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评价一个判决之前,应该首先搞清楚这个判决作出了哪些判断,以及作出这些判断的理由是什么。我归纳总结了一下这个判决的观点,整理如下:
《日本国宪法》第24条:【家庭生活中的个人尊严和两性平等】
① 婚姻仅以两性的自愿结合为基础而成立,以夫妇平等权力为根本,必须在相互协力之下予以维持。
② 关于选择配偶、财产权、继承、选择居所、离婚以及婚姻和家庭等其他有关事项的法律,必须以个人尊严与两性平等为基础制订之。
——摘自百度百科(日本宪法_百度百科)
日本最高院的判决:
1、姓所代表的是家族,现行民法体系下,家族是社会的基础单位,所以在一个家族内部通用一个姓是合理的。姓氏对社会而言具有重要的识别功能,同时是父母对子女亲权的象征。从子女的角度来看,父母姓氏相同有利于子女将二者平等看待。同时,因为夫妇可以自由选择谁从谁的姓,所以不存在不平等的问题。
2、不可否认,在改姓的一方看来,他/她在使用婚前姓氏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信用、社会评价、名誉、感情等都难以维持,这是不能否认的。而且,因为现状就是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女性从夫姓,所以也可以推定女方在此情形下所受到的负面影响更大。但是,”夫妻同氏制“也不是不准在非正式场合使用婚前姓氏,且这一现象在近年日益普遍,在一定程度上已经缓解了一方因改姓而受损的情况。
3、综合以上两点考虑,不能认定本案上诉人要求确定“夫妻同氏制”是违反个人尊严、两性平等的制度,故本院认为该制度不违反宪法第24条的规定。
这个问题的实质是,“要形式平等,还是要实质平等”。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的争论,在每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都存在,而且将长期存在下去。
以本案为例,日本最高院认为,法律规定了可以妻随夫姓,也可以夫随妻姓,给了夫妇选择的自由,所以不存在男女不平等的问题。至于现实中绝大多数情况都是妻随夫姓,那我不管。很明显,日本最高院采取的就是形式平等的价值取向。但这个形式平等实际上是“跪着的平等”,也就是说,这是在强迫一方改姓的前提下,保障双方自由选择姓氏的权利。但为什么要强制统一夫妻姓氏呢?日本最高院给出的理由是”识别功能“……别说当事人,我这个案外人都觉得不服。
以我国为例,我国立法一向是实质平等优先于形式平等。在解放后,也废除了以夫姓冠于妻姓之前的传统。现行中国婚姻法下,结婚并不导致夫妇姓氏变更。而事实上,我国的男女平等程度确实也是高于日本的。
客观来说,实质平等不见得就优于形式平等。以我国劳动法为例,就是在”保护劳动者权益“这一实质平等的理念下制订的。对企业的调岗、调薪乃至开除员工都做了非常严苛的规定,就是为了确保劳动者不会轻易失业。但这反过来也造成了企业用人成本攀升、员工磨洋工等情况。同时,现在大量存在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派遣等,都是为了规避这些用人成本而产生的社会现象。在近几年经济比较萧条的大环境下,部分地区的司法机关又转过头来暗中放宽对用人单位的限制,虽然一时间缓解了企业的用工压力,但反过来又破坏了司法的稳定性。正是为此,法治比较成熟的国家一般都是形式平等优先,实质平等作为补充。
另外,就关于最高院违宪审查一事,再额外说两句。最高院的违宪审查并不是金科玉律,更多的是对社会现有状况的反映和确认。原因有二,一是法官的个性普遍趋于保守,有本能的维护现有秩序的冲动。二是在三权分立的制度框架下,违宪审查本身就是司法权对立法权的干预,故不得不慎重。考虑到日本现在的社会环境确实还是男性完全主导社会话语权,那么最高院顺应这样的社会现实也就不足为怪。如果日本女性争点气,过些年最高院再出一个相反的判决也不是不可能。但是嘛,绝大多数女星一旦当上了家庭主妇,可能精力也就都耗在买菜做饭邻里八卦和看晨间剧了吧,估计也没啥心思去争社会地位了。
当然,某国法院不能以宪法做判案依据,最高法院也不能做违宪审查。所以大家就别想太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