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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称「打工是不可能打工的」当事人 4 月 18 日第四次出狱,他未来还会继续犯罪吗?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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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真是让我火大的邀请。为了释放我的怒火,我找到了判决书,以证明你们所谓的精神领袖所犯的不只盗窃罪,还有重罪抢劫罪。

判决书有点长,虽然我划了重点,但我想,既然这是你们精神领袖的判决书,你们就应该认认真真的看完,标点符号都不许错过,否则就是对领袖的不敬。

周立齐、古仁德抢劫、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桂0102刑初231号
裁判日期:2016.09.19
案由:刑事>侵犯财产罪>抢劫罪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
(2016)桂0102刑初231号

公诉机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立齐(绰号“阿三”),男,1984年12月27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壮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南宁市兴宁区。因犯盗窃罪2015年1月23日被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5年6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9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1月25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古仁德(绰号“阿德”),男,1990年8月22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钦州市钦北区。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10日被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6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9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1月25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明锦(绰号“老五”),男,1991年6月8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钦州市灵山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4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1月25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执行逮捕。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兴检刑诉(2016)2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立齐犯抢劫罪,以及被告人周立齐、古仁德、李明锦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张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立齐、古仁德、李明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9月24日至25日期间,被告人周立齐与古仁德在南宁市兴宁区三塘镇四塘社区新市场,用工具盗走被害人叶某放在家中的五羊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南宁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五羊牌60V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392元。2、2015年8月14日凌晨,被告人周立齐、古仁德、李明锦在南宁市兴宁区三塘镇广西九曲湾农场七分场1209号,三人使用工具盗走被害人彭某、罗某1、兰某、雷某、罗某2等人的五辆电动自行车。经南宁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动自行车共计价值人民币10652元。3、2014年9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周立齐与唐某和(已判刑)到南宁市兴宁区三塘镇大乌新村48号,使用液压剪、钢钎及剪刀盗走被害人黄某3的车牌号为南宁S×××××的台铃牌电动车,在逃离过程中,被告人周立齐被被害人黄金陵抓住,唐某和使用随身携带的钢钎威胁被害人,被害人因害怕松手,后二人继续逃至南宁市兴宁区三塘镇大乌新村后门时,二人发现被害人黄某3及黄某4、黄江某追上来,二人合谋调头与被害人黄金陵、黄某1、黄某5进行扭打,致被害人黄金陵的右后侧肩胛骨生受伤。经南宁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940元。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在法庭出示或宣读了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七被害人彭某、罗某1、兰某、雷某、罗某2、叶某、黄金陵的陈述、证人黄某2、黄某1的证言、电动车发票、销售单、扣押清单、价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刑事判决书、三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立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他人财物,在盗窃行为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周立齐、古仁德、李明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周立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周立齐、古仁德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周立齐、古仁德、李明锦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一、盗窃罪:1、2015年9月24日至25日期间,被告人周立齐与古仁德在南宁市兴宁区三塘镇四塘社区新市场,用工具盗走被害人叶某放在家中的五羊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南宁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五羊牌60V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392元;2、2015年8月14日凌晨,被告人周立齐、古仁德、李明锦在南宁市兴宁区三塘镇广西九曲湾农场七分场1209号,三人使用工具盗走被害人彭某、罗某1、兰某、雷某、罗某2等人的五辆电动自行车。经南宁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动自行车共计价值人民币10652元。另查明,被告人周立齐、古仁德共参与盗窃二起,盗窃数额共计价值人民币13044元;被告人李明锦参与盗窃一起,盗窃数额价值人民币10526元。该案所盗得的六部电动车均已被三被告人销赃,得款后全部用以挥霍,被盗的六部电动自行车至今尚未追回;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所证实: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系被害人罗某2、叶某到公安机关报案以及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的事实;2、二份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古仁德2015年10月19日凌晨0时许,在南宁市友爱衡阳路口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李明锦于2015年11月4日23时许,在南宁市青秀区凤岭的枫林路与佛子岭路口被公安机关抓获的事实;3、二份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古仁德、李明锦的真实身份及年龄以及犯罪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的事实;4、被害人罗某2、彭某、兰某、雷某、罗某1、叶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8月13日晚,被害人罗某2、彭某、兰某、雷某、罗某1放在南宁市兴宁区九曲湾第七分场一楼电动车停放处的电动车被他人盗窃的事实;以及证实被害人叶某于2015年9月24日17时许,其停放在南宁市四塘社区新市场电动车停放处的电动车被他人盗窃的事实;5、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接受被害人、叶某、罗某2、彭某、兰某、罗某1、雷某、提供被盗电动车的相关的发票复印件的事实;6、鉴定意见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公安机关聘请南宁市价格认证中心依法对涉案电动车进行鉴定,轻雅牌电动自行车案发日市场价值为1890元人民币;明源牌电动自行车案发日市场价值为1525元人民币;富士达牌电动自行车案发日市场价值为2639元人民币;上马牌电动自行车于案发日市场价值为2822元人民币;美豹煌牌电动自行车于案发日市场价值为1776元人民币;五羊牌电动自行车案发日市场价格为2392元人民币;以及将鉴定结论依法告知被害人及被告人的事实;7、情况说明,证实被盗的6辆电动车中,无法收集到被盗电动车车牌为南宁J×××××的相关材料,故无法对该车进行价格认证的事实;以及证实被害人罗某2、雷某的电动车购买发票是当时购买时提供的的事实;8、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周立齐能够辨认出其盗窃同伙古仁德、李明锦;被告人古仁德能够辨认出其盗窃同伙周立齐、李明锦;被告人李明锦能够辨认出其盗窃同伙周立齐、古仁德的事实;9、辨认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周立齐、古仁德能够指认2015年9月24日至25日作案现场事实;以及被告人周立齐、古仁德、李明锦能够指认出2015年8月14日作案现场的事实;10、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古仁德2012年5月14日因犯抢劫罪被广西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14年9月19日刑满释放;2015年2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广西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5年6月21日刑满释放;11、被告人周立齐的供述及辩解,证实2015年中秋期间,其与“阿德”、“阿海”到南宁市四塘社区新市场盗窃一辆白色龟车;以及2015年8月中旬的某天晚上其和“阿德”、“老五”在南宁市三塘镇新市场邕宾公路边的一栋楼房共盗窃了六部电动车的事实供认不讳;12、被告人古仁德的供述及辩解,证实其与周立齐(阿三)和一个博白仔“阿海”于2015年中秋节前的一天凌晨在南宁市四塘镇新市场旁的一栋楼一楼处盗窃得一辆白色电动车;以及证实其与周立齐、李明锦于2015年8月14日凌晨在南宁市兴宁区三塘镇九曲湾农场第七分场一楼1209号,三被告人使用工具盗走他人六辆电动自行车的事实供认不讳;13、被告人李明锦的供述及辩解,证实于2015年8月中旬一天晚上凌晨三点多,其与被告人周立齐、古仁德到南宁市兴宁区三塘镇九曲湾七分场那里的一栋楼房,一共盗窃六辆电动车的事实供认不讳;14、视听资料,证实被告人周立齐、古仁德、李明锦于2016年8月14日在南宁市兴宁区九曲湾农场第七分场一楼电动车停放处一共盗窃6辆电动自行车监控录像的事实。上述证据经法庭质证,来源客观、真实、合法,并能证实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二、抢劫罪:2014年9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周立齐与唐某和(已判刑)到南宁市兴宁区三塘镇大乌新村48号,使用液压剪、钢钎及剪刀盗走被害人黄金陵的车牌号为南宁S×××××的台铃牌电动车,在逃离过程中,被告人周立齐被被害人黄金陵抓住,唐某和使用随身携带的钢钎威胁被害人,被害人因害怕松手,后二人继续逃至南宁市兴宁区三塘镇大乌新村后门时,二人发现被害人黄金陵及黄某2、黄某1追上来,二人合谋调头与被害人黄金陵及黄某2、黄某1进行扭打,致被害人黄金陵的右后侧肩胛骨生受伤。经南宁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940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所证实: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系被害人黄金陵到公安机关报案以及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的事实;2、广西民族医院疾病证明,证实黄金陵被诊断为右胸背刺伤;3、机动车出厂合格证、售后服务保修卡,证实被盗台铃牌电动车的型号的事实;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在侦查黄金陵被抢劫案件中,依法从其同伙唐某和处扣押液压剪一把、二轮摩托车一辆的事实;5、被害人黄金陵的陈述,证实2014年9月21日16时30分,其午睡起来正在看电视,看到电动车钥匙在旁边就按了一下报警器,想看看车子在不在,但没有听见车子响,就下楼去看,到一楼大厅没有看到电动车,其又走出门口,刚到门口就听见其妻子在楼上喊:“有人偷车”。其走出门外,看见在右边几米远的地方的过道,有一个平头男子正在推着他的电动车往外走。在左边几米远的拐角处,还有一个长头发的男子看着他。其追上去抓着平头男子的衣服问:“你为什么偷我的车”并紧紧抓住平头男子的衣服不让他走。这时长头发的男子向其走来,一手拿着前端削尖的圆柱形铁质物体,一手指着其说:“你放不放手!”其意识到两人是同伙,就放开平头男子,回家拿防身工具后,与大哥黄某1追两个贼,在大乌新村后门,其听见其对方一个人说:“怕什么,我们回去和他们打”。然后两个贼就回头向其跑来,其就与两人发生搏斗,并与大哥将长发男子制服,平头男子趁机逃脱。这时旁边的居民说其背后流血,其才意识到自己受伤;6、证人黄某2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21日16时左右,其在位于南宁市兴宁区大乌村48号二楼的家里,其二哥黄金陵让其开电单车一起出去,其二哥就拿出电动车的防盗警示器按了一下,放在楼下的电动车防盗器没有响,其就与黄金陵下楼去看看,到一楼就发现电动车不见了。二人就走出门口寻找,就看到一名陌生的平头男子推着二哥黄金陵的电动车正往外面走,其二嫂在楼上看到这一情况就叫:“为什么要偷我们的车”。其二哥黄金陵就冲上去拉该名男子的衣服,这时后面有另一个长头发的男子拿着一根铁质尖物冲了过来,其与二哥就往家里跑,回家拿防身工具,二哥与大哥追了出去,其拿木棍过去到大乌新村后门就看见大哥他们已经抓到那名长头发男子了,抓获那个长发男子后,其看到二哥黄金陵的背后流了很多血的事实经过;7、证人黄某1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21日16时左右,其在位于南宁市兴宁区大乌村48号三楼的家里看电视,突然听到其弟媳在楼下大喊:“你为什么偷我的电动车。”其立刻跑下一楼,看见其弟弟黄金陵拿着网兜追着偷车的两名男子,其没来得及拿什么工具就跟着跑了出去,追了大概几十米远,在大乌村后门处,其看见一名平头男子拿出一根尖头的铁制管具指着我们,一名长发男子冲过来,其弟黄金陵用网兜打过去,并扑过去抱住他们两个,三个人都倒在地上。我急忙跟上去,与我弟一起按住了那名长发男子,另一名平头男子见状趁机逃跑了。其看见长发男子的腰带上夹着一把黄色的液压剪。当我们起身时,我弟黄金陵就说他被对方刺到了后背,其看见他的后背还在不停的流血。有周围的群众报警了,不久公安民警赶到现场,将那名偷车的长发男子带回派出所。8、证人唐某和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21日中午11时左右,其与朋友周立齐从招待所退房出来,商量出去转转,去“找车”,周立齐骑着摩托车带其在南宁市到处转。到了下午4点,二人来到昆仑大道的大乌村,停车在大乌村后门,周立齐给其一把小钢钎,其把小钢钎插在腰间。进入大乌村后,二人来到一栋楼房的一楼,周立齐用一张薄片打开房门。二人进入房间后发现一部很新的黑色电动车,周立齐偷车后,其在外望风,周立齐推车出来往左边过道走。这时,其听见一个女子大喊:“为什么偷我的车?”其望过去,看见二楼窗口一个女子看下来,二人知道被人发现,就开始往外走。走了一会,其回头看见周立齐的衣服被一个男子抓住,其马上去帮忙,并把小钢钎拿出来指着该男子,那个男子松开手就返回楼房了。其与周立齐马上往外跑,跑到大乌村外面的公路边时,看见有两个男子紧追,周立齐就跟其说:“要打就打哦!”其就与周立齐调头与追来的两名男子发生打斗。后来其与周立齐都被放倒,周立齐爬起来跑了,其被群众抓了。其作案使用的小钢钎在被追赶过程中随手丢弃了,其被抓住后才看到一个男子背后受伤,应该是车主,其并没有伤害那个男子,不清楚他的后背为什么流血,可能是被周立齐用剪刀戳伤的;9、南宁市价格认证中心南价认鉴(2014)2004号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聘请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涉案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940元,该鉴定意见已告知被告人周立齐及被害人黄金陵的事实;10、被害人黄金陵的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实被害人黄金陵能够辨认出被告人周立齐即为盗窃其电动车后被其现场抓获的平头男子的事实;11、证人唐某和的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证实其能够辨认出与其一起在南宁市兴宁区三塘镇大乌村盗窃电动车的同伙是被告人周立齐的事实;12、被告人周立齐的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证实其能够辨认出与其一起在南宁市兴宁区三塘镇大乌村盗窃电动车的同伙是唐某和的事实;13、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周立齐与同伙人唐某和的作案工具小钢钎一把未能找到的事实;14、被告人周立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4年9月份中秋节前后一天的中午,具体时间不记得了,唐某和开一部红色男装摩托车来找其叫一起去找车(意思是偷电动车)。唐某和带着液压剪和一把小钢钎、剪刀,两人一起来大乌村,发现有一家门口没有锁关好,虚掩着大半个门口,其就率先走进该栋楼的一楼,看见大厅有两部电动车,其就决定偷较新的黑色龟车,其用剪刀剪断电动车的电源,该车没有锁车头锁和大锁,于是就把电动车推到房门外面,刚推到离开大门两三米,就听到楼上有人喊:“你怎么偷我车啊”,见被发现了其就把车停好,然后朝后门小跑,但是马上被三个男子拦了下来,其被其中一人抓住左肩的衣服,就对那人说:“你干嘛”。唐某和见其被抓住后就掏出他放在口袋的小钢钎对着那个人说:“你放不放手”威胁那三个人,那三个人害怕就放开抓住其的衣服,当时他们手上没有拿什么物品,可能害怕唐某和伤到自己。后来其和唐某和跑到差不多到后门的大门口时,发现后面有十几个人拿着铁棍追到我们后面了,唐某和手拿着钢钎,腹部的皮带又插着液压剪跑不快,被后面的人抓住,可是唐某和还是挣扎甩开那那些人与我跑到大门外面时,唐某和被摁倒在地。其当时也摔倒在地,但其马上爬起来朝昆仑大道逃跑,由于当时车很多,那些人就停在马路边没有追来,其就跑到对面菜市那边搭摩的走了。
另有综合证据:1、被告人周立齐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周立齐于2015年10月19日凌晨1时许,在南宁市万秀村一队的东方药业花药店对面被公安机关抓获的事实;2、被告人周立齐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周立齐的真实身份及年龄以及犯罪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的事实;3、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周立齐2007年6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广西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07年12月24日刑满释放;2012年10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12月5日刑满释放;2015年1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6月16日刑满释放。上述证据经法庭质证,来源客观、真实、合法,并能证实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立齐、古仁德、李明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立齐、古仁德、李明锦犯盗窃罪成立。被告人周立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在盗窃行为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以暴力相威胁,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立齐犯抢劫罪成立。在起诉书指控的二起盗窃中,被告人周立齐、古仁德、李明锦都积极实施犯罪,虽分工不同,但作用相当,均为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周立齐、古仁德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周立齐、古仁德、李明锦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立齐一人犯数罪,依法予以数罪并罚。为严肃国家法律,保护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立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9日起至2020年4月1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古仁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9日起至2017年4月18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三、被告人李明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4日起至2016年11月3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四、被告人周立齐、古仁德、李明锦赔偿被害人罗俏萍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639元;赔偿被害人雷淑媛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525元;赔偿被害人兰莹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890元;赔偿被害人罗国高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822元;赔偿被害人彭淑琴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776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五、被告人周立齐、古仁德赔偿被害人叶妮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392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韦瑞东
人民陪审员: 朱卫红
人民陪审员: 黄恒派
二O一六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开霖

所谓的精神领袖周立齐,1984年出生的大小伙子,好吃懒做不打工。自2007年至今有四个盗窃前科,一个抢劫前科,共被判刑89个月。

此次判刑,精神领袖一人犯数罪,且是累犯,被数罪并罚+从重处罚,量刑四年半,真真做到了一骑绝尘、引领潮头。

一个屡次犯罪的人即将出狱,你问我怎么看。

我只想说现在的世界太有趣了,人们对有趣的追求已经到了疯狂的地步。

只要我觉得你有趣,即便你身处高墙,即使你恶贯满盈,也仍然可以获得无数陌生人热心的关注和关心,一出狱就拥有头部流量。

他在广西我在山东,隔着大半个中国。我们素未谋面,他更不是我的客户,我想了半天没想出他跟我的联系。

不过,出于礼貌我应该先恭喜他重获自由。

同时提醒广大南宁市民:看好你们的电动车!

如果有人不经过你们允许骑上走了,千万不要追赶!不要追赶!不要追赶!

领袖口袋里的小钢钎可是不认人的!

就酱。


承蒙各位抬爱,我再多说几句:周大哥如果能痛改前非好好做人,理应得到社会的接纳,他可以做各种工作,但唯独不适合做网红。

网红者,网络红人也。网红之所以成为网红,是因为在某个方面(前提是合理合法)有着独特的优势,受到肯定与推崇,从而积累起数量庞大的粉丝。

但显然他拥有的盗窃技能不能算独特优势。

至于他那几句名言名句,传播的也不是什么正能量,与我们国家的价值观并不相符。

不管他怎么做,哪怕是像高晓松那样公开反思道歉警告大家不要步自己后尘,一旦他真成为网红、赚了与其付出并不相对等的钱,就相当于在告诉社会大众(包括很多未成年人),没文化不可怕,犯罪不可怕,只要你长得吸引眼球,有个性敢说话,甚至还能蹭到历史名人热点,那就会有人捧着你,你就可以轻松赚钱。

这种价值观才是不对的,也是可怕的,真不怕教坏小朋友吗?

就算小朋友忙着做作业不知道,我们辛苦搬砖地成年人难道不会觉得不公平吗?

反正我会。法律民工已做好准备哭晕在厕所。

至于那些宣称带着几百万签约费开豪车接他出狱的网红公司,哈哈,资本不是傻子,几百万投入怎么回收?蹭热点罢了,别当真。


user avatar   liu-kai-94-14-81 网友的相关建议: 
      

会的,它之前就很火了,一样最后还是偷电瓶。

不要以为他真的会去做抖音网红,这种需要吃苦的事情,如果他愿意做早就去做了。

不要说什么打工没前途之类的。

你们算下他偷电瓶赚了多少钱,然后再算算老实上班能收入多少。

他一个单身汉多少用钱的地方?

什么叫没前途?就是懒!


user avatar   lu-xiao-sheng-44 网友的相关建议: 
      

出狱即巅峰,如果和网红经纪公司签约成功了,不说别的,这至少是整个南宁市电瓶车们能得到的最好结局,但是经纪公司的电瓶车可就遭殃咯!


大哥好 https://www.zhihu.com/video/1234993094958825472


user avatar   tao-miao-miao-70 网友的相关建议: 
      

记者:

“你已经在监狱里待了5年了,这5年可曾有什么觉悟?等到出狱之后还会眷恋监狱里的一切吗?是否还会操起自己的老本行?”

周某人:

“进去是不可能进去的,这辈子不可能再进去的,做生意又不会做,就是拍电影当网红这种东西,才能维持得了生活”

记者:

“那你觉得拍电影当网红好还是看守所好?

周某人:

“拍电影的感觉像玩耍一样,我之后一年都在拍电影,大年三十晚上我都不回去,就平时家里出点事,我就回去看看这样子,在影城里面的感觉,比家里面感觉好多了,在家里面一个人很无聊,都没有朋友,女朋友玩 ,影城里面个个都是漂亮妹妹,说话又好听,超喜欢拍电影的。”

记者:

那你对未来有什么长期打算吗?你曾经说过这辈子都不会再打工的,那以拍电影谋生,是否违背你的初心呢?

面对记者的再三追问,周某人没有给予正面回应,只见他轻轻地撩动飘逸的长发,给记者留下一句短诗,便转身离去。

仰天长啸偷车去,我辈岂是打工人

据说在周某人出狱的时候,会有一部影片上映,下面是发布的定档内容。

广西一片天,见了周某要递烟,递烟不递火,让你熄火就熄火,纹身就纹周某人,此生不做打工人。四月十八号【最后的电瓶车】震撼上映!让我们拭目以待!

除此之外在未来的日子里,周某人还会有很多电影上映,《消失的电瓶》《电瓶者联盟》《我和电瓶有个约会》《今瓶没》《电瓶风云》《最后的电瓶》《电瓶终结者》《颤抖的电瓶》《电瓶大灭绝》《电瓶队长》《车王》《我不是电瓶神》《电瓶总裁之路》。






虽然周某人超级喜欢在监狱里的感觉,但说白了他是一个好吃懒做的庸人,之所以去偷电动车还是因为穷,预计他出狱之后会有一大波传媒公司盯着他,然后开直播当网红。只有才能维持生活的样子,到时候一年挣个几十万应该轻轻松松,只要他不是个傻子,不可能会再进去了。

但是他开直播这个底线很难把握,建议他在直播里教人如何防盗,这类直播的受众群体也挺广泛,比如说抖音上这位警察叔叔(抖音id:dyatg)做的这种电动车防盗科普视频,周某人即将出狱,强烈建议广西的朋友看看哈哈哈,其实现在电动车盗窃案件还是挺多的,大家平时也应该做好防护措施。

视频来源抖音,侵删 https://www.zhihu.com/video/1234863712441782272

或者分享一些关于在监狱里的体验感悟,教导观众不要误入迷途,总而言之他的直播主题必须是昂扬向上的,不然很容易对社会产生不好的影响,而且还有可能被彻底的封杀。

最后作为一个电动车使用者,我很期待周某人能够开启自己的电瓶宇宙时代,这样大家就再也不用担心电动车被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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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恰饭的嘛…

其实之前他偷电瓶车无非是为了混一口饭吃,一个只有小学学历的人,四体不勤五谷不分,眼界不高思想不深,一无所长得过且过,看守所中的名场面就可以完美体现出,他没有树立起正确的三观,自然会把偷当谋生本领,把看守所当成第二个家。但如今,他的条件已经今非昔比了。

孙笑川为什么现在过得这么滋润,而再也不会回到工地搬砖?因为他找到了恰烂钱的方法。同样,窃格瓦拉现在出个狱就能上知乎热搜,b站鬼畜少不了他,知名度话题度拉满,就算他自己意识不到,也照样会有乐府这样的经纪人找到他,签下他,让他可以躺着,就把钱挣了。如今亚文化中的审美,也可以说是“审丑”,大家乐得见到一个充满梗的主体出现在娱乐世界中,可以迫害,可以成为取笑素材。所以,他只要不再犯罪,自然钱从天上来,想想当初大力哥,碰毒品外加持械抢劫,饱经沧桑出来之后,不也可以正能量起来,活得舒服一点吗?虽然不一定像孙笑川能挣全中国人民所有的钱,但有个比看守所更温暖的家,不成问题。毕竟,药水哥都开劳斯莱斯了,周某再不济,还用得着偷电瓶吗……


user avatar   tian-yuan-nan-quan-51 网友的相关建议: 
      

我刚看到一个说发动互联网公司不要攒这样的流量的正能量回答,不禁觉得菊花一紧,觉得有必要出来说两句。

窃格瓦拉的流量不同于普通的流量。

不是你互联网公司不捧,他就不会火,或者说他本来就不是被捧火的。

大家关注他,不是因为谁要去学习如何偷电瓶车,如何走上犯罪的道路,而是他那段看似三观不正,强词夺理的语录,恰恰击中了活在内卷社会的996年轻人内心。

他成为了一种精神象征,象征着年轻人内心对于这种内卷社会的不满和怨愤,也成为了释放这种怨怼的一个发泄口。

窃格瓦拉只是在合适的时间,合适的地点成恰好成为了这种精神偶像,让所有对“打工”感到前途渺茫的人聊以自慰的对象,这在社会不断内卷压抑的发展里是一个必然,没有窃格瓦拉,也会有盗格瓦拉替代这个地位。

所以他的流量不是你不捧,他就没了,压抑的社会氛围,高昂的生活成本,内卷的发展模式,会不断的促使年轻人去追求这样的精神反抗。

这种模式一天不结束,即使周某齐死刑立即执行,年轻人也会迅速寻找下一个精神领袖。


附一首《电瓶行》,预祝这位老哥走向新生活吧。

《电瓶行》

南宁监狱夜送客,木棉花开春瑟瑟

主人下车客在前,欲踩油门未通电

拉风不成惨将别,别时茫茫天浸月

忽闻狱中电瓶声,主人忘归客不发

寻声暗访偷车贼,弯月眼睛柳叶眉

移车相近邀相见,想借电瓶通上电

千呼万唤始出来,犹抱电瓶半遮面

转拨闸把三两声,未开电机先引擎

轰隆掩抑声声思,似诉平生不得志

低眉信手细细盘,说尽心中无限事

轻砸慢拧抹复撬,初为爱玛后飞鸟

前轮嘈嘈如急雨,后轮切切如私语

嘈嘈切切错杂弹,大锁小锁落铁盘

锦湖轮胎昆润滑,雅迪牌子蝙蝠侠。

……

沉吟放瓶电车中,整顿衣裳起敛容

自言本在南宁里,家在看守所里住

十三出来偷电瓶,名属监狱第一部

案底曾教民警服,名言每被网友慕

媒体记者争相熟,一句打工不知数

让做生意又不会,进看守所似回屋

今年偷车复明年,维持生活保风度

看守所里混等死,里面老哥人才库

家无女票朋友稀,偶然出事才回顾

说话好听又在理,淡忘真名周某齐

上次偷车一六年,出狱采访名言传

回看南宁丢车事,窃格瓦拉威名远

……

我丢电瓶已叹息,又闻此语重唧唧

同是天涯佛系人,相逢何必曾相识

我从前年漂帝京,租屋住于九环城

九环地僻无交通,终岁不闻地铁声

岂无公交与面的?拥挤晕车难为行

今夜电瓶装车里,如得赤兔上引擎

莫辞暂聊三两语,为君翻作电车行

感我此言良久立,重提打工做生意

凄凄不似向前声,满座重闻皆掩泣

座中泣下谁最多?电瓶车主裤裆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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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从另一个角度来说一下。周某已经是第四次出狱了,这意味着周某已经接受过四次国家的监狱改造了,还有多次的警方批评教育和拘留。周某如今在网络上的知名度(虽说不是正面的)不小,如果出狱后短时间内再次犯案,国家的监狱改造成效将不可避免地被大范围讨论甚至被广泛质疑,若是更进一步的话,节奏可能会被带往周某在当地社会上为何不能做守法公民的方向上,橘生淮北的道理大家都懂,这是国家绝对不想看到的。如今世界疫情愈演愈烈,国内的就业形势很严峻,国家显然更希望树立一个好的周某。我认为周某出狱后应该不会再次入狱了,当地政府很可能会加强对他的监管并给予一定的引导帮助。

一点拙见,不喜勿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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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周某这种单纯为了生计行窃,而非罪大恶极的小偷,能引上正道去当网红,无论对他自己还是社会都是好事。

周某出狱代表他已经赎罪完成,是清白之身。

当前中国,罪犯出狱之后都会面临极大的道德、生存社会问题。

周某当网红,不仅仅可以让其他刚出狱的罪犯看到更多希望,避免走上旧路。也可以让那些因为生计而正在犯罪的人,看到人生的更多可能。

当然,周某当网红,必须得是正能量的信息输出。

不过我相信相关部门,也不可能让平台在这种事情上乱来的。

2018年——

中国刑事罪犯总数:1428772

公安机关立案的刑事案件合计:5069242

根据立案数来看,平均一个人犯罪近4次。

公安机关立案的盗窃刑事案件:2786804

公安机关立案的诈骗刑事案件:1156351

公安机关立案的伤害刑事案件:97391

公安机关立案的抢劫刑事案件:25413

公安机关立案的强奸刑事案件:29807

公安机关立案的其他刑事案件:955482

公安机关立案的杀人刑事案件:7525

盗窃案占据大部分比重,诈骗案仅居其次,两者合计比重则高达总案件的近80%。

如果低层人的赚钱渠道更多,这类金钱财物类犯罪,必然也会同比降低。虽然社会上总是存在好吃懒做的人,但减少贫富差距,社会结构最佳的优化,犯罪率自然会降低

周某如果当网红,引导得当,应该会有正面的作用。

中国法治事业任重道远。

除此之外,先富起来的人,不要忘了带后富。

好吃懒做之人的仇富心里,远远比不上那种努力过而依旧看不到希望的人。如果社会阶层固化,后者会越来越多。

“官逼民反”这个词,完全可以延伸到社会的各个层面。

人性善恶论,恐怕荀子更接近真相。

但真相往往并不是大家喜闻乐见的,所以,后世人选择了孟子。

无论你信不信,我们每个人都有犯罪的潜质。

这句话并不是对犯罪者开脱,而是要站在这个角度去看待,如何降低社会犯罪率的事情。当然,大家也可以在心里想一想,自己的犯罪底线是什么?

当然,在思考这个问题之前,你也得弄清楚:定罪是根据国家机器制定的法律,而国家机器并不总是在合理的运转,历史已经给了我们太多的教训。


《窃·格瓦拉传》:

窃·格瓦拉者,广西南宁人也。原名周立齐,号阿三,新华三十五年生人。

初窃时,年二十三,下狱九月,实六月见释。复窃之,年二十八,罚一年六月,一年两月得放。后再窃,年三十,判以八月,五月而归。终又窃,年三十一,拘而见讯,箴言频出,时人惊异焉。声名迅起于戒赌,又得鬼畜,遂闻名于网络,终成领袖。

窃·格瓦拉少举小学,身无长技,志存自由,以窃维生。新华六十六年,八月,携友古、李赴三塘,见电驴而起意,窃以数五,值万金。拘而审之,循得他案。初,新华六十五年,九月,窃·格瓦拉共唐生窃于大乌,发见欲亡。无果,唐生持钢钎以胁之,得逸。及村后,复见围之,遂暴起,致人骨伤。昔盗劫并罪,判三年六月,罚五千金。今又窃之,是判一年六月,罚五千金。数罪并罚,合以四年六月。新华七十一年,四月,可见释也。

窃·格瓦拉曰:

佣也不为佣也,此生不为佣也。货殖无能,唯以窃物,方得维生之状也。

入所似归家之貌也。余终年归一,非因大年夜而废之,是以家中有故方见归之状也。所内之况何如?美之甚矣。家中独处,无聊甚,无友顽之,无女乐之。入所比比皆人才,言语动人,余甚爱之。

网史氏曰:

伟哉!窃·格瓦拉,举自由之帜,斗资本之恶也!

窃·格瓦拉生之为无产,无有所一,唯肩穿枷锁。何以为佣?佣以为何?资本之万恶也,岂任由剥削呼?窃·格瓦拉振臂一呼,网民云集回应,黔首警醒。芸芸何故为佣也?何故助长资本之恶也?站立哉!站立哉!岂能跪于资本乎?吾辈不为佣,资本终亡也。

斯果无货殖之能乎?是不为也,非不能也!是以资本卑鄙,不与合污,无食亲朋血肉也。资媒朋比为奸,是故明哲自保,嘲以货殖无能。复又窃以战资本,勇为先驱。为掩媒体耳目,遂辩以维生之故也。

窃天,窃地,窃之资本无穷尽。窃·格瓦拉,真猛士也。

何云无友无女?斯向资本之控诉也,资本夺我地,资本夺我友,资本夺我妻。窃·格瓦拉志存高远:天下共朋友,人人皆有妻。

其志坚若磐石,终年不废弛,其心澹泊明净,视所如归。何以爱所?是以家中无友人,所中尽高朋。革命之谊,道阻且长。人间九九六,天下皆吸血。是所,革命之本,人间唯一乐土也。

四月,窃·格瓦拉回归月,借新冠之火,革命瀛寰。

战!战!战!颤抖呼!资本帝国。

仅供娱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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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不可信,还有个原因,有关调查是什么调查?是哪个专业机构还是部门发布的?

数据来源有什么论文支持不?

—————————————————————————

评论设置了已关注才能评论。

我自己确诊过,所以不相信这个数据。

作为一个十大几年的老病号,来回复发,我已经过了有人为我发声就高兴的年代了。

因为他的目的未必是帮我,结果更是未必对我有益。

很多人说好多没去看过,那这9000万数据是咋来的。如果按照某个比例,这个数字岂不是应该更大?

我认识我们好几个医院的心理科大夫,门庭冷落,如果像这数据统计的,岂不是每天应该门庭若市?

我从来没有那种自己抑郁,全世界都有问题的观点。

有抑郁症治疗就好了。没必要总是呼吁和夸大。

————————————————————————

觉得数据有问题,我们单位大概有一千多人,我几乎都认识的。加上社会交往,加入了几个心理咨询的圈子,我身边确诊的人数不足五人。

我所在的四线城市,大概有四百多万人。但身边接触到的抑郁症患者很少。在心理学圈子里已经包含了很多有点问题,有的确诊,有的没有确诊的人。所以不知道这个数据是怎么来的。

按照统计,十几分之一的抑郁症。。。这个就很神奇。。。感觉有点哗众取宠。。。。这个周刊,你是认真的么?

因为这个数据感觉明显失真,所以也不知道该说啥。

不过抑郁症的诊断总觉得还是比较随意的,国内的心理学圈子也比较杂乱。之前有一次坐网约车,司机正好是我们这医院心理科的大夫,聊了一会儿,嗯,挺不专业的,开车的过程中,和媳妇吵了一路。。。。

倒不是因为他的斜杠职业,而是确实感觉不对路。

总体几年求医的经历,感觉除了精神病院没去过,其他的感觉都就那么回事。当然这方面和我所在的地区医疗水平有关。。


user avatar   cao-ling-er-36 网友的相关建议: 
      

二十年前看舰船知识,介绍国外军舰各种高大上,介绍国内翻来覆去的112、113、167,还有四艘破现代,实在是找不到其他可以撑门面的军舰了。

说多了都是泪,真的不容易啊。

当年6000吨就是神州第一舰,如今4万吨小平顶下水竟然可以悄无声息,想都不敢想。

海军的发展真的太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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