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趣,有趣啊,像这种沙雕问题,还是得邀 @王伟麟 @猴子老湿 来答,不过我就算抛砖引玉,先梳理一下此前张亮(张振锁)先生与“张亮麻辣烫”的宿怨吧!
如果要追求信息的完整性,还是要阅读下面链接的判决书全文的,但是考虑到很多不具备法律知识的朋友可能看不下去,所以答主姑且做一点微小的信息提取工作。
主要信息来源:张振锁(即张亮)与内蒙古浩翔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等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http://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2b0b55bf29d24d5f972991cd399bc6f9
2013年10月11日,一位名叫“刘萝卜不爱吃萝卜”的童鞋发现内财大校内一“张亮麻辣烫”店用了张亮及其子天天的照片,并配上了“同学,我们去哪里啊”“去二楼新开业的张亮麻辣烫”“张亮麻辣烫,期待您的光临”等字样,张贴在店铺橱窗用作宣传,于是拍照并发了微博。
2014年10月11日,整整一年后(这一年里发生了什么我们不得而知,可能张亮一年后才得知,也可能早已得知并开始了工作),张亮委托律师申请了证据保全,9天后北京某公证处做出了证据保全公证书,张亮为此花费公证费1000元。公证前后,张亮的代理律师还亲赴内财大实地取证录像,产生了交通费取证费若干。
2015年1月5日前某日,张亮正式在房山区法院起诉浩翔餐饮、张亮餐饮、内财大三被告,请求判令浩翔餐饮停止侵权,请求判令三被告赔礼道歉、连带赔偿经济损失150万、精神损害赔偿30万、维权的合理开支6000。
2015年1月4日和5日,内财大和浩翔餐饮提出了管辖权异议申请,8日房山法院驳回;此后两被告上诉至北京二中院,二中院于3月19日驳回。自此,本案可算是迈进了真正对实体性问题开始审理的门槛。
2015年12月29日,审了9个月零10天,房山法院终于下达了判决书,自此距离萝卜同学发微博已经经过了两年多。值得注意的是,考虑到可能的影响力,房山法院应该是极其慎重的,不然不会拖到年底前卡结案率时才下判决。
此后没有检索到二审判决或裁定,应该是双方都没上诉。
对此,房山法院分别回应如下:
2. (1)内财大的校内食堂确实发生过用张亮及其子天天的照片做宣传的事儿,予以确认;
(2)用张亮及其子海报宣传,是营利性的,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赔礼道歉那是必须的!至于赔多少钱么……要根据被告浩翔餐饮公司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及原告的知名度等情况对经济损失数额予以酌定,我们就酌定1万吧!
(3)虽然用你爷俩照片宣传了,但是仅仅是宣传而已,没有贬低侮辱,也自然不会产生精神损害,所以精神损害赔偿金是没有的;
(4)你这公证费、取证费、交通费要得太高了!我们支持一部分,支持3817;
(5)跟(3)类似,不会造成名誉权的损害,而且“张亮麻辣烫”名字跟“张亮”也不一样,也没有侵害姓名权。
3. 经查明这事儿是浩翔餐饮办的,虽然招牌是“张亮麻辣烫”,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跟张亮餐饮有关系,所以张亮餐饮不用赔;另外,内财大将食堂外包给了浩翔餐饮,如果再要求内财大时刻监督浩翔是否侵犯了他人肖像权,有点苛刻,所以内财大不用赔。
综上,张亮索赔共计1806000元,法院支持了13817元,张亮还搭上了9185元诉讼费,所以挣了4632。
把律师费算上,张亮铁定赔了。[笑cry]
房山法院的裁判大体上是可以令人满意的,但最终支持的金额与张亮主张的金额显然差距过大,产生这个差距的主要原因在于,张亮认为我这张脸太值钱了,就值得上这180万!要是我大张旗鼓地搞了一通诉讼,结果自己才主张了三五万,岂不是自己认为自己的商业价值就这么低?所以,哪怕明知很大可能不会被支持,张亮也会提起一个甚高的索赔要求。
如果张亮方确实是这种筹谋,也无可厚非。但在法院的角度上,自不可能照单全收,按照基本的法理,只可能判令被告赔偿确实产生的经济损失。然而,张亮的肖像权被侵犯,到底给他带来多大的损失?这是个没法确定的事儿,张亮方也很难举出相应的证据,于是只能结合具体情况进行酌定。考虑到本案发生在相对封闭的大学食堂,且侵权时间存续也不很久,影响也没有很大,所以酌定个1万,就当是如果张亮在这个学校授权用其肖像进行宣传,也就因此能挣个一万。
答主觉得,张亮方所提供的证据及有关情况,可能大多是其为某某知名品牌进行代言,会收入100多万的代理费,但全国范围内系统性地广告投放,和一时一地发生在大学食堂,其差别还是不小的,因此酌定1万,也大体适当。
不过,如果法院酌定个5万10万,答主也仍然认为适当。
然而,如果认为浩翔餐饮是冒用“张亮麻辣烫”的品牌,和张亮餐饮没有一点关系的话,答主是万万不相信的。如果确实没有合作关系,张亮餐饮完全可以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先提起一个针对浩翔餐饮的侵权诉讼,以此来彻底撇清与本案的关系,可以彻底避免败诉风险。可张亮餐饮并没有这么做,因此答主认为大概率还是存在合作关系的。
不过,张亮餐饮是否起诉浩翔餐饮,完全是它的权利,房山法院也不能因张亮餐饮怠于维权就径直认定一定存在合作关系。而张亮方自不可能掌握两家存在合作的证据,所以仅判决浩翔餐饮承担责任也是适当的。如果两家确实有责任分担的协议的话,浩翔餐饮完全可以在赔偿结束后向张亮餐饮追偿。
本案就这么结束了,看上去两家都已服判息讼,但梁子肯定是就这么结下了。据热心网友考证,引发此次微博互动的,是一个三无小号,因此大概率是一场杨国福精心策划的广告行为。在时隔4年半后,不管是基于经济利益,抑或掺入了那么一点情感倾向,张亮对张亮麻辣烫这么微小地diss一下,是我们喜闻乐见的,总之,感谢各方为我们贡献的这场精彩的表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