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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名南京在校大学生注册数百家公司,被人从事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你怎么看?会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第1页

  

user avatar   ni-feng-xing-chen-ye 网友的相关建议: 
      

①注册多家公司是否违法

事实上,注册公司这件事本身是没有什么问题的。

当然设立多家公司也是合法的。

例外情况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第五十八条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当然,他们肯定不会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并且我看了一下注册的多家公司,基本都是这样的股权架构:

随便看了他们六家公司,注册资金基本都在500万元左右。有些注册早的因为懒得查有没有相关年报信息,我并未调查实缴多少,但傻子都知道很少。

(这里提示一下,自从认缴制放开以后,除了特殊行业,例如银行。其他企业注册资本不用在一开始就全部缴纳完成,剩下的慢慢缴就行。)

所以不要以为注册资本500万,并且注册了好几家,身份还是董监高等高管,就以为他们几个大学生很有钱的样子。

注册而已,随便填,真没门槛。

但需要注意的是:

注册资本越多,承担的责任也就越高。


②这几个大学生注册公司存在的问题。

他们基本上都是法定代表人。



法律上有个段子叫做:法人不是人。

法人一般指公司企业等组织,而不是一个活生生的人。

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法人,经常容易被混淆。

这里我们只需要注意,这群大学生被拉去做了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承担的风险非常之多,散落在民法、行政法、刑法中,在此不过多赘述。

股东可以有很多,法定代表人只有一个。

一般我们认为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第一责任人。如果企业涉嫌犯罪,法定代表人必须承担责任。

通俗理解:公司不是一个人,不可能让公司坐牢。而法定代表人代表了公司,可以拉出来祭天。

实践中,很多企业高管为了规避各种风险,随便找个员工,多加两百块工资,让他们担任法定代表人。然后再由自己实际操纵公司,这类行为也是有的。

③是否涉嫌犯罪

是否涉嫌犯罪,暂时还不好说。

但是我个人认为,即便认定他们的行为属犯罪也并不奇怪。

这个案子有噱头,类似于“单纯可爱傻白甜大学生掏鸟窝被判刑”案,从某种意义上是为了渲动大家的情绪,以为这群人多无辜,司法多黑暗。从来没有提该大学生卖了多只保护动物,通过这种行为赚钱,且早已意识到鸟的价值。

也就是说,即便他们看起来是无辜的。

但———事实真的是这样吗?

@廖梦涵律师 的回答中提到是否犯罪,需要判断他们主观是否明知这些公司是被用来诈骗犯罪。

借此我倒是想谈谈另一个案子。

前段时间可以改微信号了,一些早已有之的黑色领域突然猖獗。

很多学弟学妹问我“是否可以做微信解封的兼职。”

一单400-800元不等。工作很简单,只用动动手指头。微信加好友,然后帮助即将被封号的微信解封,几百块钱便到手了。

我做了如下回应:


有学弟以为我在危言耸听,自己带着三个室友做了上万块钱没有出事。

但我记得已经有判例。


为什么在这里要提不相干的案子呢?

还是因为“主观心理”,即他们是否知道自己在犯罪。

在中华传统文化中,“不知者无罪”似乎已是大家约定俗成的情感总结。

在刑法上也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这一概念。

讲个小故事。

如果喝河里的水从来都不被禁止,有一天颁布了某河流为保护资源,禁止喝该河流的水。

而河边住了一个瘫痪的农民,喝了一辈子的河水,也出于行动不便与外界没有交流,因此不知道颁布了该法令。

那么我们不该期待他认识到自己喝水的行为违法犯罪,更不该因此而处罚他。

这就是“无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的直接体现。

但是如果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即可以通过询问对方、上网搜索等方式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法。即便自己不是学法律的,同样不能免责。

这就像,不能以“没有老师家长教过我杀人是犯罪,所以我不知道杀人是犯罪行为”为借口,实施杀人行为免责。

做微信解封的这群大学生,是否知道自己的行为犯罪,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存在重要的影响。

那么他们是否存在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呢?

我们有理由认为,收到提示后,他们有各种途径咨询自己是否违法。也就是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但是仍然不收手。那么就应该承担责任。

“我不知道啊”,不能再成为他们的借口。

更何况“解封”的案例中,人家为什么如此频繁的被封号,他们真的不知道吗?

确实存在偶然被封的情况,但频繁到一天接十几个封号的单,真的是因为偶然吗?

他们其实早就知道,只是揣着明白装糊涂罢了。

那么这群大学生,也为犯罪行为提供了帮助。


刑法上不仅存在直接正犯、间接正犯的概念,还存在教唆犯、帮助犯。

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同样有可能成立犯罪。

举个例子,一个人拿刀杀人成立故意杀人罪。而一个人帮助另一个人杀人,也成立故意杀人罪。

回到本案,为搞诈骗的这群人提供帮助(例如专门注册诈骗用的公司),即便不是自己来操作,“不知道”具体诈骗是怎么实施,同样属于犯罪行为。

是否知道,从主观角度认定是否犯罪当然很重要。

但拿“我被他们骗了”,当作借口,似乎有些勉强。

(毕竟集体的单位犯罪里,似乎每个人都会这么说。)

媒体老是拿“单纯可爱的大学生被黑暗司法迫害”,以及“没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这种噱头试图为犯罪和帮助犯罪的人洗。

有没有想过被诈骗的那些受害人是什么感受?

正犯和帮助犯都是罪犯,

罪犯有得洗吗?


对于本案,这群大学生是否完全不知道犯罪行为存疑。

因此我也并未指本案中,他们一定成立犯罪。

但写这篇文章时,我看了 @安潇 的回答。因此带了一定的立场。

——我个人认为他们即便成立了犯罪,并不稀奇,也没什么好做噱头的。

所以我这篇文章也是围绕着“如果成立犯罪,为什么不应该免责”来写的。

即:为什么法律有可能惩罚“傻白甜”。

某媒体不应该塑造“单纯可爱大学生被骗被司法迫害”的形象。

我很反感这玩意儿。

因为一个成年人,应当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任。

而不是把责任都推脱到:“我不知道,我不可能知道。”

天上永远不会掉馅饼,即便是大学生,对于自己的行为也应当有一个符合年纪的认知。


@方舟 的其他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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