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来说说就业歧视的问题,两个字,告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劳动法》也体现了这一要求。
在实践中,法院将对其做出了扩大性的解释,将地域歧视也纳入其中。例如,在魏巧林与武汉市洪辉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中,法院就认为,「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歧视的原因还可能包括地域、身份等原因。」
就在去年,法院就在反地域歧视方面为我们带来了一个振奋人心的判决。来自河南的闫女士在浙江喜来登度假村有限公司应聘董事长助理的职位,结果简历遭到拒绝,申请系统上,拒绝原因赫然写着「河南人」几个字。
闫女士在律师协助下起诉了浙江喜来登,2019年11月26日上午,杭州互联网法院以线上视频的形式进行了审理,并作出判决,认定被告构成就业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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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类案件中,一个关键点在于招聘方是否提出「与职业没有必然联系的地域事由」。如果某些职业要求对特定地区的方言、风俗习惯、地理环境较为熟悉,那么提出地域要求尚有情可原,但如果地域完全无法对是否能胜任工作产生影响,那么就很有可能属于法律所不容许的地域歧视。
对于武汉的情况,如果用人单位坚持认为武汉人更容易传播冠状病毒、会影响从事与人打交道的工作的胜任程度,私以为应当由用人单位基于具体个案给出可信的理由,提供必要的医学证据,否则不得一概拒不录用。湖北的朋友们如遇到求职方面的歧视,可以尝试积极维护自身权益。
习惯就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