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典型的打着红旗反红旗,是明显的无法无天行为。那些谈规章制度的人,能再无知点?
规章制度的核心是罪责相依,偷东西就剁手,超速就把车充公了,散步就死刑,这叫法制社会么?这叫依法治国么?这叫野蛮落后。规章制度的核心之一就是度,超过度的行为往往是违法的。比如大部分公司不允许员工迟到,但哪怕员工常常迟到,公司也不是可以随便辞退或者罚款的,员工是可以去劳动或者司法部门仲裁,不信你看看这个案例:
两次迟到就可以随时辞退?同样,学校禁止学生养猫,就有处理学生财产的权力么?真以为老师或者学生干部可以罚没学生的资产?这权力是物权法给的,还是行政处罚法给的?这是典型的违法行为,不信题主你去法院或者教育机构一告一个准,就看当事人愿不愿撕破脸皮。如果摔死的是只折耳猫之类的,呵呵。
哦
那啥,我稍微加点前提,做个假设。
假设版:一个品德恶劣,长相丑陋的男生在宿舍里养了一只无毒的蜈蚣,学生会干事/班干部把他的蜈蚣连着踩了两脚直至踩死。
对比版:一个品学兼优,长相优雅可爱,性格和善的可爱女孩子在宿舍里养了一只萌煞人心的可爱猫咪,学生会干事/班干部把她的猫咪连摔两下摔死。
各位生命至上党生命平等党,尝试着用相同的眼光和心态看待这两个版本中同样可怜无辜的蜈蚣和猫咪呗。
怎么样,能做到不?
我知道会有人死撑着说能,不不不,你们真不用撑给我看,我无所谓,我就是来钓鱼的,你们对得起自己良心就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