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年轻的,出身底层的,不知道是不是真研究生的,靠做餐饮(卖面?)准备全款买60来万车的女性,被催债真的一点都不奇怪。
另外,开门做“生意”的人,虽然在你起步的时候,你可以靠能言善道发些小财,但是不和党,也就是刘局们搞好关系,净给大家出难题,我想,她的“生意”是时候从西安换到别的地方去了。
作为一个专门替小业主打开发商的律师,这种套路简直不要太熟悉。
前几天有个上海的业主找到我,他买的是联排别墅,带地下室的那种。他告诉我,开发商在销售的时候告诉业主,会免费替业主搭建地下车库。
结果到了交房日期,不但车库没了,还逾期交房了将近1年,在逾期交房的这段时间里,业主们还陆续发现了小区的各种质量问题,于是组织了100来个人开始维权。
等到房屋终于可以交付了,开发商却告诉业主,房子给你们,但是车库不能搭,因为是违建,搭了就要被拆。
这个开发商发完这个通知以后,麻利儿地就拆了自己样板房的地下车库,说是以身作则。
然后,开发商玩了一个微操,开始在小区散布消息,说举报地下车库违建的家伙,不是别人,就是带着100来个业主维权的领头人刘女士。
最后这100人在开发商的宣传战下,业主们分裂成3个维权集体,其中一个维权集体的业主找到我们,希望我们继续帮大家维权。尽管在法律上,他们能做的事情还很多,但是对于一个小区的业主来说,今后这个小区的物业公司问题、小区环境问题,都会成为业主们安居的巨大障碍。
在这个咨询里,我给出了N条法律建议,最后我还补了一条不是那么法律的建议:等到律师帮助大家拿到了该拿的赔偿,还是想办法把这套房子转手吧。
不能解决问题,就解决提出问题的人。这是我国强势的大企业们,在面对维权消费者时的本能反应。
可怕的是,这些大企业,不仅有意愿解决,也有能力解决。
西安奔驰事件爆出后,很多委托了我们的业主发新闻链接给我们律师,问我们要不要借这个风头,也设计一个“楼顶哭泣事件”。
我当时看到群里的聊天,就想到在6个月前,有个买了烂尾楼业主发了很多他们维权的照片给我们,其中有一张,就是几个女业主,在维权现场给开发商的人下跪哭泣,求开发商把房子盖好交给他们。
一辆奔驰车,66万,加上“服务费”,一共也就67.5万元。
三线城市的一套房子,每平米售价8000元,一个小区算20万平米的建筑面积,那就是16个亿。
2019年,我们律所每个月平均能接到大约100个烂尾楼的法律咨询,也就是说,每个月都有100个收了16个亿的开发商卷钱跑路,业主们去售楼部哭、去楼顶哭、去闹市区哭,也没有人能解决他们的问题。
而那些偷工减料,赚了大把人民币的开发商,在面对业主的维权时,绝对不会吝啬从他们的16个亿里拿出十几万块钱来解决领头的业主代表。
好的解决方法是把这十几万给业主代表,让他们闭嘴;坏的解决方法是把钱给有路子的人,他们有的是办法让业主代表闭嘴。
西安奔驰维权的女主在随后的采访中说,她希望自己的维权方式不要给社会带来坏的影响。
愿望是好的,但是已经有很多消费者,开始爬到引擎盖、售楼沙盘、商场三层栏杆上,开始了自己的维权。甚至委托了我们的业主,都开始考虑要不要找个什么地方爬一下。
现在的问题是,这是坏的影响吗?
当法律和制度无法有效地保护受害者时,委屈和愤怒的人们总会找到合适的出口,去找到属于弱者的正义。
到底是什么制度,规定一辆新买的刚开出店门就漏油的车,只能更换发动机?到底是什么制度,让开发商可以安心地套取预售资金跑路,留下上千户被掏空了6个钱包的小业主?到底是什么制度,让小区的居住者成天受制于开发商的物业公司,连自己的业主大会都召开不起来?
如果有一个万能的“引擎盖子”,每个坐上去哭一哭的受害者,都能获得应得的赔偿,那我们律师可以不收钱,开着大巴拉着业主们轮流上去哭一下。
可是并不是所有的弱势消费者,都能有机会找到这个“引擎盖子”。回想一下我上一段写到的那几个女业主,他们连跪在地上哭泣都不能解决问题,我觉得坐着哭更不能解决。
而且,一个法治社会,不能够总是让弱势群体跪着哭着去乞求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应该站着去解决那些总是想解决我们的大企业。
所以回到这道题里来。
我认为所谓的“真实情况”,大概率只是我们牛x哄哄的大企业们,用惯用的手法去抹黑、进而解决反对他们的消费者。
就算退一万步讲,如果奔驰维权女车主真的是个老赖、甚至是犯罪分子,那我只能说:
干得好,恶人还需恶人磨。
被催债跟维权应该一码归一码吧。
我想说的是,如果这事是某些用来转移视线的,那就太丑恶了。
不要被人当枪使!
有趣,这是要反击吗?
难怪昨天有人提醒我,前两天突然有公司在多个做知乎的黑产渠道大规模收买回答和反对,今天这个事就被强行顶上微博热搜和知乎热榜。
然后刚才有人给我发了一张某营销公司的微信截图,证明已在开始营销和发酵相关话题。
这是已经做好话题热度,准备彻底抹黑女车主了。
这个问题下这么多匿名和三无小号明里暗里的要给女车主定罪,看文笔还写得特别认真,不得了,不得了。
就想问下公关公司开了多少的稿费,真的挺好奇的?
有趣,回答被踩到20名开外了。
我在知乎汽车话题盐值不算最高,至少也是数一数二,回答问题都在前排,而且这个回答点赞已经超过绝大多数,竟然也体验了下坐后排的感觉。
最后,说下判断是否水军的两个明显特征:
1、无头像比例和匿名比例,比例越高水军概率越高。
因为水军账号多,往往为了效率就不发头像,或者直接找一些百度随机的头像。这个问题底下很多回答的评论是连片的无头像账号互相评论。
2、回答下的评论往往是回答后一个小时内。
因为这是把账号回答推送到某个QQ和微信群里集体分配工作点赞和刷评论,流水线式的工作流程,导致评论都是突然集体留言,发完一条之后就又不说话了。
这次的报复猛烈、坚决。有点庆幸前几天自己在这个问题上的急流勇退了。
不知道真实情况,但奔驰逼迫/欺骗一个诈骗犯,非要贷款给她是几个意思?
利令智昏?
火中取栗?
饮鸩止渴?
……
她就算被扒出来是个杀人在逃犯,黑社会女老大,大毒枭,邪教首领,而且是真的,我也关注的是国家对奔驰、汽车行业到底整不整治。
这个女士是不是老赖,我既不关心也和我没关系,但是这个女士引爆的奔驰事件,这件事的后续这么走,和我有关系,以及很多与这个女士素不相识的人都有切身利益关系,这就够了,
另外,一共就3个ID,不停发帖,不停在每个帖子下发评论,嗯!赚钱不易,且行且珍惜,这年头,胡乱造谣可是坐班房的
很多中国富豪都是通过转移银行贷款到自己口袋发财的。公司直接申请破产。
技术上:光刻机的制造和使用工艺。
金融上:打破美元的霸权。
军事上:台湾问题。
别的问题(房产绑架经济、老龄化、东西部平衡等)都是发展中的问题,都是可能通过发展来解决的。
上面列的3个问题是当前面临的核心问题。
1、人脸识别技术成熟了吗?
这个技术已经很成熟了。
不知道还没有人记得劳荣枝,就是自1999年后潜逃20年的上古女逃犯。她是法医秦明笔下“人皮牢笼”案的真凶;也是影视剧《红蜘蛛》里的“美女蛇”;更是与法子英合谋杀害7人性命的女魔头。
然后这个人,在2019年11月28日,因为被商场的人脸识别系统识别而被捕。
略过其20年的逃亡轨迹和肢解尸体的残忍,其20年容貌的变化和隐形埋名为什么仍然会被人脸识别抓住呢?
第一个原因,不管是电脑训练的过程,还是在线识别的过程,都需要对人脸的典型特征进行提取,主要包括全局特征、两个眼睛的特征,鼻子的特征、还有两个嘴角的特征。所以担心换了发型后打不开支付宝是多余的,女生留长发后遮住耳朵也不会影响人脸识别。人脸有些特征变化是很微小的。
其次,人随着年龄生长这些部位会有一些变化,会影响到人脸识别,但人眼睛上部的轮廓、鼻子两侧的颧骨、还有嘴角边缘区域的颌骨是不会变的,这也是劳荣枝逃亡20年后,仍被抓到的主要原因,当然另一个主要原因是,劳荣枝逃亡后,仍坚持健身、跳舞等,相貌特征并没有发生巨大变化,要不然凭目前的人脸识别还是很难抓到。
以上也可以看出,如果只是做了双眼皮或者是短时间内脸长胖或者变瘦也并不会影响到人脸识别的结果。因此,目前的人脸识别已经相当完善了。
2、人脸识别的隐私困境
然而为什么没有大范围的应用呢?原因是可能会与法律和道德相冲突。
(比如上图,给不同陌生男性开门这种隐私信息,受到法律的保护,也和失足没有必然联系,甚至可能是该女性的私德,不应该进入人脸识别领域。PS:网上选取的图片,真实性有待考察)
目前如果强制接入全员无差别的人脸识别,并不是一个好时机,因为隐私保护的相关法规并没有特别健全,这个时候接入会造成隐私泄露或滥用安全隐患。明年开始施行的《民法典》对人格权建立了独立的章节,从1032条-1039条都对隐私权进行了规范,但之所以说目前法规没有特别健全,原因有三:
1、《民法典》还尚未真正施行,要到明年的1月1日才开始“转正”。在这种情况下,只能援引原来《民法总则》关于隐私权的法条,一般要求侵犯隐私权的同时具有一定经济利益。隐私权的保护范围过窄。
2、即使《民法典》投入使用,还有很多的补丁需要打,很多的解释需要颁布。法律在于实践,没有实践的法律是谈不上完善的。
3、即使《民法典》投入使用,也没有对人脸识别做出特别的解释和适用。其中1033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三)拍摄、窥视、窃听他人的私密活动;(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1034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的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隐私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明眼人想想就知道,上面的那个“失足”截图中,违背了民法典规范的多少种信息类别。姓名、身份证好吗、联系方式、肖像、住址、电话号码(有打码)、行踪信息等等,如果大面积使用人脸技术,会不会导致这种情况渐成普遍?这可谓是现实版本“黑镜”了。
另外,IBM也宣布将不再提供和开发面部识别技术,并指责执法机构或私企滥用面部识别技术的行为了。在IBM首席执行官Arvind Krishna在今年六月致国会的信中表示,IBM将不再提供通用面部识别或分析软件。IBM也将不再开发或研究这项技术。
信中说:由于人工智能的进步,人脸识别在过去十年中得到了极大的进步。与此同时,提供相关技术的通常是缺少监管的私营企业,而这些技术也被证明存在对年龄、种族和族裔方面的偏见,这使得这些工具在执法和安全方面显得不可靠,并为潜在的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提供了机会。
3、人类识别的授权困境
所以人脸识别技术就算再成熟,真的那么适配目前的社会吗?
需要考虑的是,与用户或者公民签订“人脸识别技术”的是商业公司还是政府?(不会想一声不吭就识别了吧?虽然现实往往是默认地认为“你的隐私没有价值”)如果要求用户签订协议的话,那么对未成年人如何进行保护呢?要知道,《民法典》第20条下调了无民事行为能力年龄的范围,8周岁以下的统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部分人的人脸识别协议怎么签?8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人签订的人脸识别协议在法律上又该判定为效力几何的合同?
立法还尚未跟上,又怎么能仓皇普及呢?但若人脸识别有相配套的法律解释、司法解释,就能处理目前很多因为“人和操作者对应不上”的问题,比如未成年人对游戏进行支付和对主播打赏等等。
例如,国家对未成年游戏付费的规定:
《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规定,网络游戏企业须采取有效措施,限制未成年人使用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符的付费服务。未满8周岁的用户,不得为其提供游戏付费服务。8到16周岁的用户,单次充值金额不得超过50元人民币,每月充值金额累计不得超过200元人民币;16到18周岁的用户,单次充值金额不得超过100元人民币,每月充值金额累计不得超过400元人民币。
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由于现有条件(手机号、身份证授权等)没有办法检测谁是未成年人,所以实践中导致了两个问题:1、未成年使用成年人的身份证进行游戏,充值,最后被家庭发现产生诉争和讼累。2、成年人充值之后假托是家里未成年所为,要求退费。
我们可以假设,如果人脸识别和法律授权、司法解释完全合拍之后,这两种问题当然也就在可能性之外了,但如果人脸识别与未成年民事行为能力这方面的衔接不跟上,怕是很难真正普及,这里面的法律问题还有很多。
总结:人脸识别好技术,法律保护不滥用
目前我国的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正在越来越好,除了明年实施的《民法典》独立出了人格权编,今年10月1日出台的《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以及明年的《民法典》,都对个人的隐私权做了更大的保护,对其他各方使用、存储、买卖用户信息做了更大的限制。假如有一天立法能更上(事实上已经在飞速发展了),人脸识别技术也就真正地成为一个普遍技术了。但还没有去毒之前,随意放出笼子可能会产生一些《黑镜》之恶,这也许就是社会不想看到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