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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夫妻专买过期食品“敲诈”超市?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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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这个案件,绕不开对“职业打假人”问题的探讨。所谓职业打假人,简单的定义就是利用法律,通过知假买假来实现营利的群体。

社会上给予职业打假人的评价褒贬不一。更多的消费者把他们当作是英雄,但也有人认为他们就是在借此为己谋利。职业打假人纯粹是为了赚钱,商家给钱,他们就闭嘴,假货越多他们赚的钱越多,他们希望假货越多越好,他们打假,不会告诉群众也不希望群众知道哪里有假货怎么识别和预防假货。————摘自百度百科

知假买假是否具有法律正当性?以毒攻毒到底利弊孰大?感性评价的其背后是知假买假问题在司法实务和理论领域长达二十多年的争议。

尽管学界尚未没有统一观点,但迫于国内特定时期食品药品市场严重质量事件高发频发的现实,为了集结更多的力量打击假冒伪劣,行政司法领域还是谨慎地给职业打假的行为开了一个口子。这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3〕28号)

第三条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随着最高院的表态,社会上很快掀起了打假的热潮,知名打假人士声名鹊起,轰动一时的打假案例鼓噪一时。不可否认的是,群众的智慧是伟大的,群众的力量也是可敬的,这种做法的确有立竿见影的效果。可权宜之计终究不能长久,沉疴用猛药可以,但没有把砒霜当日常补品的。在这样的热闹声中某些东西逐渐走向异化,职业打假开始形成了一个产业,打假变成了生意。

特定事物注定只属于特定的时期,没人逃得过生命周期的轮回。职业打假的好日子昙花一现,很快在三年之后就迎来了监管部门的当头棒喝。很显然,监管部门也意识到,提升消费品质量归根结底还是要靠健全的常态化监督机制,而非运动式的自发打假。高层释放出了第一个信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2016年11月16日

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但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牟利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不适用本条例。

条例开宗名义,第二条就将并非为“生活消费”而是故意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行为排除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保法》范畴之外。只不过,这份征求意见稿后来并没有实际颁布实施,但其传递出的信号还是非常强烈的。

不久,最高法的观点也转向了,最高法办公厅在《对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法办函[2017]181号)中提到,

其后,深圳率先执行高层的整改意图,颁布《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九十一号,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六条 消费者因生活消费需要购买食品的,其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九十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消费者委员会受理关于食品安全问题的投诉举报时,发现投诉人超出合理消费或者以索取赔偿、奖励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可以终止调查并将相关线索纳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范围。

到今年,《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0号,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出台,彻底收缴了职业打假人用来谈判、恐吓的主要武器。至此,曾经轰轰烈烈一时的职业打假宣告退出舞台。

第十五条 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三)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

回到本案,年轻的夫妻二人其实就是在政策大门已经关上之后才“灵机一动、后知后觉”的职业打假人。

结合从报道中提取的信息简单说下我的观点:

1、专门寻找管理有漏洞的小超市

养孩子压力大,于是他们选择去向同样是弱者的小个体业主伸手讨秋风。

2、两个多月内连续敲诈五家店,总获利2万多

平均每家店敲4000多块,如果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价款十倍赔偿来算,他们的单笔消费要达到400多。很显然在一家小超市里要找出400多块钱的过期食品并不现实,所以他们索要的赔偿倍数大概率早已超出了法律保护的上限。要说打假是利用法律,很显然贪婪已经让他们走得太远了。

3、所得钱款已经挥霍一空

如果敲诈点钱是为了养活孩子似乎尚可理解,可钱都被两人挥霍掉了,说明频频得手之后的两人已经不再觉得有压力,取而代之的是财源滚滚的“希望”。如果没有最后一家店主的报警,他们是不是还打算一直这么干下去呢?。

用几个词来形容就是,忽视政策,不懂法律,动机不纯,贪婪过度。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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