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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汉代的田赋这么低,农民还要出卖自己的田地?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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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秦汉时期

1、秦汉时期的田赋

秦朝课取田租的计税对象和税率形式:一种意见是“舍地而税人”,另一种意见是主张秦朝的田租作为一种土地税,是据地出税的。从简化税务的现实需要出发,加上有传说已久的贡法这一历史经验,秦朝各地征收的田租实际上很可能制定了各自固定的税额(《中国赋役制度史》郑学檬主编)。

至于秦朝田赋的税率,因支出浩繁,田赋负担是很重的。据记载,征收量是三分取二。(《汉书·食货志》:至于始皇,遂并天下,内兴工作,外攘夷狄,收泰半之赋,发闾左之戍。田租、口赋和盐铁专利二十倍于古)。

汉代实行的是轻田租而重赋于民的政策。税率经历了一个变革的过程。西汉政权建立之后,田租之制如旧,只是税率有所降低而已。汉高祖“约法省禁,轻田租,十五而税一。”这是对秦“收泰半之赋”的减轻。可是这样的减轻并没有持续多久。大概是因为战乱的原因。这从《汉书·惠帝纪》中说,惠帝元年,“减田租,复十五税一。”邓展注:汉家初十五税一,俭于周十税一也。中间废之,今复之也。可见,既然说复,可见高祖时期是增加过的。在这之后,似乎终惠帝高后之世没有变过。到文帝时,依然实行十五税一的税制,但减免田税的事情屡见于史。如文帝二年,曾下令“赐天下民,今年田租之半”,这次减田租之半,已经将田租降到了三十税一。又有文帝十二年诏:“其赐农民今年租税之半”( 《史记·孝文本纪》)。同书还说:“(十三年)六月诏曰:‘农,天下之本,务莫大焉。今勤身从事,而有租税之赋,是谓本末者,无以异也。其于劝农之道未备。其除田之租税。’”对于这条记载的理解,学者有所争论。有人认为,自此至景帝二年凡十三年无田租。如钱剑夫就持这种观点。还有的学者如高敏就不同意这种观点,他认为:《史记·孝景本纪》记载景帝元年“除田半租”,既未云复,可见之前是有田租的。景帝时期,是三十税一的田租率形成定制的时期。景帝元年,“除田半租”,而且不限于元年,可见三十税一的田租率始于此年。此后一直未变。旨在东汉光武帝初年,因为战争的需要,短暂的恢复过十一之税的税率,光武建武六年就恢复了。

汉代的这种轻田赋的政策具有双重的作用。一方面在经济恢复时期确实让自耕农获得了一些实惠,另一方面,从一开始就具有扶植以租佃经济为特点的地主经济的作用。

汉代田租的征收办法,名义上是比例税,实际操作时却有定额化的倾向。各地税亩定额的确定当类似于孟子所说的“贡”法。取数年间的平均亩产量乘以三十分之一。由于各地的农业生产率不同,各地的田税亩额不一样。这其中也经历了一个发展的过程。比较重要的转折发生在东汉章帝建初三年(78AD)的秦彭改革,分田上中下三等,其重大意义在于:使实际存在的田税定额化事实具有了合法性质。并使各地的田税亩额各自统一成据地力差别而定的三级差额,趋于合理。这就为后来曹操正式颁布统一的田税亩定额奠定了基础。

在两汉政府的这种轻田赋的政策下,农民的实际负担情况是怎么样的呢?

根据史料,两汉农民的负担不但较秦初为重,生产量也锐减,大概又回到了战国的水平。最著名的史料是晁错的例子。当然这可能是由于西汉初年经济还没恢复。但是到了武帝时代最鼎盛的时候,淮南王刘安依然说:“夫民之为生也,一人摭耒而耕,不过十亩;中田之获,卒岁之取,不过亩四石。妻子老弱,仰而食之,时有涔旱灾害之患,无以给上之征赋、车马、兵革之费。由此观之,则人之生悯矣”(《淮南子·主术训》)。这里很值得注意的是:经过几十年的休养生息,不但一人所耕不过十亩,比晁错所说的减少百分之九十。何况中等天地的亩产也不过四石,比秦初每亩能收六石四斗的数额也大为减少。

东汉时期则有两条重要的资料:一是“地力胜者,草木畅茂,一亩之收,当中田五亩之分。苗田人知出谷多者地力胜,不知出文多者才知茂,失事理之实矣”(《论衡·效力篇》)。另一条是: “今通肥饶之率,即稼穑之入,令亩收三斛,斛取一斗,未为甚多。一岁之间,则有数年之储,虽行非法之役,恣奢侈之欲,广爱幸之赐,尤未能尽也”(《后汉书·仲长统传》引《昌言·损益篇》)。

汉代对田税有灾免的规定。成帝建始元年(31bc)十二月诏曰:“郡国被灾十四以上,毋收田租。”这是迄今所能见到的最早的关于汉代灾免天足的量化标准的记载。到了鸿嘉四年(17BC),成帝又下诏:“被灾害十四以上,民资不满三万,毋出租赋。”这就是灾免得两个标准。后来资产的标准提升至十万。

秦汉时期对于田赋还有一套相对简单的管理制度。在中央为“治粟内史,秦官。掌谷货,有两丞。景帝后元元年,更名大司令;武帝太初元年,更名大司农。属官有太仓、均输、平准、督纳、籍田五令、丞;斡官,铁市两长、丞。”(《汉书•百官公卿表》)。东汉亦为“大司农卿一人,中二千石。掌诸钱谷,金帛诸货币。”此外,“太仓令一人,六百石。主授郡国转漕谷。平准令一人,六百石。掌知物价,主练染,做采色。导官令一人,六百石。”(《续汉书·百官志三》)在地方的,则是“郡国诸仓、农监、都水六十五官长、丞皆属焉。”只有“搜粟都尉武帝军管,不常置。”(《百官表》)东汉的制度,则是“郡国盐官、铁官本属司农,中兴皆属郡县。又有牺牲令,六百石。丈祭祀牺牲雁鹜之属。”(《百官志三》)至于郡县以下的,则由基层的三老、有秩、啬夫兼管。他们职权既重,所管的范围又广。实际上和古代的田畯是异名同实的,不但都是最重要的田官,而且还是为广大农民所崇拜的神。

2、秦汉时期的刍稿

秦汉时期,除了收田赋之外,还要征收刍稿。《秦律》中关于刍稿的纪录:入顷刍稿,以其授田之数,无垦不垦,顷入刍三石,稿二石。刍,自黄黍以上皆受之。入刍稿,相输度,可也。(《田律》)大约这顷入刍三石,稿两石便是刍稿的征收标准。

汉朝建立后,也继承了秦朝的刍稿制度。《汉书·肖何传》曾记载:“何为民请曰:……上林苑中多空地弃,愿令民得入田,毋收稿为兽食”,颜师古注曰:“稿,禾秆也”。可见,西汉的刍稿是征收禾秆草料等以供兽食的。1973年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了5号、6号木牍,记载了江陵县的平里与稾上里征收刍、稾税的具体数量与作法,详见《文物》1974年第7期。由于这些简牍的年代上限为孝文帝晚年,下限为孝景帝四年,因知5、6号木牍所反映的刍、稾税制度为西汉文、景二帝时期之制。根据对此5、6号木牍内容的分析、考证,得知文、景时期的刍、稾税制度较之秦朝已发生了如下六大变化:一是刍税出现了“户刍”与“田刍”的分张;二是“户刍”重于“田刍”的格局已经制度化了;三是稾税出现了“田稾”的专称,而且稾税对刍税的比例下降了;四是出现了以刍折钱和以刍折稾的纳税方式的变化;五是刍税缴纳物的质量优于稾税缴纳的质量的状况明朗化了;六是出现了缴纳刍、稾税时计量方式上的变化。而到了西汉末年,刍稿从征收禾秆草料等,逐渐变成了以钱币折纳。《东观汉记》就有光武初年收“刍稿钱若干万”的记载。

3、 秦汉时期的人口税

秦朝的人口税称为口赋。又称户赋,也叫做头会箕敛。征收的办法不是很清楚,从头会箕敛的字面意思理解,应该是收口赋时是吏到其家,以户为单位进行的,收钱。税额未知。应不少于汉代的算赋,即120钱每人。

汉代的人头税记载就比较清楚了。建国之初因人口流动混乱,到高祖四年才恢复,史曰:“四年八月,初为算赋”就是说的这件事。由于起税的年龄不同,或因用途各异,汉代的赋名不少,税额有加重的趋势。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 算赋:

上引“初为算赋”条注引如淳曰:“《汉仪注》:民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出赋钱,人百二十为一算,为置库兵车马。”有时还别有利用,如:惠帝六年:女子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这是写入《汉律》的规定。但在早期的实际的操作过程中,据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简牍,算赋之征收,首先要按以里为单位的人口数“定算”;定算之后,就按月多次征收,每次只征收一算的一部分,或为八钱、九钱,或为十钱、廿六钱、卅五钱和卅六钱,直到征够一算的定额为止。只是这中间的发展过程尚不清楚。

临时性的减赋:文帝时“民赋四十,三年而一事。”宣帝甘露二年:减民算三十。成帝建始二年:减天下赋钱,算四十。

也有增赋:武帝时财用不足, 不仅恢复了百二十钱的旧制,还增加许多名目。

2) 口赋:

《汉仪注》:“民年七岁至十四岁出口赋钱,人二十三,二十钱以食天子,其三钱,武帝加钱,以补车骑马。”

皇室的财政收入。起征年龄在武帝时候有过降低。《汉书•贡禹传》:“武帝征伐四夷,民产子三岁,则出口钱。”元帝时恢复旧制。东汉末年曾降至过一岁。

3) 更赋

更赋是由更役的代役钱演变而来的一项正税,也是一种人头税。是由过更演变而成的正税,其税额为300钱/年。而所谓的“践更”是存在于役者与代役者之间的一种交易。雇人代每年一月的更役,价格是两千钱。其实对于所谓的“更三品”的理解,尤其是关于更税的税额,史家历来是有争论的。上面所说的是郑学檬在《中国赋役制度史》中的理解,持这种观点的还有高敏。他在《秦汉赋税制度考释》一文中提出:卒更是更卒每年亲身服一个月的徭役,践更是更卒用两千钱直接雇人代服一月之役,过更是每人每年出钱三百给官府。以此言之,则所谓更赋,仅仅是指第三种服役方式而言。因为这三百钱是交给国家的,而两千钱是雇者与被雇者之间的一种交易,当然不能算作赋税。紧接着,他还举出卜式的例子作为证明:《卜式传》中记载:武帝曾“赐式外繇四百人”。外繇,据苏林的解释,就是戍边的意思。武帝以外繇四百人次给卜式,并不是说卜式家里有四百人要服徭役,关键在于,外繇是不需要人人都去的,而只需要每人交三百钱就可以。所以,武帝的赏赐实际上就是把这四百人所要交的外繇钱上给卜式。

除了上述的一种观点之外,还有另外的两种观点:一种是更税是农民不愿服役缴纳的免役钱,税额不是两千也不是三百,具体数额未知。如钱剑夫在《秦汉赋役制度考略》一文中提出的:践更为正在服行更卒徭役,过更为已经服过更卒徭役。而所谓的更赋,是指农民不愿去赋役而纳的代役钱。至于税额,本书作者认为既不是两千,也不是三百,而是要沉重的多。但具体数额作者认为未知。另外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更卒的出钱免役,称为过更。正卒的出钱免役,当即更赋。至于更赋的赋额,也应当是像过更一样,是随缓急贵贱按平均缴纳的。具体的剥削额争论颇多,但更赋的剥削额一定是很大的这一点应该可以确定。(《汉代的田租、口赋和徭役》韩连琪著)

4、秦汉时期的工商税及杂税

先说秦汉时期的关税。汉代关税具体的税率和征收办法尚不清楚,可以知道的是:第一、汉代的关税基本上是征收实物的,带什么出关就征收什么。第二、汉代关税的税率不尽相同,而且每过一关就要征税一次。类似于后世的厘金。第三、关置关督尉,后来改置都尉或属国都尉,以主关政。下摘录一段《九章算术•均输篇》中的文献,比较清楚地说明了一二两点。“①今有人持金二斤出关,关税之,十分而取一。今关取金二斤,偿钱五千;问:金一斤,值钱几何?②今有人持米出三关,外关三而取一,中关五而取一,内关七而取一,余米五斗。问:本持米几何?”

然后是两汉的工税。西汉的工税,目前还没有看到相关的材料。但是“工官”这个名称却屡见于史。如《汉书•周亚夫传》讲:居无何,亚夫子为父买工官尚方甲楯五百被,可以葬者,取庸苦之,不与钱。到东汉时既见工官也见工税了。《续汉书•百官志五》里讲:有工多者,置工官,主工税物。只是工税的税额到底是多少,征收形式是怎样的,目前还没有相关资料。

第三点讲秦汉的市租。秦朝的市租已经颇具规模。自“献公立七年初行为市”开始,秦征收市税。秦朝的市税的征收办法,书面文献记录极少,无法确知。但从已有的法律条文,如《关市律》来看,秦代的市租征课,必然有明确而详尽的法律规定。西汉商业较秦更为发达,它的市制也具有更大的规模。因此,自高祖六年“立大市”以来,长安和全国各地的市就大为发展。市租的征课,尤以城市收入为大宗。汉代市租的基层行政掌管于市令和市长。大抵此职因皆征管现钱,必须殷实户来担任,所以王莽时多用富人。市令市长以下,则有市掾、啬夫,都是直接征收市租的小吏。所以东汉的制度,洛阳市长的部署既有啬夫十一人。凡在市中设店营业,初应缴纳市租外,其先必有市籍。也就是类似于近代的“营业执照”之类的东西。如史载:“宣帝时,何武兄弟五人,皆为郡吏。郡县敬惮之。武弟显,家有市籍,租常不入,县数负其课。”

第四点讲秦汉的专卖收入。自商鞅变法之后,秦国即由国家统一管理山泽之利。统一中国后,盐铁征税大为加重(二十倍于古)。西汉自汉武帝之后实行盐铁官营,官制官销。东汉只在章帝元和年间,因财政困难,实行盐铁专卖。和帝继位后即行废止,改行征税。至于酒的专卖,东汉因自然灾害粮食歉收,官府明令禁止卖酒,也不征税。

最后讲一下秦汉时期的财产税。对商人征收的财产税叫做缗钱。起征于武帝时期。缗算的征收标的,如史料所言,“贮积诸物”“积货”等等,足证其征收对象完全是属于货物,也可以说是全部货物的价值。税率为每值两千钱的货物征钱二十钱,税率为1%。这是基本税率,行业不同还有差别。凡手工业者税率为0.5%,而轺车、商贾为2%,其余都是1%。从这种税率的差别可以看出,汉代的各种赋税的征收都和他的经济政策相适应的。缗算自行陈报,因而还有一项规定,即隐匿不报或陈报不实的,要罚戍边一年,并没收其全部财产。并且鼓励告密。结果就是“中家以上大抵皆遇告”,武帝大发横财。也有的学者不同意这种观点。认为缗钱不是对商人的全部财产征税,而只是对商人的“储钱”征税。另外还对商人的货物征收占税(高敏)。

5、秦汉的徭役

秦朝的徭役分为徭、戍两类。所谓月为更卒,指秦朝男女每年要完成一个月的徭役。所谓正卒之役,是以一年为服役期限的,这在秦律之中多称为戍,且常与“X岁”并提。秦制,爵在“不更”以上的,可以免徭役。秦朝的力役很重。调发大批的劳动力去从事造宫室、建陵墓、修驰道等等工作。如修骊山陵,历时数十年,动用劳动力七十余万。除此之外,为官府运送粮草,也是一项繁重的徭役。据估计,秦王朝可统计的人口约有两千万,每年征发的徭役,粗略估算也有三百万人以上。

汉代的徭役分为更卒、正卒和戍卒。先说更卒徭役。汉代人民从二十岁起即应登记载入征发徭役的名册,自行申报,然后开始服行更卒徭役。这种徭役每年的服役时间为一个月,服役地点在本郡县。《论衡•谢短篇》中讲:“一业使民,居更一月,何据?”正是指的这一制度。另一方面,更卒徭役的服役期一共为三年,从二十岁到二十二岁。然后转入正卒徭役。

两汉对于更卒有相应的管理制度。东汉的制度是“尉曹,主卒徒转运事。”(《续汉书•百官志一》)那么,更卒行政在中央就应该总于太尉,而以太尉府的尉曹为主管。所以“凡卒践更,辄从《尉律》”就是这个道理。据此推测,西汉的制度应该也是这样。至于地方也就是郡国,也有尉曹,主管更卒徭役或一切徭役;县道也是如此。如《续汉书•百官志五》记载:郡国“皆置诸曹掾史。诸曹略如公府曹,无东西曹。”县道则“诸曹略如郡员。”这些人“知民善恶,为役先后。”不过,更卒在服役期间还有另一套主管。汉朝二十等爵中,有左更,中更,右更三种爵位。师古注曰:“更,言主领更卒,部其役使也。”可见这是指在具体服役的过程中的一套管理制度。

再说正卒。所谓正卒是相对于更卒和戍卒来说的。服役的地点在内郡和京师,服役的时间和项目都较为固定。内容大致为:民年二十三为正。一岁以为卫士,一岁以为材官、骑士。习射御、骑驰、战阵。八月,太守、都尉、令、长、相、丞、尉会都试,课殿最。水家为楼船,亦习战射、行船。(孙星衍校集本《汉官仪》卷上)。下面再具体讲一下所谓的材官骑士等等。先说材官。材官即为弓弩手,指勇健有力,能以脚踏强弩或手拉强弓而开张之的士卒,所以也叫“材官蹶张”。再说骑士。顾名思义,也就是骑兵。早见于春秋,到秦朝已是正卒,汉承秦制,所以汉朝的文献里常有“故秦骑士”的说法。亦列入正卒徭役,又称作轻车或车骑。最后说楼船。也是出现于春秋,最早兴盛于吴越地区,用现代的话来说就是水军。

最后说说卫士。所谓的卫士,也就是材官、骑士等服役满一年后,再行征调赴京师,服役与宫廷和其他中央各个官府的正卒。汉史中常说的“给中都官”,就是说的这种服役于京师各个官署的徭役。卫士的职责主要是保卫王宫,所以必须持戟立于宫门和殿前的两阶。秦朝设卫尉管理卫士,汉循而未改。职责重要并且非常的复杂。仅从官职上来看,就有卫尉、南宫卫士令、北宫卫士令,左右督候等等,不一而足。卫尉和太常、光禄勋三卿都隶属于中央统管军事的最高长官太尉。所以,但反调赴京师的卫士,都是军事编制,这与材官骑士等是不同的。除了保卫皇宫以外,卫士还有其他的一些任务。如屯守园陵寝庙,守护皇太子和太上皇,服役于诸侯王国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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