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太大,我只说其中一小部分。
个人认为需从界定网络带货行为本身的性质出发。因其有利于更好地规避风险,也就能实现正确合法地进行网络带货。
从各大平台的 KOL 带货情况来看,一般所谓的带货,都是 KOL 利用自己在平台上的影响力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服务。从行为性质来看,这无疑是广告代言行为。
我国广告法对此已有明确定义:
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既然网络带货的行为被界定为广告,则基本需以广告法为出发点进行考量,主要提示大家注意三点:
第一点“不代理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应该很好理解。此处仅仅提醒一点,大家日常见到的一些产品很有可能就是医疗器械,譬如俗称“隐形眼镜”的软性角膜接触镜;
第二点的重点一方面在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这意味着没用过就说好,或者用过但盲目吹嘘产品、服务功效的做法(王婆卖酸瓜,安可自夸)要不得,同时也要注意避雷“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否则届时等待 KOL 的不仅仅是违反广告法那么简单,或甚有牢狱之灾;
第三点的部分具体可参见我之前写的 类似“全网最低(价格)”的宣传语,违反广告法吗?。[1]
当然,因本文不做特别展开,仅做部分提示,就 KOL 主动防范法律风险的意识而言,可能还需要大家研究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侵权责任法[3]乃至刑法[4]——毕竟万事法律红线不能碰、底线不可越,网络带货亦然。
感谢知乎邀请。
首先明确一点,个人在网上「带货」,不管是通过直播宣传商品、通过小红书种草,还是用知乎「好物推荐」,基本上都符合《广告法》中对于「广告代言人」的定义。广告法第二条第五款规定道:
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至于广告代言人是否必须为「明星」,是否必须在社会上具有一定的影响力,法律在所不问。通过检索裁判文书发现,在实务中,也出现了一些法院将推荐商品的视频主播认定为「广告代言人」的例子。
在此基础上,有几个主要的坑需要避免:
1、不得推荐医疗、药品、医疗器保健食品,这是广告法所明确禁止的。
如上所示,推荐「胶囊咖啡」尚可,但如果真的是推荐消炎药胶囊,那么就涉嫌违反广告法了。
2、不得推荐没有使用过的产品
知乎好物推荐功能上线以来,有的朋友(好吧就是我)很快把这个功能玩坏了:
比如用王思聪相关的讨论卖热狗......
比如针对事件的反转再反转,前排出售瓜子饮料。
但玩梗归玩梗,哪怕是出于戏谑目的推荐商品,也同样受到广告法约束:
「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调侃自己「刚下飞机」可以,但如果你没有坐过私人飞机,建议还是不要在回答中放湾流的商品推荐链接。
3、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这一点其实没啥好说的,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需强调的一点是,如果广告代言人(带货主播 / 博主)明知道商品描述存在虚假成分,仍然对其进行推荐,那么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举个例子:假如某电商平台的商品描述中声称一种吹风机能「百分百防止脱发,让头发复生」而实际不具备这种功能,知友明知这一点,却在好物推荐功能中复读了商品描述并进行推荐,同样应当承担责任。
同时,对于「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也需要有天然的警惕。
4、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商品、服务的推荐;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不得在此进行商品、服务的推荐。
这一点,母婴用品 / 童装 / 儿童食物方面的用户需要注意了。大家可以结合自己的使用体验来推荐商品,但请注意避免让孩子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推荐。
在这个消费主义无处不在的世界,让孩子们的成长多一点单纯,不也挺好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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