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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卖肉夹馍商户因「潼关」两个字被告?此事与逍遥镇胡辣汤是否有相同性质?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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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么看来沙县政府真是有远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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潼关肉夹馍协会的做法,即便表面上有法律依据,但实质上已经违背了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初心,有滥用诉权、恶意诉讼之嫌。

带有地方特色、具有一定工艺标准和质量要求的的美食,的确需要一定程度的保护。

我的祖籍在山东禹城,试想这个场景:我和乡里乡亲研制出了一个独门秘方,十八味香料,配上本地散养的土鸡,用五种木材组合烟熏注入灵魂,洪七公吃了都要教降龙十八掌那种,成为了远近闻名的「禹城熏鸡」,和德州扒鸡都有得一比。谁曾想,别人拿工业化饲养的速生肉鸡,配上点超市买的五香粉,用电烤箱加上烟熏味的食用香精糊弄事,也叫禹城熏鸡。别人一吃,嗨,就这,下次不买了,也不会专门为了这一口跑一趟,这就砸了当地美食的招牌,伤害了各地发扬特色文化的积极性,也对于本土美食的传承人造成伤害。

所以,有了集体商标制度,我和乡里乡亲可以成立一个禹城熏鸡协会,规范熏鸡工艺,监督市面上此类产品的质量。

但前提是,我们得有这个能力。

根据《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申请注册的,应当附送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并应当详细说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以表明其具有监督使用该地理标志商品的特定品质的能力。」

然而,事件中所谓「潼关肉夹馍协会」注册资本仅五万元,成立仅五年,在各大搜索引擎,都难以找到该协会对于制定产品标准、监督产品品质起到了哪些促进作用,光看到 211 起商标诉讼,协会到底能不能承担起应有的责任,要打一个很大的问号。

我在搜索的时候,选择只显示 2021 年 8 月 1 日前的结果,几乎一无所得,这家协会在因为多起诉讼引发争议前,可以说处于隐身的状态。

如果真的是为了弘扬地方美食文化,那可以借鉴扬州炒饭的做法。虽然扬州市烹饪协会在 2010 年拿下了「扬州炒饭」集体商标,但明确表示,这一商标对外并不具有排他性或垄断性,其他餐饮商家仍可制作、销售扬州炒饭。得到协会认可,是扬州炒饭的加分项,而不是销售扬州炒饭所必需的条件。

说到底,还是要正确认识集体商标的意义:应当是为了更好地开发利用地方文化资源,统一标准,提升品质,不是为了帮助一小撮人敛财收保护费。

还有一个值得深究的问题:根据《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还应当附送管辖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这就说明,潼关肉夹馍商标能注册下来,背后有着政府的支持。

凭啥我不能拉个草台班子,凭七舅姥爷的关系,注册一堆「老荔湾布拉肠」、「老潮州牛肉火锅」之类的商标四处碰瓷?为何一个注册资本仅五万元,除了四处起诉之外没有存在感的协会,能得到当地政府撑腰?背后还有哪些利益关系?这都需要调查,应当引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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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就和大家聊聊这个商标维权哪些地方是错的。

一、高额索赔是对商标权的滥用

根据商标局网站,潼关肉夹馍协会取得了“潼关肉夹馍”的集体商标,所以他们的维权法律依据是我国《商标法》的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集体商标也是注册商标的一种。所以潼关肉夹馍协会作为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有权要求未经授权使用商标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但有权维权不代表可以漫天要价,这种集体商标的维权,停止使用相应的商标才是主要目的,而借机推广授权虽然也可以,但对于肉夹馍小店,近10万元的授权费用显然较难承受, 3到5万元的索赔对于薄利的肉夹馍小店也很不合理。

目前很多案件已经进入了司法审判阶段,根据我的经验,法院肯定会出于保障民生的角度来审查此类案件,不会认定这种断绝小店生计的维权索赔。所以,如果案件最终判决,鉴于商标已经注册,法院会判停止使用,但对于赔偿,只会支持较低的合理维权费用,另外再加一个象征性的比较低的赔偿。

是不是潼关肉夹馍协会所有的案件都不能做高额索赔?我认为如果发生了一些对于品牌有重大伤害的事件,比如未经授权的潼关肉夹馍店发生了食品安全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那潼关肉夹馍协会作为商标权人确实可以高额索赔。

二、潼关地方政府是解决此事的关键

虽然是市场经济时代,但带地名的集体商标并不完全是市场化的,根据原工商总局颁布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和管理办法》[i]规定: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还应当附送管辖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所以潼关肉夹馍协会的商标申请,肯定是拿到当地政府的批文才会获得商标注册的,当地政府既然出了批文让潼关肉夹馍协会注册了商标,对其不适当的维权方式当然也应该负有监管的义务。解铃还须系铃人,此事的发生应该和当地政府的默许有关,解决最终也要看当地政府发现问题后有没有意愿对商标权人进行约束。

三、2014年4月前就使用潼关肉夹馍名称的店可以继续使用

新闻报道中称,有的被起诉的店已经使用“潼关肉夹馍”名字长达三十余年,店主认为起诉“吃相很难看”。其实店主的说法是有法律依据的,《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

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潼关肉夹馍的商标申请时间是2014年4月14日,根据商标法的这条规定,在此日期之前开始使用潼关肉夹馍的店家都是可以继续使用的,虽然法条要求对商标使用要有一定影响,但这种小店能开很多年,在开设地周边内有一定影响我觉得法官也不会对此予以否认,本身就是升斗小民的生意,难道真的还要举证高额广告费、巨大销量以及荣誉奖项吗?

最近连续出现的逍遥镇胡辣汤商标维权、潼关肉夹馍商标维权的案件显示了部分商标权人对于带地理标志的商标的意义缺乏正确的认识,笔者判断,不排除国家商标局和其上级市场监管总局近期会出台指引性文件,对商标权人合理维权加以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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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潼关肉夹馍”事实上是恶意利用集体证明商标方式对地理标志产品的过度保护引发的维权闹剧。

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比如阿克苏的苹果,在别的地方种植的苹果由于气候、土壤等条件差异,就达不到阿克苏苹果口感。还有传说中只有茅台镇才能酿出的“茅台酒”,离了小镇,即使完美复刻全套原料、设备、工艺,总是会不对味。

创造地理标志集体证明商标的初衷,是为知名度较高的特殊商品或服务提供产地来源和商品质量上的背书,防止被其他不明来源的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商品冒充,损害该类产品的信誉。一言以蔽之,是为了推广当地特色产品。

细分来说,其实包括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注册的主体必须来自该地理标志标识的地区,“潼关肉夹馍”就是其中代表。而证明商标的注册人需要证明有监督该类产品质量的能力,常喝茶的朋友知道有款名茶叫做“古丈毛尖”,就是其中典型。

申请地理标志集体证明商标的主体,一般是各类协会。由这些协会制定专门的商标使用管理规则,提出了对使用该商标的产品的产地、原料、配方和制作工艺以及最终品质的要求等要求和限制。

比如肉夹馍协会此时此刻正在做的事情就是集体商标的常用限制,要求必须加入该协会成为会员才能继续使用该商标,否则就可能构成侵权。这种强行“收编”的行为事实上是剥夺其他“潼关肉夹馍"使用者的经营自由。也让不少协会动了歪心思,开始设立高额会费的门槛,在全国各地”维权“,让这一保护优质地方特色产品的好制度生生变成了“收保护费”的敛财之道。是不是已经违背了这一制度设计的初衷了呢?变成了新的恶龙?

但也不是说这些被起诉的商家不能还手。

对于潼关区域外的商家,可以考虑在先使用抗辩。“潼关肉夹馍”是2015年才注册,能证明此前已经使用的自然不必改。也可以主张只是用作产地标记,而非攀附该地理标志的名气。

而地理位置在潼关区域内的商家,更可以直接正当使用该商标。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有规定地理标志商标的合理使用

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

但这里的该地理标志条件在司法实践中常认定是包含商品产地要求的,如果既不是该协会会员,也不是在产地制造,是很难论证符合条件。

从保护目的上说,肉夹馍、胡辣汤不同于此前胜诉的苹果、辣椒等普通的农产品对产地的苛刻要求,保证需要二次加工原材料的食品质量的必备条件是制作工艺而不是产地,如果一家未加入任何协会的商家,其制作工艺、成品质量完全符合商标管理规则的要求。无损于该类产品的名气,未造成公众的误解,即使未办理使用手续,是不是也应当构成正当使用?这个漏洞是不是也应该填补一下?

而且注册此类地理标志商标,必须通过当地政府的审批,请问当地政府面对协会如此张牙舞爪地维权,会如何应对?难道这也是为了推广当地特色产品吗?

商家面对精通商标侵权、武装到牙齿的各类协会的咄咄逼人,如果没有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恐怕是难以招架,只能乖乖赔钱息事宁人。

这些商家别轻易服软,也别硬抗,找专业律师帮忙才是正道。

“逍遥镇”胡辣汤则可能是普通商标,其注册人并不能据此收取所谓的“会费”。


user avatar   tian-yan-cha-40 网友的相关建议: 
      

不是因为“潼关”被告,而是因为“潼关肉夹馍”这5个字被告,这次出来维权的潼关肉夹馍协会,总共就注册成功了“潼关肉夹馍”这一个商标…

靠着这一个商标,潼关肉夹馍协会简直是要“打遍天下无敌手”的节奏0-0

目前潼关肉夹馍协会共有211起开庭公告。主要案由中排名第一的就是“侵害商标权纠纷”,排名第二的是“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在法律诉讼一栏,天眼妹还注意到有些案件已经撤诉了,案由几乎也都是“侵害商标权纠纷”,不会这些案件里被告的商家都赔了钱吧?

之前潼关肉夹馍协会还曾因“老潼关”注册商标未成功起诉了国家知识产权局,8过后来被驳回了。

除此之外,2020年的时候,这个协会还作为第三人也被卷入到一起“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的案件中,天眼妹注意到,这起案件中的原告——西安文味先知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最后败诉了。

然后……天眼妹出于好奇点进了这家西安文味先知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居然发现他们的商标也是“多种多样”,不仅有“老潼关”,还有老潼关凉皮、左左香老潼关、关中老潼关、关西老潼关、关北老潼关、关南老潼关…

呼~还好~还好,这家公司没有什么太多的商标权纠纷…(来自潼关ptsd的天眼妹的担忧)

话说天眼妹以前只见过靠抢注商标赚钱的,没想到商标还能用来这么“碰瓷”…万一哪天冒出来个馒头协会、米饭协会,那天眼妹岂不是连饭都没得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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潼关肉夹馍这个事儿,这么搞下去,长远来看,其实还是协会方面,或者说是潼关肉夹馍这个品牌本身损失最大。

其实不用往回追溯太久,就退回到十几年前,全国出了陕西,就基本没多少地方的人知道潼关肉夹馍了,甚至陕西的一些地方,也有不少人不知道潼关肉夹馍。

因为那时候肉夹馍在全国很多人都知道,如果了解的再深一点,最多也是知道白吉饼夹腊汁肉或者白吉馍,潼关肉夹馍这个名声根本就没传出去。

我印象中,在九十年代就有卖酥皮的肉夹馍了,但很少有人说这是潼关肉夹馍。

潼关肉夹馍开始被广泛传播就是最近这十年的事情,基本逻辑也跟沙县小吃差不多,是靠很多想要谋生的人去潼关学习相关手艺,然后又出去开,出去开店的人又教给别人,就这么一个传一个地给带开了。

现在协会非但不提供一些帮助,还要从这些挣点辛苦钱的人身上捞一把,那最后的结果就是大家对潼关肉夹馍这几个字避之不及,纷纷改用其他的字眼,长久之后的结果很可能就是,人们就不再知道潼关肉夹馍了。


user avatar   wang-tian-tian-91-22 网友的相关建议: 
      

对河南人民来说,这是一个非常不好的消息。

前有胡辣汤协会拱门 , 后有潼关肉夹馍协会依样画葫芦。

因为一个河南人的日常可能是逍遥镇胡辣汤 洛阳牛肉汤 四厂烩面 潼关肉夹馍 灵宝肉夹馍 老北京炸酱面 郏县豆腐菜 郏县饸络面 信阳小馆子。

如果将来一个一个的协会都这样维权,这还得了。以后不说看到逍遥胡辣汤,就是看见三门峡肉夹馍。

理解作为一个区域著名产品标识,地方应该是予以保护和支持,但是协会这种拉郎配的保护形式,反而不利于产品的推广和出圈。

早几十年没有出现,现在要求交这个会费,这种行为,个人感觉并不是一个特别好的行为,而且商标的保护,我觉得应该是限于一个合理的范围之内,有的东西它本来就是一个广泛实用的东西,比如老北京 怎么能够限制它的合理使用呢。

这点来看,还是沙县小吃高啊


user avatar   yi-suo-yan-yu-55-15 网友的相关建议: 
      

这个行为,纯粹就是为了钱。

不过话说回来,这个原产地的标识,随便就可以拿来用,似乎也不合适。

突然就想起了,农夫山泉的福岛白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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赚钱嘛,生意,不寒碜。

商标法里明确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分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所以像金华火腿,兰州牛肉面,重庆鸡公煲(虽然是人名),北京烤鸭,青岛啤酒等,你注册不了单独的地名,例如注册兰州,去告兰州牛肉面,肯定注册不了。

地名加品名是地理标志核心内容。

那么像新闻中,潼关为什么可以呢?

好像有小伙伴们找到了财富密码,把县以下的地名注册商标,岂不是可以发财了?

没这么简单地理商标具体使用人必须是来自该地理标示地区的生产经营者,还得经过当地审批。

像这个协会,就是本地为主,有地理优势。

不是谁都可以随意注册,也不是谁想注册就能注册,不过都有办法去注册罢了。

例如很多长寿村,都可以抓紧时间普通注册多个分类商标。

嗯,我正在想,咱这边的温汤镇,我是不是考虑去注册几个商标试试。

潼关肉夹馍协会,就告别人带了潼关。

我要是注册了潼关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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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棍产业化的必然结果,

只要判例开一个头,

好日子还在后头呢,

迟早做生意的成本会高到普通人无法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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