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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们,你会接鲍毓明的案子吗?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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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说句题外话。

不知道提问这个问题的人是处于什么心态。

如果你是想用道德绑架律师一波,那么你还真嫩了点。

不但是嫩,还多少带点无知。


这里是正题。

可能接也可能不接。

因为影响律师接案子的因素有好多。

单纯的从这个案件出发。

我一贯的态度是,不拒绝,不抵触。

这么说吧,和对待其他的案子的态度并无二致。


先回答我一个问题,这个案子本质上和其他的刑事案件有啥区别么?

这案子除了被情绪化大众无限放大之外,真的没啥区别。

中兴高管鲍毓明只是嫌疑人,具体啥情况谁TM的知道?

反正网上说话基本也不用负任何责任,情绪化大众被廉价的道德感驱使着,一个个俩眼瞪着说啥的都有,别说一个个说的都跟真的似的。

反倒是我,第一没看过卷宗,第二也没有见证事情的经过。

即便我是个律师,也和吃瓜群众并无二致。

说多了都是瞎猜。

特别是法律专业人士也人云亦云的话,那么法律的威严也将荡然无存!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所谓的坏人,只能是嫌疑人 或者被告人。

律师这个职业应该是世界上最富有争议的职业了,看了山东张志超案被平反了,说律师是天使,而看了杭州保姆纵火案之后也有人说律师是恶魔亦或是帮凶。


对律师的段子可不少,最广为流传的,我记得是这么说的。

在墓地,一个人看见一个墓碑上写着,他是个律师,一个好人,长眠于此。

这个人不解的问,这么小的地方,怎么能埋俩人?

当然,律师的正面形象,也比比皆是,港片中的一号法庭(这可能是大部分中国人对律师最开始的印象),还有前些日子的靳东主演的精英律师。


先从程序上说,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基础,没有程序正义的保障,判决的公正更无从谈起。

你想一个判决,都不给嫌疑人辩解的机会,这判决能是公正的吗?

你想,你仔细的想。

依照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难不成制定这个法律的脑子里有翔?浪风抽的?难不成法律的制定者看公诉机关太闲,非得让律师给公诉机关增加点工作量?

说的形象一点整个诉讼就像是一个天平,而律师呢,就是天平一边上的砝码。

天平的一边是检察机关,另一边是辩护律师,法官居中裁判的架构。

通过检察机关和辩护律师 被告之间的对抗,法官从而能更好的查明事情的真相。

就像两个拳击手在台上对决,法官居中裁判,辩控双方充分的站在各自的立场,阐述各自的观点,居中的裁判才能发现那些更多的蛛丝马迹,从而更加接近真相。

从实体来说,律师的存在也是为了认定的案件事实更加经得起推敲。

律师通过与公诉机关的对抗,促进了对真相的挖掘,使无罪的人最终洗脱罪名,使得有罪的人因为有了充分的辩护,判决结果更能经得起推敲。

然而对抗的基础是平等,即使犯罪嫌疑人再穷凶极恶,面对 侦查机关 公诉机关 等国家机器的时候也是弱鸡一只(切莫说到了看守所,看看那些精神的小伙到了派出所,往那神奇的小椅子一坐都是什么熊样)。

为了平衡这个局面,就需要了律师的介入。而且现在审前羁押已经成为惯例,取保候审才是例外,控辩不平等的问题尤其突入,所以更加需要律师的介入。

以目前现有的手段来说,只能无限的接近案件的真相,想百分百的查明事情的真相,那只有请蓝胖子造一台时光机回到案发时,除此之外别无他法,以现在的技术手段接近真相的最好办法,就是通过控辩双方对抗。对抗双方分别站在各自立场,律师作为嫌疑人的代言人,用自己的专业技能为嫌疑人进行充分抗争,从而实现最后的司法公正。

我们律师真的是在维护正义,不应该饱受非议。

特别是作为一个律师,要有走夜路的思想准备。

2020年9月17号,让知乎用户集体高潮的案子终于有了结果,这破事终于一锤定音了,你看我就说吧,谁特么的知道咋回事,那些当初咬牙切齿,要将鲍毓明生吞活剥的“小可爱”们你们人在何方?我想问的是,脸疼不?

所以说有时候说一个美女满身大han,有可能是因为天气热,也可能是遇见流氓了!

其实说实在的,有多少人是以嫉恨如仇为名,行嫉富如仇之实,呵呵,这群人跟鲍毓明相比恶心程度也是不遑多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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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会的,不要小看人的底线。

举个例子,几十年前,希拉里刚成为一个律师的时候,她接到的第一个案子就是帮强奸犯打官司。

希拉里也真是厉害,原本一个42岁老男人强奸12岁小女孩的严重案子,结果希拉里硬是说小女孩对老男人有幻想才导致的xxx关系。希拉里就把这样一个暴力强奸女童的严重暴力犯罪改写成了一个心理不稳定的问题少女勾引成年男性的一般刑事犯罪。

后来,原本可以判三十年的强奸犯,因为希拉里,让这个强奸犯只判了一年。

小女孩最后心理咨询了十年,并且终身不育。

这是希拉里职业生涯中第一次打官司。事后,希拉里被人问起这个事情的时候,她承认她早就知道强奸犯是有罪而不是冤枉的(明知道是坏人还继续帮助强奸犯),她还大笑。在这个采访中,她介绍了嫌疑人的内裤上检查到了精液和受害人的血,炫耀了自己如何使强奸犯脱罪,还笑道:“他竟然通过了测谎仪测试,我再也不信测谎仪了哈哈。”

另外,希拉里也不是被迫给强奸犯当律师,她自己在采访中,原话是“他(强奸犯)问我愿不愿意帮他这个忙(do a favor for him)。”没有提到“拒绝”二字。从没听说法庭还可以强制要求律师代理的,不能被拒绝的 favor 不叫 favor。

如果一个强奸受害者被污蔑“你对xxx有幻想才导致qj发生”,那想象一下这是对受害者多大的伤害啊?况且这个说辞竟然真的钻了法律的空子,导致强奸犯被轻判。更可笑的是,希拉里一直到2016年落选之前,都是全世界女权主义的第一榜样。当时一说到女权主义,一般民众第一个想到的就是希拉里。

当初希拉里竞选的时候,丑闻也暴露了。外国网站也好,甚至是微博上也到处都有当年她为强奸犯打官司的事情,结果希拉里粉丝,尤其是女权主义者(包括国内的)一直在坚持支持希拉里,说这是律师的职业道德,希拉里没做错。在强奸儿童案件中,明知道嫌疑人有罪,依然大费周章,手段用尽帮他脱罪,事后谈笑间引以为傲,却依然是全世界女权主义的榜样,还有那么多人帮她说话,这不可笑吗?

她完全可以不接这个案子的不是吗?

所以,答案是肯定的,鲍毓明不论是真的强奸还是被冤枉,都一定有律师帮他打官司。即使坏的律师只是少数,但只存在,钱给的够,就会接。对有钱有势的人来说,他们优先考虑女律师,因为强奸犯请女律师更对原告诛心。这种事情已经见怪不怪了。

最后庆幸一下:幸好希拉里落选了。


更新:

一大波评论来杠,那我回复一下吧。

如果你说律师的职业道德是合法的帮助当事人,但希拉里所谓的“被强奸的小女孩对老男人有幻想”不是胡说八道是什么?有底线的人会这么说话吗?这是合理合法帮助当事人解除纠纷吗?这是钻法律的空子帮助强奸犯。顺便对受害者侮辱一番。


user avatar   ni-feng-xing-chen-ye 网友的相关建议: 
      

我觉得大众对律师一直有个误会,认为律师就是收了钱,颠倒黑白,黑良心为犯罪分子脱罪的。

形成这种偏见,不仅是大众朴素正义观的原因,还有很多香港影视作品的“铺垫”。




比如以世纪大盗张子强案为原型的这个影视作品:

世纪大盗张子强案 https://www.zhihu.com/video/1233778075013971968

把一个为了钱,颠倒黑白的律师形象,演绎得活灵活现。

看影视作品当然看得爽,加上配音和剪辑,很容易形成大众对律师的刻板印象。

就像看《亮剑》里的李云龙,巴顿将军式的人物形象,看得大家爽,还深入人心。

可是我党如果那个年代,真有纵兵抢粮的团长,恐怕……

所以香港的一些影视作品,很容易给大家留下对律师的偏见。

而大众对律师的真实生活情况又不甚了解,很多人一辈子都没见过律师。

以至于很多大陆的人提到律师,都觉得他们是港剧这样的形象,为钱黑了良心。




其实在大陆真实的法庭中,是与这种港风影视作品相去甚远的。

且不说辩护理由,仅仅在法庭上站起来走动,煽动和扰乱庭审秩序,法官直接会用庭审指挥权,让该律师歇息几天。

张子强最后在大陆的庭审是这样的:

聘请57名律师仍然判处死刑 https://www.zhihu.com/video/1233778430329458688


不是说在大陆律师就“没用”。

而是律师只能守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把不是他的罪,从指控中摘除出去。不能因为大家觉得一个人是“坏人”,就把他没做过的事情强加在其身上。

因为这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举个例子似乎更容易理解。

就像有一天因为肚子饿,你偷了一个女孩的钱包。

女孩带着凌乱的衣服报警,指控你盗窃,还猥亵了她。

大家都觉得你是坏人,不允许律师们为你辩护。

可是他们忘记了,你只应该承担盗窃的责任,而不应该承担猥亵的责任。

因为你根本没有做过这件事!

不能因为大众觉得他是坏人,就让他承担不属于他的责任。

因为如果这种风气发展下去,是否别人觉得你是“坏人”,就可以指控你各种罪?

这就不是司法了,上位者欲加之罪,可以随意指控下位者,百口莫辩。这不是法治,而是人治。

律师维护的是合法权益,也就是把不属于这个嫌疑人的罪,摘除出去。

对于这个例子,律师就是对猥亵部分,进行辩护,表示犯罪嫌疑人并未进行猥亵。

对于确实是犯罪嫌疑人做的罪行,比如这个例子中的盗窃,如果证据确凿,律师反而一般都会主动建议嫌疑人认罪认罚。




当然,如果证据不足,那就有可能犯罪的不是这个人。

即可能抓错人了!

律师们自然更应该为嫌疑人辩护,守护他的合法权益,即便网民们都觉得他是坏人。


抓错人了,是一件很可怕的事情。

有可能你某天下班,或是放学走在路上。碰巧经过案发地,就被当做嫌疑人抓起来

这个时候大众还不允许律师们为你辩护,他们觉得证据确凿”,你就是坏人。

谁替你辩护,谁就是无良律师!

这事儿真有,说个有名的:聂树斌案。

当初大众也都说“证据确凿”,“就是他”,“这个人贼坏”,“人肉那个为他辩护的无良律师”!

结果,这么多年过去,才知道犯罪者另有其人。

当年叫嚣证据确凿,该判死刑,不该有律师为他辩护的那群人,却着闭嘴不说话。反正失去几十年青春的,不是他们。他们只用狂欢,不用承担任何责任。即便是参与过人肉辩护律师的行为,即便曾阻止律师们为他辩护。

也就是说,不能因为大众觉得一个人有罪,就不去帮他辩护了,《乌合之众》这本书,把社会上的从众心理已经解剖得很细致了。

毕竟,证据不足的冤案,一旦判决。就被关进监狱数十年。

这谁顶得住?

如果当初碰巧路过犯罪地的那个人是你,

你咋整?



律师并没有通天之能,更不能颠倒黑白。

如果真的是铁证如山,证据确凿。至少在大陆没有任何一位律师,能够令犯罪嫌疑人脱罪。

当然,司法上的铁证如山,与网民嘴里的铁证如山不是同一个东西。很多网民都没有参与侦查,更没有阅卷,更别说了解事实真相。很多时候只是揣测,或是跟着自媒体的风罢了。

律师能够改变的案子,虽然在网民心中的铁证如山,很多时候在司法上其实漏洞百出。

比如强奸案现场的一个戒指,很多自媒体会带节奏,网友们会狂欢“铁证如山!他的戒指在这里!死刑!就是他!”

但是从司法上来看,单独一个戒指,什么也不是。可能路过的时候正好在当地弄丢了;也可能是女方为了陷害他,自己想办法弄到的。

何况生活往往比小说更加玄幻,这个戒指若是不小心从主人手指滑落,顺着一栋大楼的窗户滚下来,然后顺着半条街滚到犯罪地的,也有可能。


杠精提问:如果证据不充分呢?律师让他脱罪了岂不是无良黑心?

答:证据都没有,就可能不是这个人干的啊!当然应该放掉,或者补充侦查。

不然判错了你负责?

打个比方,人家一个姑娘指控你强奸。有且仅有你的衣服碎片。这叫有“证据”,但是不够“充足”,这个时候就给你定强奸罪,你冤不冤?



说到最后还是一个道理:律师没办法颠倒黑白。律师只能摘除不属于嫌疑人的罪行,让他受到的判决合理与公正。

说得更高尚一点,律师的存在是维护法治和正义的。有律师,判决才能更加公平公正。

所以你以为刑辩律师们在“颠倒黑白”,其实律师只是在拉回嫌疑人合法的部分。该是他的罪,仍然会由其承担。

如果有律师担任鲍毓明的辩护律师,并不是一件耻辱的事情,更不应该谴责。正是控辩双方来回拉扯,还原事情的真相,法官才能合理定案。

这才是合理与正义的法治。


至于那些香港影视作品里的律师们,看看就好。

毕竟

最近写的其他普法回答:



user avatar   nagefu 网友的相关建议: 
      

来人,上罗老师。

其实很多法律问题罗老师视频都有解释的。

罗翔讲刑法——律师为什么给坏人辩护?_哔哩哔哩 (゜-゜)つロ 干杯~-bilibili

律师为什么要给坏人辩护? https://www.zhihu.com/video/1233921102734794752


user avatar   liu-yu-tao-83-89 网友的相关建议: 
      

如果你犯罪了,你希望有人为你辩护吗?

你可能觉得犯罪永远和你联系不到一起,对吧?

但是一个人不可能一辈子不犯错。


user avatar   caijust 网友的相关建议: 
      

不是律师,但很确定律师就是份工作而已

赚个钱,养个家,仅此而已。没有那么高尚,也没有那么低劣。

就是很庸俗的,一份职业,赚个钱而已

赚个钱而已,跟其余一切一丁点关系都没有

虽然很多职业都有光环,比如警察啊,比如医护啊,比如教师啊

这些职业,这些工作,都经常有人出来吹,吹我这不是赚钱啊,赚钱的事我提都不提啊,我就光吹,我是为了高尚啊!

但警察,医护,教师,这些职业,从来都有大把抓的人找出来说

我没那么高尚啊

我就赚钱而已啊

我得吃饭啊

我就只为了吃饭所以我干活呢

律师也一样,也有大把律师出来说

这案子我接啊,我要赚钱啊,就赚钱而已


user avatar   yu-ben-guo-wang 网友的相关建议: 
      

旁观者,只说个人看法:

1.当事人鲍某自己本身就是“律师”,自辩就可以,完全不需要花钱另外雇别的律师!

2.当事人鲍某从事大型集团“法务工作”多年,单就资历来说,一般的律师是比不了的!

3.如此“懂法”的人,会不提前做好准备?为什么要在这个时候抖出“那几段录音”?你认为,他手里仅仅只有这么几段录音吗?

4.如果是为“鲍某”辩护,除了“舆论”的压力之外,在法律上,其实不难开脱!要知道,“认定强奸”是需要充分证据的!而且,按照我国:“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需要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的不是鲍某,而是那个女生!

抛除其他的干扰因素,单就这一点来说,想给“鲍某”定罪,就非常难!


所以,单单从以上4点来说,不要说,“鲍某”根本不需要律师,就算是雇别的律师,这也是个“稳赚不赔”的活!


关键问题在于,给一个“内行”当代理律师,估计想“坑”他的钱很难啊!


对了,最后还想再啰嗦一句,个人认为,这个案子的转折可能不一定在“强奸事实”的认定上,而应该是“第一次发生关系”的年龄!


从新闻报道上看,当事人鲍某第一次“犯事”的时候,那个女生“刚满14岁”,具体的法律条文我就不引用了,大家都知道,与“未满14岁的女性,发生关系,不论什么理由,都会被认定为强奸!”

这个地方就有“文章”可做了,刚巧,我有个同学就是烟台的,上学的时候,他曾经跟我说过,“他的身份证上的年龄是虚岁......”据我所知,在很多“农村”地区,算的是“虚岁”,简单来说就是在报自己年龄的时候,会比实际年龄大1-2岁,有的可能大3岁。我同学说,在他们村“上户口”大部分都是用的“虚岁”!

而且,我这个同学身份证上的年龄比他实际出生年龄大了整整五岁!不要问我他是怎么办到的!因为他本人也只是说“有人帮忙弄的”,说是当时是为了“分地”还是什么的.......他给我们宿舍的人看过一些能证明他实际出生年龄的东西!我想,他没有必要为这个事情骗我们,所以,我相信他说的是真的!

这就有意思了,如果这个女生也是类似我同学这样,按照“虚岁”办的身份证和户口的话,那就有一种可能——“第一次发生关系”的时候,这个女生的实际年龄根本不到14岁。

只要能坐实这一点,那“鲍某”就百口莫辩了!除了认定,强奸罪,还可以附带“民事赔偿”!

当然,这只是作为旁观者的个人揣测,毕竟,双方都有专业人士参与,应该不会忽略这样的细节吧!

不过,如果以后事情的发展印证了我的猜测,还希望朋友们能来鼓励一下!


以上是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user avatar   li-jie-1-2 网友的相关建议: 
      

往乐观了想:

浅层次的乐观:求真务实,不立flag,不死要面子,争实惠而非慕虚名,肉闷在饭里吃。

深层次的乐观:欧美(尤其是美国)糟糕的疫情表现,促使国内反思西方理论(尤其是经济学)的权威性。反思构建在西方经济学基础上的某些指标(尤其是GDP)未必能准确全面衡量国家实力。再结合之前提过的“理论创新”,这可能预示着新的方向和道路。

当然,若想让乐观落到实处而非盲目乐观,需要群策群力。

我们再一次站在了历史的关口。


user avatar   lancelu 网友的相关建议: 
      

商场运营方的本质是物业公司,

想各种办法吸引人流过来,接着招商,目的是收取租金,然后涨租金。



所以这个问题的本质,是来福士想要吸引的大批顾客群体,他们是不是在意棒棒入内。

如果他们其实希望棒棒不入内,那么来福士不过是个手套防火墙而已,抵挡了来自网络和外界的骂名。

如果他们反对禁止棒棒不入内,那么就算没有这个报道一段时间后来福士自己也会被用脚投票的顾客教做人。

商场是否以为棒棒影响了形象不重要,最终用户怎么想的才重要,想想谁掏钱?



所以,到底是顾客有这样的需求而商场才这么去干?还是商场自以为是的猜测了顾客的需求呢?这只有顾客自己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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