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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母杀人案没有强奸、蹭脸、口交,只是露出下体,儿子使用事先藏好的刀把人弄成一死三伤,算什么罪?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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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公开的判决书情况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和某些媒体和自媒体的描述有很大不同。

一、警察走了吗?有的说法是警察不管“离开了”,而从其他证人(工厂工人)的证言看,警察当时只是离开了工厂接待室,在向其他证人了解情况,警察十点13分到工厂,21分发生凶案,总共8分钟,警察有没有拖延、不作为?

二、有没有脱裤子露生殖器?确实有而且当着被告人母子的面,有没有所谓“在脸上”,没有任何证人提到。脱裤子的时间持续有多久,也没用证人提到。因为单是脱裤子的事实并不是用刀防卫的理由,公交车上有女孩被骚扰,行为人不但露了生殖器,还动手了,是不是可以当场打死?被骚扰女孩的老公或儿子如果不“杀人报仇”是不是都不算男人?证人苏某霞最新的说法跟一审时候又不一样了,现在说被害人要强奸她,这样他儿子就可以无限防卫了。但是,关键问题是被告人动刀时,苏某霞到底有没有被强奸的危险,仍然需要进一步搞清楚时间。

三、被告人是否在母亲被侮辱的情况下当场激愤杀人?脱裤子是在八九点之间(杜是八点到工厂,判决书提到是9点50分对被告人母子有侮辱行为),警察来到的时候是十点,被告人是在警察离开接待室十点二十分的时候动刀。有人脱裤子羞辱他母亲,法律并非要求他就忍着,所以他杀了一个重伤两个才判无期,如果没有被羞辱被打的事实,他的量刑就不是无期了!

根据这些事实,被告人正当防卫很难算得上,但是被害人有严重过错是肯定的,这是作为酌定从轻量刑情节的,原审判决定性没错,量刑还可以再商量一下,但是一个死亡两个重伤的结果,判无期徒刑法官已经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最大程度照顾被告人了。只不过一些媒体和自媒体对案件事实做了一些“裁剪”,才让判决显得非常不适当,而这种裁剪对社会正义没有任何好处。

还是那个问题——“把新闻报道当作案件事实,以为新闻报道的可靠性高于法庭质证”。

现在判决书网上已经有了,被害人是脱裤子了,这就等于“在脸上”了?被告人是捅了,一定就是母亲被羞辱时的反应吗?

这也许是公众和专业人士之间永远的鸿沟。最近看美国罪案故事辛普森案件,辛普森的辩护律师柯克伦在审判开始的时候有句话很经典:“光靠证据在今天赢不了,陪审团相信的是合理的说法,我们的工作是讲好故事,要讲的控方好。”其后在审判中他们很好发挥了这一策略,遇到难以对付的控方证人,根本不用证据反驳,而是岔开讲个送人听闻的“故事”,然后陪审团和公众舆论就去追逐这个故事,至于那个关键证人讲了什么,谁都不在乎了。在中国虽然没有陪审团可供操作,但是每个想在诉讼领域大有作为的律师都必须有几个媒体的朋友。


对于公众来说只要吸引人就是真实的,以至于真正的事实经过是什么样子的没人关心,真正的证据也根本没有多少人相信了。以前看《人类简史》说现代人是因为有“讲故事”的天赋才在竞争中胜利,我还不相信,现在是亲眼看到“不会讲故事”的杜某被“会讲故事”的苏某霞家人给杀了,不得不相信了。尽管苏某霞三次被法院登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是网友还是相信她的话,毕竟她和南方周末讲的故事更吸引人。

网上还不断有信息流出,我想随着调查深入,大家会发现越来越多的事实。不管怎么样杜某还有两个小孩,于某这次死不了,这两个小孩只能等他出来再报仇了,“毕竟杀父之仇不报,还谈什么报国仇”。但愿这次大家能学会什么耸人听闻的报道出来之后先让子弹飞一会儿再来义愤填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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