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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缘战略为什么说海权强国和陆权大国之间的矛盾是难以调和的?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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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权”、“陆权”的地缘政治讨论的确是存在的,不过以现在的眼光看,这个讨论其实没什么意义。因为满足条件的所谓“陆权”国家讲白了就只有苏联/俄罗斯一个国家,“海权”vs“陆权”的讨论就是冷战中北约vs华约。问题是真问题、好问题,但这个问题是个过时的问题。当然历史上,英国vs德国也被视为海权vs陆权,但仔细想想德国距离陆权国家差得非常遥远,在世界岛上的陆权影响力远远不如英国。

然后很多中国读者把中国脑补成“陆权”国家,再把美国或者日本想象成“海权”国家的假想敌,更多的也是牵强附会。一方面,按照正统的世界岛理论,中国处于世界岛的一侧,对世界岛从来没有什么陆权影响力。另一方面,中国历史上海军弱,自然讲不得海权;但是这些年海军变强之后,是不是就逐渐有海权了呢?

再讲的直白点,“海权”本来就不是一个国家的本质属性,而是和这个国家海军强弱相联系的一种外在表现。日本千百年来都是个农业国家,海军满打满算也就只有七八十年的高光表现,却被大家当成了所谓的海权国家/海洋国家。美国历史上也是农业大国,完全符合题主“地域性的拥有丰富资源和广袤国土”的标准,对外军事扩张的历史怎么算都不超过一百五十年,却成了生来注定的“海洋国家”。“海权”本身是个值得仔细讨论的好问题,但是要把海权/海洋和国家/民族/文明捆绑起来讨论,就纯粹是胡乱比附和幻想了。


user avatar   he-yue-xi-17 网友的相关建议: 
      

作为一个常年混迹于历史板块的法学生,第一次在知乎回答一个法律相关的问题,主要是因为最高赞的暴论实在是太扯了,从“大陆法系”和“海洋法系”的角度去划分当代的陆权国家和海权国家完全是说不通的

首先,最重要的一点,“海洋法系”本身就是个伪概念,法学界根本不使用这个概念,而是用“英美法系”,我们在中国知网里,以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作为主题并列进行检索

可以看到最终的检索结果是2635条,那么如果我们以大陆法系和海洋法系并举进行检索呢?

6条。

所谓的海洋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对举,进而将其对应海权和陆权完全是望文生义,实际上大陆法系所指代的并不是地理意义的陆地,而是特指“欧洲大陆”,他们的法律传统承袭于罗马法,主要是指法国和德国,前者是现代意义上的大陆法系的创造者,后者则是今日大陆法系的典范,而与之相对的则是以英国和美国及其殖民地为代表的“英美法系”,是指诺曼征服以来,英国结合了日耳曼的法律体系所形成的与欧洲大陆不同的法律体系,并随英帝国的殖民扩张散布到海外。部分人望文生义的将大陆法系理解为陆地,并且为了对应,将英美法系翻译为海洋法系,这种翻译完全是一种误译,法学界完全没有采用,那位答主将古希腊作为海洋法系的源头就是受到了这种望文生义的影响,英美法系的源头就是11世纪的英国。

更能说明这一问题的是他们的英文翻译,在美国的教育体系中甚至不存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说法,他们的原文更具古典意义,分别为“civil law”和“common law”,civil law直译为公民法,指的是罗马时期的公民法,而common law直译为普通法,是英美法系最重要的分支(另一分支为衡平法),在这种翻译中不仅看不出海权和陆权的对立,甚至没有不同区域、国家之间的对立,完全就是法律体系本身的区别,所以海洋法系这个提法在这里本身就没有任何意义。

其次,那位答主认为【一个以“大陆发展为根基”的国家,必然选择大陆法系。一个以“海洋发展为根基”的国家,必然选择海洋法系】,这种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划分着眼于在于看重陆权还是海权的说法完全不能成立。当我们把所谓的海洋法系还原为英美法系之后就会发现,他所适用的范围完全是和英国的殖民争霸过程相关的,也就是说那些重视海权但不是英国殖民地的国家也不会采用英美法系,我们就用那位答主放的图来看。

我们重点来看几个国家,第一,伊比利亚半岛的西班牙和葡萄牙,欧洲最早的海权国家,大陆法系。第二,北欧三国,那位答主认为【游牧民族、海盗民族起源的文明,更倾向于使用海洋法系】,并且认为美国的祖先就是海盗,但是维京海盗的后裔也在用大陆法系。第三,日本,在今日的民事诉讼法研究中,日本在大陆法系的地位甚至比作为创始者的法国还要高,仅次于德国。

总而言之,今日适用英美法系的国家基本上都曾是英国的殖民地,而和看重陆权和海权根本无关,而其他后发国家基本都学习、模仿了大陆法系,换句话说采用何种法系更多是历史的结果,而非地缘政治的结果,因此试图以法系的不同为切入点来划分今日地缘政治的海权阵营、陆权阵营完全是行不通的。

最后,作为一个历史板块的答主,这里还是要回归到老本行,法系的划分能否成为我们思考历史政治的切入点呢?可以,但是有严格的时间限制:那就是他只能限于作为发源地的英国与法国(最多扩展到德国)之间的比较,而不能适用于其他扩展后的国家,更不能适用于当今的地缘政治。

对于作为起源地的英法而言,法系的不同确实展现不同的哲学体系,背后的哲学命题是:人是否有资格创造法律,这是两种不同理念对理性主义的反思,英国对判例的偏爱体现出一种相对保守、谦逊的态度:我们没有资格创造法律,我们只能从已有的惯例中寻找法律,因为这是无数人经验的结果,我们的智慧无法超越前人的经验。可以说从普通法上鲜明的体现出英国人对传统的尊重。而在经历了启蒙运动的法国,他们体现出更为积极、自信的态度:我们能够用自己的理性为后人创造先例。而最重要的体现,就是那部传世的《拿破仑法典》。

然而两大法系被创造出来之后,他就脱离了作为母体的哲学体系,后发国家在法律近代化的过程中所考虑的不是其背后的哲学命题,而是纯粹的法律问题,从这个角度而言大陆法系显然更具有普适性,除了英国的殖民地之外,几乎没有国家接受英美法系的主张。

并且,即使是大陆法系创始人的法国,也并不意味着他不注重财产保护和交易秩序,《拿破仑法典》之所以备受推崇,就是因为他突破了封建法律的樊篱,保护了大革命后的新经济成果,再讲一个民事诉讼法的例子,当今存在两大诉讼模式,即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前者由当事人负责推进诉讼程序,包括搜集证据、辩论质证,而后者则是由法官负责诉讼程序的推进,如果按照那位答主的观点,【使用大陆法系的国家更容易有集体主义,而使用海洋法系的国家更容易有自由主义】,那大陆法系显然应该是职权主义,但实际上: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都是当事人主义,真正的职权主义指向的是前苏联和今日的中国,所以试图从法系作为政治划分的切入点完全不能成立,总而言之,如果真的想从法系的不同作为切入点,那只能适用于键史,键政就算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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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竞争相关的分析,一定要进行生态位的分析。

生物有自己的生态位,人的工作,有生态位,一个行业产业链分工有生态位。

国家也是分生态位的,经济殖民地纯原料国作为最低的生态位,慢慢的往上,有农业国,半低端工业国,能源原料输出国,工业国,全面工业国等等等等。

每个生态位能容纳的国家和人口,是有限的,这就是国家的生态平衡。

最高级的生态位有两种形态,海权超级大国,和陆权超级大国。

但这个生态位很难长久的容纳两个国家,因为维持超级大国的资源消耗太大了。

在向超级大国迈进的路途上,海权一定会决出至强,陆权也一定会决出至强,这个排位赛的逻辑很简单,当资源有限的时候,国家会理性的把技能点加到天赋高的地方。

根据政治地缘和国家的基本形态,要么点陆权要么点海权。很难海陆兼顾。

所以最终一定会形成一个海权和陆权竞争生态位的局面。

航路、渠道、法律、价值观等等都是表象。

根源是,在超大型食肉动物这个生态位上,地球养不起两个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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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化模型。

海权 —— 渠道商。

陆权 —— 开发商。


做渠道需要的技术含量高不高?高。

渠道赚的钱能不能拿来开发产品?可以。

但是让渠道商不做渠道,不去收割别的开发商,它就会死。


开发商一旦有了底气讲价,渠道商就麻烦了。

多一个有底气讲价的开发商,渠道商就多一点麻烦。

开发商做的太大了,就能内建生态、构筑平台,仗着用户多产品竞争力强,踢了渠道商,甚至做得再大一些,就能也长出鳞片和爪子来做渠道,把渠道商挤垮、收购。


渠道商对开发商的警惕是先天的。

一旦有开发商要做大,立刻不择手段的先行搞垮,都是本能。

看着躺在地上赚钱,不需要成本?不,成本是最高的,甚至会越来越高。

每个有点实力的开发商都要打压、限流,每个试图构筑平台的渠道商都要往软硬兼施,需要的费用和技术极端高昂。

一旦压不住了,立刻就是墙倒众人推,挨个跳槽,渠道商倒闭比开发商快多了。哪怕渠道做不下去,砍了渠道转型开发,公司保住了,那也不再是渠道商,赚不了“躺着赚”的血钱了。


用户对渠道是不存在多少忠诚的,用户只会对产品忠诚。

开发商倒闭,用户痛哭流涕,甚至骂渠道吸血太狠。

渠道商倒闭,用户要么零成本跳槽,要么喜闻乐见。


对于普通用户来说,多个渠道商互相踩踏,不停的补贴压价,才是最好的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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