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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华裔警员梁彼得误杀非裔青年格雷一案被判所有罪名成立?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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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的都不管,那么好的美国,而且还是政府公共住房,楼道里晚上怎么会黑成那样?老人孩子晚上上下楼怎么办?

难道不是楼道里应该有电灯么?难道不是灯一跺脚就能亮么?难道不是等没人修可以打热线电话?没有热线电话楼里的积极分子难道不会给先换上一个?没有积极分子各家为了自扫门前雪,为了别把自己家孩子老人摔着,难道不会给换上一个灯泡?

无论如何,这灯泡该谁给安?没安灯泡的人还想接着干?这是什么政客管的这片房子?楼道里黑成这样,把警察都吓成神经病了,他还能接着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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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今晚刚发的案情回顾+分析。顺手扔到知乎吧~


关于华裔警官梁彼得误杀非裔遭起诉一事最近被炒的沸沸扬扬,不少同学看到新闻后义愤填膺,甚至纷纷发起了在we the people(白宫请愿网站)的签名请愿活动。


(小编只想问一句:同学,你还记得“三权分立”是什么嘛...当然关于这个请(dou)愿(bi)网站,小编会留到最后再黑。)


今天小编带大家来分析一下梁彼得案的前因后果。


同时来讲讲我们到底可以做什么。



案情回顾


2014/11/20


梁警官和他的搭档当时正在位于Brooklyn区里叫East New York这块区域巡检政府楼——粉红屋(Public housing,给低收入群体租住的地方)。他们当时正在做“垂直巡逻”(Vertical Patrol,在同一栋楼的不同楼层,几个警察同时巡逻)。


在进入八楼的漆黑一片的楼梯井时,子弹从梁警官的枪中射出,射到墙面后反射,正中死者的心脏。


据梁彼得的搭档蓝道(Shaun Landau)回忆说,当天是加班。他们是下午5点半到凌晨2点半的班。他和梁彼得乘组长的车到达粉红屋后,乘坐电梯直达八层,之后从八层开始进入楼梯,向楼下巡逻。


他走向楼梯门时,从楼梯间铁门的窗户看过去,看到楼梯内一片漆黑,梁彼得要他“给点光”(get me some light),他就把自己左手中的手电打开,通过楼梯间门上的玻璃窗照过去,似乎帮助不大,梁彼得还是什么都看不见。


于是梁彼得让蓝道站在他左侧旁边,自己左手持枪,右手持手电,用右肩顶开楼梯间的门,进入楼梯间,就在这时,只听一声枪响。蓝道一惊,忙问:怎么回事? 梁彼得说:我枪走火了(I fired)(这里有争议,后来蓝道说梁彼得说的是我要被开除了(I'm fired),这个点很重要,我们稍后讨论)。


俩人还在楼道墙壁上寻找子弹的弹痕。


之后,两人在楼梯间的八楼商量半天该由谁给上司报告,蓝道认为是梁彼得开的枪,应该由他自己说,梁彼得觉得应该由蓝道说,两人推了几分钟后,最后还是决定由梁彼得报告。


蓝道这时也稍微定定神,从刚才的惊吓中缓过来,就听到楼下有声音,于是就下到六楼、五楼,看到有人受伤躺在地上,另外有一非裔女士在那人身上哭泣。


蓝道说,梁彼得当时用对讲机跟上司报告说“这里是粉红一号” 但没有呼叫救护车,也没有帮助当时正哭泣的非裔女士,当然自己也没有做任何事帮助该女性。


后来他和梁彼得来到4层,等待增援的警察和救护人员。


2016/02/11


纽约华裔警员梁彼得(Peter Liang)误杀黑人葛利(Akai Gurley)案,本周进行完结案陈词后,交由陪审团评议(deliberate)决定,在长达两天的讨最终评议后,陪审团做出一致裁议梁彼得误杀罪名成立,他最高面临15年的徒刑。


2月11日下午7时24分左右,陪审团就华裔警察梁彼得(Peter Liang)枪支走火击中非裔格利(Akai Gurley)致死一案做出裁决,裁定梁彼得二级误杀(Manslaughter)和渎职(official misconduct)成立。


在一篇篇很有煽动性的文章出现在朋友圈后,小编的很多朋友义愤填膺的为梁警官打抱不平。


但是小编发现不少小伙伴们对一些美国民主法治常识性的东西不是很清楚,导致提出的诉求不统一,也使得讨论不断跑题,浪费时间和精力。我们既然要做,就要做好。那么口号一定喊对,不然只能做无用功或者好心办了坏事。


梁警官是否应该被起诉?


很多人认为梁警官不应该被起诉,因为在弗格森市开枪杀死黑人的白人警察被陪审团拒绝起诉、在纽约锁喉致死黑人的白人警察没被起诉,所以梁警官的此案也不应该被起诉。于是,白宫网站请愿撤诉的活动应运而生。


关于We the People的事情我们暂且按下不表,先来说说这个诉讼的问题。


我们要知道一点,美国的警察执法和起诉是有选择权的。梁彼得一案,不管如何,事实上的确是因触动扳机导致无辜人员死亡。检察官完全可以根据案件的重要性,证据的充足性,选区的社会舆论以及他老板的压力决定是否起诉。


梁警官被起诉是否因为种族问题?


很多朋友可能会说,那么弗格森市一案以及纽约白人警察锁喉致死案的警察都没被起诉,而梁彼得被起诉是因为种族问题吗?


小编个人的看法是,是的,这里面一定有种族因素在里面,但是,我们非常难以去证明起诉梁彼得是因为种族歧视


一般美国宪法里证明种族歧视的案子都需要歧视目的(discrimination purpose)和不同影响(discrete impact)。单从梁警官一个华人警察的案子来看,并没有足够的证据会产生 “不同影响”。而要去证明检方有歧视目的这种心里活动就更难了。


有不少开明的白人和少数族裔在网络上的评论中都指出如果梁警官是白人,可能就没事了,或者至少自己族裔的政治代表就会站出来说话的。


但让人寒心的是,在梁彼得被起诉的时候,华裔市议员陈倩雯第一个站出来声讨梁彼得,要把梁彼得绳之以法。直到昨天梁彼得被定罪,我们的华人政客都不见踪影。


国会议员孟昭文虽然也发表声明,但并没有明确立场,只表示这起事件没有赢家,对两家都表示悲痛。我们要问,凭着一张华裔面孔来社区筹款的时候,你们容光焕发,如今华人社区需要你们力量的时候,你们都在哪里?还记得你收下竞选经费时的承诺吗?


梁彼得究竟有罪吗?


小编不是法官,不能轻言是否无罪。但说实话,去年听说这个案子的时候,小编觉得最后肯定会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警察在黑暗危险地区执行公务,误中一名居民,一般来说是个民事责任,估计最后还是用纳税人的钱来和解。


然而,最后的结果竟然是被判二级过失杀人罪,就真的有些出人意料了。二级过失杀人罪在国内的刑法中,大概是和间接故意杀人罪划等号的。一般来说,被判二级过失杀人需要很强的犯罪动机以及犯罪行为


梁警官的纽约刑法下的二级过失杀人罪需要“轻率故意”的动机,即他需要在明知其行为可能会造成严重伤亡的情况下,故意忽略这一危险。打个比方,就像是某人明明喝的不能自理,却还要在高速上飙车一百迈。而梁彼得一案很显然不至于此。


同样,在纽约法律中,二级过失杀人罪是仅次于蓄意谋杀和激情谋杀(药家鑫一案)的C级重罪,一般要判五到十五年。


根据之前的新闻的描述,作为警察,手里拿着枪随时准备射击其实完全可以认为是一个人在其主观意识下的客观合理反应。手枪走火的确是梁彼得的过失,客观的说,被判疏忽杀人罪,criminally negligent homicide,已经是比较重的。这一罪名针对的就是由于非常不小心而导致他人死亡的情况,可以说是完全符合本案。在纽约也就是个E级重罪,判个一到四年。


陪审团一致认为梁彼得二级谋杀有罪成立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报道,陪审团的有罪依据主要为三。首先,根据一位陪审团员史克林(Carlton Screen)回忆,当时他们就梁彼得手指是否放在扳机上有很多争执,不过“证据显示他的手指是放在扳机上,才能发射出子弹。”


9号陪审员说:“我认为他犯了一个错误,把手指放在了扳机上。”他同时也表示所有陪审员都知道梁彼得不是故意的,但毕竟有人死亡,造成了严重后果。可以看出,陪审团员认为梁彼得把手指放在扳机上,违反了警方规定。明知这样的风险,还依然去做,造成了格雷的死亡。


其次,击中死者后,梁彼得未立即急救或呼叫声援,而是事隔四分钟才向总部报告,寻求协助。因此陪审团认为梁彼得有意导致被害人死亡。


第三,梁的同僚警察作证对他不利。蓝道证词说,梁在手枪走火后向同事说:“我会被开除 (I’m fired)”,被检方解释为梁只关心自己警察生涯前途,不顾受害者死活,见死不救。但梁的律师质问证人会不会听错了?梁是不是在说“我(手枪) 开枪了”(I fired),显然陪审团未采纳后一辩词。


陪审团就没有问题吗?


问题还是有的。美国陪审团制度用一般公民,凭常识而非法律专业听审判断,号称公平。但陪审员是人,人就难免有主观和偏差。法官10日结束听审前,还警告多名不认真的陪审员“不希望再看到有人一直望着窗外”,显然有人心不在焉,迫不及待想结束审判。纽约州法规定,12名陪审员须一致裁决才有罪,要达成一致裁决不易,陪审团似匆匆研议,想及早完事。


大量学术文章都批评美国这一通过中下层法律门外汉来决定复杂的法律问题方法。比如说在这次判决结束后,有两个陪审团成员接受采访时都说梁肯定是没有想杀人了,不过有人死了他就得负责。这明显是完全没有搞明白犯罪动机和犯罪行为的区别。


另外,提起陪审团,不得不说那三名被指派但却临阵退缩的华人陪审团团员。其实陪审团在美国司法系统内反应了民意的参与,也是民主的一种体现。一个法律界的朋友义愤的指责这三人的退缩是在“只享受美国民主的权益,但不承担民主的责任”。可以想象,如果他们三个人没有退出,而是坚持投下反对票,很可能会导致无罪认定或者是审批无效。


所以我们可以做什么?


直白的讲,我们能做的真的不多。(白宫请愿网站,小编一定要留在最后再黑)。


审判结束后再要求检方撤诉基本是不可能的。有朋友提到认罪减刑,那也是在审判之前的检方交易,都晚了。现在地方法官当然可以根据证据不足或者陪审团违规来推翻陪审团的决定,但这都是极小概率事件。这么大的政治任务,法官恐怕没那个胆子。


梁警官肯定可以上诉,纽约法自动给被告这一权利,捐钱来为梁警官找来最好的上诉律师恐怕是唯一的选择。但是由于是陪审团的决定,翻案不容易。除非有明显的程序问题,基本上诉法院会尊重下级法官及陪审团的判决。


所以,现在罪名已经成立,唯一剩下的就是刑期问题。前面说了,这二级过失杀人罪要判五到十五年,法官一般只能在这个区间内选择。这里也是我们可以发挥作用的地方。


大家还记得Madoff 诈骗的世纪大案吗?他的法官给这个老头判了一百五十年,一个理由就是没有一个 Madoff的朋友给他说话求情的。在另外一个重罪的案子里,有个法官看到被告太瘦弱,认为他会在监狱里关几年会被欺负死,就生生判了个狱外服刑。


所以我们需要给法官写信求情,更关键的是帮助梁警官的亲朋好友向法官求情。与白宫请愿网站相比,大家到 facebook.com/freepeterl 上关注和讨论更有帮助,毕竟那里才是美国人更关注的地方。


大家在微信上讨论的热火朝天,这个网页从2015年到现在居然只有八千多个关注。所以不管你是否认为梁警官有罪,这是我们华人提出政治诉求发出声音的表现。


关于白宫请愿网站We the People...


如果你还记得高中政治、历史课本内容,那么你一定对美国的三权分立还有一点印象。那么总统的行政权怎么可能干涉的到司法权呢...


虽说总统是有权力赦免有司法部或军事法庭判罪的犯人的。但是遗憾的是,在梁警官这里还涉及了一个法律系统里的联邦主义(federalism)问题。


美国有联邦和州两套法律系统,简单讲的话就是犯了联邦法一般联邦法庭有司法权和解释权,犯了州法,州法院有司法权和解释权。如果是本州人告本州人,州法院就足够了。


如果是本州和外州人之间的纠纷,外州人肯定不相信本州的法院了,就可以要求联邦法院受理了。一般来说不但联邦政府管不到州法院系统,联邦法院也管不了州法院。


有朋友说了,不是还有联邦最高法院决定一切吗?这奥林匹斯山上的九大黑衣人其实只能对州法律是否违宪有裁决解释权。像一个简单的谋杀案,州的最高法院的决定往往就是最终结果了。


梁警官是纽约人,他在纽约州布鲁克林的初级法院上庭,这是纽约州的法院系统,这个案子也是按照纽约刑法来审理的。这个联邦和州司法系统的区别,使得白宫真鞭长莫及。


前一段一部反应州司法舞弊的 Neflix 纪录片Making a Murderer 也曾掀起的声势浩大向白宫请愿,要求赦免 Steven Avery。白宫的回复就是这不是联邦的公诉,他们无能为力。


另外,关于这个网站本身...


我们人民(英语:We the People)是美国白宫网站whitehouse.gov 的组成部分之一,于2011年9月22日开通。该系统是为针对当前政府的政策进行请愿而设计。达到一定数量的签名的请愿将会被政府官员审阅,并获得官方回应。


2013年1月16日起,一份请愿如需获得政府回应,必须在30天内获得100,000个签名。这个阈值最初设定为5000个签名,2011年10月3日阈值上升至25,000个签名。


到目前为止,来自大陆的请愿人数突破10万的有两次,其中白宫正式回应过0次

一次是朱令中毒案,请愿要求驱逐孙维;一次是....



朱令中毒案发生在中国,朱令也是中国公民,自然不属于美国政府管辖。更何况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美国政府怎么可能回复。


至于第二个.......


此外我们人民网回复过两次关于中国的问题,一次是请求春节成为美国法定节假日。白宫的回应是:


中国农历新年是重要的节日,引述了美国总统奥巴马和国务卿克里对农历新春的贺词,称将春节定为联邦法定假日还需要国会推动,但美国政府乐于确保这个重要的庆祝活动得到广泛的认可和尊重。


另一次是ABC电视台的辱华事件。白宫的回复是:


谢谢你们的请愿,你们请愿要求有关人员道歉并停播节目。有关各方已经独立道歉。吉米·基梅尔已经在节目中道歉,并出具了书面道歉。ABC电视台已经从网上取下该节目,ABC在对该事件的反应中已经详细说明了在节目审查中的改变。



  白宫说,在更广的层面,总统已经公开表态,美国欢迎中国继续和平崛起。你们写的有关评论,并不反映美国对中国的主流观点。


  白宫在回应中说,联邦政府不能强迫ABC取消该节目。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言论自由,即使个人可能会认为它冒犯或令人不快。如果你们认为这个问题需要更详细的审查,请向联邦通信委员会投诉。


讲真,我们人民网在美国其实基本上也是个笑话...


所以话说回来,如果你真的想为梁彼得警官献一些绵薄之力,那么去 facebook.com/freepeterl 关注、分享、讨论一下吧。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可直接传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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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向国内喜欢用道德观点评价法律事件一样,美国的习惯是用种族主义观点评价法律事件。

然而在法律事件里,最应受到关注的『证据上的事实』,却往往受到忽视。

在一起法律事件里面,最基本的构成要素有如下几个,时间、地点、人物、行为、后果,简单总结成一句话,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什么人做了什么事造成了什么后果。

而在这个过程中,种族本身并不是应该考虑的因素。

我们可以对比一下,与梁彼得案相比较的两起『白人警官杀死黑人的案件』,也就是造成了巨大影响的密苏里弗格森案和纽约史丹顿岛案,看看梁彼得是不是真的成为了『华裔歧视』的替罪羊。

弗格森案,在事实描述上出现了两种情况,受害人及证人的描述,说迈克尔布朗在『未携带武器,高举双手』的情况下被警察数枪击杀,如果这种情况是属实的,那么警察涉嫌故意杀人,但是在警察的描述中,指出『当时一名警察遭遇了布朗与另外一人,这两人将警察推进警车里,并试图抢夺警械』,最终陪审团认可的,是警方的说法,认定『使用武器合法』,从另一个角度,证明证人所见并非全部真相,而这是一起『物证对警察有利,人证对警察不利』的案件。

白人警察枪杀黑人引发全美骚乱 为何敢言再来一次还会开枪?_国际政治

(顺便说一句,这个标题和内容,完全南辕北辙)

法律应该更相信客观的物证,还是主观的人证?

这其实不是一个讨论谁说的话更接近真相的问题,而是执行那种证据标准的问题。


而史丹顿岛案,有现场视频,从视频中能够看到,身材高大的死者拒绝服从警察的指示,个子矮小的白人警官从背后『锁喉』,并在其他警员帮助下,将其制服,导致死者突发疾病,抢救无效死亡。

所以这个案件的关键还是在于『锁喉』的动作是不是『合法』,因为死者并非窒息而死,系因病致死,所谓的『被警察勒死』并不是客观的描述,警察有医学上的证据作为支撑,证人所见只是主观的推测而已。

所以这又是一起『物证对警察有利,人证对警察不利』的案件。

而梁彼得案,有着截然不同的现象。

根据部分已知的事实,梁彼得是向黑暗中开枪,他没有看清受害人的位置,也没有搞清自己是不是处于被法律允许开枪的状况。

所谓『意外开枪』,可以理解为『我当时太紧张了,觉得会有危险,在没看清情况的时候就开了一枪』,应该注意到的是,他的搭档,全程没有掏枪,所以这是针对同一情况,各自不同判断后引发相应行为的鲜明对比。

从我一个警察的角度,在中国的话,这大概会被认定为『间接故意杀人罪』,因为持有枪支这种强杀伤力武器,就负有保护周围环境下人员不受意外生命威胁的义务,『开枪』一定是个主观驱动下的动作,而非不符合击发条件下的『走火』,而在明知黑暗处可能有人的情况下开枪,并且法律并未授予你在这种情况下开枪的权利,就是一种『希望或者放任伤亡后果的发生』。

你手里拿的是枪,并不是照明弹或者窜天猴,没事扔一发,这种人可以当警察??

所以这其实是一起,物证对警察不利,证人证言也对警察不利的案件。

梁彼得案开审 被指见死不救(图) 【走进美国-综合报道】:纽约警官梁彼得案详解,华人请愿白宫要求给说法

很显然我会支持起诉他。

所以把法律事件搞成种族歧视的实质,就是

当客观证据对我们不利的时候,我们和他们讲政治

当客观证据和主观证据对我们都不利的时候,我们继续讲政治

在上面的三起案件里,所谓的『种族歧视斗士』其实都是潜在的『种族主义者』

他们已经把法律上的人,变成了政治上的人,然后通过肤色而不是客观证据去判断事实。

现代法律所定义的人,并不是『黑人』、『白人』、『华裔』甚至『阴阳人』。

相信法律,就是相信证据,而不是相信『非我族类,其心必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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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20日

团结就是力量!公平公正靠团结来争取

据人民网报道,曾经引起全美华人大游行的梁彼得案4月19日在纽约宣判:梁警官被判免于坐牢,获五年缓刑以及800小时社区服务。其罪行由过失杀人罪降为刑事疏忽杀人罪。

而央视报道称,梁彼得律师沙克曼在审判后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今天的审判结果只是往前迈了一步,但这个案件远没有结束,因为梁彼得不该被定罪。律师已经代表梁彼得当庭提交上诉材料,预计6-8个月后受理。

美国华裔作为少数族裔,一直以踏实肯干,不愿惹事的形象示人。以至多年来饱受不公正待遇,勤劳守法却屡屡被欺压。华裔不再作“哑裔”,团结起来发声,就是最大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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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成立没得说,基本上不会有新的证据来JNOV了。

但是这对美籍华人来说是一次绝佳的政治机会,政治机会,政治机会。

比如华人群体可以提出:为什么误杀要被定罪判刑,而有video证明的故杀却可以免于被起诉?真的只是因为案件不同吗?

这当然可以在种族歧视上大作新闻。

目的不是为了改变本案(不大可能了),而是为了将来的华裔利益。

很多华裔事不关己高高挂起,这才是最可悲的。

在美国,反正言论自由,你该闹的时候不闹,到头来说什么地位低,就不要怪别人。尤其这个时候,美国社交网络上很多少数族裔都对梁有很大的同情,特别是黑人,他们觉得梁受到法律制裁是应该的,而白人警察可以逃脱,就涉及到种族问题了。

这世界很公平,你懂得利用游戏规则,那你就赢,否则你就输。

理性很可贵,但不代表应该沉默。

以上不是从法律观点出发,而是政治。看清再反驳我。

另外再说说签名的事。

我在美国,感觉最可悲的就是,中国人不帮中国人。

签名的确没有什么用。但没用就不做了吗?

白宫签名,不是为了征求民意的,是发表民意用的。

也许那份签名写得不是很好,但是我们难道不该让外族听到,我们华裔,也是会不高兴的吗?而不是被抢劫了默不吭声,然后下一次,人家再抢你。

31州州长拒绝接受难民,这是没有用的,但是他们说了,发出了他们的声音,让国家不敢继续无限制地接收难民。

我们只是要让人听到。

所以,大家才会游行,才要签名。

现在,还有很多最有资格上美国顶级名校的华人,被所谓的少数族裔配额挡在校门口,当他们站起来捍卫自己的受教育权的时候,我们看到,很多华人觉得,嗯,反正我也上不了,无所谓,反正我也有学上,无所谓,反正你们抗议了,没有用,无所谓。最后,我们在本该是majority的地方,依然是个手无寸铁的minority。

也许签名不是最好的方式,然而,他是一个发表民意的方式。

就像我说的,梁警官杀咗人,证据支撑起事实,那么陪审团该怎么判就要怎么判。

但我们要被人听见。

而且除了签名,我们还有游行。

updating~

昨天风尘仆仆地赶去围观(不是参加)我们这的游行,结果到地方了发现他们居然已经提前结束了!!!囧,连条毛都没看到!!!

后面只好上朋友圈看本地华裔发的照片了。

一开始我还担心他们的标语很有误导性,比如说什么“free liang”啦之类的。因为我在上文就说到我不认为梁被判刑有什么太多的错误,误杀也是事实了,那个黑人小哥及其家人的确很可怜。

相反大家的口号都很直接地对准了NYPD对不同种族警察在类似事故中的差别对待,并且对已故黑人小哥表示了极大的同情。关于案件本身,最多就呼吁量刑上要给予相应的减轻。

本次游行还吸引了本地的黑人议员参加,警察看起来也很nice,毕竟华人没有像黑人抗议警察游行时喊“f... the police”。

总体来说,作为争取少数族裔权益的游行,算是挺中规中矩的了。

Updating~

今天又见理智派在那边头头是道地分析Liang为什么被定罪,试图证明为什么华裔在这件事上应该闭嘴。

我已经懒得说了,这是一次政治行为,游行示威如果可以推翻判决的话,那么美国就出大事了。这只是一项基本的政治权利,普通老百姓没有办法获得完整的法律教育,所以他们不懂定罪量刑是很正常的,因此才会有人引导他们去针对NYPD,引导他们去表达逝者的同情。而你们在这站在不知道什么高地上对人民合法行使自己的权利指指点点,有意思吗?

案情不同,起诉意见和判决结果都可能有天差地别,这谁都懂。问题的逻辑在于,如果白人警察确有侥幸逃脱法律制裁,那么华裔抗议就是正当的。如果白人警察是正当地执行自己的职责,那么既然黑人可以出来刷存在感,刷到每个人都对他们无比敏感,那为什么华裔不行?

这不是为了所谓的翻案,而是华裔积极参与美国政治生活的重要一步。

要懂得利用游戏规则,而不是死板地遵守当模范族裔,要不然No body gives a shit.

Update.

最近又发生了一些事想必很多人也都看到了。

只想说,人不会被判为奴,只会自贬为奴。

做一个不会开玩笑的民族,也许不大好;但做一个开不起玩笑的民族,绝对没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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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高考竞争之所以如此激烈,并不是因为中国的高等教育多么优秀,而是因为中国的教育资源过于稀缺,不够千千万万的考生瓜分的。

也正因此,中国拥有一套全世界最残酷的筛选制度。

而通过高考进入清华北大,除了说明这些学生比起其他学生更加适应这场筛选,别的什么也说明不了。

也正因此,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避开竞争最激烈的战场,用金钱换取国外的优质教育资源。

见到很多像题主这样的人,想不明白为什么在国内连个像样的大学都考不上,到了国外却轻松能进名校。有的甚至产生了浓浓的优越感,陶醉于中国强大的基础教育,并觉得海龟也不过如此。


然而我感到的,却是浓浓的悲哀。国内只能读二流,到了国外却能读名校,正说明,在中国,有千千万万的学生,他们的智力,才学和付出的汗水,分明配得上世界名校的教育资源,却只能在国内接受二流的教育。的确有极少数人摆脱了环境的限制,脱颖而出。然而大多数人,却随波逐流,过着平庸的生活;而他们,或许本能够成为社会的精英,成为推动社会前进的那群人。

我就读于一所国内算一流的大学,我的一位高中同学成绩远不如我,高考末流一本水平,去了UIUC的CS,

他本科期间有大量的机会接触到学校顶尖的实验室,也通过在实验室和教授做科研,要到了牛推,拿到UCB的phd offer.

而我,大二大三曾频繁去找过我们实验室的老师,希望混点科研经历,却无奈地发现他们的生活就是接外包,接国家项目,给底下研究生做,再象征性地发给学生一点工资。学生有活的时候赶项目,没活干的时候每天划水。我真的没什么机会接触到科研相关的实质内容。

而我们那几届出国情况也都惨不忍睹,我最后也只是去了所综排很高学校名气挺大但是专业水平很差的ms ad.

我知道,清北的情况兴许会好很多,但是我的高考成绩当年距离清北只有仅仅几分只差,获得的资源却已经拉开了差距。

毕竟,在中国,清华北大这样的学校,太少了啊。

(图片来源见水印)

中国能花费在高等教育上的经费是有限的,因此只能重点扶植清北交浙等少数学校。2015年,清华大学的科研经费43亿RMB,居中国首位,看起来不少了,然而跟美国排名稍微靠前的一些学校比起来,真是连零头都赶不上。

哈佛大学的校友基金超过360亿美金。

最近几年,中国大陆的高校,尤其是清华北大进步突飞猛进,论文数蹭蹭蹭地飞涨,排名水涨船高。而这很大程度上是建立在压榨一线科研人员的基础之上的。

诚然,中国的高校在经费有限的情况下,取得如此成就实属不易,可喜可贺。

但是,要跻身世界一流大学,比肩哈佛耶鲁之流,依旧任重而道远。各国高校之间的比拼,拼到最后,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力的较量,也就是赤裸裸的经费的比拼。

高考前,如果我要准备出国,按照我们高中的历届情况,我毛估估能进个UCB吧,研究生也不至于只能读个水校ad了。要问我后不后悔,多少是有一点的吧,然而也不能说在国内读书完全没有优点

——至少,我当年给家里实打实地省下了2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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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8日更新




一夜之间多了很多赞,答主诚惶诚恐。

也被一些人质疑答非所问。

在这里贴一张图。

图片来源:

zhihu.com/question/3189

二本学校就不是学校了吗?

简而言之:那些高考一本二本都上不了的,在参加高考人群中也处于前50%,而且中考已经分流掉一大半人了,这些考不进一本二本的学生,在中国学生中我们暂且认为处于30%,及以下。

中国没有那么多的教育资源给他们就读,国外有,而且有些学校认为人群中的前30%可以接受,何况他们愿意付出金钱。美国的教育资源当然也稀缺,但是最难进的藤校众每年录取率在将近在10%,比清北录取率高多多多多多了,换言之,国外高等教育当然也是稀缺资源,但也比国内丰富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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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日更新

答主之前写答案仓促,有几处瑕疵,多谢评论区指正,在此先致个歉。

1. 的确不应该拿清北的录取率和藤校的录取率直接比较,更何况这个近10%的入学率对中国学生不适用;

然而,美国人读藤校的概率远大于中国学生上清北的概率,足以说明教育资源上的差距。

那我举另一个例子,

日本人出国留学意愿极低,日本人上东京大学的难度基本等同于中国人考上华五的难度。(数据来源

@Summer Clover

)可以说是远低于中国学生读清北的难度。而且同样是考试入学,不参考家庭背景,拿日本和中国比较可能更具有说服力。

日本的教育资源甚至可以用过剩来形容,近年来一些私立学校因招不到学生而纷纷合并整改或者倒闭。

同时日本人对本国教育的自信,也降低了他们本国人出国留学的意愿。

也许有人会不服,凭什么拿中国既和欧美比,又和日本这些发达国家比,而不和印度比,不和巴布亚新几内亚去比…但是我觉得,在很多国人心里,中国的对手永远只有一个,那就是——外国。

祝祖国越来越好。

2. 不应该直接拿哈佛校友基金直接和清北科研基金直接比较,应该拿哈佛校友基金每年科研拨款和清北科研基金作比较。

在此感谢

@Zichen Zheng

提供的更加详实的数据

operating revenues increased 5.6% to $4.78 billion, and expenses were up 5.3% to $4.70 billion

finance.harvard.edu/fil

哈佛科研经费前几名的学院,每年经费加起来就已经超过200多亿RMB了,已经远超清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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