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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允许隐瞒艾滋病等严重疾病,进行骗婚,生命权和私隐权到底哪个重要?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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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考U的医生,美国的医学伦理学和中国的有很大区别,关于艾滋病患者的隐私权,也是一个方面。

在美国,像甲肝的患者,病情是必须告诉疾控中心的,因为肝炎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直接危害无辜者的健康。

但是艾滋病则不同。因为艾滋病通过性,血液,母婴传播。考虑到隐私权,艾滋病病人的病情是必须告诉家属的,但是不会告诉陌生人。因为艾滋病最常见的是性传播,而其中最常见的原因是不戴避孕套。美国的医学伦理学认为,避孕套是对个人的一种保护,如果你自己选择主动放弃这种保护,就要为此承担后果。

个人认为还是有一些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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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尽快立法!!!


这事儿太特么狗血了!!!

而且,这则新闻本身就比表面看上去的要惊悚得多!其背后所承载的"冰山",则更值得深思与警惕!


简明事件过程:

叶女士的第一任丈夫死于艾滋病,但叶女士表示并不知情。

叶女士遇到了第二任丈夫,因"遇人不淑"二人在较短时间内离婚。

叶女士带着孩子又找到了第三任丈夫,结婚后一段时间丈夫才知道叶女士有艾滋。

就算打开腾新闻的原链接,其中也有非常多的重要情况没有交待清楚!这就有了以下疑问:


  1. 孩子是叶女士和第几任丈夫所生?孩子是否已经感染?
    依新闻中所给的时间线判断,我更倾向于孩子是叶与第一任丈夫的。
    我们都非常不希望孩子被感染,但被感染的机率仍然很大。本身母婴传播的机率就很大,其它方式传播的机率也并不是很低,尤其是一家人当中的父母都已感染的情况下。孩子是无辜的,但孩子的父母并不无辜,且是有罪的!
  2. 叶女士自己说并不清楚第一任丈夫有艾滋,称其所知的死因是癌症,这是否可信?
    我认为不可信!
    诊断报告怎么写的?治疗方案怎么做的?死亡报告怎么出的?在日常生活与治疗当中怎么做到毫不知情?
  3. 叶女士在嫁给第二任丈夫时是否已经知道自己感染或可能感染艾滋病?其第二任丈夫是否也已感染?其第二任丈夫对此事是否知情?
    同第2问,如果叶女士在第一任丈夫死亡时已经知道死因,那么她在二婚的时候不论是否婚检,应该都是知晓自己很可能被感染的。反之就可能还被蒙在鼓里,但这种可能性真的太小。
    与第三任丈夫相比,其第二任丈夫很可能还是个雷!因为新闻中的叶女士应该是化名,所以第二任丈夫可能到现在都不知道自己很大概率已经感染了,此后与他发生过性行为或密切接触的所有人,都还在危险当中!
  4. 既然婚检都故意隐瞒,那第三任丈夫又是如何知道疾控中心的诊断结果的?
    良心发现之后坦白的可能性极小,否则在婚检的时候应该就应该坦白了!很可能是"当地疾控中心"一并通知了叶的三婚丈夫,否则叶很可能将此事继续隐瞒下去。
    别忘了,疾控中心和医院婚检的主要职能是有很大区别的。疾控中心主要是这个"控"字,也就是控制传播!所以主动,甚至出于必要性来告知其配偶的可能性就极大!甚至,经一个接起疾控中心电话的,可能就是叶的丈夫。
  5. 第三任丈夫是否已经感染?甚至是否已经继续传播给了其它人?
    “你有艾滋病,那我呢?我们在一起这么久,我能没有(艾滋)么?”
    我们还不清楚其第三任丈夫是否已经感染,但情况真的不容乐观。所谓的"在一起这么久",成年人都知道潜台词是什么意思。在一起经常指"发生性关系",而"这么久"隐含的则不只是时间长,更有"次数多"的含意。而"我能没有么"几个字,很可能说明也没有使用避孕套等安全措施。综合看,这个无辜的男人,现在的情况真的不乐观!
    AIDS是传染病,我们还要考虑到她的第三任丈夫是否与其它人有染的问题。更重要的是,AIDS的传播方式真的不是只有性传播一种,尤其是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性以外的方式传染给其它人的可能会更大!

很多人可能对AIDS都没有一个清晰全面的认识,这里暂时不作太多科普,单说死亡率这件事吧,在2019年,其约在传染病类死亡率的83%!如果放眼全球,大概每1分钟就有一个人因艾滋病死亡。


而我国现存的患病总人数到底有多少简直就是个迷!

最乐观的说,已经超过100万人,也就是说,大概每千人当中就有一个艾滋病毒携带者。1‰其实已经是一个很大的数字了!新冠这么凶,也才感染了0.06‰的人口,而艾滋的感染人数大概是其20倍!艾滋这病,一旦得上,终生不愈,终生传染,不死不休!

这就引出了新的问题,要不要修法立法?

医生当然没有错,否则医生就要违法。这显然已经不是医生的问题,而是法律出了问题!

作者的态度很明确,在这种危及到全社会的事情面前——去他娘的隐私权!


得这病的,没几个是无辜的,滥交、男同、吸毒、亦或兼有……

要结婚,找性伴,有艾滋的互相找不就完事儿了么?

甚至,我建议进行强制性婚检,婚检报告作为登记结婚的必要依据,且婚检报告需要医疗机构、医生及未婚夫妻四方印签方可生效!

故意传染他人的,要追究责任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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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31日更新:

看到了 @张煜医生 的回复,个人觉得里面的东西有争议。和学法律的朋友交流了下,也不太支持他请教的那位大佬的意见。

说不能告知配偶,是因为《艾滋病防治条例》有明确规定:

“第三十九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艾滋病流行病学调查时,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这一条提到了两点:

1.被调查者,应如实告知自己的情况,这是规定其义务。

2.收集资料的机构或个人,不得未经其本人或监护人允许公开其信息。

也就是说只有告知其本人或监护人是法律明定的,这里面不包含配偶。

《传染病防治法》确实是上位法,效力高于《艾滋病防治条例》,如果有冲突,当然以《传染病防治法》为准。

但问题是,张煜医生指出的: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确实有这么一说。但是把艾滋病患者感染艾滋病的情况告知其配偶,是否属于乙类传染病防治的必要条件?这个地方是模糊的,需要其他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参考,例如指南和说明书,如果按照指南来讲,那医生不仅有权告知其配偶,甚至有权告知其所有性伴侣。但显然不能无限扩大法律的解释范围。

那既没有相关指南为依据提示其必要性,也没有对医生或相关机构的明文规定。那到底是适用《艾滋病防治条例》还是适用《传染病防治法》就完全看法官的裁决,根据《法院组织法》,我国授予了法院判定相应案件所应适用的法律的权力:

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对属于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布指导性案例。

确实按照法律规定,艾滋病患者必须主动告知其包括配偶在内的性伴侣,这是其义务。如果不这么做就是违法,甚至是犯罪,可以视为主动传播艾滋病。

但是医生能不能事先假定他就一定不会履行这个义务?然后有没有资格代行其义务?这才是问题所在吧?

也就是说生命权确实高于隐私权,其性伴侣的确有权知晓。所以法律规定艾滋病患者必须主动告知其性伴侣尤其是配偶风险并且做好防护措施

但重点是:医生有无权力判断患者不会主动告知其配偶?然后代他告知其配偶?

而且同样在《传染病防治法》里也有规定:

第六十八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五)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个人隐私,并不属于婚姻后可共享的家庭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医生泄露传染病患者隐私,同样是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从这个角度来说和《艾滋病防治条例》并不冲突。

按照这个法律,医生或相关医院,疾控不得瞒报传染病疫情,这个不得瞒报也是指针对上级主管部门,如果医生未经批准随意告知公众,发布消息,那这部法里的“不得瞒报”是保护不了医生的。

就像填健康码必须如实申报,否则涉嫌违反《传染病防治法》,但也不能说医院强行替人填报健康码的申报,也只能事后发现他虚假填报后惩治处罚。

单从现有法律来讲,最稳妥的方式只能是:医生劝说其主动告知配偶,否则他可能违法甚至是犯罪。

但医生如果代他直接告知配偶,还是有侵犯其隐私权的风险。除非医生可以证明这个患者一定不会告知自己配偶,医生不越过他告知其配偶,其配偶就必然被传染。这才能以生命权高于隐私权作理由。

或者有一天两高释法,明确医生告知其配偶是正当的合法的。

否则张煜医生您的那位朋友再权威,毕竟不是两高释法,只能做参考,真上法庭了,可没有对医生的保护效力。

仅为个人意见,可供讨论参考,不做法律依据。


从现实意义来说,保护艾滋病患者的隐私权,实质上是为了让艾滋病患者能更主动的去检测,便于国家和社会控管,也是让HIV感染者能尽早接受治疗,无论对于患者还是社会,都是有益的。

所以法律上医生不能主动告知他人,即使是婚检也无权告知配偶。

但理论上来说,针对明知已经感染艾滋病却故意隐瞒配偶等可能被传播的人群时,还是应该要有惩罚措施的。

理想的状态应该是:“鼓励疑似感染者主动检查,保护他们的隐私给予他们正常的社会生活空间,但如果刻意隐瞒可能被传播的对象时要追究其民事甚至是刑事责任。”


不知为何这个回答突然火了,就再统一回复一下。

上面其实已经说了,制定这个规则保护艾滋病患者的隐私权,本质上不是简单的要保护其人权这么一个理由,而是在保护其隐私权,可以给予其更大的生存空间时,这个群体才会更积极主动的检测。

所以国家给予了其隐私保护,给予了免费的检测,检测出以后答应保护其隐私并给予免费的药物。

毕竟不可能把全民都拉去检测艾滋病吧?而且查出来以后都关起?还是杀死呢?显然都是不现实的。

而隐私权保护这个部分,其实在制定时主要是给予艾滋病患者的特殊保护,其本来是没有特别规定婚检后医生是否可以额外要告知配偶的。因为配偶和其他人不同,配偶的发病率原高于他人,可以说这其实是相关法律制定时的一个漏洞。

但是现在婚检已经不是强制执行了,再把这个加进去,想来如果真的有心逃避的患者还是会想办法逃避婚检,只能说要好好识人。

另外,艾滋病患者在规律服药后,其体内的病毒载量会被控制到较低的状态,不仅可以有效延长其生命而且会大幅降低其传染率,对社会也是有益的,所以并不等于死亡。

只是传统服药控制需要每日服药,而且有副作用,所以依从性不好,这两年有一些长效控制的药物出现,就是说打一针可以管几天。

甚至未来可能会有打一次管一年的那种,而且从理论上来说这种药物或许也可以让普通人预防艾滋病的感染,因为现阶段使用的阻断药实质上就是治疗的药物。

而且谁都不知道十几二十年以后是否会真的临床治愈艾滋病,这也是很多艾滋病患者活下去的希望。


这位朋友是真厉害,医生就该冒着被吊销执业医师证的风险,去到处公布艾滋病患者的信息,否则就是“隐瞒”。

医生没有告知义务,甚至没有告知他人的权力,这个问题的所有争议也仅仅是告知明确法定关系且高危的配偶是否算泄露“个人隐私”。

而如果按照规范,和医学认识,要防止传播艾滋病,需要艾滋病感染者告知自己的所有性伴侣,而不仅仅是配偶(配偶不包括未领证的男女朋友)。

尤其是最高危的群体,其实是男性同性恋的群体,这个群体事实上也不可能有法定配偶关系。

但医生没有权力,更没有义务去告知,这不是医生刻意隐瞒,是世卫组织的专家为了刺激艾滋病患者主动接受筛查,接受管理所以设计的一套特殊制度。

这位朋友动不动就扯义务,扯三观,好像医生不承担法律风险告知他人就是三观有问题,所以,挂一下:






user avatar   difenrir.chong 网友的相关建议: 
      
曾经贴吧有个问题,口腔溃疡或牙龈出血患者会不会被艾滋病患者的唾液传染上艾滋病?问题下的答主各种引经据典抖机灵,说艾滋病不可能通过唾液传播。当别人问他愿不愿意作为试验对象参与试验时,答主当即把回答删除,然后消失。有位匿名答主说,我愿意,因为我也有艾滋病。话说得好听,但涉及我真有一头牛的事情,人们真的很现实。

我们不歧视患有传染性严重疾病的人,有病就医,坚持吃药,活着的感觉真好。

痛恨隐瞒自身的传染性严重疾病,作出可导致他人感染的行为,借此报复社会的骗子、人渣

婚姻是2个家庭的事情,需要承诺和信任,就算隐瞒病情,能隐瞒多久?难道是想玩玩而已吗,还是想考验人性?

一、两性关系如何防止感染艾滋病、梅毒、乙肝、丙肝等传染病?

发生亲密行为前,胖虎同学建议购买传染病四项血液试纸(艾滋、梅毒、乙肝、丙肝)+艾滋唾液试纸,只要等待30分钟,大家都可以安心。

注:2种试纸结合检测准确率99%,存在误差,还要以更专业的检测法为准。

结婚前,我建议一定要去无偿献血婚检,这关乎你这一生是幸福的,还是凄惨的。艾滋病试纸有多少评论,就有多少个生死故事

无偿献血可以检测出血型、Rh+血型、血红蛋白、转氨酶、艾滋、梅毒、乙肝、丙肝等项目。血液检测报告可在献血14天后通过微信实时查询,避免婚前发生亲密行为时被传染

婚前医学检察可以检测是否患有传染性严重疾病、非传染性严重疾病、是否存在身体缺陷,是否适合结婚等。

一定要与未婚对象一同拿婚前婚前医学检察证明避免被调包。查看婚检报告时,医学意见如果是“未发现医学上不宜结婚的情形”,才能结婚,其他状况请马上咨询医生。

医学意见包括:1建议不宜结婚、2建议不宜生育、3建议暂缓结婚、4未发现医学上不宜结婚的情形、5建议采取医学措施,尊重受检者意愿。

二、为什么可以隐瞒艾滋病等严重疾病,进行骗婚?

法律禁止不可为,权不允许不可为。法不禁止可为之,欲望难止不可为。

法律禁止一定要伴随惩处,如果没有惩处,那就没有代价,解决婚姻关系对骗婚者是代价吗?人家本就是为骗婚,只是恢复原关系而已。这与不禁止没有区别,算得上是默认允许。

1、2003年10月01日,《婚姻登记条例》正式实施,“强制婚检”被“自愿婚检”取而代之。

从此结婚不再需要《婚前医学检察》,可以通过隐瞒严重疾病,进行骗婚。

2、2021年01月01日,《民法典》删除了现行《婚姻法》禁止患有“医疗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的规定。“一方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由于没有对隐瞒严重疾病作出处罚规定,可以进一步通过隐瞒严重疾病,进行骗婚。

3、《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条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具体身份的信息。
因此,对确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将其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告知本人,再由其本人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

由于非本人不能查看对象的《婚前医学检察》,出于信任的角度,未婚对象可能不查看患有严重疾病者的《婚前医学检察》,而患有严重疾病者又不主动告知,那就存在欺瞒。

而医疗卫生机构只会在1个月后打电话给患有严重疾病者本人,不会打给其配偶,即使告知,此时大多数人都已经结婚,为时已晚。

4、《母婴保健法》第八条、第三十八条规定,艾滋病属于指定传染病范畴。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由于《艾滋病防治条例》的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优先于《母婴保健法》第八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婚检机构医师只能通过患者向未婚对象传达意见,一旦告知就违法,那么隐瞒就轻而易举。

建议医生发现患者有艾滋病时,直接让家属去做八项免疫检测,进行间接告知。

现在对病人家属隐瞒艾滋病,病人与家属就会对医生隐瞒,术前八项检测存在误差,将来可能会有很多手术医生、护士因此感染。

医生让家属去做八项免疫检测不是骗钱,家属自己长点心吧。

家属问医生对象有没有问题,医生是真不能说,说了工作都没了。不要因为自己看不懂就不看对象的婚检报告,看不懂可以问医生。

三、隐瞒身患传染性严重疾病,骗婚的情况离我们有多近?

传染性严重疾病中,艾滋病引发并发症致死的数量最多,其他的传染病主要是影响生活质量,致死率低。

其中结核病(免费)、丙肝可以通过医疗治愈,而乙肝、丙肝可以通过定期打疫苗避免配偶亲友被感染。

既然结核病、乙肝、丙肝这些能治,那患者就不应该以怕被歧视为由隐瞒。

在2008年《再看亚洲艾滋病》的报告指出,目前亚洲有约500万艾滋病毒感染者,每年有44万艾滋病人死亡,预估还有30%的艾滋病患者没有确诊。
世界卫生组织《2012年世界卫生统计》中指出,中国艾滋病患者达到78万人,排世界第13名。
2018年11月,国家卫健委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年底,中国估计存活艾滋病感染者约125万人。截至2018年9月底,全国报告存活感染者85万例,死亡26万例。估计新发感染者每年8万例左右。
从2011到2017年,中国艾滋病发病数增长了36744例,增长率高达179.68%其中2012年增长最多。
感染数数据为:
有个调查,关于艾滋病患者结婚时是否如实告知对象自己患有艾滋病,调查的一千多名艾滋病患者中,有12%表示自己隐瞒了自己的病情。

这12%将影响多少无辜的对象,以及他们的子女?对别人是概率,对受害者就是100%

艾滋病试纸已网销数百万份,数十万条评论,每条都代表一个生死故事

四、隐瞒自身的传染性严重疾病,导致配偶感染,是否犯罪?

根据《民法典》规定,没有对隐瞒严重疾病作出处罚规定,也就是没有任何成本。

笔者检索的裁决文书中,对于隐瞒自身的传染性严重疾病,导致亲属感染传染性严重疾病,基本结果是判处婚姻无效,没有任何一宗处罚赔偿。

注:可能因为私隐权原因,我查询不到不公开的裁决文书。

结婚后,当事人是要共同生活在一起,夫妻之间会有共同的性生活。如果一方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就很可能会将此病传染给对方。

撤销婚姻,仅仅是止损,受害人已受到的损失并没有得到弥补啊。这无疑是晴天霹雳,人生从此灰暗。也导致“丈夫被妻子传染上艾滋病,愤怒将妻子杀死”的惨案发生。

而且,对于无诚信的当事人,立法却放任不管,迄非有纵容有重大疾病患者隐瞒不告知之嫌吗?这个立法漏洞,必须要设法堵上!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触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判死刑。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明确,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从本质上,隐瞒自身的传染性严重疾病,将疾病传染给配偶应该是违反上述法律,但为什么没有先例,不得而知。

五、生命权、私隐权、知情权到底哪个重要?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人格权是一种绝对权,因而任何他人都不得妨碍其行使。

一般认为,人格权之间是平等权利。

当生命权与个人隐私权有冲突时,优先保障生命权。生命权是兼具公权私权性质的权利,价值更高。

当个人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有冲突时,优先保障隐私权。隐私权作为人格权,价值更高。

但是在婚姻传染病案件中,因为生命权与隐私权是平等权利,无法可依,所以最终结果只能是判处婚姻无效。

个人觉得这样非常不公平,希望早日能完善相关法律。

六、如何有效控制隐瞒自身的严重疾病,进行骗婚的情况?

这是我的建议:

1、强制进行婚检。

2、进行婚姻登记时,增加选项:

1.是否已通过婚检机构的《婚前医学检察》报告了解配偶的身体状况?

2.是否已通过征信中心的《个人信用报告》报告了解配偶的信用状况?

如果尚未通过报告了解,婚姻登记员应建议双方回去查看报告了解一下。如果双方坚持,则继续登记。

如果已经通过报告了解,则继续登记。

3、建立相关法规,对隐瞒自身的非传染性严重疾病,进行骗婚的情况进行处罚。

4、建立相关法规,对隐瞒自身的传染性严重疾病,进行骗婚,未伤害配偶身体的情况,进行处罚。

5、建立相关法规,对隐瞒自身的传染性严重疾病,进行骗婚,已伤害配偶身体的情况,进行处罚。

6、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处罚骗婚行为。

7、骗婚者根据《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规定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七、艾滋病人怎么有效保护自己私隐和亲友健康?

请告诉他人你患有乙肝,2020年,我国有1.2亿人患有乙肝,平均每十个人就有一个,大家习以为常。

告诉他人你有乙肝,即能保护自己不被严重歧视,又能让他人有一定的安全防范意识,保障他人不通过血液,体液感染。

请勿让亲者痛,仇者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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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er avatar   kq2002 网友的相关建议: 
      

艾滋病的告知问题很重要,因为我们临床上遇见初步诊断的艾滋病患者合并肿瘤,我们也很疑惑要不要告知家属,所以咨询了法律专家。因为艾滋病防治条例不允许泄露患者疾病的隐私。

专家的回答很简单:

1、艾滋病条例之上还有更高级别的法律,传染病防治法,第39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丙类传染病患者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实际上告诉患者爱人或性伴侣病情就是一种控制传播措施。

2、关于泄露患者疾病隐私的定义。目前认为将患者的艾滋病病情告知他的伴侣,不属于泄露隐私,因为该伴侣本身就有权知晓,生命权远大于隐私权。只有泄露给非相关人士才算是侵犯隐私。

3、法律规定艾滋病患者必须在知晓病情1个月内告知其所有性伴侣。如果不告知,涉及违法,因为艾滋病防治条例要求艾滋病患者采取行为控制疾病传播。


所以,明白了没,作为医生,你不可以把患者的艾滋病的隐私泄露给不相关人士,但绝对有权利将患者病情告知其伴侣,没有任何问题,


user avatar   e-li-99-82-26 网友的相关建议: 
      

别玩白左那一套了,太假。

大家先得搞清楚不能歧视艾滋病病人的首要原因。这不是出于博爱或同情,也不是为了有朝一日自己得了艾滋能不被歧视,而是为了保护自己。

不歧视他们,是因为一旦有了广泛歧视,他们会更倾向于隐藏病人身份,甚至在极端情况下故意传播病毒,从而对正常人群的利益造成更大的伤害。

那么回到本题,如果有个艾滋病人已经在隐藏身份,并且着手进行传播了呢?这时候还采取“不歧视”的态度,有啥用呀?

万事利为先,不要整那么多虚伪的玩意。


user avatar   yu-ben-guo-wang 网友的相关建议: 
      

个人认为,婚检时,婚检双方应该有权利知道对方的检查结果,特别是“艾滋病”这样的问题!

说实话,看了这个新闻,很气愤!

“婚检”的目的是什么?为什么要抽血?要检测什么?婚检的医生难道不清楚吗?

“性传播”是“艾滋病”重要的传播途径,婚检的医生不明白吗?

明知道,事件中的女士婚后可能会把艾滋病传染给自己的再婚配偶,医生就好意思“袖手旁观”吗?

如此一来,婚检的意义何在?


这个事件中,当事医生是应该承担责任的!

作为一个做过“婚检”的已婚人士,在婚检手册上,会有医生的认定:“是否可以结婚!”事件中的医生完全有责任开出“不适合结婚的结论!”

如果他没有这么做,不要拿所谓的“保护病人隐私”作为借口!


“婚检”是要结婚的双方“自愿”进行的,也就是说,双方应该同意互相知晓对方的检查结果,而医生也应该有告知的义务,希望不要因为某些人让“婚检”失去它本该具有的意义!


以上是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user avatar   si-wang-54 网友的相关建议: 
      

因为中国还是人才太多,可以随意挥霍罢了。

50、60年代你试试,别说“双非985博士”,高小学历都能进国企,那时候进国企是真正的金饭碗,一辈子吃公家饭。

而且这些高小、文盲还真把工业化给搞起来了,我琢磨着什么社区卖菜、网上叫车,跟从零开始建设工业化比,只能叫低技术劳动密集型行业。


user avatar   leon-3-75 网友的相关建议: 
      

这居然有人来问??现在的孩子都怎么了?

第一,你倒是喜欢人家,人家喜欢你吗?

第二,你倒是跟他上了一个高中。那到大学怎么办?万一他没考上大学,你是不是要跟他一起辍学?如果他考一个不好的大学,你是不是要放弃更好的大学跟他在一起?

第三,你跟他在一个高中又有什么意义?中学生就算你们互相喜欢,还不是分手。你们还能外面买套房去登记吗?年纪也不够啊。那既然大概率是三年以后就要分手,那你现在跟他在一个高中又有什么意义呢?就为了上学放学能够一起走?

第四,你看看你爸你妈差几岁。等你真的到了结婚的年纪,能和你结婚的女生现在估计还在上小学。世界那么大,出去多看看,一般来说大学毕业那年回过头去,你会发现当初的自己是多么幼稚。


user avatar   bai-jia-hei-47 网友的相关建议: 
      

我与入关人的一个观点的分歧在于我还是认为要辩经,即使这一期山高的观点我十分赞同。

要辩经,不在于辩赢。

而在于武器的批判和批判的武器我全都要,而且全都要足够强。

中国的文明本质和历史记忆造就了我们的实用性,大多数时间我们把辩经视之为“术”而非“道”,虽然有些讽刺的是,辩经辩的通常是“道”的问题。我国走实践检验真理路线而非“真理越辩越明”路线,我们讲究的是边做边辩,但不能只做不辩,在术的层面,辩经的技巧是要持续而长期练习的。

笔可把杀意修饰得温情脉脉,也可把归顺装点得杀气腾腾。笔可杀人,我辈当练笔。

把笔交给国内某些所谓的“知识分子”阶层,你们不害怕?

两百年来,本国人文社科领域来自西方体系且全方位落后于西方体系,在这个体系内,下跪的孝子贤孙才代表了先进,更接近圣座更聆听圣训,而反抗者因缺乏批判的武器,则被斥为“群氓”“愚民”“反智”“民粹”。

当军事、经济、科技全方位领先西方后,这些所谓的“知识分子”又摇身一变,继续在本国体系中发挥辩经特长,成为所谓“江南大儒”。关键在于,我们是不是要把宣传文化阵地交给这样的“江南大儒”,让不懂得工业的“大儒”来分析解读我们的工业?让不懂得军事的“大儒”来解读军事?让这些骨子里其实没有文化的“大儒”来塑造我们的文化先进?

这些骨子里不懂得何谓自由的大儒是如何把自由主义在全世界范围内吹死的?

看看让西方人拍花木兰,拍成了啥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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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聊笔与犁的问题。

过去几千年,笔食利,犁供养,所以笔高级,犁低级。

我们面对的印度,就依然是一个笔高级,犁低级的腐朽国家。

我们建立这个共和国,就是为了改变这个现状。但是笔不愿意好好书写犁,那么犁只有自己拿起笔。

笔与犁的问题,教员不是没有尝试过。我们刨除接受贫下中农再教育、部分大学停办等诸多运动的主轴,其实是用运动来解决国家极其严重的经济和就业问题,我们就单问一个问题:贫下中农真的教育了知识青年吗?知识青年能够理解真正的先进性在于劳动本身,在于改造世界,在于人本身的奋斗,而不是“仁义礼智信”吗?

在落后的生产关系中,无论食利者还是劳动者,都是落后的一部分 ,不因你是剥削阶层就升格到了先进唯有努力通过行动来改变这个落后生产关系的人,才能称之为拥有先进性,这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好的,现在你用这个道理来说服挑粪的浇菜的吃不饱饭的知识分子,抱歉,真说服不了。我生活品质下降了,这就是落后,这就是剥削,别扯那么有的没的,你说什么都没用。任何一个阶层、任何一个区域、任何一个时代,都有无数的好故事和坏故事,但书写故事的权力在我的手里,所以我要拿起笔,书写所有的坏故事,用一生去反抗你。

那些好故事呢?创造了好故事的人,写不出好故事。所以那个时代只留下了坏故事。

精神的“贵族”能够理解:通过“汗水”和“付出”来改进生产关系是先进的,促进社会文明发展是先进的,而“十指不沾阳春水”、“君子远庖厨”“审美品味”则未必吗?

这种局面究竟什么时候能改变?

社会所有的阶层都学会拿起笔。

当警察拿起笔,当产业工人拿起笔,当土木狗拿起笔,当军人拿起笔。

那么除了笔一无所长的“精神食利阶级”、“愚昧人民的启蒙者”,就会连辩经的阵地也失去。这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而我们终将获得胜利。我们不丢弃辩经的武器,是为了练笔,磨剑。

公元前221年始皇称帝,古中国的祀与戎在这一年达到了顶峰,而嬴政宣称的万世一系还不到一纪,公元前209年,陈胜喊出了王侯将相宁有种乎。泰山封禅是那个时代最强的辩经,而陈胜是那个时代最强的不辩经。但“王侯将相宁有种乎”这句话,却是整个古中国最强的辩经陈词。

要时时握紧我们的剑,也要时时握紧我们笔,因为这个年代,我们都会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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