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邀。
设立多个下层级的公司,在法律上并无限制。许多母公司基于各种考虑会这么干,比如BVI、CAYMAN等三层架构,为了境外上市及避税原因等。又比如房地产开发商会为某一楼盘设立单独的项目公司,而不是用总公司直接介入,既便于管理,也便于限制责任。尤其是上市公司,如果直接经营而不用子公司,一有诉讼便必须依法公告,烦也烦死了。从责任限制角度而言,因为公司是有限责任的,单独的子公司、孙子公司的责任就非常有限。
因此,作为合同相对方,一般来说无需考虑与你交易的公司有多少层架构。母公司是谁,主要是心理上的影响以及信誉上的考量,而与法律责任无关。
在出资不到位、关闭后未依法清算、公司人格混同的情况下,你可能可以追究到其上级公司的责任。没有这些情况,合同相对方面对的只是其直接进行交易的公司(即合同是与谁签署的)。但是,有许多人尤其是老年人不看签约的主体,比如有的贵金属交易纠纷案件中,在上海分公司住所地签约,结果合同缔约方是天津的母公司,合同还约定天津法院管辖。为了几万元损失,你真的愿意不惜成本到天津打官司吗?
在公司资本制度变为认缴制以后,别相信公司资本和出资多少(特殊领域除外),还不如查查它有过多少诉讼,有无进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