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我们先来看一个2013年发生在纽约的案例。
2013年9月23日,当时的纽约总检察长Eric Schneiderman(然而此君今年被指控性虐待四名妇女而辞职)发布声明,揭开了一项长达一年的卧底司法行动“清洁草皮行动”(Operation Clean Turf)的面纱。该行动重点打击声誉管理行业的虚假评论,虚假代言等业务。依据《纽约行政法》第63(12)条和《纽约一般商业法》第349和350条,19家SEO(搜索引擎优化)公司(国内也叫做控评公司)签订了中止诉讼的保证,同意停止使用虚假评论业务,并支付了超过35万美元的罚款。
这些SEO公司是如何开展业务的呢?
调查发现,许多公司使用了隐藏身份的技术,例如在消费者评论网站上创建虚假的在线档案,并向远至菲律宾、孟加拉国和东欧的自由撰稿人支付每次1到10美元的评论费用。这些公司违反了多项反对虚假广告的州法律,并从事了非法和欺骗性的商业行为。
在这次卧底行动中,Schneiderman办公室的代表采用了钓鱼执法的手段,伪装成布鲁克林一家酸奶店的老板打电话给纽约的SEO公司请求协助打击消费者评论网站上的负面评论。 在这些电话中,这些SEO公司的代表提出要写酸奶店的假评论,并将其发布在消费者评论网站上,例如 Yelp、 Google Local 和 Citysearch.com,作为其声誉管理服务的一部分。
在线评论的价值有多大呢?报告中指出,
根据哈佛商学院2011年的研究报告估计,Yelp网站上一星级的变化影响5%到9%的整体收入,而在像 Travelocity 和 TripAdvisor 这样的旅游服务网站上,酒店的一星级的变化与11%的房价波动挂钩。
反观如今国内马蜂窝案例,不得不说对比非常之明显,马蜂窝案例的事态发展已如同步步惊心,环环相扣的魔幻电影三部曲。
魔幻电影第一部:沉默,目前我们没有看到国内相关司法机构对这类问题的任何有效介入。虚假评论对消费者利益的侵害毋庸置疑,国内的控评业务早已经形成一条规模和利益均非常可观的灰色产业链,深深植入在所有内容生产网站中,对正常市场秩序形成了巨大扭曲。然而,我们看到的是,目前国内是司法机构竟然没有任何针对此类产业的打击行动,任由这一市场不断畸形的膨胀,成为侵害消费者切身利益的毒瘤,受到虚假信息误导的消费者求助无门,只能自吞苦果,自认倒霉。我真的不期待相关司法机构能如同纽约检查机关那样开展“主动卧底”的行动,但至少也该对这类问题吱一声吧?哪怕真的就只是“吱”一声也行啊!
魔幻电影第二部:皇帝的新衣,司法机构的不作为让这种对消费者和市场秩序的侵害合理化为资本力量的合法工具,甚至进化成“皇帝的新衣”般无法碰触的存在。 @梓泉 在他的文章中提到:
9月份,乎睿数据团队
带着这份起底报告
找了国内几家知名的科技媒体
他们听说了事情很积极
但是
一听说主人公是马蜂窝
都沉默了
今天七家媒体采访了我
无一例外都问到了这个问题
“社区数据造假已经是公开的秘密了”
”你在揭发时就没有想到吗?”
媒体没有履行自己的监督责任去揭露“皇帝的新衣”,反而追问揭露“皇帝的新衣”的那个人为什么揭露一个公开的秘密。这种强烈的讽刺让我们不得不感慨,媒体的屁股到底该坐在,事实上又哪一边?
魔幻电影第三部:反杀,被揭穿“皇帝的新衣”的企业竟然反咬一口,反过来控告揭露者。 @梓泉 的文章被马蜂窝重金雇佣的律师逐字逐句的拆解,就想揪出两个字:诽谤。我很好奇,退一万步,就算真揪出来了,那些虚假评论的帐马蜂窝又准备怎么算呢?删除评论就能把自己拉过的屎不留痕迹和气味地塞回肛门里面吗?被这些虚假评论喂过屎的消费者们难道就这样擦擦嘴巴说算了就了事吗?倘若任何公司能够这样发布压倒性多数的虚假评论(根据 @梓泉 文章,占点评总字数1,744,779,058的77%)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而不受任何惩处,那消费者权益保护岂不就是一句笑话?
也许屏幕前的你和我一样,之前只把自己当做是事不关己的吃瓜看魔幻电影的群众。但倘若放下瓜四下环顾一下,我们就会立刻醒悟:自己并没有在“看”魔幻电影,而就“活”在这魔幻电影里,扮演着那些被肆意欺瞒,戏弄和剥削的路人NPC。NPC也许对抗不了操持着巨额金钱和资本武器的Boss,但至少还有一个人物对话框可以用,所以我想把这些话写下来,去支持那些敢于直面Boss的勇者,去成为那个提供给他们一点微不足道道具和弹药的路人。
而我相信,至少在知乎上,我也许并不孤单。
参考资料:
先谢 @王瑞恩 前辈邀请,
我们这一群知乎受众,就像 @梓泉 的娘家人,包括我在内几乎所有的答主都自觉站在梓泉这一边,屁股坐的很稳,但这样的答案势必会有先入为主的偏颇。
所以我尝试站在马蜂窝这一边,尽我所能演示出马蜂窝使出的《辟邪剑谱》的每一招和一式,希望不必先自宫。
《民法总则》110条,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先说一下名誉侵权,法院在认定加害人构成侵害名誉权侵权,需满足这几个条件,
马蜂窝要就乎睿数据公司(以下简称“乎睿”)、丁子荃(以下简称“梓泉”)存在加害行为、己方存在损害、加害行为与损害有因果关系、加害人存在过错进行举证。
马蜂窝非常高效提出了诉讼,在证据一块,由于时间过短,市场反应需要一定的周期,“名誉被损害的结果”应该尚未举证完毕,在庭审之前势必还会增加非常多的证据。
综合来看上述提到的四个方面,我先短小篇幅分析1、3、4,
1.对马蜂窝来讲,乎睿和梓泉的公众号“小声比比”的文章《估值175亿的旅游独角兽,是一座僵尸和水军构成的鬼城?》发出后就引起大量的围观和转发,阅读量惊人,对马蜂窝负面的评价铺天盖地,扑面而来。想必马蜂窝作为一个大财团,已经就各大网站的高流量文章、博文、帖子进行了公证,固定了“名誉被损害的结果”的证据,待开庭时,还可提供数据会有所下滑的审计报告。
3.至于因果关系,由于事件与事件之间时间过短,且马蜂窝暂无其他负面新闻,认定“因果关系”应该不是太大的问题。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主要观点是乎睿和梓泉并不仅仅是单纯的消费者点评,乎睿是有着正规的团队和“作案工具”,梓泉是一个为了博取流量的公众号运营者,这一点用来应对乎睿和梓泉意图认定自己是消费者的抗辩,
如 @倪修智 所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5条,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单纯的消费者无过错评论行为体现为“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服务后,消费者对其提供的服务进行一定的批评、评论,属于消费者的正当权利,经营者对此应当有一定限度的容忍义务。“
但乎睿属于专业的大数据分析团队,梓泉系在多个平台有着大量粉丝的大V,应当尽到比“普通消费者”更严格的谨慎评论的义务。
侵害名誉权在法庭中最主要的分歧和焦点就是:行为人是否存在加害行为,而加害行为的认定,放在本案中,也主要是看乎睿和梓泉发布公众号文章的行为是否涉嫌「侮辱」和「诽谤」,这两个是鉴别侵犯名誉权的两大标准,
「侮辱」——用侮辱的字眼评价他人的客观事实,诋毁名誉,让其蒙受耻辱。
「诽谤」——捏造事实,公开扩散。
作为马蜂窝的律师,必定要对乎睿和梓泉最早的文章《估值175亿的旅游独角兽,是一座僵尸和水军构成的鬼城?》逐字逐句予以分析,在法庭中进行展示并分析,认为该些字句,要么存在侮辱、要么存在捏造,其他文章暂不分析。
标题:估值175亿的旅游独角兽,是一座僵尸和水军构成的鬼城?
“僵尸”、“水军”、“鬼城”在马蜂窝的律师看来,这三个字眼在「侮辱」和「捏造事实」中相互徘徊,只要是一个UGC平台,势必就会存在水军,也是正当范围内的市场竞争。用“僵尸”和“水军”构成的“鬼城”来形容我马蜂窝,不仅捏造,而且侮辱。即便马蜂窝存在大量水军,也不应当被夸张定义为“僵尸”和“鬼城”,无异于说马蜂窝上无活人,严重一点说的话,认为“僵尸”和“鬼城”并非中性词,而是贬义词。
正文:
1.
马蜂窝这2100万“真实点评”里面有1800万条是他们通过机器人从点评和携程等急症对手那里抄袭过来的。
2.
马蜂窝的抄袭,超出了我们的想象
3.
如果把抄袭定义的更加广泛,马蜂窝还能剩下几条原创点评,我都说不准
4.
这是人类吗?这是僵尸还差不多
5.
断崖式下跌
6.
马蜂窝的主流用户是反复切换性取向的人
在马蜂窝的律师看来:以上皆是捏造事实,描述了一个不存在、以合情理冠名而猜测的故事,一个平台欺骗广大用户的故事。
想到再补充.....
最终还是要看乎睿和梓泉固定的证据如何证明“未捏造事实”,以及马蜂窝也可举证证明以上观点系“捏造事实”,不过这里边双方都存在一定的风险,祝 @梓泉 好运。
发现答错题了,不删了,吃瓜群众看戏吧...
貌似马蜂窝的robots.txt并没有禁止“我们的蜘蛛”去爬???
所以,算不上违法了...(虽然不是题主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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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情于理语法,起诉他没毛病。
毕竟非法采集别人信息。
但是,它如果坐实了数据造假的话,后面估计也会很不好过。
谢 @王瑞恩 邀
从小声比比的文章本身来看,有理有据,而梓泉(丁子荃)跟我私下也是好友。于公于私,我肯定站他这一方。但即便刨去这些因素,站在绝对中立的角度,马蜂窝的应对也是非常糟糕的。
首先,法律明文保护消费者的批评权。
首先要点明一点,梓泉和马蜂窝之间不仅是批评与被批评的关系,更是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可以作为评判依据的。
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5条明确规定: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也就是说,只要梓泉的言论被定性为“监督”,那就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法定权利。
可能有人说,梓泉你又没在马蜂窝消费过,你怎么成了消费者了?那这理解就太狭隘了,要这么说的话,即便明明看到是个坑,我也得先跳进去才能举报这个坑?合着我看到假冒伪劣我还得先买下来才能举报了是吧?
这一点答辩意见,供 @梓泉 参考。
其次,文章内容本身没有侮辱性,批评不等于侮辱。因此马蜂窝的起诉从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8点有明确:
“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那么也就是说,梓泉要想赢,就要论证两个问题:(1)文章内容基本真实;(2)没有侮辱人格内容。
其中,(1)文章内容基本真实,这个没问题,梓泉自己也说了,发文之前都已经做好了公证,法律意识很强。
而(2)没有侮辱人格内容,这一点大家见仁见智,至少我认为,整篇文章还算是把握好了情绪尺度,没有上升到对人身攻击/侮辱的程度。 @王瑞恩 在评论区提到,公关稿里的指向是“僵尸”、“鬼城”字样。而他认为“僵尸”在网络语言中是一个中性词,仅仅是“不活跃”的意思,如“僵尸粉”,并不包含对人格的侮辱。我觉得这个意见也很赞。
因此,我认为马蜂窝要告名誉侵权的话,基本没法儿赢。
做完法律分析,我也“小声比比”一下。
一、马蜂窝自己应该也知道赢不了,但这个起诉必须有,这是一个表态,不然没法对投资人交代。至于结果怎么样,等法院判下来那至少两三年,大家早忘了这事儿了。所以这个起诉,看似是法律手段,但本质是公关手段。
二、作为一个商事律师,今年开始明显感觉到名誉权诉讼渐渐多了起来,其中不乏以名誉侵权为名、行商业竞争之实。大家伙儿们,还是谨言慎行比较好。正当批评没关系,捕风捉影传八卦可能就要被起诉了。上周我们才接一个大佬的案子,就是告一个两百多万粉丝的大号侵犯名誉。
三、法院立案是需要身份证的。马蜂窝既然立案了,说明他们一两天时间就搞到了梓泉的身份证复印件,细思恐极。
扩展思考:
从法律上讲,这是一步饮鸩止渴的好棋。
看到 @倪修智 和 @王瑞恩 在讨论判决结果,然后我就笑了,这个案子马蜂窝当然很难赢,但马蜂窝很在意案子的输赢吗?马蜂窝最迫切的诉求是————
让 @梓泉 和乎睿数据现在、立刻、马上闭嘴!
网民都是属金鱼的,记忆只有7秒,所谓的舆论也都是一波流,只要能让梓泉闭嘴几十个小时,到时候肯定又会有友军来救援,那如何最快让梓泉闭嘴呢?
第一,提起诉讼,第二,申请“行为保全”,禁止梓泉继续公布;第三,向媒体发律师函,要求删除相关文章。
《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的规定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该条规定了财产保全和行为保全,其中财产保全已经是诉讼中的常规手段,通过诉讼冻结对方账户,可以给对方极大的心理震慑。
行为保全在知识产权案件中也较为常见,在名誉权侵权中更有奇效:由于法院尚未审理,梓泉是否构成侵权尚未可知,但的确“有可能”构成侵权,法院可以通过“自由裁量”作出行为保全裁定,要求梓泉不得继续发声,甚至之前已经发表的都要先行删除。
这并不是都市传奇,今年年初,某公众号发文章称拼多多是“差评率行业第一的电商平台”,拼多多遂提起名誉权诉讼,并成功申请到行为禁令,在起诉后仅1周后,长宁法院裁定:被申请人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发布在相关媒体上的涉案文章及内容。
本案也是如此,马蜂窝绝不会仅仅提起诉讼,然后傻傻等待法院几个月的审理,马蜂窝的法务团队应该已经递交了行为保全申请书,并做起了法官的工作。
《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避风港原则】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红旗原则】
本条第2款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避风港原则”,第3款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红旗原则”,根据该条的规定,假如一个平台要发布或者转载梓泉以及其他人贬低马蜂窝的文章,那么在收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删除,不删除的,需要承担连带责任,而如果这个事情闹得很大,则平台应当主动删除。
在起诉之后,马蜂窝的律师函应该已经马不停蹄地递送到新浪、微信、知乎等各大社交平台以及凤凰网、新京报等媒体平台,要求删除相关文章。
根据这些平台的规则,涉嫌侵害他人权利的文章,平台在收到相关权利人的律师函后,都将会予以删除,因为平台并没有能力判定是否构成侵权,所以采用了这种比较保守的做法,也是无可厚非的。
实际上,现在代他人发类似的律师函,已经成了一个产业链,一些中西部的小所会承接这类案件,不对事实做基本的调查,批量向全平台发送律师函,一封律师函只收取一两百块钱,删除负面新闻的效果非常好。
虽然我们都相信梓泉和乎睿数据,他们也感觉自己胜券在握,但实际上人家根本就不是很在意诉讼的结果,只要能在黄金48小时阻断消息的传播,将负面效果降低到最小化就可以了。
另外,从马蜂窝的声明来看,他们的法务和公关有一定的水平,没有留下太多可以打的点,也建议梓泉和乎睿数据不要过于乐观,从几个方面进行应对——
第一,聘请律师,及时与本案承办法官沟通,避免法官作出行为保全裁定,类似的程序性事宜,最好的事前和事中进行沟通,一旦法官作出了裁定,想要通过上诉推翻裁定难上加难!
第二,发布声明,向全体媒体承诺,对一切事实负责(毕竟话都说出去了,不负责都不行),并适当披露证据保全的手法,增强平台保留文章的信心(至少提高价码是不是)。
第三,找受害者,果断起诉马蜂窝。梓泉和乎睿数据并不是受害者,受害者有三:被抄袭的平台(不正当竞争)、被转载的作者(侵害著作权)以及上当受骗的消费者(虚假宣传)。如果被抄袭的 平台不愿意出面,梓泉和乎睿数据可以找一找文章被抄袭的作者,和上当受骗的消费者,发动他们提起诉讼。
尤其是被抄袭的作者们,为了尽快结案,一篇文章让马蜂窝赔个三五千不成问题,如果有图片还能赔更多,马蜂窝这哪里是在经商,这是在做慈善,还等什么,75亿美元的大蛋糕,赶紧起诉吧!
【PS:本人专做自媒体著作权业务,有需要请与我联系谢谢(* /ω\*)】
在 @倪修智 的评论区下面说得不过瘾,写一篇回答。
倪律师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指出一点:
“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内容是否真实,要靠子荃和乎睿数据举证,而在是否侮辱他人人格方面,我认为有得打。
从公关稿来看,马蜂窝可能会主张“僵尸” “鬼城”之类的措辞构成了对用户人格的侮辱,但真的如此吗?
按照百度百科的解释,“僵尸粉”指的是虚假粉丝,不是盗墓笔记里面那种怪吓人的僵尸。“僵尸粉”也可以理解为不活跃的关注者。骂人是“僵尸”或许能构成对人格的侮辱,但在具体的网络环境中,“僵尸粉”只不过是一个中性词汇。
马蜂窝公关稿称丁子荃的文章“将每位热情且真诚的马蜂窝用户成为“僵尸”,无视“僵尸粉”在网络用语中的特殊含义,纯属揣着明白装糊涂的断章取义。
百度百科的网页截图当然可以作为证据了。(咦?)
“僵尸粉”这一措辞并不是诅咒用户变成僵尸,“鬼城”的表述更加不是在骂马蜂窝的用户是鬼了。从新闻媒体的报道中可以看出,“鬼城”普遍被用于形容实际使用率不高、被空置的区域,这同样是一个中性的表述,不构成对人格的侮辱。
否则,鄂尔多斯全城居民就等着全国巡演式地起诉去吧。
反对逻格斯的回答。
法律上确实有行为保全这回事,但是如果真的经常做著作权、不正当竞争以及名誉侵权案件的话,就该知道要拿到行为保全的裁定有多难,目前的司法实践来讲,行为保全申请得到法院支持还是少数个案。
蚂蜂窝起诉的管辖法院选的是北京朝阳法院。北京的法院目前是强行的诉前调解,立案后头一二个月还在调解员手里,要是法院案子多可能诉讼费都不让你交,新闻发酵的高潮期拿到行为保全完全是想的美。
朝阳法院的案子之多估计在全国法院里排前几,蚂蜂窝的案子且等吧。
至于让网络平台删帖,基于我自己的业务经验,和对互联网媒体的浅薄了解,个人预判最早源头的那篇自媒体文章会被删掉,但是其他媒体转发的文章不会删掉,如果热度继续持续还会层出不穷,在各种平台上关键词搜索也能一直搜到大量的内容,平台也是很狡猾的,通过发布传播热点内容获得流量是平台的内在需求。
在负面新闻的公关处理里面,诉讼确实是一种方式,但是由于诉讼时间上的滞后性,一般而言选择诉讼是为了在公众对事实的真相未有定论各有说辞的情况下通过这种强硬对抗的方式让公众相信自己是正义的占理的一方,赢得舆论支持。但是显然蚂蜂窝的情况并不适合这个套路,相反还为被告方拉了一大波同情票,同时起诉的速度如此之快,在传播节点上也给本应该减热度的新闻增加了新一波的传播点。
几乎我认识的所有做娱乐法的律师都认为公关上来讲,这是一步臭棋。也许互联网企业应该像娱乐圈学习如何处理负面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