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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篮球把别人锁骨撞碎了要负责吗?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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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负责,但是“负责”并不意味着“赔钱”。

这是我锁骨断了,做完手术后的样子:

而锁骨断掉的原因正是因为打球。

高二的时候,冬天,大课间有三十分钟,我们一群球贩子基本上没下雨的时候都是一下课就冲向篮球场。

恰好那天有个一起打球的同学带了一个新手,他们班不会打球的人,黑黑壮壮的,将近180。那个同学告诉他,“你不会打没事,接到球就传,有人突进来你就把他顶出去!”我当时还心想,这不毒害小朋友呢嘛!瞎教人!

由于时间很紧,基本上没有热身的时间,加上年轻,冬天不热身觉得也无所谓。所以尽管全身还是冰凉的,还是该突破突破,该投篮投篮。

没过多久,我顶弧拿球,持球到侧翼突破。防我的是那个同学,个儿挺大的,被我一个变向过掉之后我知道他的脚步追不上来,所以放慢脚步斜着冲向篮筐上篮。

然后那个新手——黑小子——小壮壮——樱木黑道,以迅雷不及掩耳盗铃儿响叮当仁不让世界充满爱你没商量你没胆量之势,从篮筐的另一边飞奔向我,肩膀对肩膀,“哐”的一声,我倒地上了。

他是冲过来的,我是半背着篮筐的,而且已经在三大步最后一步,实际上已经卸力了,突如其来的冲击直接把横着的锁骨给折弯了,弯成了一座桥(去医院拍片了之后才知道的)。

被撞的那一下很清楚的听到“夸啦”的一声,接着就发现手还能动,但是大臂抬不起来了。

樱木黑道过来问我有没有事,我只说了句“打不了了”,然后就往回走,跟来的是另外一个队友。

接着就是住院,选择治疗方案:保守治疗或者直接手术。

保守治疗的方式是,医生把骨头强行摁回去,然后打石膏或者绷带固定,接着一周三次到医院里来做电疗(就是一台机器,上面贴着片,片贴在骨折的地方一直震动,我也不知道叫啥……),期间不能剧烈活动,要小心碰撞。预计康复期是半年。

由于每次电疗的时间都要一到两个小时,而且要持续大半年,疗效还不一定有手术好,所以我选择了手术。毕竟高二了,实在不敢耽搁太长时间。

手术就简单多了,开刀,用钢钉固定住骨头,缝合,躺两天,完事儿。过一年来取。

在我住院期间,我们班主任来了,樱木黑道班主任来了,我同学来了,甚至樱木黑道他爷爷奶奶也来了,唯独他没来。

我其实也不是想把他怎么样,只是想告诉他以后打球真不能这么明摆着的犯规去用蛮力撞人。但是他没来,我妈跟他爷爷商量一人一半医药费。

他负担了近万的医药费,我家负担了过万的医药费,我负担了两次手术的痛苦,两个月术后康复的痛苦,以及远离最喜爱的运动一年的痛苦。

事后过了好几年了,我大学的专业是法律,所以我经常在思考,打球的时候把别人弄伤了需不需要赔偿医药费。

及至现在,我依然觉得不需要:从侵权责任的角度,弄伤人确实成立侵权之债,但是运动中的侵权除开主观故意的侵害,那么被侵权人在踏入球场时就相当于有了一个被害人承诺,即对自己所可能遭遇的侵害进行承诺,由自己负责。

从合同法的角度,我踏入球场,就相当于我与其他打球的人签订了合同,合同的内容即为后果自负,类似于在商场中使用储物柜就与商场签订了保管合同。

排除主观故意的伤害,即利用运动本身带有目的地实施加害行为,均无需担责。

(以上均为我自己的思考,自己来开解自己的想法,是否确切如此不敢打包票,毕竟我只是并且将来仍然是在法学路上摸索的凡人。)

所以樱木黑道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他需要担负的责任是,起码是,来医院看望一下,哪怕说一句“不好意思兄弟,真不是故意的。”我在此后的康复路上也不会煎熬那么多。

直到现在我打球也不愿意突破,不止是怕自己受伤,更是怕受伤后把我弄伤的那个人跟个没事儿人一样继续在球场上我行我素。

运动是一件美好的事,受伤只是意外,不要因为自己的过失让有些人一辈子产生对运动的阴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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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家中坐,赞从天上来?小朋友我满脸的问号啊……

关于运动中受伤或者侵权的问题,《民法典》已经对此做出了规定,排除主观故意的伤害,那么基本可以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范。

还有好多人问我是不是疤痕体质,

这还用问?

当初取钢钉手术的时候,因为打的是局麻,所以除了肩膀没感觉,脑子还清醒的,能够清楚听到主刀医生和他带的实习生的对话:

“来你看,他这个疤,原来那个医生给他弄囊凯长一条,点儿都不乖,我们就得他那个疤疤上划一刀刀就规矩了好。”

“来,盯到,这儿取钢钉的时候要注意哈,有没得冷焊接,万一钢钉跟骨头连一起了情况就又不一样了哈!”

“欸,这娃儿这个皮肤有点好欸,可惜囊个是个男娃儿嘛,没得啥子卵用的,还是个疤痕体质。”

“来看好,像他这种,伤口旁边的肉,我们可以稍微给他削点点,这么二回伤口好了的话疤就只有一条线,要是头一个医生没给他修饰啊,你也可以给他把肉削点点,整漂亮点。

可惜这是个男娃儿,还是个疤痕体质,弄了都没得用,算求了。来你来给他缝合”

那个主刀医生可能以为我睡着了……不过我当时真的很想告诉他,“抢救一下?再抢救一下呗?咱人丑心要美啊!”

还有个有趣的事是第一次打钢钉做完手术,隔壁床是个脚骨折的老大哥,比我早半个小时进手术室,晚上一起推出来的。

他也不知道咋的,一直哀嚎,“哎~哟~~哦!哎~哟~豁~”叫就算了,还带颤音,还挺有节奏的,然后我一听,我就想笑,我一笑,就扯着伤口疼,一疼我就叫“斯~哎哟…”

然后隔壁老大哥一听我在叫,跟我比赛似的,叫的更起劲儿了!就这么踏入一个死循环……疼了一晚上,笑了一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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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多朋友说,打球别和新手打。这句话是有点道理的,新手在防守时不懂收脚,不懂保护,容易受伤。如果自己仅仅想打个球,有的选的情况下当然可以不和新手一起打,没问题。

但是更多的时候,我们没得选比如缺人,或者不是奔着职业半职业去的话,仅仅是为了出出汗,那么我们或许没必要排斥新人。

因为如果少了新人,这项运动是会死亡的。对新人友好一点,手把手教他如何防守,如何控制犯规,加速他从新手到老鸟的过程,是一劳永逸的方法。

我刚开始打篮球的时候,没人愿意和一个14岁的小毛孩子打球,怕我被撞上,怕我弄伤别人。只有一个老爷爷,60多岁了,每周六早上都在一起打。教我们怎么防守怎么跑位,他不是个合格的教练。但是是最好的启蒙老师。

直到现在,他依然在我们体育馆球场上孜孜不倦地和年轻人一起热血。

所以,躲避不能排除掉篮球场上的伤害,但是教导可以排除绝大部分的无心之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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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评论下面基本分成了两派:

一部分人在问我伤口疼不疼,问我现在感觉怎么样,还有的倾诉自己与我类似的经历与类似的想法。他们都是感性的人,都是可爱的人,可以在漫漫人生中历经冷暖也依然能发掘出人性的光辉;

另外一派的人则是睿智理性的,在思索探讨运动导致的伤害是否成立民法上的侵权行为以及刑法中的故意伤害与被害人承诺。

我没想到我讲当初的想法写下来会引起巨大的反响,以至于有人说我误导小朋友,对此我深感抱歉。但是我绝无引导、误导甚至干扰诸位想法之意。

有关我第一段“侵权责任”的表述,从现在看来,《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可见,排除主观故意与重大过失(在我自身例子中的确不存在主观故意与重大过失),文体活动(此处即为篮球)中致人损害的,受害人是不享有基于事实行为而产生的侵权责任请求权的。在民法上请求他人承担民事责任予以赔偿是不予支持的。

评论区有朋友提出,“侵权行为+侵权结果+因果关系”的要件完全符合因而成立侵权。在我看来也是如此,但是在“文体活动中”即说明此处出现了责任阻却事由,基于此种责任阻却事由导致无法在价值评价中归责于行为人。并且,受害人明知文体活动有风险依然参加,则应当自己承担此种风险带来的结果,经评论区提醒,这是自甘责任。

在我思考的第二段,以合同进行类比,原意在于说明行为人参加文体活动即进行了被害人承诺,当行为人为或不为特定行为时,即负有一定义务。

但是这种类比是不恰当的,合同法中有许多任意性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排除适用。但是《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可见即便将参与打球视为打球的人之间订立了合同,这种合同也无法规定“造成人身损害的不用负责”。所以此处以合同的方式作比确实不恰当。

并且,在此类比“被害人承诺”也是不妥的:在我自身的案情中,我仅仅是锁骨骨折,构成江西法院出具的轻微伤重伤鉴定标准中“二级轻伤——胸部损伤”。符合刑法中规定的被害人承诺的范围限于轻伤。但是在实际中,有过球员因为对手的防守(站在篮下,双臂举起呈静止状态,无阻挡无侵犯圆柱体),为躲避防守而高高跃起结果头部着地颈部断裂当场死亡的。因颈部折断致死的当然超出重伤标准,所以无法视其参加篮球比赛有被害人承诺,或者,其被害人承诺是无效的。

再次重申:以上情形的探讨均在当事人无主观故意及重大过失的条件下进行讨论。

法律只有那么一条,但是关于那么一条法律的解释方法有很多种,解释理由也有很多种,支撑着法条背后的法理同样也有很多。我向来觉得,学习法律很简单,只需要理解法条,懂的如何适用就行了。

但是法学很难,因为你不仅需要明白这条法律是如何规定如何适用的,你还需要弄明白为什么这么规定,背后的法理是什么,以及它未来的发展会如何。所以我即使是一名法学生,比起不甚了解法律的人有着更丰富的专业储备,却从不敢罔下断言这件事一定适用哪个法条这个案子一定如何如何。仅敢分享自己的观点,让时间让他人以正误差。我不过是,将来也仍然是在法学路上摸索的凡人罢了。

这只是一篇兴起的回答,大家喜欢方言的,能博得一笑;喜欢法学的,启发了自己的思维;热爱生活的,见识了他人趣事,那么它的目的就达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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