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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病毒研究所于 1 月 21 日申请了 remdesivir 治疗新冠肺炎的发明专利,说得通吗? 第1页

     

user avatar   zhang-fei-fei-78 网友的相关建议: 
      

首先。

药品专利分为药品产品专利,制备工艺专利,以及药物用途专利

有效成分一样,辅料和填充剂不一样时,药效不一样。

注册药物用途(抗2019-nCov病毒用途)原则上没有毛病。

人家写的清清楚楚的。

其次。

研究所的文章里还说了另一种药物氯喹,这个东西的专利保护期应该早过了。但氯喹的抗新冠病毒效果比remdesivir要差一些,或者说需要的剂量要高一些,毒性大概也大一些。

然后。

remdesivir没有豁免,具有专利壁垒,随意仿制一定会败诉被制裁。


所以,这俩用途专利我理解更像是用来砍价和掀桌子的。


当然,希望研究所能够在remdesivir基础上改进配方,调制辅料和填充剂让药物对新冠更有效,完成真正的专利。但这项工作明显在对方的合作帮助下进展更快。


我猜新冠爆发,分离了病毒株并体外培养之后,研究所应该试了很多很多药(毕竟体外实验其实非常快),应该是把所有常见的能用的都试了,并且可能把有效的需要注册的都注册了。

(光是这篇文章里就报告了包括remdesivir在内的7种药物。)

只要研究所不以此营利,我就不会黑他们。“药神”有人赞美有人嫌弃,都对都有道理。


仿制药的药效很多时候都不如正版药,因为辅料和填充剂不一样,这部分一般属于不公开的秘方。

即使万不得已动用了紧急状态下的,“药品专利强制许可”,药效也不一定有正版药好,毒性说不定还比正版药强。


至于说吃相难看。。。这里面我们不知道的事情太多,摸不清是谁开的第一枪。。。


总之,希望特效药尽快研制成功吧。


user avatar   wangzihao-14 网友的相关建议: 
      

郭德纲老师说得对,一帮外行来指导该怎么说相声,郭老师要是有一点点着急,这相声都白说了。一个道理,我们不是一个行业的人。

说几点吧!

1.注册专利,是以打促谈,目的是让老百姓吃得起药,早日消灭疫情,不是为了赚钱。

2.2019-nCov的药效实验,吉利德没有做,是病毒所和军医科做的。

3.老药新用,增加新的适应症受到知识产权保护。

4.如果病毒所和军医科不申请,让某些公司或者个人申请了,人家想定价赚一笔,也得认。

5.武汉病毒所教授太多了,甲课题组的成果和乙课题组的成果本来也是相互独立的。能说孙越和岳云鹏说了《汾河湾》,就不让郭老师和于老师说《汾河湾》了?那还都是德云社的演员呢。

双黄连是上海药物所宣传口出问题了,细胞水平抗病毒有效可以,这个是实验数据,但是应该发论文,而不是发新闻稿,不能把这两个混为一谈。科学问题要用科学数据和科学论文解答,千万不能是发新闻稿。

如果不理解,我可以慢慢解释。科研院所科研工作是课题组组长负责制,要看相关论文的通讯作者是谁,看看每个作者的贡献是什么。不要把5734和双黄连说是一拨人做的。现在是PI负责制。

6.1月21日并没有问题啊,拿到病毒,评价,做实验,拿到数据,写论文,报专利,1月21日的时间节点没有任何问题啊。

7.仅仅知道药物对2019-nCov有效就能用在病人身上?1月21日之后,谁写临床用药方案了?申请专利,那只是个药物分子,有病毒抑制效果,细胞层次有效果就直接往人身上用是不科学的,不负责任的。临床用药方案谁写了?每天吃多少,吃几次,什么剂量给药,注射还是口服?这些都是要研究的,不是家里做菜做饭,多放点糖少放点盐那么简单!人命关天,这是人!

8.有人说在非洲做了实验,可以直接拿来上病人。说一下吧:健康人吃了,安全没问题;埃博拉患者吃了,治不好埃博拉,也没安全性问题。但是,这并不能代表可以直接用在严重呼吸系统疾病的人身上,因为这不一定安全。举个不恰当的类比,有人青霉素过敏,有人青霉素不过敏,总不能说青霉素是安全的,你先用用看看,因为人命关天。

9.有兴趣可以查查看磷酸奥司他韦的故事。如果没有自己的专利,流感都吃不起药的人,可能就是你自己。

10.《中国科学报》:有媒体报道称,吉利德在申请专利的时候,把所有冠状病毒科都“包揽”下来了,那如今申请的专利是否能成立呢?

● 相关知情人士:

“包揽”是不可能的。

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肺炎是2019年12月20日之后才出现的疾病,以前的专利怎么可能包括未来的、人们曾经想象不到的疾病呢?

当时的专利只能包含在专利申请之前出现的、有报道的冠状病毒引起的疾病,不能包含专利申请之后新出现的冠状病毒引起的疾病。


再做个总结哈,有些一天移液枪都没摸过的厨子或者修自行车的都来给我们指导细胞实验了,我谢谢你们对科学研究的关注,真的是热心市民,但咱们毕竟不是一个行业的人,你非说细胞实验必须用试管做,我要是有一点点生气,我都是那个!

终于链接里面有专业的媒体发声了,让专业人员做专业的事情,这个太对了!

5734相关药理的一个小总结我也发来了。


user avatar   homesick_alien 网友的相关建议: 
      

本来这个回答被举报了我也懒得修改,但是看有些人一副当全世界专利局,Gilead公司专利律师,以及全世界人民都是傻逼的劲头实在是恶心到我了,修改下试试看能不能放出来以正视听。我必须讲几点,第一,我发现这个问题下面绝大多数答主连Gilead的专利有没有,专利里到底写了啥,是不是保护对冠状病毒治疗的方法,都不查一查就来强答,让我对贵乎的水平非常失望。第二,最早回答的时候有一点因为我没有找到全部的信息,无法准确分析,讲的不准确,就是我说Gilead是疏忽因而在Claims里遗漏了冠状病毒,这是不准确的,因此,说病毒所钻空子也是不准确的,具体慢慢讲。


首先,很多答主提到的,包括我看很多自媒体在各种平台上宣传的,所谓病毒所申请的是“旧药新用法”的专利,因此合理合法,这个说法本身是对的,但是在这里不完全成立,好好想想,Gilead公司都研究过Remdesivir对另一种冠状病毒MERS的作用,发表了论文,为什么会不申请专利保护呢?你们是当Gilead的专利律师都是傻子吗?另外有说法说是因为2019-nCoV是一种新的病毒,所以没法申请保护,这样的说法也是不对的,对于病毒感染这一类专利,一般的保护都是针对一大类病毒,比如冠状病毒,沙粒病毒或者丝状病毒这样,并不会具体到某一种病毒。你想想看,比如这个2019-nCoV作为一种RNA病毒,变异非常迅速,如果只保护一种病毒的话,如何定义一种呢,是只保护一个RNA序列吗?变异到多少程度就可以算作另一种病毒了呢?这都是很有争议的,所以一般专利保护会涵盖一整个类型的病毒。


讲完这两点,先讲最后结论,Gilead公司到底有没有Remdesivir治疗冠状病毒感染的专利?我的回答是没有。那么病毒所申请专利说得通吗?说得通,没问题。我再加一个问题,病毒所这个专利申请有可能通过吗?我的回答是,就目前为止研究的水平(已发布的论文为准)那就是闹着玩呢,但是nCoV过去之后,有那么多临床数据,很可能就能通过了。


首先,很多朋友也看到了,包括Gilead公司也号称自己拥有Remdesivir治疗冠状病毒感染的专利,这是不准确的,而没有也不是像我本来推测的是出于疏忽,原因如下。先讲在美国的情况,在于在网友的帮助下,我找到了一份同标题专利2017版专利申请公开的文档(图一,patentimages.storage.googleapis.com),而我之前找到的专利对应的是一份2019年最终被批准的专利文档(图二,patentimages.storage.googleapis.com),注意两个文档里Appl. No也就是申请编号都是15/267433,图二里有Prior Publication Data,编号US 2017/0071964和日期2017年3月16日,都跟图一信息完全一致,说明这是同一个申请。恰恰是最终获批的2019年文档的Claims有最重要的区别,2019年文档在所有Claims里没有任何关于冠状病毒Coronavirus的条文,而申请公开的2017年文档里则包含了关于冠状病毒的条文,比如claim 39(图三,coronaviridae还拼错了),还有claim 65等条文我就不截图了。既然2017版文档有而2019版文档没有,那么比较显然,这就不是因为疏忽而遗漏了,我之前的假说应该是不成立的,Gilead公司是试图申请Remdesivir治疗冠状病毒感染的专利的,那么问题是为什么到2019版文档里关于冠状病毒的所有claim都没有了呢?这是一个我没有办法回答的问题,有网友提到一个可能性是在审查的过程中因为原创性不足,或者证据不足,没有通过被删掉了。


好,前面是这个专利在美国的情况,那么在中国,是什么情况呢,看下面这个图,有这个申请,但是目前查到的状态依然是“等待实审提案”,也就是尚未获批。而这个专利的申请是通过PCT,也就是专利合作条约,可以看到国际申请日跟上图一完全一致,虽然因为知识产权局网站的关系,我无法打开该申请具体的权利要求书等文档,但是有理由相信跟上图2017的申请文件是一致的,也就是说包括了对于治疗冠状病毒的主张,但是因为还妹有批准,所以当然也不能认为Gilead就拥有这项专利。



最后讲一句,按照目前我看到的这些专利的申请和批准情况,我认为Gilead公司在美国没有治疗冠状病毒的专利,在中国也没有,但是因为仍在审核中,所以现在出这么一档子事以后也不好说最后结果会是什么,所以Gilead号称自己拥有专利是不准确的,说出于人道主义云云取消限制也是不准确的,在我看来不过是个顺水人情罢了。


以上是Gilead专利情况的详情,下面是和谐过以后的原回答。




我来尽可能梳理一下病毒所抢注Remdesivir治疗2019-nCoV专利这件事吧。根据新闻报道,病毒所在1月21日将Remdesivir抗2019新型冠状病毒的用途,申报了中国发明专利。

首先,因为媒体对Remdesivir的报道,以及该药用于美国首例患者的治疗都晚于1月21日,再加上一直都有的nCoV自病毒所流出的阴谋论,就有人认为病毒所一直都有nCoV的解药,并且更加坐实nCoV是从病毒所流出的。这样的讲法是不对的,申请Remdesivir的专利跟病毒来源可以没有任何关系。最简单的道理,1月21日能抢注专利,去年为什么不做这件事呢?如果病毒所真的一直有所谓“解药”的话,早就应该完成专利申请,而不是等到21日才做这件事。虽然Remdesivir可能可以治疗nCoV这件事进入大众视野是在1月21日以后,甚至可能晚很多,但是至少有两则英文报道在21日或以前就提到Remdesivir可能可以用于治疗nCoV

而且从行业内来讲,病毒所的研究人员当然知道Remdesivir可能有广谱抗病毒作用,在另一种冠状病毒MERS上有一定效果。所以在1月21日以前,不管有没有媒体报道,病毒所试验Remdesivir对nCoV的作用也是份内之事,就跟试验那些抗艾滋病药是一样的。

接下来要讲,病毒所到底有没有资格“抢注”Remdesivir这个药对于nCoV可能有的作用?回答是,非常可能有这个资格,即使这个药是Gilead研发的。先说明,我不学法律,所以专利法方面可能有细节不准确,但是我基本能保证说的应该是比较对的。第一,专利或者说知识产权并不能保护一个分子结构,更多保护的是某个分子的某一种功能。如果一个人能号称拥有一个分子的所有使用权的话,那你想想看一个人只要闲着没事天天申请专利,不管有用没有把尽可能多的分子结构都纳入自己的专利,是不是就可以坐家里等着发财了?当然不可以这样的,所以一般对药物分子来说,专利保护的都是这个分子的某种功能,比如能通过跟人体某一类蛋白结合治疗某种或者某一类疾病,这是可以受到专利保护的。但是反过来,如果同一个分子在之后被发现能通过跟另一类完全不相干的蛋白结合治疗另一种疾病,那么第一个专利就无法保护这个功能,这种新的功能就能重新申请专利。


那么问题来了,Gilead辛辛苦苦开发一种抗病毒药,好不容易冲到三期临床,人家会不申请专利吗,当然不会啦人家又不傻。但是蹊跷的事情发生了,Gilead给Remdesivir申请的几个专利里,不知道因为什么原因竟然没有包括冠状病毒coronavirus。图二是我能搜到的Gilead为“GS-5734”申请的几个专利,主要看第一个也就是最晚的一个专利和第三个,在第一个专利的Claims(也就是专利所有人申诉自己拥有的权利)里,第18条就讲他们所申请的专利包括治疗由和arenavirus, filovirus, bunyavirus和flavivirus这几类病毒相关的疾病,我们可以看到里面确实没有coronavirus。顺便提一句,前面的十几条claim讲的都是跟Remdesivir相关或者说相似的其他一些化学结构,是的,人家也不傻,药物分子稍微改一改就当自己的是不可能的。然后再讲稍早申请的第三个专利,看这个专利的标题(图四)似乎明明白白写着有coronavirus对吧,甚至在后面Descriptions里都有大量关于冠状病毒的内容,但是,在最重要的claims里,不知道出于什么原因,可能是疏忽,没有包括coronavirus(专利链接,patft.uspto.gov/netacgi )。我认为,正是因为这个可能是疏忽导致的遗漏,使得病毒所有机会展现他们的骚操作。

那么接下来,病毒所显然看到了有机可趁,这要是能做成药卖钱,还不用买洋人的专利,这该给国家省下多少外汇(这一下能捞多少)啊。于是赶紧做一些实验,虽然我暂时看不到专利申请,不知道在提交专利的时候到底有多少证据,但是可以想见不会比这篇论文(关于这篇论文的分析看这里zhihu.com/question/3689)里多多少的,如果有的话怎么会不一起发表呢?


最后是我的一个猜想,我之前看到Gilead公司的声明,一直有一件事情非常想不通,到1月31日,美国第一个感染nCoV的病人已经吃了Remdesivir好了,为什么公司声明里还是说没有任何关于Remdesivir对nCoV抑制的实验数据呢?今天我看了病毒所的文章,我想我猜到了一个可能的原因,因为Gilead公司根本没拿到nCoV病毒样本。我们按时间点看,病毒所21号申请的专利,25号论文投出,显然实验应该已经在此之前完成了,而这个时候美国的第一例感染者才刚刚发病被诊断,那么基本上到这个时间点为止,世界上几乎所有的病毒样本都在国内,甚至可以说大部分都在病毒所。那就难怪只有病毒所能拿出结果发表论文,Gilead那边恐怕连病毒都没有,拿什么做实验呢,只能干着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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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申请的不是化合物发明专利,是适应症专利。

也就是拿这个药治疗nCoV感染,需要本专利授权。

这也是业内经常干的事,申请专利的点不一样。

————

有人提到吉利德之前的专利囊括冠状病毒科,我不清楚能不能拓展到nCoV,因为申请专利的时候没有这个病毒,那么当时申请的时候是不是按当时ICTV公布的冠状病毒名录来决定?这其实就是一个谈判筹码,怎么解释有利怎么来。

————

再说了,我觉得很好理解,国内受灾这么严重,死了不少人。为什么不能从患者角度出发考虑考虑人道主义呢?这是突发急性病,不是HBV HCV HIV感染,慢慢吞吞十几几十年都能拖。

这种急性感染,几天挺不过去人就挂了。

实际上,当时2004-2005年禽流感流行的时候,全世界也都逼着罗氏放开奥司他韦的专利授权,我国台湾地区还直接判了该专利无效。





user avatar   MarbuLi 网友的相关建议: 
      

我觉得很多人根本就不知道目前瑞德西韦是个什么东西。

就目前而言,瑞德西韦不仅没有上市,连药都算不上。

这个产品本来被当做治疗埃博拉的药物进行实验,但是现在已经2020年了,它治疗埃博拉的三期临床试验还没有通过。

如果中国没闹出新冠,这药甚至可能胎死腹中。

所以,在瑞德西韦治疗新冠这件事上,双方谁都谈不上占了对方多大便宜,更不存在“大义赠药”的说话——它本来也卖不了。

一上来直接把吉利德摆上道德高地的,都是脑子不太够用的。中方在道德上原本就没有什么亏欠。


再说专利。

如上面很多答主所说,为药品用途申请专利,是非常普遍的行为。

而且,为一种药物探索新的用途,本身就包含了临床实验的设计、实施、对照总结等一系列劳动,理应作为智力财富得到保护。


最后,关于专利的“用法”。

就瑞德西韦这个药来说,假设它确实有效,那么是不存在“谈崩了”这一说的。

货,是在吉利德手里;但市场,只在中方手里。

注意,瑞德西韦治疗埃博拉的“本来用途”到现在还没经过验证,也就是说,瑞德西韦目前来看,唯一能指望的用途就是治疗新冠。

要么卖给中国,要么变成废渣。

从这个层面上讲,买卖是一定能做成的。剩下的只不过是价格问题。这一专利申请,无非是讲价时的一张牌。


user avatar   qing-tian-14-63 网友的相关建议: 
      

更新一下US2017071964,也就是吉利德自己的关于瑞德西韦的应用专利。

美国文档为US2017071964B,也就是授权版本,其中claim部分未提及冠状病毒。

同族中国专利CN108348526A,也就是公开阶段文本,权利要求书66-68涉及的冠状病毒种类为sars,mers,229e,nl63,oc43,hku1

以下为原答案。

先说个人结论,这属于国家合理运用专利武器掣肘吉利德的方法。

然后恳请诸位稳定心态,不要让双黄连以及后续李院士两个药物的故事再次上演。

为什么说这两个故事?这两个都是“事故”,媒体的文稿有没有错?没有,说清楚了是体外活性;媒体的行为有没有错?从抢购双黄连的事实来看,媒体大错特错。媒体的受众是各行各业的群众,大多数不具备专业的药学知识,并且在热切希望特效药现身的心态下,很容易产生误解,媒体为了流量或者民众信心的建立发布这样的新闻稿,是不合适的。可参见我以下的回答

我们回到新闻本身,从中尝试分析几个点。

A. “用途专利”

药物相关的专利种类众多,化合物专利,晶型专利,制剂处方专利,用途专利等等;一般原研厂家会不断推出新的专利来延长自己对药物的市场独占期。从专利的“硬度”来看,一般情况下,化合物专利最硬、晶型/制剂处方次之,用途再次之。

瑞德西韦的液体制剂,不涉及固态的晶型问题,制剂处方推测比较简单,剩下的专利以化合物专利/用途专利为主,以下分开来尝试讲述。

A-1

化合物专利作为最硬的专利,20年的专利期是怎么都绕不过去的。我国的任何药企/CRO公司即使再头铁,也不会在目前开展对瑞德西韦的公开仿制和经营行为(企业内部对化合物进行研究开发是合理也是合法的);另一层面,由于生产设备、试剂种类、合成路线等一系列的差别,我国不可能仿制出杂质谱/杂质种类与原研吉利德完全一致的瑞德西韦,其临床的安全性是无法保证的。(吉利德毕竟开展了完整的临床前研究、毒理研究、和应对埃博拉的一期二期临床)

A-2

用途专利。既然我无法生产这个药物,我该如何限制你吉利德。

从爆出的通关单上来看,瑞德西韦单支价格为19.84美元,以7.0的汇率换算取整为139元/支;结合给药方式来预计(此处强调是预计)单个病人的疗程开销在1000元以内。

多吗?不好说。

我国在中日友好医院开展的270例临床实验是面对轻度/中度患者,医学上如何界定这个中轻度,以及这样的定义会在整场疫情中覆盖到多少的患者群体(2020年2月5日0点全国确诊人数为24324例),目前尚不可知。

所以,如果瑞德西韦好用,整个开销是未知的。

从算术上,瑞德西韦的总开销=瑞德西韦单价*瑞德西韦消耗量。这里消耗量已经不可预知,那么必须要对单价进行限制,来保证群众用得起,国家也能买得起这个单,更重要的是,吉利德获取的是合理利润,而不是借疫情来剥削。

这就是个人猜测这个用途专利的原因了。

大家应该还记得罗氏达菲的故事,因为只有它好用,所以它死命涨价。吉利德又何如?现在临床它确实送药了,如果这个药物好用,大规模商用它也免费吗?所以我国要有手段限制其漫天要价。

专利从申请到授予是有间隔一定的公开期的,吉利德先前并未开展瑞德西韦关于2019-nCoV的临床实验,即使它在公开期提出异议,这个专利授权的概率还是很高。

以下为草拟的剧本

吉“我的药好用,我卖给你”

我“买,我确实也需要”

吉“1000美元一支”

我“那么贵?!用途专利在我手上,好用你也卖不了,爬”

吉(...钱就算是少我也要赚)“100美元吧”

我(医保局灵魂砍价)“0太多了,中国人觉得不吉利”

吉“我不吉利...德,10美元”

我“用途专利免费授予给你,希望你为广大群众继续提供好药”

吉“好的大王。”


B.1月21日的申请日期和“对在我国尚未上市,且具有知识产权壁垒的药物如瑞德西韦等”的描述

这个日期和“等”就很有神韵了。

需要注意的是这个申请日期是早于美国那个治愈病例的,且并不针对瑞德西韦一个药物

需要注意的是这个申请日期是早于美国那个治愈病例的,且并不针对瑞德西韦一个药物

需要注意的是这个申请日期是早于美国那个治愈病例的,且并不针对瑞德西韦一个药物

目前我看到一些人的理解是这个药好用,所以我们抢注了专利,其实呢?我们根本不是针对吉利德。我们是在很早的时间,合理运用专利武器,避免潜在的新药药企漫天要价,保护了广大患者能够用得起“特效药”的权利。

新中国建立至今,我们因为专利付出了太多的代价,无论时间还是金钱。在加入WTO和对外开放程度越来越高的现在,运用专利武器保护我国的根本利益是完全合理的。本案我们最终保护的是人民群众用得起好药的根本权利。

《我不是药神》的故事还历历在目,国外药企利用自己在专利布局和技术水平的制高点,夺取了太多利润。综上,我认为我们在1月21日对一系列的潜在药物进行专利保护,是一个进步的行为,应该予以支持。

阿中加油。

补充一个问题,如果因为专利和价格的原因和吉利德谈不拢,崩盘了怎么办?

答,一定谈的拢。

首先,这是一场突如其来的疫情,冠状病毒闪现的天赋我们在sars已经有所了解。吉利德并不能保证瑞德西韦对于以后所有的冠状病毒都有效。那么如果因为这么小这么短期的一个市场,坏了和中国药监医保的关系,真是得不偿失。

其次,由于吉利德的丙肝神药太牛了,丙肝市场大幅度缩水,吉利德需要新的增长点,瑞德西韦关于埃博拉的战役基本失败,如果在中国2019-nCoV的疫情中找回面子,是一个很合算的买卖,进一步巩固自身在rna病毒领域的领先身位。


user avatar   long-ya-38 网友的相关建议: 
      

很多人都从专利的纠纷问题上谈了自己的认知,我来简单说说一些容易被忽视的点。

1.武汉医疗科研人员早已知道该病人传人性,但是输给了....

无论是当初那些因为"谣言"被训诫或者问话的李文亮等医生,还是武汉病毒所这样的传染病专业研究人员从目前来看的成果和举动,都已经在更早的时间得到了人传人甚至药物有效性研究这一结果,但是结果非常遗憾。

武汉的封城是1月23日

2.武汉病毒所和上海药物所的后续进展值得关注

武汉病毒所因为石正丽等科学家曾经的研究让一些网民产生了阴谋论、生化武器论,成为了风口浪尖的话题(我本人是不喜欢抢注专利的做法,但是客观的说丁仲礼院士曾经说过的话也提醒我们考虑问题也应该有一些许立场)。

一面是积极研究病毒并早在21日就对日后才被人所熟知的药物进行了研究并抢先注册了专利与美国药物公司获得博弈砝码。

一面是研究成果非常符合政治正确和政策利好,再度推出了中医药神药双黄连等体外可以抑制病毒的研究成果,虽然没公开数据。

到底哪一个才是真爱国,会不会产生劣币驱逐良币,无从得知。


user avatar   leon-3-75 网友的相关建议: 
      

两个原因造成的,一个叫信息不对称,一个叫考核时间短。

首先信息不对称是最严重的原因,你说的对,学历高的人不一定能力强,学历低的人也不一定能力差,但问题是强不强弱不弱,不是你自己说了算,别人怎么知道的?脑门上又没刻着字,刻的字也可能是你自己刻的……所以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就需要一些公认的显性信息来辅助判断学历就是最明显的东西。你会发现同样学历的人,大家也更加注重你的学校好不好?你的英语你的证书……越是显性,越是有公认标准,越是客观可以衡量的东西,大家越在意。

其次,考核的时间很短。一个人去找一个工作,也就出事,面试几次见下来面谈的时间。一个人真正的能力,必须在长时间的实践中慢慢的看出来。但找工作的过程容不得给你很多时间,慢慢的观察,你总不能先让你干个一年半载,然后再决定要不要你吧。所以在面试这种很短时间接触就需要做决定的情况下,就需要一些有客观标准可循的东西作为决策辅助。

而事实上就算是要了,你也会设置三个月到6个月的试用期,本身就是弥补上述问题的。但这是建立在我先要你,我才有权利让你在这儿试用给我看,而不能用三个月到6个月的时间作为面试期来考核你。那这对应聘者也是不公平的。


user avatar   badebird 网友的相关建议: 
      

妹妹你大胆地往前走 往前走 莫回呀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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