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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杨的事为什么越来越复杂了?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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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一直的认知,孙杨,天之骄子,不世出的游泳天才,训练极其刻苦,为国争光,外加形象俊朗,这是年青一辈的榜样,梦中都不可企及的高富帅外加民族英雄,属于坚决支持的人。

在2018年9月4日,发生了孙杨与检测人员的纠纷事件,孙杨质疑检测人员资质,最终以砸破标本箱取回血样标本结束。

舆论喧嚣,国内自媒体宣传描述孙杨遭遇了不公正对待,孙杨接受飞检的频率远高于普通运动员,检测人员资质完全不合格,甚至有建筑工人担任尿检官,甚至有西方加害中国运动员的阴谋论。我当然接受该观点,认为WADA错的离谱,资质有问题的检测人员根本不够格取样,孙杨被国外针对。

后续国际泳联判决孙杨无需为此承担责任。我觉得不错,在孙杨和大家的努力下得到了公正的结果。

可是WADA介入后,一切都变了,孙杨输了二审,被处以8年禁赛的重罚。我很吃惊,反复阅读了国内外的相关信息以及庭审披露的报告,这才发现,我被国内无良媒体欺骗,选择性接受对孙杨有利的观点和信息,实际对整个事件的看法是错的。

以下是事实罗列,证实了孙杨不仅没有遭遇不公正待遇,反而对比检查人员非常强势,并且判罚没有错误。

1、飞检时间为10:00至11:00,检查人员10点到,被拒在别墅门外,等到近11点。孙杨方要求在附近会所进行检查,检查人员同意。(这部分说明检查人员在孙杨方心里没地位)。

2、孙杨方反复质疑检查人员资质,检查人员反复解释但不被接受,拉锯战到凌晨4点。(说明孙杨方很牛,检查人员相对地位低,注意:这是国际最权威组织制定的强制性检查,按理肯定是强势一方,其他运动员接受同样资质人员检查时基本都是非常配合)。

3、孙杨质疑血检官资质,认为是异地行医,质疑上海的护士血检官无杭州抽血的资质。(这点不成立,属于鸡蛋里挑骨头。最高法曾经补充解释过异地行医这一条例:关于异地采血、会诊、义诊、火车飞机的急救等很多情形下,异地行医被认可。护士没有违规,并且中国反兴奋剂中心条例规定为了防止串通,抽血护士必须是异地,这么多年也是如此执行,从无异议。孙杨方事后想寻求上海市卫健委支持,处罚抽血护士以证明自己有理,但被驳回,由此可见一斑。仔细想想就明白,WADA采取的异地护士抽血才是最符合实际也是最公平的措施。还有一点,WADA在很多国家只需要血检官能有抽血技能就行,甚至无需是护士。中国实际已经相对高标准。

4、尿检官因为身份不被接受,直接被赶出会所,尽管主检官已经反复向孙杨方解释这位建筑工人其实有资质,但不被接受。(仅凭运动员对飞检规则理解就做出对方无资质判断,赶走检查人员之一,这得用嚣张形容。而在后续的WADA出具的条例表明,没有尿检官这个称呼,主检官认可授予资质即可,即使是建筑工人也有资质,实际上,在既往的运动员药检中,很多大学生就充当助手进行协助尿检,无视力异常的成年人都可以担任)。

5、孙杨方公开善意提醒主检官,如果书写拒检结论,可能会让检查人员失去工作。(我如果在检查别人时得到这样的提醒,肯定会视为嚣张的威胁,各位自评)。

6、孙杨方要求对方书写事情经过内容,并签字留下隐私信息,检查人员同意。(说明孙杨方强势,如果我是检查人员,我会直接告知你无权留下我隐私信息,也无权要求我签字,直接离开)。

7、类似资质的检查人员已经实施检查上万次,从没有遇见此类砸破样本箱事件。

8、孙杨方很注重自身隐私,视频中向检查人员做出承诺不会找麻烦,说这件事和你们没关系,要找就找你们公司,肯定不会影响你们。结果呢,在形势对他不利时为了争取舆论支持,转过头就把检查人员给卖了,公布了对方的详细信息并准备起诉,这叫背信弃义,可耻的行为。

9、WADA的专业标本装置杜绝了标本被纂改可能,阴谋论可以歇歇了。关于西方加害中国论,也不成立,WADA作为国际组织处罚了无数国外知名运动员,可以自己查询。

10、孙杨接受了过多的飞检。(这是事实,但是WADA的抽查规则就是成绩越突出的运动员越需要严查,符合实际的做法,检查那些无排名的运动员有什么意义,最需要监督的就是冠军选手)。

11、孙杨当晚自行反复排尿导致尿检样本无法继续留取。主检官试图制止,但不被接受。

12、孙杨在微博暴露检查人员隐私,鼓动粉丝人肉搜索,并对主检官进行人身攻击,声称要走法律程序。(显然,微博暴露私人隐私违法,要走法律程序不需要微博,直接起诉即可)

结论:孙杨被判罚合理,没有国外针对中国这一说。最值得同情的是检查人员:主检官和护士、建筑工人。她们是你我一样普通的中国人,估计是主检官英语流利得到了这份工作,做个兼职养家糊口而已,结果遭遇了隐私被暴露,存在被人身攻击的风险以及各种压力,实际没有做错什么。在孙杨方眼里,检查人员确实是错误百出还是罪魁祸首。问题是:检查人员是WADA雇的,需要遵守的是WADA的规则,而不是被检方的无理要求。

我人微言轻,但是希望看见这条信息的孙杨粉丝多想想,3位检查人员并没有错,只是执行她们的职责。希望这些粉丝别真去尝试人肉她们,甚至做出更不合理的举动。3000万粉丝的孙杨,有1%表现的不理智一点,一人骂一句或者做出点伤害,普通人怎么经得起这种折腾和威胁?换成是你自己,你能承受么?她们现在被卷入漩涡之中,工作可能会丢,人身安全未必能保证,无良的自媒体还把她们直接打为导致孙杨禁赛的罪人,千万人所指,已经很惨了,请别让她们更惨。

孙杨的背信弃义和霸凌普通检查人员,自此他的光环在我心目中荡然无存,只剩鄙夷。当然,未来不可测,也许孙杨受到打击沉沦不起,也许孙杨知错能改,8年禁赛期之后还能君子报仇,奋勇夺冠(注:这并非不可能,泳圈有35-40岁老将夺冠先例),那我确实佩服的五体投地。在我内心,我很希望后者能发生,虽然可能性很小。但是也许呢,孙杨这么强烈的好胜心,奇迹没准会被创造。

最后说一句:垃圾自媒体,为了抢流量根本没有底线,拼命的在忽悠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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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说一句吧,我必须匿名,我已经退役很久也不在体育圈呆了,和游泳队交集也不深,但是我曾经是职业运动员,我父亲,我姐姐,我表哥,我姑姑都是运动员,都是全国冠军以上的水平,不是对抗项目,是有数据量化项目运动员。我也经历过很久国际兴奋剂检测政策,我讲讲这事怎么回事,希望别被删。

首先孙杨吃药了吗?是吃了的。

仲裁法庭对他的判决正确吗? 不正确。

兴奋剂

八十年代那会儿,尤其田径界,世界上运动员好成绩辈出,像乔伊娜,爱德华兹等运动员的记录到现在都没破,这确实是由于使用兴奋剂的原因。但是在当时,这并不违规,也没人认为这会对人体造成伤害(当时已经有反兴奋剂政策,但是现在常用的几种药物并不违例),后来断断续续一直到九十年代,乔伊娜死在家中,人们才开始对兴奋剂对运动员造成的伤害倍加重视。

游泳队的一些好手,孙杨等优秀运动员,不乏甚至很多有心血管和呼吸道疾病,简单来说就是心脏病和哮喘。朋友们,游泳队的教练不会专门挑呼吸不畅还不能剧烈运动的人来练的,这是一个国际通用情况,慌报疾病,争取到该运动员使用血液兴奋剂和呼吸道兴奋剂的豁免,比如哮喘药扩张气管,那么对于有氧项目来说是非常有用的。国际上也都是通例,澳洲人也这样,美国人也这样,就我知道不这样做的好像就是刘翔和博尔特,但是这两个是天才还是国家重点,我们不了解,也不知道他们的运动水平到底多么高深莫测。

国际反兴奋剂组织

这王八蛋组织,几十次半夜把我叫醒尿尿,官员都是旅游签入境,到地点找你两小时不到就算违规,所以当运动员那会儿去哪里都要报备,离开路程半小时以上必须报备,就怕他们找麻烦。

反兴奋剂组织的经费,并不是奥委会出,奥委会也不是盈利组织。实际上这个组织是从药商那里拿钱,那么这事儿也不能明目张胆允许啊,那怎么办呢,有个擦边球的方法。

假设美国辉瑞(比喻 并不是真的辉瑞)研发出来一种药,成分是50mg麻黄碱以及5mg面粉,起名叫加特林快乐丸,给美国运动员服用,那么这个赛季美国运动员会披金斩银,到了年底赛季结束,其他国家运动员也都知道这个药的来历了,都准备吃,结果一开春,反兴奋剂组织发文:加特林快乐丸不合规,刚刚检测出来含有麻黄碱。但是以前用过的不算,因为那会儿不是禁药,而且因为有些药方号称保密,不公布成分,就打这个检测的时间差,兴奋剂中心和药物局也会故意拖延这个时间发布。这时候辉瑞退出新药卖给美国一些运动员和俱乐部,成分是45mg伪麻黄碱和15mg面粉,起名菲尔普斯快乐丸,然后又是一年赛季………………就这样,三方共赢,两方赚钱。大概就是这个套路,有些可能我记混什么的,大体上就这样。

孙杨用的肯定是中国的药,而且咱们也没有药商去给他们送钱,各运动队还没有傻到敢大批量交易兴奋剂,所以这是国家行为,那么体育局是肯定不能给兴奋剂中心塞钱卖药,那曝光了就不是丑闻了,是政治事故。但是孙杨拿冠军,证明辉瑞的药不行啊 ,还证明了中国的药兴奋剂中心检测不出来,辉瑞的运动员不行了,很多运动员和俱乐部就不买辉瑞的药,运动员个人是小部分,各俱乐部可是大宗的交易啊,白花花的银子就这么没了?不行,断人财路如杀人父母,辉瑞花多少钱也得给孙杨办了,哪怕你就是合理利用规则也不行。至于检测官,在场必须三个人,两个人我都怕他们串通好了陷害我,中国反兴奋剂中心规定是一同出勤的两到三人不能是夫妻,不能有亲属关系是被检测运动员的对手及本人,至于派没有资质的人去检测??孙杨摔瓶子真的是文明的,这摆明了就是我要整你,你看着办吧,你交给我了我就给你往里加东西,不给我那就法庭见。

所以,孙杨用兴奋剂了吗?用了,霍顿呢?肯定也用,菲尔普斯都在用,他吸大麻就是心血管都受不了药物刺激了,退役早也是身体确实扛不住了。

那么孙杨违规了吗?我想还是反兴奋剂中心违规在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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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花时间看完了庭审和 CAS 的裁决报告。其实觉得孙杨非常可惜。

要知道要成为一个世界冠军级别的运动员,天赋, 运气,背后要付出的艰辛和努力是常人完全没法想象的。 想想你们周围考上清华北大的学霸们的天赋和努力,你可能觉得你自己一辈子都达不到的他们的水平, 而他们离世界第一可能还有几光年的距离。。

所以作为一个运动员来说,品格有些问题, 比如骄傲啊, 自大, 其实并没有那么重要。对他们那个级别的运动员来说, 从小大部分时间都花在了训练上面。如果我们要求人家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游泳要拿第一,逻辑要清楚,英文要好,会庭审辩论, 说话还要好听,这其实是不现实的。

于是对于一个这么具有天赋的运动员来说,背后的团队非常重要。很多法律,公关方面的问题,指望运动员是不现实的, 必须由团队里面的专业人员来处理。运动员的团队如果没有能力或者处理得不好,很容易把运动员坑到天上去。

而看完了庭审和 CAS 的仲裁报告,孙杨团队 ( 包括孙杨的妈妈,队医巴震,反兴奋剂副主任韩照歧, 北师大的裴洋,中国游泳队领队) 简直尼玛就是一个二逼天团。中国的世界冠军,居然周围都是一群这样子的二逼中的战斗机,不出事才怪。

好,我们来看看这帮坑货是怎么把孙杨坑了的。。。

下面这个是 CAS 裁决报告中采纳的事实, 和孙杨的说法一致性非常高。

  • 2018 九月四号 孙杨接到通知需要接受突击药检 (飞行检查), 药检一行4人来到孙杨约定的地点,主检方之前曾多次对孙杨进行药检,随行来的还有尿检助手和血检助手。
  • 孙杨最开始对检查文件有一些质疑,但是仍然同意药检。签署了药检单并被抽取了血样。
  • 随后孙杨发现尿检助手居然在偷偷的对他拍摄照片,孙杨认为此举极其不专业,要求重新查看尿检助手的证件。发现尿检助手只有身份证以后,孙杨觉得尿检助手资质不足。主检官同意尿检助手离开并删掉照片,仲裁庭采证尿检助手确实有拍照。
  • 孙杨打电话给队医巴震,游泳队领队。 巴震和反兴奋剂中心的副主任韩照歧讨论后认为,主检官不能带走血样。于是孙杨要求拿回血样,主检官说这个血样密封了就打不开了,我不知道怎么搞,你们有能耐自己拿吧 (报告里面写的是,"you find your way")
  • 于是孙杨和保安把血样的密封容器砸开, 拿走了血样试管。注意,孙杨并没有砸掉血样试管,只是把容器砸了。这一点和很多国内媒体说的是不一样的,很多国内媒体说孙杨砸掉了血样,这个其实是不准确的,后面会提到。
  • 孙杨然后要求队医巴震起草一份声明,说明当晚的情况,并且要求主检,队医等在场人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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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活在平行宇宙中的孙杨来说,作为一个知名运动员。大晚上国际泳联突击检查,4个人里面有两个来的目的居然是想看他一眼(孙杨的访谈中有说)。而那个要监视他嘘嘘的谐星,居然在偷拍他!!

一个关系到运动员职业生涯这么严肃的事情,搞得儿戏一样。 把运动员当成什么了?普通人也不能这样搞吧。

孙杨当然完全有理由去质疑这个流程,于是他咨询他的团队该如何处理。

从团队那里在得到血样一定不能带走的答复,而主检官又坚持容器必须带走的情况下,孙杨一看,那行,我就砸开容器,取出血样,你带走容器呗。

孙杨自己作为运动员,觉得在关键时刻询问了自己的团队,所有行为都是按照团队建议做的, 并没有人告诉他有何不妥。毕竟团队里面其他人又不会游泳,唯一的工作就是帮助他处理好这些事情对不对?

而且自己还留了两个小心眼:

1。 他并没有销毁血样试管,只是拿出来了保存好,(这个后来也成了 CAS 提到非常不理解的一点, 见段落 331 [1]。 因为如果真的就是想还设备,为何不直接把血液倒掉把试管也还回去?)

331 ... it would have been more logical if the blood would have been taken from the blood vessel and that all broken equipment would be handed back to the DCO. ...

这里看来孙杨只是天真的想留个证据以后证明自己的清白。这也可以解释为何之后他微博晒血样试管照片。大家不要太高估运动员的智商。从庭审表现来看, 他们真实的文化程度可能比你想的要低很多。(评论里面指出血容器打开就无效了,谢谢你们指出这个如此粗浅的道理)。

2。 还写了一份书面说明,大家还签了字,免得以后死无对证。

是不是觉得自己好机智。

于是信心满满的去仲裁,还要求公开听证。 结果判决是禁赛八年,从微博上看,整个人应该都是懵逼的:

--

好了, 说完平行宇宙中的孙杨, 我们来看看 CAS (国际仲裁法庭) 怎么判决这个事情。

下面说的所有东西都是基于 CAS 判决报告 我加上了段落号和引用链接,有兴趣且习惯看英语的同学可以看对应的原文

1.我们先来说尿检助手的资质问题:

我们现在都知道 WADA 的标准中尿检助手是不需要出示单独授权的,那比较有意思的就是为啥从孙杨到队医,再到韩照歧,他们都认为尿检助手需要资质呢?

我们来看看 CAS 的说法是什么 段落 233 [2]):

CAS 认为团队中韩照歧 (中国反兴奋剂中心副主任,孙杨团队反兴奋剂专家角色), 证词中关于 “... 尿检助手(urine Chaperone) 需要 1) 正确的培训 2)授权 ....“ 的陈述是来自于中国兴奋剂检查中心 (CHINADA) 的培训材料。而在 WADA 的 《国际检查与调查标准》(ISTI) 中没有法律依据。

而后又提到 (段落 241 [3]):

孙杨一直在同时被 CHINADA 和 IDTM 两个机构查,这两个机构出示的证件的方式是不一样的。中国兴奋剂检查中心对于尿检助手是要出示授权书的。而 IDTM 不需要。

对于一个运动员来说,天天被这个查那个查的。我们不应该也不可能指望孙杨把这里面的细节都搞得一清二楚。否则队医,领队,律师拿工资是干嘛吃的。

而作为团队中的兴奋剂专家的韩照歧同学,孙杨队医在咨询他意见的时候,韩照歧居然用中国兴奋剂检查中心的条例想当然的就得出 IDTM 的尿检助手也需要授权

运动员犯这个错误也就算了,你工作就是管兴奋剂的,犯这种低级错误,关键时候掉链子,给孙杨完全错误的建议,这尼玛不是坑货是什么。。

2. 然后我们看血检的问题:

孙杨的团队得出的结论是因为尿检助手资质不够,血样不能带走, 首先完全不知道这帮二逼是按照什么条例怎么得出这个极其无厘头的结论的。

CAS 的第一个质疑在段落 321 [4]

意思是,就算尿液采集有问题 ,血检在尿检前已经完成了啊,况且主检官你也认识,完全不能理解为何你要拿回血样。

这个建议无厘头到什么地步, CAS 专门用了一个很大的段落 (段落 331) [1] 来阐述。

CAS 采信孙杨团队的说法, 他们不想主检官把血样带走, 但是主检官需要把检测器材拿走,于是他们砸开了容器。这样他们可以留下血样,主检官可以拿走检测器材。

但是 CAS 完全不能理解为啥要把容器砸开,而把试管拿走。第一 试管也是检测设备啊,你们要归还设备,试管不应该也归还吗?第二 你们难道不知道容器一旦打坏,里面的血样也就不能作为证据了吗?你们留着有什么用呢?

换句话说就是, “你们都是二逼吗?“


孙杨的团队的说法是他们认为整个采集过程不合法,采集的东西涉及到运动员隐私,所以啥都不能带走, 就是不能带走。(这里应该放一张孙母的照片)。

有意思的是,CAS 其实是同意这种情况是可能存在的 (段落 208),[5]

208 ... so that an athlete might not be perceived as having tampered with the Doping Control, or as having failed to comply with the sample collection process. In the view of the Panel, this could only be in the most exceptional circumstance...

但是 CAS 认为这个仅仅适用于极端情况, 而建筑工人偷拍孙杨不能作为中断整个采集过程的理由 (不属于极端情况)。(段落 310)[6]

大家注意这个判决,其实这个判决非常主观的, 这个就是判决能给出弹性的地方了。因为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定义什么是极端情况。

不过 CAS 完全没有偏向孙杨,一方面可能是孙同学庭审中一五一十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的把人品败干净了,另一方面也可能有其他一些原因,后面会说。

但是大家注意是,不管 CAS 怎么看, 首先是孙杨团队给出的这个弱智建议把孙杨坑到了这个绝境上的。做为一个对世界冠军负责的团队,份内工作就是权衡利弊保护运动员,不去和 WADA 上层沟通,不联系法务律师 直接砸瓶子这种小学生的行为实在看不出来团队的专业性在哪里

事情到了这个地步, 孙杨已经被坑得鼻青脸肿,妈都不认识了。

但是,不对啊,我们孙杨同学不还有另外一个小心思嘛。 我们不是写了一份声明,说明采集过程不合法,还让他们签字画押了嘛 (这里也就是孙杨微博中提到的 “他们自己也承认了”)

好了 WADA 和 CAS 的骚操作开始了。。。(段落 322 [7]

CAS 说 我们 ISTI 里面有个条款 Article 4.4.6 ,如果检查单有附加文档,药检人员在这个文档上面的签名仅仅证明他们见证了这个事件的发生,不能证明他们同意或者不同意文档上面的声明。。

这尼玛是被人钻了个漏洞啊. 这个明显不是孙杨要他们签这个文档的本意啊,这个尼玛又不是一个婚礼,要什么见证人啊。

等等,这个文档的行文好像跟我们平时签的很多协议不是很一样哦,是不是应该还有一句类似于“签署即证明签署方同意声明中的内容” 一样的条款啊。。

为啥没有呢?因为这个这么重要的文档是尼玛一个队医起草的啊,你家的律师呢。你们这个团队里面全尼玛猪队友啊。

大家记得这个骚操作哦, 以后只要别人要签的文档里面没有类似条款,我也可以说我签名不是代表我同意这个文档里面的说法,我只是见证了这个文档中的事实。。

好了事情到了这个地步,已经无法收场了,孙大妈上场了,孙大妈说,那个主检官说了,“你们要是能把血样拿出来,就拿呗”,“你们自己想办法”。我们就自己想办法了啊。 我们这不是就按照主检官的意思来的嘛。

CAS 的回应是 (段落 327):[7]

药检官的陈述并不代表她同意血样被拿出来。而是在反复沟通无效的情况,没有其他选择,只能同意运动员(孙杨)的要求。(为什么这么说呢) 仲裁团注意到运动员(孙杨)貌似有强迫性人格,好像认为他的观点就一定是正确的,这个在庭审期间尤其明显。

The Panel notes that the Athlete appears to have a forceful personality, and seems to have an expectation that his views should be allowed to prevail. This was apparent during the hearing.

看到败人品的报应了吧 ...

对于孙杨团队我有个疑问, 孙杨是个运动员,他自己可能很自大,但是团队不知道吗? 这么重要一个听证会,不应该是让律师来主导么。他们在法学院里面学那么多年不就是研究怎么把话说得滴水不漏么,你让孙杨一个运动员在那里长篇大论的念小学二年级作文是个什么鬼。。。

说实话,如果孙杨不出庭,让律师代理出庭,效果可能还没有那么差。当然我忘了,团队里面的经纪人角色是他妈。。。

然后孙杨团队最后极其无语且令人窒息的操作出现了,孙杨团队说主检官没有尽到告知运动员的行为属于拒检的义务。等于没有告知运动员这样做的法律后果。

高潮来了,CAS 的回应是 (段落 319):[8]

孙杨方中国游泳领队程浩的证词里面提到他和主检官有通话,说“你不要用“拒检”这个词, 因为去年我们中国反兴奋剂中心有主检官用这个词就被开掉了“。

如果主检官没有告诉运动员这个行为是拒检,那你程浩干嘛去威胁人家。

团队自己的证词驳倒了自己的诉求啊,这尼玛是魔幻现实主义么。。团队坑爹成这个样子, 孙杨上辈子造了多少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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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了,其他的一些骚操作大家可能自己去看庭审报告,绝对让你们惊喜连连。

最后我想说的是,CAS 和 WADA 这种国际性的组织,并不是像国内说的是什么法治典范 之所以大家还在找他仲裁或者鉴定而没有直接掀桌子,是因为他们往往都是玩弄政治,平衡各方利益的高手。何况仲裁庭中还有来自著名搅屎棍-大英帝国的成员

CAS 裁决里面有两个细节特别有意思, 我把原文放到这里了,不习惯看英文的可以直接看下面的说明:

243. There is a further point to be made with regard to the consequences of the Athlete’s position as to the documentation that is required. The evidence before the Panel indicates that tens of thousands (or more) samples have been collected by IDTM’s Sample Collection Personnel without a (specific and individual) Authorisation Letter. If the Athlete is correct, then it would appear that such samples are, potentially at least, at risk of being invalidated, on the basis that a (generic) Letter of Authority is somehow insufficient. The Athlete’s counsel offered no helpful response as to how to avoid such a consequence

243 说, 如果孙杨的主张成立的话,那么 IDTM 之前的上万份检查结果都可能无效,对此孙杨的律师团队没有对如何避免这个事情有任何有用的建议。

看到没?243 其实才是 CAS 如果要判孙杨败诉的真实诉求。

369. Nevertheless, as indicated by WADA during its closing submissions, it may be relevant for the Athlete to take note of Article 27.3 WADA Code (2021 edition), which provision allows him to apply to FINA for a reduction of the period of ineligibility imposed on him as soon as the 2021 edition of the WADA Code enters into force.

而 369 说, 在 WADA 的总结呈词中说, WADA 标准的下一个版本 2021 年版本中有一个 27.3 条例,可以让孙杨去 FINA 申请减少禁赛时间。但是这个版本还没有起效。建议孙杨在 2021 年版一旦生效就去申请。(注意这个是 WADA 自己提出来的

惊不惊喜,意不意外,流不流氓。

想象下你是 CAS, 你面前站着两个律师团。

孙杨律师团要求判检查无效,但是你一旦判了,明天就有几万个运动员找你要翻案, 于是你问孙杨律师团,你要我这么判,判了可就是判例了,别人翻案怎么办呢。孙杨律师团貌似也没啥好办法, 说不定还说了这个不关我的事啊,一类的弱智话。

这个时候 WADA 说, CAS 爸爸你看啊, 要是所有人都像孙杨一样砸瓶子, 我也不好做是不是?判他 8 年禁赛确实有点过份了。 我知道中国好歹十几亿人,保不齐就有人来烧你们总部让你们全家富贵,我也知道这个事情里面我也有不对的地方。 但是你看啊,我们马上出 2021 年版的新条例了, 上面我有一条新规定,可以让孙杨减刑,反正规矩都是我在订嘛

对对, 我晓得今年是2020年, 2021 就是明年嘛, 反正都还没有出版,修订啥也好商量是不是?啥, 他那边的律师智力有问题可能看不见? 爸爸,我做事你放心,到时候我会提醒下孙杨的。

你会怎么判?

还有,所谓国际规则是怎么玩的,看懂了伐。。

参考

  1. ^ a b 331. On the basis of the evidence before it, the Panel finds that the most likely scenario is that the Athlete and his entourage broke the container with the purpose of removing the blood vessel so that the DCO could leave with the broken container, allowing the Athlete and his entourage to keep the blood sample. The Panel finds it difficult to understand why the broken container would have to be given back to the DCO, but not the blood vessel. It would have been more logical if the blood would have been taken from the blood vessel and that all broken equipment would be handed back to the DCO. This, however, did not happen. Be that as it may, the Panel finds that by causing the container to be broken, the Athlete prevented the DCO from taking away collected and sealed blood samples, for the purposes of testing. By breaking the glass container, the integrity of the samples was violated.
  2. ^ 233. Indeed, Dr Han Zhaoqi indicated in his written statement that he attended annual training courses provided by CHINADA, which addressed the “legal requirements for doping control testing, including the matters related to accreditation”. Dr Han Zhaoqi may have based his advice as to the documentation required by IDTM’s Sample Collection Personnel on the training received from CHINADA, while this information differed from the mandatory (minimum) requirements set out in the ISTI. Indeed, the documentation referred to by Dr Han Zhaoqi in his written statement that he considered necessary to be shown finds no basis in the ISTI: “I would like to add that for DCO, it is required to have 1) accreditation and 2) authorization to conduct the test. And for BCO, in order to validly collect blood, you also need 1) accreditation; and 2) authorization for this specific test. For the urine Chaperone, we need 1) proper training and 2) authorization. Everybody must have a resident ID card.”
  3. ^ 241. Moreover, the Panel finds that the Athlete’s recollection was undermined by the testimonies of Mr Popa and Mr Soderstrom. It appears to the Panel that the Athlete may have been confused between the documentation presented to him in the past by IDTM and by other Sample Collection Authorities such as CHINADA
  4. ^ 321. As to the alleged cessation of the sample collection session by the DCO, as indicated above, the Panel is prepared to accept on the basis of the evidence before it that the urine sample collection process was terminated by or with the consent of the DCO once the DCA had been excluded from the testing mission. This, however, can have no impact on the blood sample collection process.
  5. ^ 208. In the view of the Panel, it cannot be excluded that serious flaws in the notification process, or during any part of the Doping Control process, could mean that it might not be appropriate to require an athlete to subject himself to, or continue with, a sample collection session. Rather, they could invalidate the sample collection process as a whole, so that an athlete might not be perceived as having tampered with the Doping Control, or as having failed to comply with the sample collection process. In the view of the Panel, this could only be in the most exceptional circumstance.
  6. ^ 310. Consequently, the Panel finds that the mere fact that the DCA acted inappropriately in taking at least three photographs of the Athlete did not, as such, warrant the Athlete to abort the entire (blood and urine) testing mission. Nor could it, of itself, in any way justify the acts taken by the Athlete, as described in the previous paragraph. The correct course of action, in the view of the Panel, would have been for the Athlete to record his objection as to the entire process, at the time (and, if necessary, subsequently), and to allow the DCO to leave with the blood samples already collected
  7. ^ a b 327 Even if the recollection of the Athlete and his mother is entirely correct – which is far from established, in the view of the Panel - and the DCO told the Athlete “if you are able to take the blood sample, go ahead” and “you find your way”, this would not be sufficient to establish that it was the DCO who suggested the Athlete should destroy the blood samples, or that the blood sample collection session was ended on the DCO’s initiative. It rather indicates that, following long and intense discussions and after having repeatedly tried to warn the Athlete about potential consequences, the DCO felt she had no option but to comply with the Athlete’s demand to be given back the blood samples he had provided. In this regard, the Panel notes that the Athlete appears to have a forceful personality, and seems to have an expectation that his views should be allowed to prevail. This was apparent during the hearing.
  8. ^ 315. The Panel is satisfied that the DCO did repeatedly warn the Athlete. This is based on the testimony of the DCO and the BCA, which the Panel finds credible, and also on the written statement of Mr Cheng Hao, who confirmed that he “specifically indicated to [the DCO] that the word refusal should not be used, because earlier that year, one CHINADA DCO asked one athlete “do you mean you are refusing the test” and then this DCO was fired by CHINADA because of this leading and inducing question”. Although Mr Cheng Hao denied during his testimony that he made this statement in response to a warning of the DCO, the Panel finds that the exchanges he described are likely to have unfolded only after the DCO had referred to the consequences of a potential failure to comply, as mentioned in Mr Cheng Hao’s written stat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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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复杂。如果没有微博和朋友圈的三连击,其实很多事情,随着时间也就烟消云散了。孙杨依然可以当官,依然可以赚钱,禁赛对他的影响,其实微乎其微。但现在的问题,已不是抗捡存在与否的问题了,而是你们自己揭开了行业黑幕,告诉大家,原来禁赛处罚,是可以商议的……禁赛期,是可以用过往岁月抵的……一个人,只要有八岁的智商,都会觉这件事有问题……

更何况,无论有意,还是无意,孙的话造成煽动舆情的实际结果,这是最让人愤怒的,也是我连续写回答的原因。你禁不禁赛,与我无关,但你煽动社会情绪,破坏来之不易的国际环境,挑动对立,那我们就要把话说明白了。或许,有人觉得这些帽子太大,但我们去看实际的结果,其实就是这样。西方阴谋论……对华歧视……亡我之心不死……舆潮此起彼伏……

但问题是,为什么对方律师问巴震,主检官要拍照时,巴震说不知道此事,对方律师再问,说孙杨和孙母都说是你阻止拍照时,巴震突然说记起来了……

为什么对方律师问裴洋,注册地不同就违法时,他说这是中国法律程序,对方律师再问,你了解这程序吗,他又说不了解……

为什么对方律师问韩照琦,是否接受过相关培训时,他说接受过,对方律师再问,接受过你不知道陪同人员不需要资格证时,他又反问,那我们怎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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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难道不是越来越清晰了么?

随着知乎上很多相关专业的人来表态,水并没有越搅越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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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把爱国主义当门面,你就要警惕了。跟在他后面当粉丝,早晚被打脸。例子太多了,但老是叫不醒这一群不拿工资的粉丝。


user avatar   yi-shui-han-58-27 网友的相关建议: 
      

在孙杨这次事件中,我发现了一件特别有意思的现象,有部分网友(在这里我需要指出,是极少数一部分网友),他们的思维模式是这样的:

对于我方有利的证据,我希望大家能够尊重最基本的事实。对于我方不利的证据,我希望大家能够尊重我最基本的想象力。根据某些不辩自明的简单推理即可发现,这个世界存在且只存在一个真理,而此真理已被我方牢牢掌握在手中,所以,我希望大家能够冷静下来,用客观理智的思维来看待我略显狂热的诉求——你们以为wada就仅仅是一个简单的反禁药组织嘛?当然不是,他的背后代表了整个西方的霸权主义!而孙杨的背后代表了什么?是我们的国家!我们的国家背后又代表了什么?!那就是我!我现在关注这个事,它就是天字第一号的大事!要大办,要重办,要八百里加急马上办!这一次,我希望我们的国家能够站出来,我希望我们的人民能够站出来!为孙杨,也为我,讨还一个公道!把那些敢于和我顶嘴的瞎包网友统统按在地上,狠狠摩擦!啪啪打脸!

这就是我,心目中最理想的解决方案!公平公正,合情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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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杨就是中国人里的詹皇


第一

题记:学霸不害怕考试和检查,只有伪学霸害怕。

他的事情有什么问题啊? 个人觉得是板上钉钉的一件事,从他砸瓶子的时候结果就注定。哪里复杂了,你觉得复杂是因为sy团队想让你觉得复杂。




如果你是检测员和仲裁庭,你会怎么处理?

换位思考一下。

sy最近的表现只是害怕上诉导致wada输了 给wada提供了很多证据而已


sy已经证明了自己嗑药过

暴力破坏检测试剂瓶历史第一人(一般来说,也是唯一的人)

孙或许也是唯一一个敢于和体育总局谈条件的人


sy以为谎言重复一百遍就是真理

可惜

很多事情,假的就是假的,深究都漏洞百出,还在纠结证人不给力。很多假的看起来是真的只不过没计较。

结果是

谎言重复一百遍

sy就把他变成真理了





借此处整理一下我对sy事件的看来
1.当我第一次听到他只被禁赛八年的时候,我认为判的太短了 这是铁定终身禁赛的怎么就判了8年,我还以为有什么黑幕 国际泳联公关能力那么厉害
后来我想一下 他这样的年纪 八年也就差不过终身禁赛,只是给一个给面子的说法。也差不多了。但是此处要强调的是 虽然死缓 无期 20年蹲的时间一样,但是性质上完全不同
为什么我觉得八年短了?
首先 我从2002年韩日世界杯开始接触体育运动,也有十来年历史了,见过拒检的,最多也就是尿不出来,或者偷偷跑了,或者不承认结果。但是这种直接砸检测瓶的我是没见过,还有还是有前科的人敢这样干说实话我就见过这一个
其次,人家已经等他一小时,默许他多次排尿,他还想和谁联系就和谁,他还不知足,最后整出这个事情来。这明显是那三个中国人违规帮他,怎么有脸说出来西方陷害的话?
最后,他是名人,影响力太大,出于以正视听的角度,也必须重罚。今天他在网上挂个身份证号就那么大影响力也从侧面证明了名人作恶的破坏力。我去微博上挂出一个人的身份证号能有几个人看到。
2.孙杨对中国重要吗?
重要。

首先他为中国获得了那么多荣誉,如果这些荣誉不是建立在吃药(我说的是14年吃药,不要在纠结这次吃没吃了)或者破坏规则的基础上。如果是吃药获得的荣誉,那是给国家抹黑。如果你认为嗑药、砸瓶子是荣誉,那我什么都没说。
其次,他是个名人。遵守规则具有示范意义,如果他一个名人就可以不守规则,大家猜猜以后大家遇到酒驾会怎么办,这段时间的防疫卡点的依据在哪(其实很多卡点真的不规范,也没授权)?
3.孙杨的问题在哪?
用身份、感情代替契约。
主检官和你有私人恩怨(私人恩怨是双方的),人家主检官不知道会不会陷害你,但是我们看到的是你在用私人恩怨否定这次检测。
你觉得身份有问题你就能砸瓶子吗?
况且这还是前一天通知的
即使派的人有瑕疵你也应该默认这次检测是合法的。至于他们是不是有效授权,那不是根据你猜的。


4.国际是否是针对中国?
这个问题不算一个问题,因为伟人教导我们:有人的地方就有左中右。西方有没有看中国不顺眼的,有,例子能罗列一大筐。有没有国际友人呢,当然也有,除非西方都是军营,军营还有左中右呢,就举两个例子
这次国际泳联对sy的支持可以有点不顾底线了。难道他们不知道砸碎试剂瓶的危害吗?
世界反兴奋剂组织的副主席是杨扬,同时世界反兴奋剂组织收拾的西方国家的运动员更多。 当天检测的都是中国人
同时,人和人的歧视是存在且普遍的,歧视和是否是中国没关系 中国人也有很多互相歧视的中国也有歧视外地人的 外国也有歧视中国人的。于嘉还说过姚明聋子走不远呢
一个有嗑药前科的,当天检查迟到,还毁坏试剂瓶的你会怎么判断?
5.当我觉得规则有问题应该怎么办?
首先当我觉得这个规则和我要求的不一样的时候,在报名前我就可以抗议,要求调整。如果不可以调整,好好考虑自己该不该去
如果去,报名的时候也可以选择拒绝签署反兴奋剂协议(当然他肯定签了,不然也不会去比赛,检测当天又签字确认了)。既然这样,你就要遵守规则。
当然你也可以把在他们那里获得的奖牌全部退回去,然后像1956年奥运会那样拒绝参加。自己建个组织,这个组织搞比赛,制定符合自己的规则。国际泳联的全称可是业余联合会。也不是一开始就那么多国家。每个组织都说自己代表全世界,你完全可以不理他们,慢慢你的组织也会发展壮大的。


nba还后来居上吞并aba呢
nba不一直说自己的冠军是世界冠军吗
英联邦运动会不也自己玩的挺好吗?


参加人家的比赛,还不遵守规则,自己名利兼收的时候不说规则有问题。出点事情就说人家歧视你,这就有点过分了。没必要吃饱饭后丢下筷子就骂人。


你最起码把奖牌退了再说不公平
那也是有点血性

这是前提,不管这个规则是否合理,你选择了遵守,你就没理由违规。

6.wada的规定是恶规则吗?

很明显,wada提供了一整套的防护措施和救济以防止自己恶规则。

我认为现在的规则是人类所能做的最可能的客观性和公平性。

其实sy的核心竞争力是什么,是证明那天晚上自己没嗑药。

wada所有行为的根本目的是为了运动更干净,最起码他们是这样规定的。完善程序只是手段。所以导致规则制定时手段必然让步于目的。

sy认为我只要证明我认为的你的程序有问题,我是否吃药都没事。恰恰如果他那天晚找另外一家机构证明自己没吃药,都还可以扯。(嗑药说规则有问题是逃避,没嗑药说规则有问题也是逃避,但是还是有点高尚的影子)

问题是sy敢吗?


下面就是sy的骚操作

7.仲裁庭上。

说的前后矛盾,想怎么说怎么说。(如果说的是真的我没法理解,如果说的是假的就可以理解了,毕竟说假话只要深挖都会漏洞百出)

sy方的证人根本没理解什么叫证人,证人其实只是描述自己知道的事实,而不是去做sy的辩护律师。这样做证人你说你没串供,谁会信?

善意的提醒,我只是打电话给警察 现场叫翻译(原来的翻译还在努力翻译) 藐视法庭这些都不要细说。

证人被威胁不敢出庭。

他一直说有视频,为什么到现在还不拿出来?

最后陈述sy说了一句话,奥运会的最高目标就是站上奖台,这或许可以解释他的为所欲为,或许也可以理解他的为了目的不择手段,只要获奖了其他都不是事。

8.在北体砸门和他母亲的朋友圈。

不细说,其他答案已经回答


9.故意爆料他人身份证号(包括主检官和家属)让粉丝去人肉攻击。、证人被威胁不敢出庭

他就是故意的因为他在去年发微博还知道给私人信息打马赛克了
同时,这件事做的无友无国。朋友好心帮你,唯一的要求就是不要泄露个人信息,结果你呢。国家刚公布反网络暴力法,你这么做的。


10.主检官和sy有恩怨吗?

事实上,是sy对人家有意见

到现在没发现人家对sy有什么过分举动。

sy对人家有过节,就能以此为理由不检测?

那这个逃检也太简单了

而且sy还给人家提供了丢工作温柔警告和泄露隐私套餐

就算主检官对你有意见,她能改变什么结果?这是一个基本可以排除人为影响的检测体系。

证人都不敢去作证

现在可以体会到那天晚上的主检官和其他检察官承受了多大的压力。


总结:

sy在签字承诺遵守规则后又破坏规则的时候已经败,仲裁庭开始的表现只是解释下原因。



集中反驳下现在比较流行的几个观点


1.没有证据怎么sy嗑药了。
国际泳坛谁不嗑药。
sy到底嗑药没。薛定谔啊。
2.所有人都嗑药。
典型的贪官谬论,他也贪污为什么不抓他,你必须把我放走
这个还叫范冰冰式辩解:偷税事情被查到后,我觉得非常的不安。
这个问题还有哈登答案:有本事别犯规啊
当然这个问题有詹姆斯解释:上阿泰斯特去揍。
3.他那天的突然激动不符合常理。
嗑药的人做事恰恰不符合常理。如果他嗑药了,这不符合常理的是不是就很符合常理了。
4.可以换试剂瓶。
那是否可以说,他以前检测的阴性也是换的?其实不是阴性。或者完全可以不检测啊
5.很多人说sy不知道规则的重要性。霍顿出事了你看他们知不知道规则的重要性。
6.sy毕竟为中国带来那么多金牌。
国家早就说过我们要绿色gdp。如果干净的金牌,当然是好事。如果是靠着嗑药、拒绝检查带来的奖牌,那是对国家的羞辱。










13年无证驾驶被拘且不止一次。注意:他还用假的驾照,用假驾照可是犯罪,要坐牢的

拘留只是行政处罚,拘役才是判刑。
13年打骂10年老师反目成仇。

14年服用兴奋剂被泳协秘密禁赛后被揭发,必须按照sy的要求禁赛

15年世锦赛在更衣室里发疯踢柜子无故退赛。

16年多名游泳运动员被查尿检阳性、同时中国兴奋剂检测中心被取消资格。

16年里约奥运肘击巴西女运动员。

16年里约奥运赛前叫嚣自己是1500米的王者,隔天在官方宣称决赛需药检后退赛。

17年在某品牌发布会上说:中国有十三亿人口,如果每个人都用XXXX手机,那么祖国会越来越强大。结果一直在用iphone发微博,而在很早之前,人家送他ipad才愿意接受采访。

18年8月雅加达亚运会违规穿领奖服。

18年9月暴力抗拒飞行药检用锤子砸坏血样。

19年在听证会上当庭换翻译,还是在另外一个翻译还在努力的翻译的情况下。
20年3月 其母承认禁赛故意绕开大赛,且吃兴奋剂的人还不同意禁赛。
20年3月故意暴露药检人员(含药检人员家属)信息,让粉丝恶意人肉攻击


没错
这个人叫孙杨


使用假证件的报道:







如果现在遇到一个外国人

我只想说

我们中国人一直遵守规则,本分淳朴善良,努力的让全世界包括自己看到,我们不是你们想的那样。sy这一砸,什么都没有了,假的也变成真的了。到底我们怎么做sy你才能不坑我们。


希望明白:
中国人不是他这样的


中国人不破坏规则
中国人不嗑药
中国人无证不驾驶
中国人不随便公开他人隐私(也不会出卖朋友),更不会祸及家人
中国人不会掐头去尾公布视频
中国人不会让人喝洗脚水
中国人更不会参加别人的比赛名利双收后才丢下筷子就骂人
sy只代表他自己
只代表他自己
只代表他自己






最后送给某些人:
你通过破坏规则得到的东西 最终必然双倍返还回去
破坏规则长期看所有人都要为之买单

破坏规则得到的必然要被另外一个破坏规则的抢去,如果你认为破坏规则是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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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我的感觉是,越来越清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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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打斑之前我还是站卡卡西的,其实在凯vs鬼鲛那时候我心里就已经明白了,凯老师已经强的过分了,但是我仍然觉得卡卡西有胜算。

但直到六道斑登场

所有人都很绝望,当年追剧的我也很绝望。但是,你永远想不到那个男人有多强,当红色蒸汽沸腾时,无论是风影火影还是卡卡西都只能有观战的份。

另外感谢岸本老师没有把凯写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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