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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发生后要与旅行社解除「旅行合同」了,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项? 第1页

  

user avatar   night_owl1998 网友的相关建议: 
      

谢邀。

“疫情发生后,对于签了「旅行合同」而未能出行的人来说,此时解除合同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呢?”

那么首先要提及的就是旅游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了,人大官网的法律问答与释义是逐条释义,还交代立法背景和学说渊源,解释非常到位,推荐一览。

附链接供各位先行了解一二:


“接下来为照顾读者,本文将挑选一些具有代表性的合同条款&可能出现合同退款的场景进行说明。”

第一部分:旅游合同常见条款列举

#最低成团人数条款#

“双方约定游客xx参加xx旅游公司组织的xx旅游团,最低成团人数xx人,若未达最低成团人数,则行程取消,时间为2020年1月xx日至2020年1月xx日,旅游费用xxx元/人。”

#免责条款#

“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组团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组团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部分不予退还条款#

此团机票、酒店均为团队预订,一经确定不签、不转、不退,如游客取消此旅游所产生的损失将视为旅行社的实际损失,不予退还。

#不可抗力条款#

“因不可抗力或者组团社、履行辅助人已尽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①合同不能继续旅行的,组团社和旅游者均可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组团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②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旅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③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组团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组团社与旅游者分担。④造成旅游者滞留的,组团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组团社与旅游者分担。”

第二部分:常见场景列举

场景一:

【因航班延误造成错过出行,导致损失】

游客如期乘坐飞机前往中转机场,由于航空公司原因,航班降落延误,导致游客未能赶上前往目的地航班,与旅游公司协商未果后原路返回,造成机票及住宿损失,双方就旅游费返还问题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类案分析:即使《旅游合同》约定免责条款如“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属于组团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组团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实际上,造成的损失仍有可能由旅游社承担,因为此类案件未必是不可归责于组团社的。

理由在于,为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旅游公司作为旅游经营者对应当预留足够的转机时间应有必要的认知且对可能发生的情形具有较强的预见性,并应当向旅游者尽到必要的提示注意义务,在旅游公司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已向游客履行了充分告知义务并就转机问题采取补救措施的情形下,旅游公司应对此承担主要过错。

相应的,游客在订立《出境旅游合同》时已被明确告知航班、酒店无法改退,应当预见放弃后续行程的损失,在此情况下仍然主动放弃后续行程返回,也应承担一定的实际损失。

最终往往是根据合同履行实际情况以及双方过错,对机票、住宿费酌定由双方比例各自分担。

总结:综上,在旅游过程中如果是因公共交通如航班、铁路、轮船、高速快客等引起的延误或取消造成旅游者行程延误,因此导致旅游者权益受损,旅行社需举证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才不需要承担相关费用的赔偿责任,至于尚未发生的费用如门票、导游费、市内交通费等,旅行社本就应当退还。

场景二:

【若旅行社表示突发疫情为不可抗力,取消合同并返还定金,拒绝承担违约责任】因突发疫情,使得合同一方生意惨淡,经营不利,索性想放弃合同就当没签过的情况,也是有的。

2003年5月30日下午,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就宣判了第一起涉及非典的承包合同案件,当时庭上双方对非典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展开了论证。

最终法院认为,虽然非典事件的发生是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和克服的,但是在确认它是否可构成不可抗力并豁免当事人的责任时,还应充分关注到合同是否根本不能履行,以及合同的不能履行与事件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假若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和克服的事件虽然发生了,但并未出现合同根本不能履行的情况,或合同根本不能履行与事件无因果关系,则不应将该事件视为不可抗力。”“非典事件对原告履行合同造成不利影响是事实,但并未达到只有解除合同才能消除对原告不利影响的程度,双方可以通过变更合同条款等方式进行协商解决,被告亦表示可以降低承包费及延迟承包费交付期限,而原告却未能以尊重契约、诚信公平的态度进行善意的磋商,使得合理变更合同、继续履行合同成为不可能。因此对解除合同造成的大部分损失应由原告承担。”

总结:根据此2003年的判例,若疫情尚不足以严重到合同根本不能履行,恐怕不能认定其属于不可抗力。

但根据2014版由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旅游合同范本,其中写明,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动乱、骚乱、罢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行为。

按照本次武汉疫情后文旅部所发通告来看,至少1月24日以后的境内行程取消,1月27日之后的境外行程取消基本可以归属到政府行行的不可抗力事由,进而适用不可抗力免责原则。而在此之前旅行社恐不能随意主张因疫情取消行程。

不过恰逢疫情,若主动表示取消行程的游客够多,以至于凑不成团,且满足提前7天告知,最低成团条款有效,旅行社也可取消行程。

场景三:

【旅游者:"旅行社告诉我政府出通告了,去不成了,旅游费麻烦一分不少退给我。"】

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即使认定属不可抗力,也只是确认可以解除合同而不承担违约责任,能否全额退款那是另外一件事。

准确的说,解除合同后确定一定以及肯定能返还的应该是全部【未发生的实际费用】。

而那些【已发生的实际费用】则又分为可退还和不可退还的,不可退还的即损失。

但由于旅游合同的实际费用组成往往并不会细分各项标明,那些看起来能查到的价格和实际花费的价格是否一致,实际上也未必。因此在具体返还多少旅游费用上往往会产生纠纷。

而当纠纷难以解决,要诉讼至法院请求给个公道时,法官也不是上帝,也不会知道具体的费用,但会依据客观证据来大致评估,略微出现浮动。

如果回顾非典时期的多数合同纠纷案件,其实不难发现,当时法院政策主要也是理解旅游行业的行业特性,尽可能遵循公平原则处理,能协商的协商,尽量妥善解决纠纷。反而是不好好协商的,败诉的比较多。

场景四:

【我是自由行,选的机加酒服务,旅行社帮我订好机票和酒店,不想出门了怎么办?】

解释一下,这种情况和跟团旅游签的合同不是同一类型。

通常意义上,旅游合同主要是指跟团旅游签的合同,即是包价旅游合同。而机票加酒店产品服务,也就是借助旅行社的经验帮助规划路线+订票,本质上是委托代理行为。

结合下面的通告:

【全国旅行社团队游全部暂停】根据中国旅行社协会官方发布的消息:即日起,全国旅行社及在线旅游企业暂停经营团队旅游及“机票+酒店”产品。已出行的旅游团队,可按合同约定继续完成行程。行程中,密切关注游客身体状况,做好健康防护。同时要妥善处理旅游合同纠纷。

按照文旅部统一要求,国内旅游团队业务和机加酒服务已于本月24日起停止,对于部分出境团队,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27日之前还可以继续出行,但27日之后包括出境团队在内的所有团队游业务和机加酒服务将全部暂停。游客和旅行社可根据合同和相关法律协商解决后续问题。

不难发现通告主要是针对跟团旅游,一方面暂停经营团队旅游,另一方面对已经出行的做出适当说明。

而对于已经售出去的机票加酒店服务,在机票和酒店已经都定好的情况下,旅行者实际上并未感染疫情,完全可以继续自由行,虽然发生了疫情,但远没有到根本不能出门的地步。

这种情况如果也要求解除合同全额退款,其实不太合理。更不要提不同旅行社的合同细则可能也不太一致,只能说努力争取,互相理解,尽力协商吧,看看能给出个什么结果。

当然,如果这个自由行不是单纯自己不想去,而是自己/身边有感染疫情情况或者目的地疫情严重出了政策交通受阻,那是另一码事。

写在最后的话:

目前的情况是国家也会出执行政策指导,通知到各旅行社,酒店,机场等等,但严格来说并没有详细的实施细则。

如果你遇到的旅行社,表示愿意在旅行社尽到合理义务的情况下,虽遭遇不可抗力,却连已经进行的前期准备产生的实际投入费用也返还给你,做到真正意义上的"全额退款",这实际上真的相当有诚意。

另外实践中考虑到退款流程比较复杂,多数退款可能都得等上好一阵子,请大家多一些耐心。

毕竟发生这种事,谁都不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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