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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江西上饶 10 岁男生在教室内被女同学家长刺死并抛尸楼道」事件? 第1页

  

user avatar   Orzhui 网友的相关建议: 
      

忽然想到去年那则因为乘客袭击公交车司机,车辆坠河导致一车人身亡的新闻。以前因为口角暴打公交车司机的新闻也很多,但是没有足够的社会压力,司法机关普遍不作为。那件事后,全社会对开始重视,今年有很多人因此以妨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刑。

这对受害者父母应该四十左右了,如果之前没有二胎,估计人生都昏暗了。报应有点惨痛,他们本来有机会不让事情滑落到这一步,可惜他们始终放纵自己孩子的行为,直到最后一刻。

多希望协商和必要的惩罚制度可以解决很多社会矛盾,预防更大的悲剧,但是没有悲剧的流血事件,似乎很多人、很多机构总是不会明白这个道理。希望这起因校园凌霸事件造成的悲剧,能引起家长、学校、社会和司法机关的重视吧。

我个人非常不希望女孩的父亲被判死刑,这不符合我的自然正义观。从现在警方通报看,点明男生长期猥亵女生,且其家长不作为,所以估计结果也不会判死刑。

最后,愿每个孩子尊重他人,愿每个孩子开心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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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是占理的事,可惜没解决好。遇见这种问题,应该先给校方施压,不要找直接负责人(班主任),那是没用的,就去找最高领导(校长),直接谈诉求,不满意不走,校长一句话,胜过家长一百句,校长装糊涂,就找教育局。牢记,找人一定要往上找,让上边的人说话,而不是你去说话。我有次去体检,医生说三天后取报告,我说有急用,他爱搭不理;我上楼找领导,经过简单一讲,十分钟,报告,免费停车票,都送来了,还亲自陪我上了电梯,让我多多谅解。生活中这种例子,不胜累举。解决问题最有效的办法就是自己出面,切记不要等,不要靠。

如不行,再给对方父母施压,但也别找父母,而是找父母的领导,去时带上面包和水,甭管心里怎么打算,面上的态势做足,扮也要扮出一副打持久战的样子。就如电影《我不是潘金莲》,人一执着,没人不怕。(如果领导三五句话就把你打发走了,那你的问题一辈子别想解决。)

如果问题依然解决不了,动手也不该直接去要命。大人打小孩,揪住衣服往背后打,真忍不住想打头,也要往有头发的地方打。打架如打仗,提升伤敌的同时,还是要减少自损。就以现在杭州处罚力度;脸上打一拳,或扇一巴掌,起码赔一万,要是牙打掉了,十万都有。但你往头顶和后背打,可能就是五百或批评教育。我和球友都遇到过恶心人,他火大,两拳上去,那人牙断了两颗,多方调解,赔了十万过关。我遇见的是碰瓷惯犯,我双手都打肿了,最后五百。如果被打者从此长进,也算他的造化;如果变本加厉,再用其它方式不迟。打成轻微伤能解决的问题,就没必要打成轻伤和重伤;轻微伤出钱大家和解,没有刑事责任,但轻伤就不一定了。如果打脸,牙齿掉一枚就是轻微伤,两枚就是轻伤。但打躯干,特别是后背,只要没创口,15cm以上软组织挫伤才是轻微伤。这个要求,赤手打,还真不太好打出来。

有可能的情况下,还是应该走下上述程序。好人不怕事,但也不惹事。对成年人来说,怒发冲冠是选项,但绝对是最后选项。因为自己吃亏。


user avatar   jeejee 网友的相关建议: 
      

新闻越早,就越要飞一会儿在再看,因为第一波信息流往往求快,基本都是不怎么作数的传来言辞。

在没有公检法的可信调查通报前,各位答主就此定论还为时尚早。

当然,不只是知乎,全网都在为女孩父亲的行为叫好,俨然就确信了这是一位反抗校园暴力的义士。顶多觉得他行为偏激,反正被害孩子死不足惜,反倒是折了他自己和女孩的童年,怪可惜的。

可是,这种评价只是建立在新闻初步报道的基础上,连基本事实都还并未明朗。

如果这时不求甚解,就急着叫好,并把想象力共情越迁到校园暴力这一层大谈特谈,你我可能会重蹈“瑞安小学生被杀案”的覆辙。


去年,瑞安隆山小学一个9岁男孩被女同学父亲在校拖至厕所乱刀砍杀。凶手杀人后不仅不离开,还点烟坐等警察。

后网络上也有一张截图疯传,说是因为男孩欺负女孩还弄瞎了她眼睛才招致家长报复。

网上随即有一部分人开始了对死者及其家属的大肆讨伐,称“熊孩子死得好”、“一个父亲的责任”等,甚至凶手坐等警察的做法都成了勇于承担责任的真男人风范。

然而,经警方和检察院调查确认,两个孩子之间平时没多少接触,女孩的伤情也仅是眼部疼痛,未就医,正常上学。


可谣言并未就此停止,为了让孩子死后得到公道,男生的父亲在殡仪馆守尸半年,从一个成功的商业精英变成了胡子拉碴的憔悴中年人,只为等一纸判决读给孩子听。

最终,在法院判决书中对此也予以了确认,两人仅仅是小摩擦。后确认,是传作业的时候打到了女同学眼睛,随后发生了矛盾。

案件审理过程中,凶手也被证实有精神分裂症,难以控制自己的情绪。但在案发时具有完全责任,最终被判死刑。

所以说,同样是在事实未明的情况下,瑞安案的父亲就被贴上过“反校园暴力复仇义士”标签。可最后才发现,他杀人的原因仅仅是不满意男生没有公开当面道歉,而是由老师主导做了班会情况说明。

他不一定就是你共情的那种人。

这就是轻信一张截图的后果,万一这是造谣,你也就参与了二次伤害。



回到这个案件,目前很多问题没有办法得到解释。

1.仅凭一张同款截图,如何在现在就确认了这不是小摩擦,而是“长期打骂和性骚扰”的校园暴力?

2.如果是校园暴力,家长前期居然只是找对方讲道理,老师才刚组织沟通?

3.既然爆料称是约好了调解被放鸽子,那势必就已经联系到了对方家长,截图只有单方面的喊话,是否对方家长还有后续沟通表态?

4.男孩家长不参加这次组织的调解,到底是根本不把这当回事恶意为之,还是因为双医务人员身份难以抽身?


当然了,如果这些截图最后查证属实,也需要弄清楚这些问题:

1.女孩家长称是开学以来就欺负孩子、自己曾经给男孩讲道理,那么前期老师有无尽到监管和对接责任?

2.如果真的是一时恼火就冲到了教室当众行凶,这种远不符正常人控制力的作为,是否也预示了这位父亲有存在精神问题的可能?

3.既然初衷是来沟通的,如果刀不是后买,怎么会随身预备带刀?


最后,我希望大家对于当今尿性颇通的媒体们产出的新闻时时保持谨慎,特别是那种一眼就引导你情绪又拿不出足够佐证的,就让新闻先飞一会儿。

不要让别人洞悉你的思维,控制你的情绪,来成全自己的流量,伤人还没有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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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运营方的本质是物业公司,

想各种办法吸引人流过来,接着招商,目的是收取租金,然后涨租金。



所以这个问题的本质,是来福士想要吸引的大批顾客群体,他们是不是在意棒棒入内。

如果他们其实希望棒棒不入内,那么来福士不过是个手套防火墙而已,抵挡了来自网络和外界的骂名。

如果他们反对禁止棒棒不入内,那么就算没有这个报道一段时间后来福士自己也会被用脚投票的顾客教做人。

商场是否以为棒棒影响了形象不重要,最终用户怎么想的才重要,想想谁掏钱?



所以,到底是顾客有这样的需求而商场才这么去干?还是商场自以为是的猜测了顾客的需求呢?这只有顾客自己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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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努力工作,年收入突破百万。我楼下小卖部老板眼红了。

他说他每天7点开店,晚上10点关店,工作时间比我长,收入却比我低,这不公平。为此,他甚至发展出了一套小卖部老板人权理论,要求将卖给我的可乐从一瓶2块钱涨到100块钱。

他说之前他受太多委屈了,等他觉得委屈弥补回来了,他会把价钱降到一瓶4块钱的。但想像原来一样2块钱一瓶那是永远不可能的。

我默默想了一下,走多一百米,用2块钱在另一家店买了一瓶可乐。

这件事被小卖部老板知道了,他生气了,他跑去骂另一家小卖部老板,骂他不尊重小卖部老板人权理论,并且在我家楼下贴大字报隐晦地骂我。

你说我为啥讨厌他?

我不只讨厌他,我甚至想报警呢。可惜警察说这事他们管不了。

……

这件事还有后续。

后来,小卖部老板人权组织找到了我,跟我说我楼下的小卖部老板的小卖部老板人权理论不是正宗的,他们才是正宗的。

我说,那你们的是怎么样的?

他们说,我们卖3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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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了一会儿工夫才想明白题主在问什么。

对于攀岩运动来说,超过90度的倒攀确实不好处理,但攀岩和攻城又是两码事。如果有人精通攀岩,那么放在历史上的攻防战里,他的活动方式应该是潜入,不是作为普通士兵参加强攻。假如我们把城墙修成超过90度角的悬崖,那么首先要考虑的问题是——

会塌。

好,我们按住牛爵爷的棺材盖子,硬把城墙砌成超过90度的斜坡,增加攀爬难度这个设定在实战当中也未必有看上去那么美,因为:

对面是要搭梯子的

用倒攀增加攀爬难度的意义不大,最大的用处是消除城下死角,人站在城头就可以对城脚的目标进行垂直打击,不过这样的功能显然不用大费周章把整座城都建成那么大的角度,只要让城头外飘就可以了,叫做突廊:

这个结构,在中国宋代的城墙上曾经昙花一现,详情大致可以参考骑砍火与剑里俄国城头常见的带棚回廊。明代技术退步又消失了,所以明末开封之战时,守城的明军不得不重新发明这个技术,造型也变成临时搭建、简单伸出城外的栈道类建筑,但是不知道什么原因,完全没有被推广,所以我们现在看到的古城墙无一例外都没有这个构造。


@二不尚书范景文 主张,悬空突廊构造并非宋人专属,学术问题大可商榷,毕竟我读书少,但声称我对他剽窃或者斗兽棋就不知从何而来。可以肯定的是,在明朝末年的开封,这种技术属于有需求但尚未被采用的状态,否则张坚的悬楼不会被当成发明创造,也不会在城头大量搭建。

针对城头遭到火力压制以及城脚死角问题,戚继光发明了悬眼这一工事,在长城上的实际运用如下:

城垛下面的四条沟槽就是

不过这个结构并非处处都有。

开封
西安

西安城墙建于明初,当然是没有的,但清代建造的开封城墙也光溜溜的就不太好理解,考虑到开封城墙曾经被大规模修复,图中也明显有上下异色的现象,无法考证原先是否存在过悬眼。

沈阳城墙,悬眼清晰可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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