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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新闻《女子心情不好做客朋友家跳楼,朋友被判赔 8 万》?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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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非常会算账。照顾坏人,坏人拿了好处就不闹了,法院清净。好人老实人本来就不会闹,欺负了也就欺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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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同这个判决。

女子在男子家跳楼身亡,虽然说警方排除了他杀嫌疑,但是实际上并不能完全排除所有男方对女方有所侵犯的嫌疑的。而且,女子父母称二人为男女朋友关系,而男子称只是普通朋友前同事,我个人倾向于男子在撒谎。试问,你们会单独喊一个异性的朋友来家里吗?而且除了是前同事,并无深厚私交。而且,真的有人会那么关心一个已经不再是同事了的异性的新工作的情况及心情吗?

希望广大青年人引以为戒,不要乱玩暧昧,邀人进入私密封闭空间需谨慎,安慰朋友请选择公共场所的包间,而不是私宅、酒店房间、小宾馆。非要省钱邀到自己家里来,请再弄点第三人、第四人来避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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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判决理论上可以扶持起年160亿的碰瓷产业。

网上传言我国每年自杀人数高达二十多万人,如果借鉴这个判决的思路,这些人都去朋友家碰瓷,一年的赔偿金额就高达160亿以上。

有人可能会说,不会真的有人这么无底线吧?问题在于,只要法院认可这种裁判思路,那么其他的就留给自杀人的道德了。但,让人自律是最靠不住的,否则法律就无存在的价值。

以往自杀的人无法为家人留下任何遗产或者赔偿,按照这个判决思路操作就可以创造“遗产“。

既往也有判决他人对自杀人的家属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但是那些案件,要么是该人引起了受害人自杀,要么是该人与自杀人是男女朋友关系,因双方激烈争吵、互殴等原因,造成一方自杀。

如果说那些判决,有法律依据的话,这个判决纯属无稽之谈。在法律上,一个没有教唆、诱导他人自杀,也没有在他人产生自杀念头时故意刺激的人,对跳楼自杀这种突发事故,没有任何反应余地,也没有任何制止的可能。
因此,也就不存在所谓的注意义务的违反。

另外,法院的这段说理也是比较荒谬的。这个法官说:

1、陈先生明知她心情不好,应当予以安慰并注意有无异常行为。
2、陈先生没有预料到芳芳会发生坠楼而亡的严重后果。

这里面就存在两个问题:1、社交要求不能作为法律义务来源。

明知朋友心情不好,应该安慰并注意有无异常,连道义上的义务都算不上。真要说起来,只能算是暖男的标准。就比如,你请朋友吃饭,一般会叮嘱朋友吃饱喝好。

但是如果没有这种热情叮嘱,朋友因为没吃饱饿死了,也不能说道义上有什么问题。更不存在法律责任的问题。

2、在法律上,过错以可预见为前提。如果无法预见到某种后果,那么就不存在过错的问题。举个例子,张三带李四的小孩出去玩,突然一道晴天霹雳把李四的孩子劈死了。这时候,张三对李四孩子的死亡就不存在主观过错的问题。

而换个场景,在雷雨天气,张三把李四的孩子扔在树上,导致其被雷电劈死,那么就不能说张三没有过错,因为雷电天气,在高处被雷电击中的可能性时存在的,也是一般常识。

在过错侵权责任中,过错必须存在,否则不成立侵权。如果把过错侵权责任比作燃烧的蜡烛,过错就是燃烧所需要的氧气。

在这类案子中,甭管朋友情绪怎么低落,一般人是无法预见其会采取自杀举动的,所以,陈先生不存在任何过错,也就不存在所谓的侵权赔偿责任。

我建议上级法院或者本级法院再审,把这个案子翻过来,否则贻害无穷。(没注意到这个题目是2017年的,不过道理是一样的)

最后提醒一下,恶意在他人家自杀,是违法行为,可能还需要赔偿他人房屋贬值损失!千万不要模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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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江到牢城营后,戴宗整天陪着他吃酒玩乐。一天在酒楼坐定,戴宗说:“哥哥,今日来了个发配的囚犯,他的事情可有趣了,我唤他来给哥哥逗乐下酒。”

说罢戴宗叫出来一个小老头,让他说说自己是怎么进来的。

小老头说:“二位差爷,小老儿在大名府开了个小酒馆,一日有一个常客来小老二店里筛酒,没想到回去就把毒药倒在酒里饮下自杀了。”说着就呜呜呜的哭了起来。

宋江奇怪到:“难道是他家人诬陷你下毒?”

小老头一边哭一边摇头:“他家人知道他自己要死。这人本是衙门里的书办,只因办错事被罢了差事,在家中又被责骂,想不开才自杀的。”

宋江就更奇怪了:“既然如此明了,关你何事?怎会被刺配到这牢城营中?”

小老头说:“只因大老爷断案时说,要不是我将酒卖给他,他便不会服毒。我如若在卖酒之前多问几句,便可救他一命。大老爷骂我唯利是图,将酒卖与求死之人,罪大恶极。不但将小老人家产抄没,一半归功,一半赔偿死者家人,还将我刺配。。。”

宋江对戴宗说:“以后天下寻死之人可就有好去处了,只要死在大名府,必然可以牵扯个垫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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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听一个前法官怎么说。

一、对案件本身的评析

讲法理、论情理,本案判决都站不住脚。民事责任的承担,以过错为原则,无过错为特例。本案中,显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有过错,担责任),但法官对过错的判定却让人匪夷所思。

1. “明知对方心情不好,却没有尽到注意义务”。这里严重夸大了“注意义务”的外延,采取了结果倒推的错误逻辑,实际上是认为“只要有了损害后果,就意味着注意义务的缺失”。这将导致民事主体相互之间信任感、安全感极大受损,从而导致社会冷漠、关系疏离。

2. 死者来到该位朋友家中前,“没有任何反常举动”,用来证明朋友的过错。这完全是错误的。恰恰相反,死者此前没有任何反常举动,只是“心情不好”,只能说明朋友完全无法预料死者的自杀意图。民事主体显然不应对无法预料的情形负责。换言之,如果死者此前已经有明显自杀意图,或者近期曾经自杀未遂,朋友仍然邀请其到家里来,这时就有了防范其自杀的合理注意义务。今天的判决才具有一定的合法合理性。

3. 死者跳楼自杀时,这位朋友到厨房去准备水果,恰恰是为了更好缓解死者消极情绪,为进一步的劝解做准备。这期间,双方不在同一空间内,朋友不仅不能预知死者的自杀行为,事实上也不可能加以阻止和挽救。这进一步消除了朋友存在过错、承担责任的事实基础。

二、对基层法官判案心态的分析

其他答案,乃至整个网络舆论已经把本案法官黑出翔了。一方面,法官应该对自己的愚蠢判决负责;另一方面,我们或许应该想一下,为什么法官会这样判决。难道是单纯的业务能力水平问题吗?

当然不是。

我在基层法院工作过,我深知基层法官生存和工作环境的艰难焦灼。那些看起来荒唐的判决,很大程度上是现行司法体制、乃至整个社会体制下,不得不采取的自保对策。也许你想不到,基层法官是最没有安全感的人群。权力干预、原被告串通、代理人诡计、民众胁迫、舆论裹挟……任何一种力量都可以轻易让法官遭受灭顶之灾。法官是在判决书中最终署名、终身负责的人,他们只能在法律框架内,选择相对“安全”而又不会偏离“正义”判断太多的判决思路,我把它叫做“维稳思路”。这是我们这个社会“维稳”思维在司法活动中的投射。这里,法官绝不是始作俑者,而是言不由衷的追随者。

本案非常典型。

中国民众有一种普遍的心态,“人命关天”,只要出现了伤残、死亡等严重损害,一定要找一个“垫背”的,“冤有头、债有主”,拉上谁,算谁倒霉。我家人都没了,你给我讲法律?总之一句话,你要负责任。那么,如何确定这位“冤家”呢?责任明确的,不用多说。如果一下子看不到谁有责任,那就“见者有份”。只要死者在临死前一段时间与你发生过某种的联系,你就进入了家属们索赔的视野。接下来,司法程序其实只是程序而已。在家属眼中,法院必须判决对方承担责任。否则,法院一定是判决不公的,法官一定收过对方黑钱的,我一定要拉横幅、搞静坐、围堵法官、哄闹法庭。既然你不判对方承担责任,那我家的损失就由你法院和法官来赔,总之我们家必须讨到“说法”(其实就是一个字,钱)

长期以来,这种因为不服判决产生的缠讼、上访问题,无法得到法律框架内的解决。上级部门、党委政府普遍采取息事宁人的处理思路,不仅无法为法官提供充分职业保障,反而通过信访考核、服判息诉率等机制给法官施加压力。那些曾经敢于坚持法治理想的法官,往往在这种体制下头破血流。缠讼、上访,已经成为法官的噩梦。每年办理几百起案件,只要有一起发生上访、缠讼,法官就会整年不得安生。

所以,最终的结果是,法官宁愿有时候故意偏离自己的理性判断,也要选择最不容易出问题的判决思路。

三、一个血淋淋的真实案例

新闻报道中关于报复法官、致死致残的案例很多,北京的马彩云、广西的傅明生案件大家可以自己去了解。我真的不忍重述。这里讲一个我身边发生过的真实案例。

我刚到基层法院工作,就听到前辈们说。隔壁法院不久前刚刚发生一次悲剧。

李法官今年刚刚三十出头,研究生毕业后来到法院,工作时间不长,在民庭专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遇到一起案情简单的纠纷,老太太张某早上骑自行车去流动菜市场买菜,买好菜正要蹬车回家。就在一只脚踏上踏板,另一只脚准备跨车时,失去平衡倒在地上。这一瞬间,恰好左侧有一辆电动车骑过。骑车的小伙子只有二十多岁,听到后面有人摔倒也就刹车回头看。老太太坐在地上,明确指认是小伙子的电动车刮到了自己。小伙子表示,自己速度虽然较快,但确定没有发生任何剐蹭。双方去了医院,老太太拍片子发现脚面骨折,另外左侧胳膊擦伤,左臀部有淤青,医药费花了4000多。因为双方对责任有争议,诉至法院。

李法官经过审理,结合各方面材料,特别是警方提供的笔录、附近群众走访的情况、远处摄像头比较模糊的视频录像等,认定小伙子不承担赔偿责任。主要理由:

其一,老太太的摔倒,实际上发生在小伙子经过的瞬间或已经超车经过后。如果发生剐蹭和碰撞,较快的速度下,会导致车辆被甩开等更剧烈的反应。事实证明,自行车没有任何损坏,老太太仅有脚面骨的一截出现骨折,肢体、头部都没有收到损伤。所以,不符合高速剐蹭的后果设定。

其二,老太太正在上车过程中,身体处于自行车左侧。如果小伙子剐蹭,只能首先剐蹭到人体,而不是自行车。如果高速剐蹭人体导致摔倒,着力点附近的衣物和身体组织都会受损。实际上,没有发现任何这方面的损伤。

其三,老太太的左脚面一块小骨头骨折,符合自行车摔倒后,左侧脚镫挤压受力作用。考虑到受伤位置和脚蹬之间位置关系,在没有清晰视频证据的情况下,倾向于相信老人自己失去平衡倒地,被脚蹬砸伤脚面的可能。如果是被人剐蹭摔倒,人车之间的分离会更明显,受伤位置也不太可能是这个部位。

最终,李法官一审判决老太太败诉,小伙子不承担责任。

老太太的家属不干了,两个儿子、儿媳拿到判决就开始破口大骂,种种污言秽语不堪入耳。尽管明确告诉他们不服判决可以上诉,但他们仍然不依不饶,声称法官枉法裁判,收黑钱、办人情案,明明自己家老太太被人剐蹭摔倒,却被说成是自己摔倒,简直是黑白颠倒、故意欺负穷苦人。哪怕在二审过程中,他们也经常到法院胡闹,指名道姓威胁、侮辱李法官。就这样前前后后闹了一个多月,李法官不胜其烦、心理压力很大。而且,她已经怀孕三个多月了。

二审判决还没下来,李法官意外流产了。老太太家属听说以后,立刻销声匿迹。

我们这些同行听了这样的故事,几乎都是一样的沉默。或许每个人在心里都想好了,遇到类似案件时自己到底应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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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基层朋友看这故事,一声长叹,眼泪流下来10 论一位嫖客的自我修养

05 论一位嫖客的自我修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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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家走#

年轻人们极其容易犯一个错误,就是在已经脱离学校生活踏入社会之后,轻易的请不知根底的人到家里或者去别人家里。

邀请人到家里见面,是一种极高的礼节。

如果你不是有从此以后性命相交的决心,绝不要干这种冒失的事。因为人心难料,而住址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隐私信息。一旦有什么你难以预料的剧情,这种信任托付错了人,可能带来极其严重的恶果。很容易导致你需要搬家这种极高成本的行为才能摆脱纠缠和危险。

不是吓唬你们,你的“朋友”在澳门悄无声息输了个精光,若无其事的盘算着对你家人做点什么,这种事并不稀奇。

一般有资格进家里访问的人,都不只是互相知道对方的住址而已,往往还要互相知道至亲子女的去向,确保各种天然担保人跑不了和尚跑不了庙。或者存在重大的利害关系,横竖都是血肉相连、绝不可能独善其身。这类一般天然就是亲戚世交,或者直接就是邻居、乡亲。

邀请陌生人走进家门,在现代实在和歃血为盟也相差不远了。

所以,这不是可以轻易授人的礼遇。

不到这个级别的交情,要见在外面约见。想要提高礼遇,可以提高见面场合的规格。但绝不能贸然提高到走入家门的程度。

第二,不要抱有任何侥幸,进了你家门,除非你有全面监控可以当硬证据,否则出了任何事你都很难摆脱责任。

只有两个人在场,有一个人死了,在没有证据的前提下,但凭口头喊冤效力极其有限。

但是反过来,作为客人,你觉得自己受了什么侵害,你想要但凭自己的口供证明对方有何不轨,也一样极其困难。

所以司法实践上常常搞折衷调和。没有直接证据,人有伤亡,主人之少也有安全责任。

但因为没有直接证据,主人往往也就只有安全责任,不太会有刑事责任。

换句话来说,作为客人,人家请你到家访问的确是极高礼遇,但你也要掂量一下你想不想要这个礼遇。

这尤其适用于谈恋爱之类意乱情迷说家里没人之类的情形。

那是缺少证据的私密空间,要掂量清楚。


评论区有人很聪明的发现一大“漏洞”——

快递、美团快递员多少都“知道”“你”的地址。


第一,快递,美团不应该知道你的地址。

让他们送到单元门口、快递柜、门口相熟的小店力去。该给钱给钱,该跑腿跑腿,不要偷这个懒,不要贪这个便宜。

尤其是如果你是独居女性、寡居带孩子的女性、老人,不要有任何侥幸。

留名字不要留真名,留电话不要留本机。

第二,“熟人”“朋友”对你的潜在威胁能力,根本不是快递、外卖所能比拟的。

快递外卖有了恶意,放心,在他们手里的名单里面,排在你前面的“聪明人”多得很——会在网上笑人家这叫“魔怔”的人,当然会排在你前面,自动变成你的肉盾。

你其实不需要万无一失,你只需要是比ta们更难搞的目标就行了。你四处看看,就会知道这类不自知的义务肉盾多得很。

但是你要知道这个世界,人身伤害案件、重大刑事案件大多数都发生在认识的人之间。其中第一现场在受害人住所、工作场所、常用路线上的尤其常见。


年轻男性有一种很普遍存在的致命问题,就是过剩的安全感

ta们既穷,且楞,对风险最不敏感、对后果最不畏惧、自身富有强烈的不稳定性甚至攻击性而且正处于在生理巅峰,ta们这个阶段是全世界最没有价值、最不适合选择的犯罪对象,因而享有着其他人根本没有的安全感。

ta们极其容易把自己的客观安全优势当成常态、准绳,去傲慢的、没有心肝的认为ta们自己一点不怕、别人的警惕就是“魔怔”;觉得自己一向这样大大咧咧没有事,别人就不该觉得自己会有事。

ta们甚至可以为了自己的不便不爽(比如对方晚上不愿意单身出门或者需要护送),而斥责别人的安全顾虑叫“过度敏感”。

浑然没有意识到ta们这时候理所当然的把别人的摆在比自己的方便快乐更轻的位置上是一种多么令人不齿和痛恨的行为。

你这时候这份客观的安全优势,本来是天赐给你们去做弱者们的守护者的安排。

谁这时和你一起,谁就可以分享你身上这份天生的“煞气”——那份令有所图谋者不能不顾虑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你如果体贴人意,把这份天赐变成别人的安全,谁都会感念。

但有多少浑人把这份天赐变成了傲慢的本钱?!

一份可以让你行侠仗义、俯首甘为的本钱,被你拿来目无弱小,横眉冷对了。

还在奇怪为什么没人赏识自己的“才华”“能力”,“不给机会”?

天与弗取,反受其咎。

自己多想想吧。

想明白了,你没人爱的概率大幅下降。


我发现很多人对“行侠仗义”极其过敏。

似乎一提这话就是让人去死似的。

这实在是社会悲哀。

1)一个人若没有侠骨,看似避免了很多“风险”,实则会因为缺那一股不能冒犯的刚强之气招来更多的试探甚至凌辱。

因为试探者和凌辱者不傻,ta之道这“绝对现实”的“明哲保身”者没有真能不计代价的朋友,自己也横不下心,属于完全可预料、完全可管控的目标。

这种气质本身会招来的风险绝对不比有一身侠气所带来的危险小。

更不必说一身侠气,该冒什么危险、怎么冒、冒多久是你自己可以选的。没有这身硬气,自己找上门来的风险可由不得你选,也由不得你逃。

根本不是缩起来就一定更安全

2)侠不是只有侠骨和浪漫的想象就可以。它同样是一门复杂的专业技术。说穿了它是一种斗争艺术,一种必须靠硬功夫支撑的战斗能力。

这种能力只能在战斗中学习。而且直白的告诉你们,不要以为你不学就可以免学。

因为这些事会无孔不入的、无远弗届的存在于你所有的生存空间。难道你以为只有街上有流氓和恶棍吗?时间久了你会看到的,就在你的办公室里满面含笑的人里面就有。就在敲你门的供应商里就有。就在你登门拜访的客户里就有。在你小区里就有。

你躲无可躲,逃无可逃。

你唯一的出路,就是迎难而上去掌握行侠的技术。去直接以“必须达成”的基准计划你自己的成长。

这是一个漫长的练习和实践过程。要从点点滴滴的安全的、可以承受的风险开始积累。

你要学会鉴定风险的级别,控制风险的技术,对冲风险的策略以及承受风险的心理构建。

主动去学,你有机会步步为营、有计划有步骤的学会有勇有谋、不怒自威,所到之处别人跟你说话的语气天然就要客气三分。所到之处你有没这东西的人难以理解的便利性。

一心想逃,几大人生关口你必栽跟头。

第一是择偶。无论男女,对身无英气和刚性、一份风险担不起的缩头党绝无好感。开玩笑,人的一生有多少风云变化生老病死?凭你长得帅点好看点,我就冒着到时候孤身扛双份险恶的风险选你这指望不上的软货?

你家财万贯又如何?你那绝不能冒险的1000万谁敢动?看着好像在那里,其实任何需要它的时候它就会果断撤资,有何意义?

第二是择业。加入团队就是来分担风险和压力的。谁能分担谁就是兄弟和同志,谁不能,谁就滚出去,不要浪费大家的心血和感情。你能扛多大后果,我相信你能扛多大后果、能对付多大可能的恶性挑战,你就有多大的资格掌握真正的决策权。钱和人才能交到你手里。

你连晚上送女性回家的勇气都没有,我不相信你可能有对付任何稍大风险的经验和心理准备。

你别在我这谈“怀才不遇”,到时候一天到晚给你做思想工作安慰你就要花一个全职岗位,谁有那么多时间?

如果你认为一身侠气是可选项,甚至是要回避的东西,甚至还学着一些不知死活的loser来嘲讽,我对你的前途和与你进行任何交往的必要都毫无期待。

让你挡住我的视线多一秒对我都是损失。

因为你对人只会是拖累和负担,而不会是支撑和帮助。

我的时间有限,我要优先帮助和引导的的必须是那些会去帮助别人的人。我讲的全是做定了这决定所必需要学会的东西。

没做这决心的人看我讲的东西永远会是“不现实”“没必要”。

废话,我这教骑自行车,你拿准了主意还是走路最爽,你当然会觉得讲怎么在两个轮子上平衡“不必要”。甚至会觉得“光靠两个轮子就不倒”“太理想”呢。

这样想的人等他们学成了来帮助你就行了。

不要挤占本可以属于ta们的时间,这是损害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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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法官认为,陈先生应当负注意义务。注意义务有两种,一种是普通人的注意义务,一种是特殊的注意义务,后者比前者要高,且必须基于职业身份,知识技能,特殊关系,当事人先前的行为等。

我们假设以下几种情形,大家可以一起来思考一下,这些情况下陈先生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1. 陈先生是一名职业心理咨询师,芳芳聘请他为自己提供心理服务。陈先生在心理咨询过程中采取了明显违背职业道德和服务协议的行为(比如在知乎回答“得精神病是一种怎样的体验,并实名以芳芳的经历来举例),导致芳芳心理状况恶化,跳楼自杀。

2. 陈先生是一名职业心理咨询师,芳芳聘请他为自己提供心理服务。咨询过程中,陈先生完全遵守了行业道德标准,但由于个人专业能力不足,且没有采取必要诊断程序,没有及时发现芳芳的自杀倾向,在咨询过程中芳芳跳楼自杀。

3. 陈先生是一名职业心理咨询师,芳芳聘请他为自己提供心理服务。咨询过程完全按照执业标准和被行业广泛接受的惯常程序进行,在这过程中芳芳毫无征兆突然趁陈先生不备跳楼自杀。

4. 陈先生是一名职业心理咨询师,但芳芳不是他的客户,两人私下里是朋友关系。芳芳在陈先生非工作时间拜访,期间并未透露自己可能有心理疾病,也为表现出依据专业知识可以判断出的自杀前兆,一言不发就跳楼自杀。

5. 陈先生没有心理方面特殊的职业技能,他是芳芳的前男友,两人在分手后陈先生多次在微博上发表对芳芳外貌,性格,家庭环境等方面具有侮辱性的言论。芳芳怒火中烧,前来要求陈先生删帖,情绪波动很大。陈先生不但拒绝删除侮辱性言论,还讽刺道“你怎么不去死啊”,芳芳心想有道理,于是跳楼自杀。

6. 陈先生没有心理方面特殊的职业技能,他是芳芳的前男友,两人在分手后陈先生多次在微博上发表对芳芳外貌,性格,家庭环境等方面具有侮辱性的言论。有一天,芳芳登门拜访,表现得十分正常,冷静。陈先生虽然感到奇怪,但还是将芳芳请进家门。在陈先生去倒水的过程中,芳芳一个箭步冲到阳台,跳楼自杀。

7. 陈先生是芳芳的好友,两人关系相处十分融洽,有一天芳芳来家里做客时情绪表现得非常低落,并屡次表示活着真没意思,并屡次将话题引到“来世”“循环”“自杀如何获得保费”之类的话题。陈先生虽然听到了这些话,但因为忙着打王者荣耀,把芳芳晾在一边不搭理。芳芳在阳台上徘徊许久,对人性愈发感到绝望,于是跳楼自杀。

最后,是根据《法制网》报道的本案情况,当然这并不一定是法院所采纳的事实,只是来自于当事人陈述:

两人是前同事和朋友关系,是否有进一步特殊关系存在疑问,芳芳因为工作时收到批评向陈先生吐槽,陈先生安慰了几句以后去拿水果吃,期间芳芳跳楼自杀。另外,根据报道,法官在解释判决时称“芳芳来之前无任何反常举动”。并表示“在与他人相处时,也要负担起注意义务,如发现对方有异常,要及时采取预防措施,避免悲剧的发生,否则也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试问此案法官:注意义务从何而来?

我们之前列举了各种情形,大家对于每个情形中的责任分配可能都有自己的看法。在实务中,有几种情形可能导致高于普通人的注意义务:特殊的职业身份(如心理咨询师对客户,医生对患者等),相关领域的专业技能,当事人之间的特殊关系或先前行为等(不仅是身份关系,还可以考虑一方的心理状态是否由另一方造成)。存在这样的特殊身份和关系,法官有理由认为当事人比普通人更有理由发觉对方的异常状态。

再者,就算更有理由发现异常状态,就一定有义务及时采取预防或者补救措施吗?

如果一名医生开车撞到了过马路的行人,他理应有义务采取急救措施。但如果一名医生走在大街上,听到一名路人咳嗽声音异常,根据专业知识认为对方有可能患有肺炎,这时如果要求医生承担预防措施,让周围人都戴上口罩并马上为疑似患者做出诊断,这个社会就简直要疯掉了。

在此案中,如果陈先生不具备心理相关的专业能力,作为普通人也没有理由认为芳芳有自杀倾向,且并没有法律所创设的预防义务,则谈不上有任何特殊的注意义务,而仅仅是负有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如果法官的判决并非基于特殊的注意义务,而仅仅是基于普通人的注意义务,就很吓人了:

诸位啊,如果法律要求我们每一名普通人,时时刻刻都瞪大眼睛看着周围人会不会突然自杀,会不会用各种难以预料的方式花样出意外,这是一件多么可怕的事情。


user avatar   liu-yang-5-22 网友的相关建议: 
      

本人50岁,丈夫03年意外过世,自己带儿子至今。事业单位工作,业务优秀,职称也评下来了,目前做行政。在帝都,工资不高,再带个儿子,压力还是蛮大的。曾经数年,周末在外面兼职,直到儿子工作。目前一大一小两套房,大房子和车都给儿子,自己去住上班更远小房子。总之,做了一个母亲能做的一切。

工作上并不开心,我应该是个业务型,不适合行政,每天各种瞎忙,也没什么成就感。

至于想什么,感觉自己只有眼前的苟且,攒钱给儿子结婚,自己熬到退休,那时经济压力就小了。

我的诗和原方,就是退休后能去四处走走,好好锻炼身体,拥有好的生命质量。至于再婚,已经不抱希望,过往的经历让我清醒了,有的男人一听说你是儿子,连面都不想见。交往过的,有的对我各种算计。好容易遇到不算计的,却出轨……呵呵,而我偏偏眼里不揉沙子,即使有时候一个人很孤独,也不想将就。

原本不信命的我,现在信了,任凭命运安排吧!


user avatar   linjian0325 网友的相关建议: 
      

我努力工作,年收入突破百万。我楼下小卖部老板眼红了。

他说他每天7点开店,晚上10点关店,工作时间比我长,收入却比我低,这不公平。为此,他甚至发展出了一套小卖部老板人权理论,要求将卖给我的可乐从一瓶2块钱涨到100块钱。

他说之前他受太多委屈了,等他觉得委屈弥补回来了,他会把价钱降到一瓶4块钱的。但想像原来一样2块钱一瓶那是永远不可能的。

我默默想了一下,走多一百米,用2块钱在另一家店买了一瓶可乐。

这件事被小卖部老板知道了,他生气了,他跑去骂另一家小卖部老板,骂他不尊重小卖部老板人权理论,并且在我家楼下贴大字报隐晦地骂我。

你说我为啥讨厌他?

我不只讨厌他,我甚至想报警呢。可惜警察说这事他们管不了。

……

这件事还有后续。

后来,小卖部老板人权组织找到了我,跟我说我楼下的小卖部老板的小卖部老板人权理论不是正宗的,他们才是正宗的。

我说,那你们的是怎么样的?

他们说,我们卖3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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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努力工作,年收入突破百万。我楼下小卖部老板眼红了。

他说他每天7点开店,晚上10点关店,工作时间比我长,收入却比我低,这不公平。为此,他甚至发展出了一套小卖部老板人权理论,要求将卖给我的可乐从一瓶2块钱涨到100块钱。

他说之前他受太多委屈了,等他觉得委屈弥补回来了,他会把价钱降到一瓶4块钱的。但想像原来一样2块钱一瓶那是永远不可能的。

我默默想了一下,走多一百米,用2块钱在另一家店买了一瓶可乐。

这件事被小卖部老板知道了,他生气了,他跑去骂另一家小卖部老板,骂他不尊重小卖部老板人权理论,并且在我家楼下贴大字报隐晦地骂我。

你说我为啥讨厌他?

我不只讨厌他,我甚至想报警呢。可惜警察说这事他们管不了。

……

这件事还有后续。

后来,小卖部老板人权组织找到了我,跟我说我楼下的小卖部老板的小卖部老板人权理论不是正宗的,他们才是正宗的。

我说,那你们的是怎么样的?

他们说,我们卖3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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