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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强奸罪只能是男强奸女的原因是什么? 第1页

  

user avatar   phobos 网友的相关建议: 
      

插入、插入方、插入后果;

如果认知改造为:

套入、套入方、套入后过;

那就有意思了


user avatar   qing-hui-89 网友的相关建议: 
      

历史的阑尾。

在古代人们的观念里面,女性在家从父,出嫁从夫。所以女性是父亲、丈夫的财产。强奸是损害了父亲、丈夫的财产。

通奸也是同样的情况。

现在社会随着工业的进步,人类已经不再是靠肌肉劳动为主,女性使用机械也能做到几乎不亚于男性的劳动。

新的观念也由此诞生,大多数人已经意识到女性拥有独立自主权,不是父亲、丈夫的财产,所以才有了废除通奸罪。

但是强奸这个罪名还残留了历史的阑尾,所以才会有只有男对女才算强奸。


user avatar   fengzhisu 网友的相关建议: 
      

强奸与其他的暴力伤害,人格侮辱等行为最本质的区别在于强奸伤害破坏了被害人所拥有的性价值。性价值说到底也只是人们的一种观念罢了,人们觉得有,那就是有,觉得没有那就是没有。在社会的现阶段,普罗大众普遍认可女性的性价值,并且赋予了性价值之于女性很高的地位不容忽视,而并不普遍认可男性的性价值


user avatar   wang-you-ling-45 网友的相关建议: 
      

这个问题以前我回答过,现在我用一句话来试着概括:

取消强奸罪主客体的限制,前提是改变“男强制女进行生殖器交媾”这一强奸的狭隘定义,这会使男性也拥有会被强奸罪所侵犯的法益,改变该法益与女性挂钩的唯一性,从而在底层逻辑上直接动摇男尊女卑的性价值建构,这是以男性为主要构成、享受着绝对男权红利的人不愿意看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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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问题来了:强奸罪侵犯的法益是什么?

刑法学告诉我们:该法益是女性的性决定权,属于人身自由权利的一种。

但紧接着又来了第二个问题:只要是个正常思维的人类都不会不知道男性也有性决定权,而且强制猥亵罪所侵犯的法益同样是性决定权,却允许男性拥有该项法益。显然,男性有性决定权是被公认的,为什么到了强奸上不被承认?

就算我们只看女性,在刑法修正案九之前,猥亵罪只针对成年女性和儿童的时候,刑法学就已经写得很清楚,猥亵的定义是“使女性对(广义的)性行为的决定权受到侵害”。可见性行为在法律上是广义概念,包括传统插入式的自然性交和手淫口交肛交等非自然性交,那为什么要把插入单列为一个强奸的罪名?

要想明白这些问题,就要透过现象看本质,看穿“女性的性自主权”这项强奸罪侵犯的法益背后的真实用意。

答案并不难想到:因为在传统贞操观的价值体系中,性行为被定义成男性向女性获取性资源的生理行为,蕴含了性交行为中男性处于绝对控制的深意。而性资源在传统定义上与生殖资源直接挂钩。由于以夺取生殖资源为目的的性行为的方式就是传统性交,所以插入就视为性交的唯一法律定义。

这一定义背后的潜在逻辑是:生殖价值是女性作为这一性别的绝对核心价值,女性是以该资源作为核心属性而存在的商品化个体。那么,破坏她作为性和生殖的商品的核心属性的强奸,就应该是一个专有罪名。若非如此,只要把强制猥亵罪的条款和量刑适当调整,就可以覆盖强奸的所有模式,又何必独列强奸这一罪名呢?用手或者丁丁捅进去,从生理上说又有什么本质差异

可是,用沾了精液的手强制插入,虽然对受害人的生理伤害和传统性交可能完全一样,但由于不符合“夺取生殖资源-夺取性资源-性交”这一逻辑链条下对女性资源化、商品化的刻板性概念建构,那么当然要和“强奸”严格区分开来。

放在男性身上也是一样的,把男性爆菊这种典型的男男性行为尽管把男性的性决定权侵犯了十足十,但因不具有掠夺以生殖为标志的性资源这一含义,那么当然不能是强奸,只能是猥亵。

所以,强奸侵犯的“性决定权”这项法益,字面上说的好像是冠冕堂皇的“人权”,可是骨子里,却是被子宫所绑定的性资源这项商品价值。女性被强奸了,“货物”的属性被破坏了,贬值了,法益也就受损了。这也很好解释为啥男女都有性决定权,法律也承认广义性行为不只是插入,但只有女性能被“奸”。

说得简单粗暴一些,女性的性价值被认为是依赖于自身性别的独有资源,强奸是破坏资源让货物贬值,男性就没这个资源当然不能是强奸的受害者。

如是而已。


user avatar   li-de-bao-99-69 网友的相关建议: 
      

因为法律是随时代进步的,从古至今,女性一直是社会配角,弱势群体,被保护的对象。若是一个男的被强奸,大概率别人都会羡慕他的艳遇吧。


user avatar   davidtsang 网友的相关建议: 
      

因为从好像还从来没听说哪个男性被女性强奸的案例,所以无必要立法。


user avatar   mars-50-48 网友的相关建议: 
      

立法者是根据当时的社会情况立的法。

现在社会发展太快了,谁知道现在的人喝醉了酒就会被。。。人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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