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科问答小站 logo
百科问答小站 font logo



如何看待澎湃新闻报道:《“吃狗肉的权利”真伪之辩:伴侣动物是受保护对象,不可食用》? 第1页

        

user avatar   wang-wei-lin-1 网友的相关建议: 
      

法律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

我国的统治阶级是人民。

人民群众喜欢,你不喜欢,你算老几?人民群众认为是权利,你不认为,你是不是准备自绝于人民?


user avatar   jiang-mu-dan-73 网友的相关建议: 
      

我国香港和台湾地区,还同样喜欢做另一样事情,

而且积极性比反对吃狗肉更高涨,

不知道澎湃新闻,和所有持类似理由的媒体,是不是也要支持一下?

或者说某些人是想用狗肉作为突破口,把港台地区的“先进,现代”给定性下来,

为了之后的举动做铺垫吗?


user avatar   minamoto-52 网友的相关建议: 
      

我向来是不支持吃狗肉的,但这次某些立法者的行为实在是太过分了。

本次修订畜禽目录的本意是分清楚什么是野生动物,什么不是野生动物。根源上是因为有专家认为这次病毒是吃野生动物吃出来的,所以现在我们得限制群众吃野生动物,那这就出现了个问题,那就是什么是“野生动物”的问题。

显然我们不能规定打猎来的算“野生”,人养的就不是“野生”,也许有人就养殖蝙蝠穿山甲呢?于是最后你就只能硬性规定哪种动物是可以宰杀可以吃的畜禽,什么是不能吃的。这样,一个完备的名录就是有必要的。

那么既然原意是避免吃出病来,所以本次立法的重点应该围绕吃某种动物会不会传播新的疾病来考虑,那么吃狗肉会吃出病来吗?

首先,狗是可能携带有特别的病毒,比如狂犬病(当然猫也可以,猫和狗在这里其实是类似的),但是我们必须意识到,养狗行为远比吃狗肉行为更容易传播这些病毒。

即便从果子狸穿山甲里传出病毒来,病毒也是在果子狸穿山甲活着或是运输途中传出来的,而少有病毒能在被煮熟后还不死,而且只在动物死后传播不在生前传播的。少吃野生动物,主要也是防止动物在运输,暂养等活着的过程中传播病毒,而不是在锅里被煮熟之后防止病毒。

那么,狗作为一种被人类养了几万年的动物,既然养狗都没有问题,既然养狗过程中的狂犬病等传播病毒的问题都已经得到了解决,那么在吃狗肉的时候忽然吃出新病毒来自然是几乎不可能的,因此,吃狗肉几乎没有传播新病毒的风险。

所以这里的畜禽名录是某种意义上在夹带私货了,因为禁止吃狗肉显然和阻止新病毒传播没有半毛钱关系。如果说狗毕竟被吃得少,没有专门肉狗种,农业部“写不进”名录里(名录需要精确到具体品种,比如,汉江黑猪,两广花猪,类比狗就是金毛哈士奇,但又没有什么狗种是专门宰杀吃的),也还说得过去。但却偏偏直接写出了“狗被作为伴侣动物不宜被吃”的条款,这已经可以说是赤裸裸的夹带私货了,禁止吃狗肉和传播新病毒几乎毫无关系,畜禽名录写出这一条,就与“保障群众生命安全”的宗旨已经大相径庭,可以说就是有人夹带私货。


至于“狗已经作为伴侣动物而不应该被吃”的逻辑显然更是愚蠢的,自古以来人养狗的主要目的当然不是吃肉,但不代表狗肉不可以吃,这正如我们不能因为纸有写字的用途就否定了纸擦屁股的用途。

更值得一提的是,畜禽名录中连马肉和骆驼肉都是可以吃的,我不由得怀疑起什么动物才是“伴侣动物”来,蒙古族人骑马奔驰,中亚民族养骆驼运货,这些马和骆驼都可以普遍陪伴主人20年以上——这比狗的寿命都长。马和骆驼都可以吃,都算不得“伴侣动物”,狗居然可以是“伴侣动物”,请问这些法律专家口中的“伴侣动物”究竟是个什么标准?恐怕是因为在中国高贵的人只会养狗而几乎不会养马养骆驼,所以狗才算得上是“人的伴侣”,毕竟,和马和骆驼伴侣生活的牧民怎么算得上是“人”呢?

而且这个名录上竟然在可以有狗家的兄弟的情况下还没有狗,银狐,蓝狐堂堂犬科动物,都是特种畜禽,可以宰杀并贩卖,尽管这两种也不可以食用,一般只取其皮毛,但从科学角度来讲,狗家的兄弟都可以宰杀,狗家兄弟都能宰杀贩卖,偏偏狗没有宰杀贩卖的标准,这不是针对狗又是什么呢?不是夹带私货又是什么呢?


我本来是不提倡吃狗肉的,我认为现阶段狗肉十分不安全,故不建议去吃,但我也最多不过是作为友人劝导罢了,没想到竟有专家是如此过分,竟然滥用立法的特权来阻止群众吃肉。

唯一可以说明狗肉长期不该被吃的理由在于狗是肉食动物,而且极度好动,难以大规模圈养,鸡鸭猪牛都是素食动物,狗的这种特性注定了狗肉的成本远远高于鸡鸭鱼猪,狗肉是一种奢侈品。

但和牛的价钱可以高达几百上千,而最近和牛都已经解禁了。狗肉即便成本再高,也不会高于此。

更奇特的是,本次名录中竟然连鹿都是可以吃的,狗就算养殖成本再高,也怎么可能与鹿肉相提并论?

以当前的情况来看,狗肉市场十分的不规范,没有专门的肉狗种,充斥着乡村过繁的,别人家偷来的狗,也没有狗肉的检疫流程,这是因为历史上狗肉确实吃得比较少所致的。如果当前你要暂时用某种方法肃清狗肉市场,也说得过去,但态度上你应当允许民间企业研发出规范的肉狗种,建立起标准养殖场来,而不是说“我国畜禽名录上根本就没有狗。”

如果用上面这些科学的原因来与群众理论,那么我们认为至少还是可以理喻的。但畜禽名录所提的禁止狗肉的理由却是荒诞至极,既不是因为狗肉成本高也不是因为狗肉种不规范统一,居然是因为“狗是伴侣动物,国际上不吃狗肉是文明行为,欧美等国均不吃狗肉”,加拿大葡萄牙还认为大麻是合法行为,而且抽大麻很cool,那么我们是否应该开放大麻呢?

是不是“文明的”行为,竟然不是由科学来界定,而是由“国际”来决定,这不由得让我怀疑我们的法律专家中是否充斥着买办阶级。


在澎湃的这篇文章,这些专家的言论中,援引的都是些什么呢?

1:香港,台湾,葡萄牙,奥地利,德国都禁止吃狗肉。

难道他们不知道很多伊斯兰国家还禁止吃猪肉吗?伊斯兰教的习俗就不是“文明”的“国际的”,而基督教世界的习俗就是“文明”,“国际”的?

2:我国没有狗肉的防疫章程,没有肉狗种,所以不该吃狗肉。

所以我不“建议”群众吃狗肉,但是畜禽名录中没有狗肉是什么意思?直接写出狗是伴侣动物不是畜禽,是“仅仅是现阶段不建议买卖狗肉吃”的意思吗?难道不包含“禁止狗肉买卖,狗肉商不得开发肉狗种”的意思吗?

因为曾经没有狗肉检疫章程,所以现在不该吃狗肉,因为曾经的狗肉是不规范物,所以狗肉永远是不规范物?从来如此,便是对的吗?

今天群众在热议的问题,是立法而不是司法的问题,如果人民需要吃狗肉而没有狗肉的检疫章程,那么便应该制定狗肉的检疫章程。而不是一律不准吃狗肉,难道立法的权力不在人民?

如果我们要说明狗是不允许被宰杀并贩卖来吃的,那么就必须说明“狗肉究竟会传播什么独特的疾病,而且只在吃的过程而不会在养的过程中传播”,就必须说明生物学上狗肉的检疫章程为何难以制定或实施,而不是因为现在没有就不准吃。”立法的原则应当遵循科学。

而这里的钱,杨,高三位专家居然可以靠引用别的,外国的法律和章程就说明另一条法律的全部正当性,居然可以只靠法律A和外国法律B就可以生成法律C,讨论立法问题居然可以既不讨论科学原理又不顺应群众意见照搬外国,我以科学社会主义的国家中出现这样的言论为耻。


在本次立法中夹带这种私货的动力无非有两个。其一,狗肉市场的存在确实损害了某些人群的利益,如果狗肉市场是长期存在的,那么不排除有些养狗人士的狗有丢失后被吃掉的风险,这种损失与丢失别的畜禽相比是巨大的,但这种风险可以随着狗肉市场的规范而逐渐消失。出现规范的肉狗品种之后,自然就不会有人偷宠物狗来卖肉。

其二,便是有些阶级的话语权问题,这是值得警惕的,有些阶级既没有什么真正科学的知识,又自以为是受过良好教育的“知识分子”,他们不能输出科学事实的原理,只能输出自己的价值观,来试图“教育”群众什么是“文明的”,“规范的”。试图通过鄙视和否定群众的实践来证明自己所学、所受教育的优越,从而获取存在感和利益。实际上细细分析,他们的言论往往经不起科学的推敲。

不得不承认当今的法学是很不完善的,充满了太多的价值判断(这对于任何想要自称为科学的学科而言是非常糟糕的),这样,尤其在法律领域,学习和掌握西方的理论时就不免受到西方价值观的巨大影响,其中缺乏辩证思想和科学质疑精神的人就不免成为一种类似“买办”的,无视科学原理,鄙视中国习俗,而奉“国际”马首是瞻的专家,这篇新闻稿的专家们就是一例。


user avatar   darthandious 网友的相关建议: 
      

上一条京剧的回答被吞了一千多字,这条我慢慢写。

先说浙理工钱叶芳的理论。她的逻辑是这样的:国家是间接禁止吃没有合格检疫的食材,狗肉没有检疫体系,狗肉不能吃。

而狗肉为什么没有检疫体系呢,实际上有些省是有一些检疫办法的,但全国性的没有。为什么没有呢。

因为从2012年开始,有些人已经开始系统性地阻挠狗肉检疫办法出台了。他们每年都会召开研讨会,制造舆论。

这些单位包括,西北大学动物保护法研究中心(利益相关),中国城乡发展与法制研究中心(emm……),北京市小动物诊疗协会(利益相关),市场观察杂志社(我就不明白一个杂志社掺和这事干什么,而且每年都有他,估计是杂志社某人吃这碗饭),河北佛教慈善基金会(和尚们)。

我们都知道保护动物协会的人是个什么立场,和尚的立场,在少林寺后山,周癫吃狗腿那段也知道了。

而这件事,结合今年的野生动物立法,应当是全国人大法工委完善法律体系的一个整体策划,因为今年的疫情给提前了。

最高层应该没有禁止吃狗肉的想法,但是在立法执行层,因为官僚系统对“组织”的偏好,以及可能存在的坏人,这件事被搅黄了。

所以钱叶芳的逻辑得逞了,但事情本不应当如此。

先到这,明天再来说这篇新闻的其他问题。


user avatar   tedcjk 网友的相关建议: 
      

感觉一到热点话题,大家的答案就不再就事论事,答案充满了情绪、动辄诉诸人身,这样的讨论其实挺没趣的。

澎湃这篇文章的主要观点是「犬类没有屠宰规程,依法不能屠宰并销售,因此食用狗肉本就非法,权利之辩的基础并不存在」。

这个观点其实说明了钱教授对相关法规并不熟悉,要回应这个观点,只需要研究一下我国市场肉类准入规定就可以了。

很多知友的答案离题万里,钱教授在其他领域发表的论文和之前的诉讼经历都与本题无关,他是好人也好、坏人也罢都不能证明或者证否他的观点,东拉西扯发泄情绪没什么必要,这题就事论事就好。


简单检索了一下:

在我国,肉类进入市场的要求分为「两证两章」,即《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动物检疫验讫印章》、《肉品品质检验验讫印章》。

其中:

《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又分为A、B两种,A类证用于跨省出售或运输动物,B类证用于省内出售或运输动物,检疫完成后加盖《动物检疫验讫印章》。

《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由有资质屠宰企业在检验合格后出具,并加盖《肉品品质检验验讫印章》。


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肉类产品市场准入要求
  1.销售畜禽产品,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要求,依法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农业部门尚未出台检疫规程,无法出具检疫证明的除外。
  2.销售猪肉产品,除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外,还要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
  3.各地对肉类产品市场准入有具体规定的,按照各地规定执行。

也就是说,对于流入市场的肉类产品,分为三种情况:

1、一般畜禽产品

要求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加施检疫标志(《动物检疫验讫印章》),无法出具的除外。

也就是一证一章。

2、猪肉产品

除以上证明外,还要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验讫印章》)

也就是两证两章齐备。

3、有特别规定的特殊情况

各地有具体规定依据具体规定执行。


所以狗肉进入市场要不要检疫?

显然是要的,狗肉属于三种情况中的第一种——「一般畜禽产品」。

依据农业部《犬产地检疫规程》:

5.检疫结果处理
5.1经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5.2经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禁止调运,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狗肉交易需要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并加盖「动物检疫验讫印章」。


参考案例(2018)粤7101行初630号判决中,原告举报狗肉店销售狗肉无《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被告食药监局敷衍了事,法院查实(确有无证问题)后责令食药监局重新答复。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也可以看到,狗肉销售是需要「持证经营」的。


钱教授认为犬类屠宰缺少农业部层面的规程法规,这个观点是对的,但是屠宰规程缺少规定只影响《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和《肉品品质检验验讫印章》的出具。

一般畜禽产品只需要《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和《动物检疫验讫印章》(一证一章),无需像猪肉一般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和加盖《肉品品质检验验讫印章》(两证两章)。

因此虽然钱教授对法规缺失的现状判断准确,却由于不了解猪肉准入和一般畜禽准入的区别,得出了错误的结论。

钱教授误用猪肉产品的标准去判断狗肉产品的合法性,错误地做出了狗肉都是违法销售的判断,这是他对相关法规的不了解和混淆。


那么有没有狗肉产品的肉品检测和屠宰流程(例外)呢?

其实也是有的,食药监局关于犬类屠宰许可和监管问题的复函》把狗肉产品的规范制定权限下放给了地方。

吉林省就据此制订了《食用犬屠宰动物卫生检验规范》。

还记得前面提到的三种情况吗?

「3、有特别规定的特殊情况,各地有具体规定依据具体规定执行」。

通常情况下狗肉销售只需要一证一章,但是吉林省已经颁布了食用犬屠宰的检验规范,因此在吉林省销售狗肉产品需要两证两章,如果我们在吉林省购买狗肉,是可以要求查看《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询问狗胴体上有无《肉品品质检验验讫印章》的。


以上。


user avatar   chichilaw 网友的相关建议: 
      

我反对吃一切伴侣动物。但我认为需要出台保护的是伴侣物。而不是某种动物。

我养了一只狗做宠物。你把我狗害死了,我应该当然得到超越这个狗的成本的救济。也就是说你不能说查一下狗市,发现我的土狗值50块钱,就赔50块了事。(比如把别人家猫埋了的那个案子,应该给与他们更重的处罚。并不因为那个被埋的是猫,而是因为被埋的那个是伴侣动物)

同样,我养了一只猪,我把猪当宠物,让他在房间里撒欢,然后你肚子饿,把我的猪杀了吃,也是应该算犯法,加重赔偿甚至坐牢。

但如果我是一个牧场主,养了一堆狗做肉狗,你过来吃了一只狗,那你应该按一般的损坏物品处理,赔一只狗的市场价。

至于笼统而言的吃狗肉。知乎上反对禁止吃狗是主流。但需要注意的是,中国的狗肉市场中确实存在“偷狗”来吃的现象。本人目睹过几次偷狗(偷狗速度之快,周围的人都没反应过来,狗就没了,应该是非常熟练了)。不管你支持或者不支持吃狗肉,都应该支持对偷狗来吃的人的行为给予惩戒。而如果被偷的狗是伴侣动物,则需要对偷狗的人施以更重的处罚。

动物与动物同种不同价是因为亲疏的不同以及人性的不同。


另外,爱狗人士养的狗也不都是博美啊什么又小又不好吃的狗。我认识的不少人都是养一只捡来的土狗,这些狗都属于看起来蛮好吃的范围。反倒是养品种狗的人很少。

我自己是养猫的,我养的猫也都是土猫。我觉得土猫机灵会聊天,还能看家(抓入侵本宅的虫子蜜蜂什么的)。 但如果有人弄死了我的猫,只打算赔我一只土猫钱的话(基本不要钱),我会想办法告他到破产的。


user avatar   bluedrum 网友的相关建议: 
      

所有人团结起来,推动伴侣动物有主人财产继承入法。

理由如下:

1.现代社会文明国家已经可以让宠物继承财产。

2.继承权跟生命权一样也是受保护的权利,不能只有选择保护。


具体操作参见

我们现在支持,宠物应列入第一顺位继承人。比如没有其它遗嘱的情况,宠物所分遗产与其子女份额相当。如果有一个儿子,5条狗,那就把得遗嘱分成六份,公平处理。


user avatar   Ivony 网友的相关建议: 
      

其实我一直有个疑惑,既然狗没有检疫防疫标准,那为啥可以家养?这不是搞笑么?理论上来说,岂不是养猪更安全,毕竟猪有养殖标准,又有检疫标准。

既然没有检疫的动物不能销售?那宠物店为啥不关了?没有检疫的动物是不允许销售的啊。

既然狗不是农业饲养动物,那就不能饲养和育种,狗又没有检疫标准,就不能销售和家养。那狗岂不是成了野生动物?


你真要严格执法,就应该把家养的狗都杀了深埋才对啊,毕竟都没检疫呢。宠物店都关门,毕竟不准销售……



你要保护好狗,不是更应该制定好检疫和养殖育种规范么?哪见过这样保护的?



======================================================

其实评论中指出的很多问题都是很好的,只不过很多东西经不起推敲,因为其实说白了整个答案的大部分逻辑并不是我发明的,而是各种权威的说法,我加以整理而已。


一、检疫标准是吃的标准不是养的标准

农业农村部关于《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中是这样说的:


《畜牧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殖、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畜禽,是指列入依照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畜禽遗传资源的调查工作,发布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状况报告,公布经国务院批准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规定:“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并公布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制订《目录》,是落实《决定》要求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明确《畜牧法》适用范围,对于规范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正确处理好资源保护利用与产业发展的关系,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所以,农业农村部的遗传资源目录不止管屠宰,也管繁殖、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狗剔除在外,则狗类繁殖、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不受畜牧法管辖,也就无规可依(至少从国家畜牧法层面是如此)。

那么,是否无规可依的动物就不能家养呢?这个逻辑也不是我发明的。来看新闻稿:

钱叶芳称,狗肉能不能吃,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早已给出答案:《动物防疫法》已明确指出,动物在屠宰、运输、销售过程中必须进行检疫,特别是在屠宰时,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23条,动物检疫员必须按照农业部制定的屠宰检疫规程实施检疫,出具《动物检验合格证》,但农业部门没有制定狗的屠宰检疫规程,按照《动物防疫法》狗就不能进行屠宰并销售。

你看这是法学教授,我不能不信吧。

他的逻辑是,农业部门没有制定购狗屠宰检疫规程,按照《动物防疫法》狗就不能进行屠宰并销售。

那同样的逻辑,农业部门明文指出没有制定狗的饲养规程,那当然狗就不能饲养了哈。我这是严格按照该法学教授的逻辑演绎的,可笑在哪里?


二、农业农村部和《畜牧法》是否只管牲畜的食用,不管其他用途

显然不是,《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征求意见稿)》中非常明确的列出了这么几个种:

(十)水貂(非食用)
(十一)银狐(非食用)
(十二)蓝狐(非食用)
(十三)貉(非食用)

很显然,这四个品种已经明确注明了非食用,说白了,这四种牲畜饲养了就不是为了吃的。同时,很显然的:

(三)绵羊
(六)雉鸡

这怕主要也不是用来吃的对吧。

而且,准确的来说,宠物商店和宠物产业链非常明确的参与了特定品种宠物的繁殖和饲养过程。既然没有其他法规明确宠物的繁殖和饲养活动归属权,那么其理应就归农业农村部,畜牧法所管辖不是么?


user avatar   lzy135 网友的相关建议: 
      

根据狗民网《2019年中国宠物行业白皮书》,2019年中国总共有5503万只宠物狗,即使假设养狗的都是3口之家,而且家里的人都爱狗,中国的爱狗人士也不到1.7亿,只占了中国人口的12%。

可你看看这帮人的能量:

制定法律的深圳人大直接立法禁止食用狗肉;

负责裁判的最高人民检察院主办的《检察日报》公开宣称“立法禁食狗肉有破冰意义”;

制定规则和执法的农业部征求意见稿把狗肉从“食谱”中剔除;

再到党的喉舌——上海市委宣传部主管的澎湃新闻看似客观的新闻报道实际上在拉偏架。

再到文中采访的经常被当做社会代言人的诸位大学教授。

还有过去几年到处拦截运狗车的一波又一波爱狗人士

理一下就是群众-意见领袖-立法-执法-司法-党派都已经有人了,各个权力机关,上头到处都有他们的人,有组织、有计划、有行动,渗透力真的是超级强!

可你们吃狗肉的人——2016年,全国的狗肉消费量是970万吨,假设一个吃狗肉的人一年能吃50kg狗肉,也至少有1.94亿人在吃狗肉,占全国人口的14%——你们比爱狗人士多了整整2400万人!

可你们又安排了多少有生力量去影响公权力为自己的利益发声?你们有督促立法做好狗肉检疫保证自己食用安全的立法界人吗?你们有严格执法防止不合格狗肉流入餐桌的执法机关人士吗?你们有可以为自己发声的官方媒体平台吗?你们有为你们代言的权威教授吗?

你们再不努力,就败了!

你们不着急,我们这些看热闹的人都替你们着急!

至于禁食狗肉这件事的本质,我在另一个答案里已经说得很清楚了:zhihu.com/answer/114872,本质上就是12%爱狗利益群体,说自己代表着文明,利用法律对全国吃狗的14%野蛮人士及74%不吃狗不爱狗的中间人士进行专政,不再赘述。


user avatar   jiao-long-72-29 网友的相关建议: 
      

说实话啊,我一直对这个“伴侣动物”感到疑惑。

狗是伴侣动物吗?

我觉得你至少得说:宠物狗是伴侣动物。

野狗不是。


那宠物鸟猫鱼鼠猪等等,都应该是伴侣动物。

可是非宠物的,它不是啊。


就简单问一句啊。

如果是狗就是伴侣动物,伴侣动物不能吃,那能打死吗?

哝,我说的是那只野狗。




        

相关话题

  当一个铲屎官,你有过哪些让你痛并快乐着的养宠经历? 
  如何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正式生效? 
  如何看待“爱狗人士”欲购买亚布力度假区雪橇犬,狗主人出价所有雪橇犬共一万元,“爱狗人士”言语迟疑? 
  如何评价哈尔滨天价鱼事件? 
  如何看待公司规定「朋友圈不能屏蔽同事,违者罚款 100 元」? 
  为什么狗肉馆会把很贵的狗也杀了吃肉? 
  从法律上看,刘鑫改名为刘暖曦,会对江歌妈妈的诉讼产生影响吗? 
  宁波工程学院外教杀人事件一审公开审理,被告可能面临哪些法律责任? 
  主人在宠物面前突然晕倒,宠物会怎样? 
  如何看待美国军警在迈阿密海滩开枪暴力驱散沙滩上的民众,事发情况是怎样的? 

前一个讨论
如何评价 Fate /Grand Order (《命运/冠位指定》)这款游戏?
下一个讨论
律师实习阶段想要跟着做律师的亲戚学习,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 2024-12-26 - tinynew.org. All Rights Reserved.
© 2024-12-26 - tinynew.org. 保留所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