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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蒋胜男,提议用合同示范文本遏制网络文学行业的霸王条款,有可行性吗? 第1页

     

user avatar   wang-rui-en 网友的相关建议: 
      

支持。

类似的做法,在一些领域已经存在了。对于合同双方在知识、经验、对相关事实问题可能存在信息不对称的交易,由国家推荐使用示范合同,这种做法有先例可循。

例如,北京就在 2019 年发布了《北京市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在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搜索「北京市住房租赁合同」即可下载:

这类示范文本并非强制使用的,但有一个重要意义:能让租户了解,根据权威部门对法律和业界普遍接受的习惯的理解,他们有哪些正当权利是可以受到法律保护的

譬如说,关于「优先承租权」法律规定比较模糊,与其说是法律明文规定,倒不如说是在交易中逐渐形成了习惯,而这一习惯被司法实践所认可。对于这样外行人不太容易清楚的权利义务关系,用示范性文本列出来,租客一看就知道,自己可以要求对方写在合同里。

再比如,通过这一示范文本,租客可以了解到:权威机构所推荐的合同中,房东是应当在房屋和其中的设施出现问题时及时维修的,如果自己维修了还可以要求房东承担费用。如果自己签约时,房东提供的合同没有这样的规定,自己就可以理直气壮要求加上。

像是这样的例子,都体现了一个道理:示范文本虽然不是强制使用的,但普通人可以把对方所提供的合同和国家发布的示范文本进行比对,看看对方额外为自己创设了哪些权利或者免除了哪些义务,从而能更有效地识别出合同中片面有利于一方的文本。

同时,为了督促行业参与者以示范文本为圭臬,在部分「霸王条款」盛行的领域,可以更进一步,对使用示范文本的企业提供激励机制,对于和示范文本存在差异的协议,要求给出合理说明和特别提示,在尊重市场契约自由的前提下,避免一方滥用知识、信息、谈判地位的优势。


user avatar   tedcjk 网友的相关建议: 
      

可行性不高。

恕我直言,恐怕几位高票老师都高估了示范文本的作用。

商品房买卖合同因为要进行备案登记,为了登记方便,通常都会直接采用示范文本,这其实是特例中的特例。即使如此,商品房交易中也经常会附带签署大量《补充协议》,因此引发的冲突也并不鲜见。


除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更常见的情况是大量的示范文本根本无人问津。

示范文本有多无人问津,我这里可以举一个例子:

这是上海市工商局为各类服务提供的示范文本,从划线处可以注意到,共有228条记录,也就是228个文本,但是我接触的很多从业者完全不知道有这些文本的存在。


@王瑞恩 提到:

普通人可以把对方所提供的合同和国家发布的示范文本进行比对,看看对方额外为自己创设了哪些权利或者免除了哪些义务。

这个讲法我赞同。

但是普通人究竟有多大执行力,会把对方提供的合同和国家发布的示范文本比对;又有多大的话语权,可以在比对后对合同提出修订意见,我对此持保留意见

本次争议的根源是阅文集团在网文领域压倒性的地位,不解决这个问题,再怎么制定示范文本都是枉然。

有示范文本当然比没有好,但是误认为这是一剂能够治本的良药,忽略背后的结构矛盾,就有些过于理想了。


以上。


user avatar   zhao-gang-53-83 网友的相关建议: 
      

没有,别说没有强制力示范文本,就是法律条文对腾讯的作用也有限,阅文的新合同有些条款就是直接把劳动法和著作权法踩在脚下了,你觉得他还会在意一个示范文本吗?


user avatar   zhan-yu-98-65 网友的相关建议: 
      

反对。

所谓制式合同,只是一种推荐性合同,并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必须这样签订。制式合同最大的作用就是推卸责任。

通常来说,使用制式合同最多的地方,要么对象是一些完全不懂合同,不懂法律的人,比如农民工。要么是一些争议非常大的地方,比如房地产。而网络文学行业无论是知识性还是多样性,都不符合制式合同的适用范畴,强行使用,绝对不会达到各位想要的效果。

简单的说,制式合同是为了保底,而网络文学行业从业者要求的不是保底,而是挖到一桶金,迎娶百富美,从此走上人身巅峰,你们的诉求制式合同永远满足不了。

反阅文不要反得走火入魔了呀,看见一根稻草就赋予其幻想。现在不是有很多人买房子的时候抱怨国家出的制式合同没有偏向消费者吗?如果网络文学采用制式合同,最后的结果只有一个,那就是把作者和资本家的矛盾,转移为了作者和国家的矛盾。

说实话,看见这些人在那里反阅文,其实手段是非常可笑的,所谓秀才造反,三年不成,从前面的反996到现在的反阅文,不得不说各位中产们,百年的历史书都白看了,这样只会嚷嚷的行为模式还停留在54之前,基本上掀不起什么大浪。


user avatar   sywx 网友的相关建议: 
      

有。

而且现阶段这是最好的办法。

从中华文明复兴的层面讲,网文是对外意识形态宣传的好方式。让垄断企业这么一搞,前功尽弃。绝对不能接受。


user avatar   SeanGuo 网友的相关建议: 
      

商品房买卖合同就是最典型的由监管部门制定并建议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示范文本

监管部门制定合同示范文本的原因主要是为了充分平衡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某一方的权利被过度侵害。

著作权归属商品房买卖一样,均属于双方权利义务比较复杂且掌握门槛比较高的领域,由监管部门制定合同示范文本,有助于保护通常情况下相对弱势的一方的权利。

在本次事件中,相对弱势一方就是写作者,著作权授权、委托创作、雇佣作品之间的法律区别一般需要法律专业人士才能区分,这也是一个国家二级编剧的人大代表都2020年了还管合同示范文本叫制式合同的原因,当然,这不是重点。重点是,写作者们,你们需要律师啦!!



阅文集团的总法律顾问王峥,同时也是集团总经理,并且阅文集团的法务团队肯定也不小,所以才能制定出来这么欺行霸市的合同。顺便说一下,王峥刚在过去的2019年获得了ALB China评选的十五佳总法律顾问。

同时入选的还有蚂蚁金服的总法律顾问陈磊明,也就是方达律师事务所的前管委会主席周志锋律师前往蚂蚁金服的直接上报领导,也是传说中周志锋律师将要接班的这位。

其他的,我就不赘述啦,老王和判官都说得很详细了。


user avatar   zhuo-jiu-kong-ming 网友的相关建议: 
      

制式合同我觉得能有效防止平台过于强势,作者过于弱势的局面发生,对于作者而言肯定是可行的。

关键是怎么推动政府单位去参与这件事,如果要推动制式合同,那么出来反对的资本肯定不止TX一家,到时候头条系、百度系等等巨头都会冒出来反对。

如果推动的单位或者组织不够强势,顶不住这么多资本集团的压力,那么这种制式合同肯定很难办得下来。

我支持推动制式合同,难我认为这种事要推行下来难度非常大。


user avatar   jixuexin 网友的相关建议: 
      

制式合同,对市场要有一定认知。

就我个人所学专业来看,目前网文市场其实应该分为,盈利小说市场非盈利小说市场,赚广告用的免费小说,其实属于新媒体市场(极少有后续版权开发价值,不排除没有)。

腾讯在做的坏事就是以极低成本,用一纸合同,包圆了盈利小说、非盈利小说、新媒体市场,把所有经营风险转嫁给创作者。

具体见答案:

对网络小说而言,如何看待2020年5月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


user avatar   dan-dan-jia-de-bao-bao-zhu 网友的相关建议: 
      

我支持国家出台制式合同,为行业生态带来平衡!

本就是互惠互利的合作关系,非要给我们弄成奴隶关系!

这是社会主义国家,不是资本一手遮天的地方。

绝不妥协,绝不后退!


user avatar   lancelu 网友的相关建议: 
      

商场运营方的本质是物业公司,

想各种办法吸引人流过来,接着招商,目的是收取租金,然后涨租金。



所以这个问题的本质,是来福士想要吸引的大批顾客群体,他们是不是在意棒棒入内。

如果他们其实希望棒棒不入内,那么来福士不过是个手套防火墙而已,抵挡了来自网络和外界的骂名。

如果他们反对禁止棒棒不入内,那么就算没有这个报道一段时间后来福士自己也会被用脚投票的顾客教做人。

商场是否以为棒棒影响了形象不重要,最终用户怎么想的才重要,想想谁掏钱?



所以,到底是顾客有这样的需求而商场才这么去干?还是商场自以为是的猜测了顾客的需求呢?这只有顾客自己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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