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观点认为,这是借鉴了欧美国家的「恶意补足年龄」,这一观点其实并不准确。
恶意补足年龄的意思是,对于特定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法律原则上认为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如果有证据表明未成年人心智发育较为成熟、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清醒的认知、主观恶性较大,就可以推翻之前的假设。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说的是「已满 12 周岁不满 14 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这其实还是沿用了刑法过往的框架,还是基于特殊的罪名做特殊的处理。
根据现行法律,「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比之下就可以发现,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和先行刑法规定是一脉相承的,把个别社会危害较大的罪名单独拎出来,个别下调刑事责任年龄;这一处理方法,背后的逻辑和恶意补足年龄有根本差异 —— 恶意补足年龄并不跟具体罪名挂钩。
两种处理方法,并没有绝对的优劣之分。恶意补足年龄的适用,非常依赖具体证据的调查和质证,灵活性较大,也意味着在司法资源并不充足、辩护律师水平参差不齐的情况下,容易导致不公正的结果。试想一下,如果有的人能请来顶级心理学家、神经科学专家作为专家证人出庭,进行海量调查来论证自己的客户「还是个孩子」,这会不会导致实质上的不公?
在特定罪名中「圈地自萌」,能够在发生具有较为恶劣社会影响的案件时,实现个案的公正,但只要画下了一条清晰的红线,就会持续遇到「一厘米难题」:如果刚刚好差一厘米没到线呢? 11 岁零 11 个月的未成年人杀人怎么办,13 岁未成年人强奸他人怎么办?只要有线,就会产生这样的争议。
也许正因如此,法工委特别强调了需要「两条腿走路」,把矫正措施也抓起来。毕竟,刑罚的目的还是预防,矫正措施的完善,也能形成补充,让公众对社会治安有更多的信心,少刷一点「地狱空荡荡」(大雾)。
严重刑事犯罪不应该设置追究刑责的最低年龄限制。
没啥实质性影响,不过是政治上互相呕气而已。其实英国佬也不是真要收留港独们,就凭一万港币一张的申请表,从中就看得出:英国所谓的“收政治难民”不过是一场作秀而已,其主要目的是为了给他们国内那些无脑支持自由人权的票仓们一个交代,傻子才会真无偿接受。
需要注意的是,对比英国与澳大利亚的表现,以及我国政府做出的不同反应来看:英国更像是口头反华,但身体很诚实;土澳就是真一根筋,撞了南墙也不回头。比如在华为上,英国就是反反复复,至今都没把话说死。在香港问题上,也只是头口声援,没一分钱和一个特工的出钱出力。更没有像土澳那样傻不拉几的在世卫带头要调查中国新冠疫情,反而与中国一起力挺世卫的权威。而且在汇丰事件后,伦敦金融城像没事人似的,继续展开各项与中国金融合作业务。总之,英国就是各种摇摆,看着反华气势很高的样子,但最后都是高高举起轻轻放下。
以英国的外交能力,是不会出懂王式的失心疯与土澳般的无脑跟。我认为中英之间以后还会嘴炮不断,但最后该怎么做买卖还会怎么做买卖。毕竟英国是个信封“没有永远朋友只有永远利益”的势利眼,和谁过不去都不会和钱过不去嘛。
这次舆论的重点在于警察到底是多久赶到的。
没拜码头,收保护费,打砸门面这种原因我们都知道,也不怕;
但是公权力私用或者黑白勾结这种事,就会让人非常害怕;
如果西安公权力真的黑白勾结,还睁眼说瞎话,那就需要处理整顿了。
我朝的治安也不是一直这么好的,人民也不是软弱无比的,60年代西安打的也很凶的。难不成西安各公司以后都要雇佣保安公司保护经营?
这次出警距离1公里,走路10分钟都到了,所以就坐等这次真实的出警时间是多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