鼎的诗人顾城杀妻事件,在原本就扭曲的婚姻感情中,谢烨不堪家暴与绝望提出离婚,换来被丈夫猛砍失血过多而身亡的结局。

四川广元,丈夫将妻子苟勤分尸煮熟后抛尸江中,而这场悲剧的导火索正是妻子提出的离婚。

上海朱晓东仅仅与妻子发生争吵就将其活活掐死,藏于冰柜中3个月。

南京富二代在杀死妻子之前就多次对其动手,最后也是在争吵中对妻子连砍数刀致其身亡。

这些案例中,快刀斩乱麻的抽身而退和日后的“法庭见”才是避免悲剧的有效手段。

冷静期从来都不是一个选项。

其实在破裂的关系中,离婚冷静期反而更容易导致矛盾激化,最终酿成难以挽回的惨痛后果。

想要降低离婚率,其实可以有很多精细化的方式可以去努力,而不是简单的选择最容易实现的强制力。


如果你对法律心生向往又因浩如烟海的法律条文踌躇畏惧;

如果你因为法律知识的欠缺而遭受过不必要的损失;

如果你曾遭遇生活中的不公又不知如何拿起法律武器;

如果你在法律和人情的冲突面前百思不得其解。

那么在我们接下来将要讨论的课程中你一定可以找到答案。点击下面的课程,我在知乎大学等你:

纸质书爱好者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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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起一个认识的女生

和赌徒老公闹了几次离婚,都被婆家劝下,最后一次大爆发,两人擅自跑去离婚。

事后女方去婆家拿行李,婆婆和奶奶百般阻拦,为了顺利离开,逼得她拿起了刀子,才让那些不愿意让她离婚的婆家人松手,离婚一年了,还是会逢年过节去她家游,幻想着他们复婚

各种以孩子的名义道德绑架她

今年离婚冷静期的设立

我不禁感叹,还好离得早

不然这辈子都不可能逃脱的

婆家人势必咬紧牙口,并且想法设法在这冷静期内让她打消离婚的念头,毕竟她离了,这个男的可能要打一辈子光棍了

离婚冷静期从另一个角度来看

无非是动用法律的手段,让本来就深处泥潭的人放弃挣扎

想离婚离不成的人应该会特别的绝望

或许会有更多人为了逃离婚姻而剑走偏峰

想想还有点搞笑

结婚结不起,现在连离婚都难

没上船的和已经靠岸的拍拍胸口,还好还好

卡在船上的憋着一口闷气继续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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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人说家暴出轨仍然可以很方便地走诉讼离婚路径

首先我要告诉你们,婚姻法和民法典规定的是“同居”才构成法定离婚事由,单纯的出轨根本不是诉讼离婚的四种情形。

关于家暴、赌博吸毒和分居满2年这三种法定的离婚事由,我找了一些案例,大家看看有多方便吧。

注意,我选的还是北上深这些一线城市法院的判决,这些地方的法官素质是比较高的,如果他们都和稀泥,大家也就别指望自家二三线城市的法官多果断了。

  1. 家暴控诉直接忽视,分居五年也不准离婚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 (2016)京0108民初19555号
女方诉称:第一,在婚姻存续期间,吕×(男方)多次动手打我,三番五次在孩子老人的面前对我大打出手,对我实施家庭暴力,为寻求人身保护,我报警和求助居委会,但吕×仍然睚眦必报,剪碎我的衣服,甚至半夜十一点把我关在门外,争吵不断而且充满言语威吓。第二,双方已经从分房到分居状态持续了五年多时间。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孙×与吕×的婚姻关系。
男方辩称:不同意孙×(女方)提出的离婚请求。我们二人通过网络相识,2005年5月9日登记结婚,最初两年,二人属于结婚和恋爱同时进行,十分甜蜜。2007年6月8日,孩子出生。一直到小孩出生,双方基本是过二人世界,基本没有矛盾,没有吵架,幸福生活。随着孩子的到来,需要处理的事情较多,双方的母亲都到家里,再加上孩子,一共五口人生活在同一个屋檐下,我一人上班,白天不在家,再加上坐月子风俗习惯不同,有摩擦在所难免,毕竟双方经验不足,很多事情没有处理好,至此产生很多隔阂,至今没有消除。关于孙×起诉书中所述家庭暴力、分居时间、我的性格问题、我到其出租屋大闹等内容与事实不符。我希望她能搬回来,让我们好好沟通一下。
法院认为:孙×与吕×系自行相识,自由恋爱,双方应彼此珍惜现有的婚姻生活及夫妻感情。现双方之间未见影响夫妻感情之重要内容,双方感情并未破裂。只要双方在家庭生活中本着互谅互让、互信互爱的原则,加强沟通与理解,双方的夫妻关系是能够改善的。对此,孙×亦应珍惜夫妻感情,不应再固执己见,坚持离婚。驳回孙×的全部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4项 & 民法典第1079条第3款第4项规定: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二年,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姑娘们,这款只是个摆设,法官不想判离,你分居满5年都离不了。报警和求助居委会也没用,法院还认为你坚持离婚是固执己见,不服憋着


2. 病历本只能证明有过激行为,不代表有持续的家庭暴力,不准离婚。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 (2016)京0108民初6651号
女方诉称:雷×对我实施家庭暴力,多次殴打我,致使我身体多处受伤,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离婚。
男方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认为双方感情没有到无法挽回的地步,而且我没有构成家庭暴力,双方没有根本矛盾,另外考虑到想要给孩子完整的家庭,故我不同意离婚。
女方出示照片、医院病历本及保证书等证据,证实雷×对其存在家庭暴力,雷×对上述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可,但称仅是因双方矛盾引发的一次事件,并不构成持续的家庭暴力,并表示希望与张×共同生活,不同意离婚。】
法院认为:张×与雷×系自主结婚,婚后共同生活中虽产生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但考虑到双方的婚姻基础尚可,雷×表示不同意离婚,愿意继续生活,张×应积极做出尝试。张×提交的照片、医院病历本等证据,仅能证明双方在婚姻生活中因曾有过激行为,但尚不能充分证明雷×存在持续的家庭暴力。本院敦促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互谅互让,相互关心、照顾,遇有矛盾应冷静协商解决,只要双方珍惜以往是的夫妻感情,彼此信任,充分沟通,双方的矛盾是可以改善的。故现张×要求离婚之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说好的家暴只有零次和无数次呢?

所以打一次是不够的,得多打几次,每次都要记得去医院验伤哦,不然法院就会认为没有“持续”的家庭暴力,不准离婚。


3. 报警记录、验伤通知单、照片、询问笔录证明家暴也没用,还是不准离婚。

上海徐汇区法院 (2019)沪0104民初17265号
女方诉称:邓某1性格暴力,多次对王某某(女方)实施家庭暴力,王某某一直忍让,但毫无改观。双方于2014、2015年期间就开始分房睡,分居至今,夫妻感情早已破裂,故要求离婚。
男方辩称:邓某1未对王某某实施过家庭暴力。王某某目前有抑郁的情况,故对于其一些行为可以谅解。女儿也需要双方父母的共同抚养,故不同意离婚。
【王某某称邓某1婚后多次实施家庭暴力,并提交了报警记录、验伤通知单、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以上事实,除双方当事人陈述外,另有上海公安局案件接报回执单、询问笔录、验伤通知单等证据证实,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认定。】
法院认为:双方结婚至今已逾十年,对彼此的性格、习惯已有相当程度的了解,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近年来双方产生了一些矛盾,均应采取冷静、理性的方法予以解决。家庭作为一个整体,双方应当多包容、多倾听对方的想法,在夫妻沟通中注意方式方法,求同存异,给子女树立榜样。希望双方放下成见,多以平和的心态面对双方的矛盾,在夫妻关系的修复方面再进一步努力。故对于王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虽然我认可你的验伤通知单、报警记录、照片、询问笔录,但这些只是你们的“一些矛盾”,哪里算家暴,肯定是你不够冷静、理性、包容、平和,不注意沟通方式,才惹得你老公打你,还好意思提离婚?不准离


4. 哪怕他吸毒,他也是个好男孩,你不准跟他离婚

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 (2019)沪0115民初81931号
女方诉称:要求与被告离婚。事实和理由:因被告有不良习性如吸毒、赌博、暴力行为,双方发生矛盾。原告无法与被告共同生活,为了躲避被告,原告自2017年起在国外打工,不敢回家。现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男方辩称:不同意离婚。其曾于2017年5月18日被家人送进戒毒所自愿戒毒,2019年3月17日从戒毒所出来。现身患肝硬化,以后肯定不再吸毒。不认可对原告有家暴行为。与原告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希望夫妻和好,故不同意离婚。
法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法院能否支持离婚诉求的判断标准。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婚后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近年来双方虽因被告吸毒、原告认为被告有家庭暴力等产生矛盾,但尚无证据表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只要双方均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以家庭和谐为重,今后夫妻间多增进交流与沟通,互敬互爱、互谅互让,共同营造一个良好的家庭环境,夫妻和好还是有可能的,故本院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需要指出的是,被告不应再沾染赌博、吸毒等劣习,必须以实际行动化解与原告之间的夫妻矛盾,争取夫妻和好。

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3项目 & 民法典第1079条第3款第3项规定: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可能得多送几次戒毒所,才够得上“屡教不改”吧,但送一次戒毒所就是两年,再等他出来后复吸,再送一次,至少要5年,所以慢慢耗吧。在这期间,你们的感情是不可能破裂的哦,毕竟你们连面都见不上,更不用说吵架打架了,夫妻之间连吵架打架都没有,凭什么说感情破裂?


5. 只要一方不同意离婚,就说明感情没有完全破裂

深圳南山区法院 (2016)粤0305民初第13264号
女方诉称:被告重男轻女封建思想严重,对原告生下的女儿不是儿子而极度抱怨,还声称以后若原告再怀孕要先做胎儿性别鉴定,若还是女孩的就打掉直到生下男孩为止,原告心理无法承受,不敢再与被告共同生活,且被告存在家庭暴力,现原告对双方婚姻关系的坚守已经绝望,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
被告曾书面表示同意离婚,并申请亲子关系鉴定,庭审中又撤销亲子鉴定申请,并表示不同意离婚。
法院认为:由于小孩幼小,更需要一个稳定安全的家庭予以维护,而被告不同意离婚说明原、被告双方的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仍有和好的可能,应当给予原、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故本院对原告的离婚主张不予支持。

一边说,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法院能否支持离婚诉求的判断标准,所以哪怕对方吸毒、赌博、家暴,只要你们感情没破裂,那就不能离婚。一边又说,一方不同意离婚就说明你们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仍有和好的可能。

所以法规里说的家暴、赌博、吸毒、分居应当准予离婚,看看就好,真到了法院,只要对方坚决不肯离,你们就是感情没破裂,你们就得继续过下去。至于之后你被家暴男打死,被吸毒赌博男掏空所有钱财,谁在乎呀


对于“家暴不会走协议离婚”的观点

首先,有暴力倾向与协议离婚并不冲突。我不明白为什么总有人认为有了家暴,就一定不能达成协议离婚,有暴力倾向不等于抵触离婚吧?不过协议离婚一般不用说明离婚理由,所以是否有家暴我们外人往往很难探知,但从一些其他类型的案件中,结合法院查明的事实,可以发现协议离婚的情况下,仍然有不少家暴的情形。以下列举几个案例供大家参考。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8)川刑终146号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丁某4因多次酒后殴打其妻何某1,何不堪家暴于2015年10月19日与丁离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6. 证人何某1的证言,证明其是丁某4的前妻。何某1和丁某4于1999年结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因丁长期家暴,喝了酒就打人,何经常被打伤。2015年9月,丁将何某1打昏迷了还不送医,何之弟何某3寄钱后才送到古蔺医院治疗。出院后,何于2015年10月与丁某4协议离婚
9.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明丁某4在家爱喝酒,喝了酒就打何某1,二人离婚的原因就是丁某4有一次把何某1打昏迷了几个小时,还是何某3拿钱送到古蔺医院去住院,出院后二人就协议离婚了
16.证人胡某2的证言,证明其系大村镇中乐村的支书,丁某4是中乐村的村民。胡某2证实丁某4性格不好,在家里面喝酒后要吵架、打架,丁某4还把何某1打伤住院,后来双方协议离婚
以上证据均经原审当庭质证,且相互印证,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这起案件是离婚后,男方与前岳父因婚姻纠纷发生争执,持刀刺中前岳父并导致其死亡的刑事案件,从法庭质证来看,男方(丁某4)对女方(何某1)存在家暴行为,并将女方打到住院的程度,但这也并未影响二人最终是协议离婚。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5)川刑终字第707号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川与被害人罗某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常因感情、家庭琐事等发生矛盾,张川曾婚内出轨,并多次殴打罗某某,致夫妻感情破裂。2015年4月24日上午,张川与罗某某驾驶车的哈飞路宝汽车前往成都市温江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后二人办完离婚手续驾车离开,途中双方再次发生争执,张川遂用一条布带勒罗某某的颈部,将其勒死在该车后排。

“经审理查明“后都是法院确证的事实,这起案件中,夫妻双方也是有家暴情况,但二人还是去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只是没想到在办完手续后又发生争执,男方将女方勒死。

当然,在此需要提醒大家,家暴虽然不是分割离婚财产需要考虑的法定因素,但如果因为家暴导致离婚,根据婚姻法第46条,是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只不过要达成这一成就,你需要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内提出,而且不能在协议离婚时明确表示放弃这项赔偿(最高法关于婚姻法解释二第27条)。另外,你需要证明确实是家暴导致的离婚,我在裁判文书网上检索有关案例时,发现很多人都是卡在了这一个环节,本来证明有家暴就挺难了,还要证明是家暴导致的离婚,就是难上加难了。此外,即便证明了是家暴导致的离婚,你得到的赔偿也并不会太多。

广东省封开县法院 (2019)粤1225民初114号
本院认为,被告在与原告闹离婚期间因为原告坚持不愿意离婚而心怀怨意而寻找机会殴打原告,致使原告头部轻微伤,侵犯了原告的身体权,其行为是十分错误的,其应负侵权的民事责任。在本案中并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存在过错,所以原告作为无过错方提起本案诉讼,现在原被告已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三)实施家庭暴力的……”的规定,对其医疗费和误工费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对其精神损害的赔偿请求,因为没有证据证明且其伤情只是轻微伤,并没有达到严重精神损害的程度,所以不予支持。对于医疗费的金额,结合原告的诊疗证明以其提供的医疗费发票为准,具体为3471.03元,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误工费的计算,本来可以适用《广东省2019年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中国有同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中的农业的标准,但是原告没有提出适用该标准,而其提出的每日60元的标准比该标准低,所以应予以支持,具体为误工12天,误工费为720元。

从这个判决可以看到,对于轻微伤,法院是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只对医疗费和误工费的赔偿请求予以支持。所以,这里的损害赔偿只是在最低限度内填补你已经遭到的损害,并不会对你遭受的痛苦进行额外的补偿。


离婚冷静期对于协议离婚的弱势方是极度不公平的。具体的理由蒋胜男代表早已经说过,但我发现有很多法学专家在有意无意地避重就轻、混淆视听,例如“家暴出轨不适用离婚冷静期”的热搜,就在很大程度上误导了公众,因为民法典从没有这种规定,这只是他们一厢情愿地推定,凡是有家暴和出轨的夫妻,都只会走诉讼离婚,绝不会走协议离婚,但从上面的两个案例也可以看到,实践中是存在家暴型协议离婚的,而对于这些婚姻中的弱势方,婚姻关系每多存续一天,警察对她们遭受的殴打的漠视就会多持续一天,她们的生命安全也就多遭受一天的威胁。立法者对这些悲惨的视而不见,都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无情践踏。

另外,还有一位教授说离婚冷静期不存在转移财产的问题,因为要转移的早就转移了,这也只是他一厢情愿的推测,既然如此,民法总则对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也没必要从原来的两年延长为三年了,因为要起诉的在前面两年早就起诉了,何必多给这一年?这些我心目中理智客观的教授专家们,面对离婚冷静期却频频有惊人之语,作为一个法学生,我其实是很失望的。诚然,我的生活经验还很浅薄,婚姻生活的复杂是我难以想象的,但即便以我浅薄的想象力,我也能预见到下面三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离婚冷静期内,一方新增的债务仍然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对另一方是否不公平?如何保障弱势方在离婚冷静期的财产权?

第二,离婚冷静期内,一方违背另一方意愿,强行行使夫妻权利,究竟能不能构成强奸罪?

第三,离婚冷静期内,夫妻二人分居,一方强行闯入另一方居住的房屋,而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此时是否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此时被侵入方持刀反抗,造成对方伤亡,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我希望诸位与我一起关注这些问题,我也期盼这些问题能早日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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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会降低结婚率,而且会大大推动同居不婚。以后低结婚率,低离婚率,高同居率,“两低一高”也挺好。大家一定要多多了解保障同居的相关知识,很有用的。

我给大家指条明路:

“离婚冷静期”是国家暗中指引我们对待人生大事要慎重决择啊。国家明确告诉我们,必须认真对待婚姻和家庭,情侣不要随意结婚――同居不婚多好啊!

同居不婚真的是大家比较好的选择。西欧、北欧有明确的“民事结合”制度,我国法律虽然没有规定民事结合,但只要按规操作,同居关系一样受法律保护,同居生育是有保障的。只不过想要情侣同居被保护,需要自己多跑几趟。

同居三件套要办好:签一份有效的同居协议,互相公证为意定监护人,再公证一张有效的遗赠。有这三件套,同居关系就被国家牢牢保护,又比婚姻自由,只不过办证的花费要贵点。分手时,互相解除意定监护人,废除遗赠,根据同居协议分割同居期间财产――完美!

别当儿戏,好好按流程来,也能在中国安心同居生育,过有法律保障的情侣生活,不比结婚差,只要费些心思,国家也是护着同居的。

既然有选择,就别一门心思往婚姻里闯,同居生育,一生恋爱,男女朋友加孩子,多浪漫啊。

最后祝有情人都能同居生育,终身相伴,永远不婚。

但我还是要强调:“民事结合”相关法律速速立法,才是最好的。



既然有人提醒把相关政策内容放在醒目位置,我把之前的回复重复一遍:

这方面社会正在进步,非婚生子女上户口的问题越来越好办了,有些地方非婚生子女随母落户的政策也实行了,只要户口解决了,读书之类事情也就没问题了。不过计划生育的相关费用现在好像还是免不了。

我不是研究法律或政策的专业人士,大家需关注各地的具体规定。开放包容是大势,我相信同居和非婚生育在我国会逐渐普遍。我们不要杞人忧天,要对社会发展有信心。


现在社会抚养费取消了,未婚同居生育不需要任何额外费用了,只要把情侣之间的关系打理好,就没有什么阻碍和负担了。

祝每对情侣都能认真仔细订好同居协议,开始美好的同居新生活!


user avatar   yang-da-bao-32 网友的相关建议: 
      

一个市场,人为限制低门槛进入,高门槛出,那么证明这个市场肯定是不健康的。大部分人在里面是亏损的。(市场是一个中性词,表示有行为规则的场所。)

那,在这么一个不健康的市场里,受益的人是谁?

最有可能的是想把大家留在牌桌上的庄家。

婚姻本身就是一种社会关系,结婚最重要的是保证私有财产继承上的血脉合法性。

与此同时,婚姻对整个社会来说,最大的意义是在于:提供稳定性。

拖家带口的,总比单身人士的风险低,治理成本低。

而且还多了许多可以收税的隐形途径:婚房、养娃、遗产继承等...

而现在的婚姻市场,想退出的增加,想进去的减少,核心一定是出在:没什么财产继承需要和血脉绑定了。

在婚姻这个市场交易中,连交易的东西都没有了,也就没了交易的必要了。

这是大部分不想结婚的年轻人的想法,无论大家有没有意识到。

孟子两千年前就说过:

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

也就是说,普通老百姓有了自己的长期资产,才能安定下来。而结婚生子,是最普遍的一种安定。

但是,这又引出了一个矛盾:当允许私有,甚至是阶段性地拥有的时候,势必会造成贫富差距的拉大。

这是社会演化的必然规律。因为,当人们开始有资产积累的时候,无论如何都会通过偶然的正向激励,把私产放大。

比如,偶然先买了第一套房子的人中,因为房价上涨,有了多余的资本来撬动第二套,第三套,进入马太效应。

因此,如何设置一个既能提供「恒产」,又能尽量对抗马太效应的系统,这太考验管理者的水平了。

而增加离婚成本,提高离婚门槛,只是短视的一种做法。

可能短期内可以阻止在婚姻续存期的人尽量不出来,但是从长远看,会让更多人选择尽量不走入婚姻。

进去容易,退出难,这明显就增加了婚姻的成本。

这笔帐,会反噬在更低的结婚率上。

从长远来看,其实婚姻不是必要存在的,至少婚姻可以和生育进行解绑。

这个观点我已经说了很多年了。

就像户籍制度一样。

只是,什么时候婚姻解绑生育?

且看吧。

只是这届年轻人太难了,能获利的事情门槛进入高,不划算的事情退出门槛也高。

两边高的情况下,这个空间会越来越狭窄的。

希望系统设计者们能够从更根本的角度,来制定更长远的政策。

最后,公众号/视频号「杨大宝识」可以找到我,视频号每内测期被官方自动加v,提供犀利观点,欢迎围观。


看完关注一下@杨大宝识 ,给你有洞见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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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端女拳已经在对乃万重拳出击了。在豆瓣、微博等各个平台对乃万进行谩骂和侮辱。乃万工作室被逼的发声明维护名誉。

真正的女权是追求平权。而女拳是无法认同平权的,她们要的是特权。她们称呼平权女生为“仙子”。有时候直接把乃万们开除女籍。

不极端、不偏激、不丑男。都没有资格做女人。乃万已经被她们全面开炮。

它们的论调都是这样的:

1.买房买车又不是女的逼的。繁衍癌们可以去找不要房不要车的。

可是当新闻中出现女生陪着男生一起奋斗白手起家的时候,她们又骂女生“倒贴”“免费妓女”。当新闻中出现男生付不起高额彩礼而哭诉时,她们又幸灾乐祸:彩礼都付不起,还想娶什么老婆,直接滚回家去。

她们就是这样的双标。直接写在脸上都不带避讳的。跟她们不一致的,她们就跳脚骂人。

2.乃万做为女性,居然和男性共情,这太不女拳了。这简直是女性中的败类,必须要批判。

女拳在寻求支持的时候,经常会找一些男性来给她们站台,比如杨笠嘲笑普信男的时候,她们找来一些男人说自己没有感受到嘲讽等。

3.社会已经给予男性“太多”宽容。凭什么还要呼吁给予男性宽容?女生的宽容谁来给?

给予男性宽容并不代表着不给予女性宽容。这本来是可以齐头并进的事情。比如男性和女性可以携手来对抗资方在职场上的强势。但女拳只要属于她们的特权。她们不敢对抗资方,但是她们可以踩着身边的男性上位。

乃万够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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