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的我不多说了,只想问一句:
给予时任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书记员闫明旺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为什么处分法院的书记员?并且还是27人里面处分最重的之一?
一个负责记录和卷宗整理的书记员,一个在办案全过程中都没有发言权的辅助人员,责任比刑讯逼供的警察、批准逮捕起诉的检察官、判了死刑的法官都大,是这个意思么????
有人非说要看当时大环境,当时啥环境?都(或大都)在制造冤假错案?否,就在那个当时,那个环境,某地(不愿麻烦,就不提地名了),有一案件,某老头猥亵来找他孙女玩的邻家小女孩,因小女孩说要告诉自己的妈妈,下手杀害了孩子,并塞进了茅坑。医院在抢救孩子时洗净了孩子身体,现场也没保护好,未能提取有效物证,只有凶手的供词,形不成完整的证据链,最后释放了凶手。内蒙做不到,做不对,别地的公检法是严格按规定做了。
忙着卡对方脖子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