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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强奸妻子是否犯法? 第1页

  

user avatar   chang-shou-92 网友的相关建议: 
      

强奸不能都判死刑,道理很多人都讲清楚了。但现在的只是失去几年自由的惩罚确实也有盲点。强奸的特殊性在于其强烈的侮辱性。受害人终身阴影,可能天天会难过。而加害人反倒有心里优势甚至心理快感,这可不是抢点钱或者打伤人比得了的那种快感,入狱也消除不了这一点。这一点受害人也知道,而这又加重了她们的痛苦。

我的建议是对强奸犯采用“屎刑”。即除了正常蹲监狱,服刑期间还需要定期完成吃屎指标。比如每周吃300克人屎。如果某一周不完成则刑期延长一周,延长期依然有吃屎指标。

这样一来强奸犯就受到极深侮辱,出狱后每天吃饭和上厕所时都有心理阴影。受害者知道这一点后也会心情舒畅很多。这种惩罚比较合理。


user avatar   mario-super-34 网友的相关建议: 
      

我虽然不是法律工作者,但是我见的太多了。

第一,强奸罪也有轻重之分。

一般的强奸大家都会想象这样一个画面,画面a:在一个月黑风高的夜晚,一个女孩独自行走在外面,一个男子对她垂涎欲滴。突然,这个男子出现在女孩面前,直接把女孩拖进小树林里.....完事之后,男子威胁女孩:不要报警,要不杀了你!女孩的心灵受到了极大的创伤,还染上了性病,惶惶不可终日。听众们听到这个消息,恨得咬牙切齿:这个男子应该直接枪毙!

但是你别忘了,强奸的画面不仅仅是这个。请看以下几个画面。

画面b: 一个男孩特别喜欢一个女孩,然后女孩对男孩也有好感。男孩女孩相约一起去开房,然后衣服都脱光了,女孩突然后悔了,男孩想:mb衣服都脱光了你就让我自己回去撸,霸王硬上弓吧!然后女孩还一个劲的喊着不要啊,男孩爱情动作片看多了,越是不要越来劲,女孩后来也半推半就了,最后还主动配合起来。事后女孩又后悔了,于是报警。

画面c:一个男孩特别喜欢一个女孩,然后女孩说:给我400我就让你上。”然后一起去开房,衣服都脱光了,女孩说:“400太少了,要4万。”男孩心想:“去你mb你这是敲诈啊。”于是霸王硬上弓,女孩反抗不过最后只好从了。然后男孩也算信守承诺,给了她400块钱。女孩非常生气,报警了。

画面d:一个17岁的男孩特别喜欢一个13岁的女孩,女孩也喜欢这个“欧尼酱”,后来他俩情不自禁一起去开房,双方都是你情我愿。然而女孩不小心告诉了父母,父母震怒,立刻把男孩告上法庭。(男孩知道女孩的年龄)

画面e: 一个男孩特别喜欢一个女孩,后来在一次同学聚会的时候,两人都喝醉了,女孩把男孩当成了自己的男朋友,于是不停的勾引这个男孩,男孩欲火焚身,立刻带女孩去洗手间....然后女孩清醒过来发现不是男朋友,非常愤怒,于是报警。

画面i:一个男孩认识了一个女孩,在ktv约炮,约炮完了以后女孩的父亲知道以后想讹一把,于是打电话给男孩让其交出60万,否则报警强奸。男孩哪里拿的出这么多钱?最后女孩父亲报警,女孩在法庭上一口咬定是男孩强奸的她。


你觉得这几个画面怎么样?

说实话这几个画面男孩都是强奸罪,除了画面i,一告一个准,不认为是强奸罪的请自己去查相关法律条文。但是相对于画面a,如果这样的新闻发生,绝对不会有人说把男孩处死,相反,可能会有很多人去骂这个女孩(画面d除外)。那你觉得这几个强奸罪,男孩都应该被判死刑??

画面i是我看到的真实案例,最后男孩也被判了4年,还要赔偿几十万元,他都知道这个女的在不同的城市干过这种事好多次,但是并没有卵用。他的一辈子就这么毁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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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后我们再回到画面a:

男子把女孩强奸以后,心想:自己又丑又没钱,一辈子找不到老婆,能上了这么漂亮的女孩也算值了。三年血赚五年不亏啊。

突然,男子想到:“不对啊,我要是被抓进去,那可就是直接枪毙了!”怎么办呢?突然,他望着身下的女孩,想:“万一她报警怎么办?要不我先销毁证据。”于是男子直接把女孩掐死了,然后,直接挖个很深的坑把女孩给埋了。

女孩的父母发现女孩一直都没回来,过几天报了警。于是新闻:“一女子离奇失踪”出现了。人们纷纷猜测女孩到底是怎么样了。然后就会有两个结局

结局一:警方经过推理侦查,抓获了男子。男子被依法判处死刑。

男子被执行的时候心想:反正在我强奸后的一瞬间我已经死了。这次被抓住只能说明我证据销毁的不够彻底。

结局二:警方....虽然找到了女孩的尸体,但是却找不到嫌疑人。最后只能这样了。男子活了下来,没有受到任何惩罚,只有良心上的不安。于是这就成了恐怖事件。

结局三:警方.....连女孩的尸体都没找到。于是这就成了千古悬疑案。

不要以为结局二和三不可能发生,请参考蓝可儿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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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强奸一律判处死刑,能不能降低强奸率不好说,但是一定会造成社会恐慌,而且增大相关恶性案件的发生率,比如强奸杀人案将会直线上升。大多数强奸案属于激情犯罪,精虫上脑的,犯罪者是不会考虑到后果的。或者存在自己不会被抓,女方不会报警的侥幸心理,判三五年和判死刑对他来说没有任何区别。

重刑能不能有效遏制犯罪不好说,但一定会造成恐慌。83严打,偷看女孩洗澡就被枪毙,虽然在短时期内犯罪率降低,但如果没有恶劣影响的话,那流氓罪根本不会被废除了,会一直沿用至今。

更何况,正如画面i一样,强奸案是冤假错案的重灾区。因为哪怕男女是自愿发生的,只要女方后悔,然后控告男方强奸,基本上一告一个准,除非男方能拿出充足的证据证明是自愿的,但是有几个人会把性行为过程拍下来啊?我之前在新闻上看过,一些女性专门色诱富家子弟,然后以报警强奸为由进行敲诈勒索,最后男方不得不息事宁人。如果男方没给够钱,又没有记录电话录音,基本上判个几年不成问题。很多案例男方都坚持说是自愿,直到最后都不认罪,父母到处伸冤,所以是不是真的是自愿还不好说。如果强奸犯都被判处死刑,那你的生命可就牢牢的攥在和你发生性关系的女性手里了,人家想弄死你就跟弄死只蚂蚁一样,那男性的人权何在?

真正能有效遏制犯罪的,是违法必究,让所有犯罪行为都得到惩治。而不是加大惩治的力度。而成熟的法律,是要根据犯罪的恶性影响,罪犯和受害者的心理状况,来决定刑罚的大小,而不是一棍子打死,统统重刑。

最后,最重要的,还是希望这个社会对被强奸的女性更加包容,不要给她们带来二次伤害。说实话女性被强奸以后遭遇到社会上的冷眼,流言蜚语带来的伤害,甚至可能超过强奸这个行为的本身。说被强奸就毁一生的,如果社会对被强奸的女性包容的话,会毁一生吗?过去古代女子被强奸,是要自杀守节的,而且统治阶级还提倡这样的行为,这本身就是对女性人权的践踏,是强奸犯和当时的社会共同杀死女性的,现在中国女性的地位好不容易得到解放,这样的包容才更加的可贵。愿每一个被强奸的女性都能有美好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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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怎么有好多人都说我在为强奸犯辩护的??

看到这个评论这么火热,我再顺势开几个脑洞吧。

画面f: 一个17岁男孩走在路上,突然被一群13岁的身体健壮小太妹们围起来。小太妹们抢了男孩的钱,绑架了男孩,并强迫男孩和她们发生关系,男孩反抗不过被迫从了。事后男孩报警。

画面g: 一个20岁男孩和一个19岁女孩是男女朋友关系,女孩身份证比实际年龄小6岁,因此她身份证上年龄只有13岁,但是她长相根本不像是13岁的。男孩也知道女孩的身份证年龄是错的,并且经常打趣说:“我这可是强奸幼女啊”。女孩父母非常反对他们两个在一起,在看了和不满14岁女孩发生关系一律算强奸之后,以强奸幼女的罪名将男孩告上法庭。

画面h: 13岁妹妹想和17岁哥哥发生关系,哥哥不同意,于是13岁女孩给哥哥在饮料中掺杂了某药,哥哥喝完饮料,实在控制不住和妹妹发生关系。

请教法学专家,问这三个案件里,男孩构不构成强奸罪?会不会被判刑。如果男孩上诉的话,成功率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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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er avatar   goal_lawyer 网友的相关建议: 
      

每次涉及到严刑峻法时,总会提到著名法学家贝卡利亚的名言「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之所以在刑事犯罪中,令人痛恶了几千年的犯罪类型依然层出不穷,屡禁不绝,并非是历代对于强奸犯罪的处罚不够严苛,而是在于强奸犯罪(包括强制猥亵犯罪)能否被及时发现,并且「苦主上告」。

  • 先说历代对于强奸罪的处罚,在汉代以前,我国律法并没有将「奸」进行细致的分类:
西周时期,《尚书》记载连续犯三次损坏纲常如通奸不能赦免;
秦朝视男女通奸为犯罪,若奴隶与主人发生奸情,比照努力殴打主人刑罚处理。男奴和女主人发生关系属于「犯上作乱」,加重刑罚。
汉代将奸罪分为通奸、强奸和居丧奸三种。汉律对强奸罪定义为「不和谓之强」,即现在所说的「违背妇女意志」。守孝期间与人发生奸情,称居丧奸,处以死刑。
唐代把奸罪分为通奸、强奸和媒奸。唐律规定,通奸男女各判刑一年半,有丈夫的女性判刑两年;媒奸(即经人撮合的通奸)双方各判一年;强奸罪罪加一等,判刑两年。同时唐律规定,强奸罪不追究妇女责任,而强奸亲属的最高可以判处绞刑。
宋代对奸罪实行折杖法,即将隋朝《开皇律》及唐代《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又名《永徽律疏》或《唐律疏议》)规定的「五刑」:笞、杖、徒、流、死,采用臀杖或脊杖方式进行折抵。具体规定:唐代奸罪最高徒刑三年,宋朝折抵为脊杖二十,或免除劳役,或劳役就地执行。
元代 规定,强奸有夫之妇者,死;无夫者,杖一百七;强奸十岁以上女者,杖一百七。同时,元代律法注重保护幼女的性权益,规定十岁以下女子为「幼女」,《元史·刑法志》记载,强奸幼女处以死刑。年纪七十岁以上及十五岁以下,可以交纳赎金折抵杖刑,但强奸幼女的不能通过交纳赎金方式抵罪。
明代时, 规定凡豪势之人,强夺良家妻女奸占为妻妾者,绞。同时对于「幼女」的规定提高了两岁,定位十二岁。而如果通过欺骗方式行奸罪的,处凌迟。 《明律·礼律一·条例》:「凡僧道军民人等,於各寺观神庙刁奸妇女……各杖一百。强奸者,绞(奸后);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清朝时,奸罪分为诱奸和刁奸(刁姦,即用欺骗、引诱方式骗取女性同意发生关系), 《清律小注》记载「刁奸者,不论有夫无夫,俱杖一百」 ,强奸未遂,杖一百,流放三千里。

从历史的沿革来看,对于奸罪的分类逐渐更为详细,而处罚方面,也将刑罚手段和强度逐渐升高。尤其在元代和明代的处罚上,则明显看得出来,对奸罪采用严刑峻法。而看到宋代和清代的杖刑时,相信有些知友会认为处罚相对更轻了,但实际上看,脊杖不同于臀杖,脊杖是使用棍棒击打犯人的后背,依照普通人的身体条件来看,脊杖二十或者清律的杖一百,打完以后不死差不多也残了,所以即便在宋代折杖法时,依然有大量行贿出现,希望能对自己的亲人少打几下。

而即便是历经诸多朝代的严苛刑罚之后,强奸犯罪依然屡禁不绝,这就说明,采用严苛刑罚的手段,并不是解决强奸犯罪的有效手段,或者说并非唯一的有效手段。

  • 其次,犯罪者在实行犯罪行为时,除激情犯罪以外,更多的会考虑犯罪收益与成本之间的「性价比」。

这有些类似经济学中的「边际效益」和「边际成本」,即当一个犯罪者在着手实施犯罪时,会在犯罪行为所带来的利益,与自己即将承担的法律责任之间进行衡量,当犯罪收益大于犯罪成本时,通常犯罪者会实施犯罪,而当所需承担的犯罪成本远高于犯罪可能带来的收益时,犯罪者往往会终止犯罪行为。


举个例子来说,如果一个人实施了强奸行为,也许他会衡量自己「占有」了一个心心向往的女孩子,哪怕是服刑3-5年也值了,这时候他必然认为自己通过犯罪行为取得了利益。而如果将强奸行为的成本最大化,让其成本远高于利益,看上去行为人就会望而止步。


这套逻辑在经济学中可以进行套用,但在具体的实际案例中讲,却难以行之有效。强奸犯罪并非是诸如职务犯罪或经济犯罪等长期的、持续性的犯罪行为,而更多的是一种临时起意的、出于激情而引发的犯罪行为,那么在进行犯罪之前,行为人通常不会有充足的时间去考虑这种「投入产出比」,而更多的会依赖自己作为生物的原始本能进行性侵犯。


如果说我们假定强奸罪既遂的,一律处死,那么势必出现一种情形——今亡亦死,举大计亦死,等死,死国可乎?这个问题在以前讨论拐卖儿童是否应该一律处死的时候,也提及过,如果不给行为人一个刑罚的阶梯层次,而一律处以死刑的,那么行为人为逃避抓捕或者为防止东窗事发,而很可能对被害人实施杀害,造成更进一步无法挽回的恶劣损失。


同时法律的作用,也不单单是惩罚行为人,更重要的是能够在犯罪行为发生时,通过刑罚的阶梯层级关系,令行为人在冷静时,更多的考虑下一阶段的「投入产出比」,及时防止出现更进一步的损失。

  • 最后,不论刑罚是否严苛,法律的威慑力最终来源于每一次的犯罪行为是否均能够被发现。

这个论点并不需要展开赘述,每个人都能够想得到,假设一种情景,在某个社会之中,强奸犯罪的破案率为5%,而在另一个社会中,强奸犯罪的破案率长期保持在90%以上,换做是你在这两个城市中试图实施强奸犯罪时,你会如何选择?


其实每个人都算得清这笔账,如果自己实施犯罪行为后,几乎100%会被查获到案,绝大多数人并不会选择冒此等风险,相反,如果犯罪行为被发现的可能性极低,那么……?


不过说到犯罪行为被发现,就不得不提到另一个问题,就是「苦主上告」的问题。在我国,遭受性侵,很多时候对于女孩子家及其家人来说,都视为一项奇耻大辱,更多的女孩子及家长往往都会选择忍气吞声,从而造成了犯罪行为人逍遥法外,甚至祸害更多的女孩子。同时女孩子在遭受性侵之后,很多时候不知道该如何保留和固定证据,如在受到侵犯以后,洗刷身体,并且将体内的精液洗出体外。这样的行为同时也给公安机关侦办案件造成了极大的困扰,很有可能造成证据灭失而无法有效对行为人进行公诉。


综上所述,根治性侵犯罪,尤其是强奸犯罪,其实并非是加强强奸罪的刑法强度的单力作用,更多的需要更为迅速、有效的侦破手段,以及被害人的积极配合息息相关,多项合力才能有效预防和打击性侵犯罪。


user avatar   wang-meng-yu 网友的相关建议: 
      

不懂法的人往往都有这么个想法:就是判的越重,越没人敢犯罪……也就是刑罚的严酷性和其威慑力成正相关。

但其实,我们做个假设,想两个场景,一个是题主设想的场景:一个人想去强奸要考虑什么,他考虑的会是「我强奸了她只判两年,值」还是「我强奸了她就跑,警察抓不到我」或者「她说不定不敢报案,根本不会被发现」。

第二个场景,一个人去抢劫,他会考虑「我抢了这1000块钱,我会被判3年,抢的1000还得还回去,还要罚钱」还是「只要我动作快,不会被抓」?

看看这个两个场景,他会有第一个想法么,,在第二个中显然不会,因为这个正常人一眼都能看出来是严重亏的,得不偿失,根本不需要考虑;同样,强奸就判死刑,理性人也一眼就能看出来亏大了,不会干(为了爽一下,监狱呆两年,还不如去嫖了)。

那么为什么还有人干,因为犯罪的人考虑的并不是被抓住的刑罚有多严酷,因为与得到的想比,获得的惩罚显然已经严酷多了,所以啊,太多人敢于犯罪的主要目的,是因为他们考虑的是我不会被抓住,所以才去犯罪。

其实你可以设想下你有没有动过歹念?阻止你把歹念变真的原因,是你真的会认真考虑损益比会觉得不合算,还是担心被抓住。

所以才有一句法学界名言「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

再说死刑,如果这世界上事儿都是只要判死刑就可以解决,那法学界一定是最开心的,刑法直接改名死刑法就好了,按照很多过人想法,那就是只要主观上有犯罪的想法,造成了犯罪的结果,直接枪毙就好了。事实上,历史上这种严酷刑罚时期并不鲜见,远的,在秦朝,陈胜吴广以为自己迟到就要死的结果是什么?「今亡亦死,举大计亦死,等死,死国可乎」;近的新中国历史以来几次严打。有效么?可以看看法学界对严打的评价,当然这个太行了,其实一句话就可以回答,「要是有效早就坚持下来了」。

所以,真犯罪的人,考虑的不是犯罪有什么后果,而是自己会不会被抓住。如果他觉得不会被抓住,你就算杀他全家,他也敢于铤而走险。而且,对于这样的人,反倒是判的越重,他为了掩盖轻罪犯下重罪的可能性更高。假设现在是偷东西就死刑,一个觉得自己技术高超不会被抓的小偷偷东西如果被我看到了,我要是制止了,他百分之百跟我拼命——因为被抓了就死啊,横竖都是死啊。这样反倒更可怕。


user avatar   xia-fu-ben 网友的相关建议: 
      

强奸罪如果都判死刑

那么所有被强奸的被害人就都难逃一死

轻罪重刑,以刑去刑的想法在知乎已经是月经贴了

好像只要枪毙得多,就能杜绝犯罪一样

但是重刑治国的思想,早在2000多年前就实践过是失败的

刑罚的目的是减少犯罪,而不是报复泄愤

这一点淳于闻老师曾经讲得很明白了,大家可以看看。


刑罚的及时性,远比刑罚的残酷性,更有利于杜绝犯罪

相反,重刑思想反而会加重犯罪行为的危害结果

就这月经贴提到的强奸犯罪

你要知道,所有犯强奸罪的都是一时脑热或者心理有问题的人。

如果他们能像正常人一样在犯罪前去考虑刑罚的问题,他们还会去强奸吗?

下面那个脑袋抬起来的时候,上面那个脑袋早就等于没有了。

这时候,如果强奸一律死刑,那么结果是什么?

当然是贤者时间考虑一下杀了被害人,弃尸到别人找不到的地方增加侦破难度。

大部分的犯罪嫌疑人,在作案前或作案时往往是激进而疯狂的,但是作案以后反而有很多时间去考虑掩盖罪证。

所以每次看到这种月经贴,我都感慨,法学入门其实很容易,奈何大部分人根本就不想承认有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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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高票 @王梦雨 答案,补充一篇用“严打”做的论文,来自陈硕老师和章元老师2014年研究,《治乱无需重典:转型期中国刑事政策效果分析 》。结论是:当年是否“严打”,以及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罪犯占全体罪犯比重,对犯罪率影响不显著。相反,破案率每提升1%,犯罪率下降1.4%,系数非常显著。严刑峻法似并无助益。如果犯罪者会因此更穷凶极恶,政策反而达不到原始目的。




研究所用数据来自1996-2001年,覆盖第二和第三次严打。上图来自同一篇文章,其中第二次严打对象包括强奸。虽然原文没有单独讨论各类犯罪,但整体情况应该会对此处讨论有助益。作者用滞后项作工具变量解决内生性,同时考差了“犯罪黑数”等误差问题。更详细内容请见原文。



参考文献:陈硕, 章元. 治乱无需重典: 转型期中国刑事政策效果分析[J]. 经济学 (季刊), 2014, 13(4).


user avatar   Xphouyuan 网友的相关建议: 
      

那所有强奸犯都会选择先奸后杀。


user avatar   wuchangyexue 网友的相关建议: 
      

做款海报咯:


(制作素材来源于付费网站)


user avatar   bozarsky-brent 网友的相关建议: 
      

拜仁和多特是因为德国大部分球队有50+1政策,也就是说资本最多控股49%,所以不敢不顾球迷的意见直接拍板。

而大巴黎的主席是欧冠的支持者,和欧足联关系很好,而且还有欧冠的转播权,他不可能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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