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违背。有几个问题需要注意:
1.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不是普通公民。所有如果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即使有巨额财产来历不明也不违法,普通公民没有对国家申报财产来源的义务,不可能被控此罪。
2.无罪推定是指在已经有了立法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必须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满足所有的犯罪要件,才能定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本身把『不能说明合法来源』作为犯罪要件之一,这是立法层面的问题,所以不涉及是不是无罪推定的问题。
3.我不认为这个罪名的设立会导致冤案。首先,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身就有义务说明自己财产的合法来源。如果面对调查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本身就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过失,以『过失』作为犯罪条件的罪名在我国刑法中并不罕见。另外,只有当有巨额财产明显超过其可能的合法收入时才可能被控此罪,所以完全不用担心因为日常收支不明细而犯此罪。
此罪设立的目的是为了配合司法机关对贪污腐败行为的打击,严密刑事法网。实践中很多时候行贿、受贿的行为非常隐秘,如果行为人没有留下字据或者录音证据,往往无法坐实,但其危害却是巨大的。此罪的设立,实际上就是逼国家工作人员在面对调查时老实交代自己超出正常部分的巨额财产的来源。如果交代的来源合法属实,就不会犯罪;如果不合法,就可以用受贿等罪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