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而且还不少,不过这也不是代表做出裁判的法官们不爱国,只是法律在处理特殊民事关系时所应用的特殊规则。
不说今时今日的中国会使用外国法律进行判决,早在唐朝时的《唐律疏议》即有类似的法律规定:"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上面的这段话,其实很好理解,意思就是一个地方来的外国人就用他们自己的规则去解决,不是一个地方来的,那么就用我们中国的法律了。没错,大多数情况下,要援引外国法律进行判决的案件,从古至今都和"以夷制夷"有关。
当然了,发展到今天,在现代法学体系中,国际私法学就会研究这样的问题。也就是说,当存在一个涉外的民事法律关系,什么时候该用外国的法律来裁决?又什么时候应该用我国的法律来彰显国家权力?
在我国的法律实证体系之中,这些问题,交由一部叫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来解决。例如其中就有规定:
“ 第四十六条 通过网络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试举一例,如果我在中文互联网的问答平台发文怒斥澳大利亚籍中国留学生网红,且该网红经常居所地又在阿富汗,那么如果该网红特意来到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我与问答平台,那么海淀区法院此时就要考虑适用阿富汗民法了。
另,法院适用外国法律做出判决的前提是不能损害我国的公共利益。这也就代表着如果根据外国法律,同性婚姻等被认为可能是损害公共利益的制度无法得到裁决。
同时,除去代表国家公权的法院是会援引外国法律的。代表双方合意裁决的仲裁委员会或者是仲裁院,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亦可约定适用外国法律进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