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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公证处回应老人送房给水果摊主「反复确认后办理公证」,摊主表示「赡养老人十年,获房心安理得」? 第1页

  

user avatar   chen-ke-yuan-95 网友的相关建议: 
      

换位思考一下,你年纪大了,有一帮亲戚,他们就算是你饿死在房间发臭了一个月都不会来看一眼,偏偏到火化时才跑来抢房产证和银行卡,就算有一个金戒指放骨灰盒里他们都要和砸存钱罐一样砸了找钱。

还有个非亲非故却十年如一日照顾你的邻居。

说句难听的,就算不给邻居,我TM捐了大马路上随机挑选一位幸运路人送了也不会给这帮亲戚一分钱,连骨灰我都得立个遗嘱给我洒了,一粒灰都不给他们,死前身上的晦气衣服倒是可以送他们,也算是最后给他们一个美好的祝愿。


user avatar   yier-san-45-55 网友的相关建议: 
      

很合理啊,这是遗赠抚养协议。不抚养中途毁约酒得不着房子,当然心安理得。为了觊觎三百万的房产付出数十年的心力,而且前十年能否有回报还是未知数,这当然是好心有好报,当然心安理得,至少比没得着房就跳脚的亲戚心安理得


user avatar   starylawyer 网友的相关建议: 
      

这件事真的能够体现出公证处在处理解决问题上的能力和业务专业水平。意定监护制度尚未完全制度化,能够办理这方面的公证需要多方面的证据去固定,而且也需要当事人自愿,并不是人人都能办。可以说普陀公证处在意定监护方面走在大多数人的前面,为意定监护在我国的制度化设计在进行探索和摸索,这种行为是值得鼓励的。

当然我们也欢迎家属能够搜集证据提出自己的主张,能够让立法者看到意定监护存在的一些问题。尤其是我国特色的问题。

譬如本案,在法定监护人反对的情况下意定监护是否仍然有效?该如何监督意定监护中被指定人的行为?实践中确实不乏有些家属为了争夺财产搞得家庭破裂社会矛盾重重,即便做了公证也能在诉讼时搞些事出来,弄得谁硬谁狠谁有理,这种风气决然要不得也是违背中央精神的,会影响司法权威。因此作为公证机关、司法机关在面对这些家属闹时一定要做好普法工作,不能一味让步,让善良的人吃亏,让老实的人吃亏,让债权人吃亏。

在意定监护成熟的国家,意定监护已成为社会保障的一部分,作为政府的一种社会职能。德国在意定监护制度的基础上发展出了代理预授权书和照管意愿书的登记监护制度模式。

目前在德国,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通过签署代理预授权书,授权他人在自己面临重大疾病或残障等导致自身可能无法自主进行决策的情形下,按照授权人事先的选择代理其事务等,而不是由法定照顾人进行代理。
德国法律规定,成年人因疾病或残障而不能处理其事务,则由监护法院任命一名照管人作为其法定代理人。为了保护被照管人的权利,照管人受法律限制及严格的法律监管。特别是当照管人代替被照管人签订特定的合同,如不动产转让等,须先获得法定照管许可。

而意定监护在我国落实的难点有三点。这里我做一个简单的介绍。

第一,如何衡平好法定监护人与意定监护人的关系。

本新闻便是典型的代表。我国千年儒家思想的文化传统决定了意定监护制度的落实和推广会存在很大的困难。自家人都不给,这是六亲不认吗?笔者认为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原则,尊重法定监护人监护权为辅助。只有当意定监护协议存在无效、解除情形或意定监护人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利益时才能赋予法定监护人救济权。法定监护权不以当事人约定归于消灭而是补充或劣后,法定监护人在意定监护人无授权、无法履行或怠于履行监护权时可以行使权利。

第二,社会资源不充足不充分之间的矛盾,即谁有权认定意定监护。这是立法者主要焦点所在。我国地大物博人口众多,社会资源配置不均,这就导致了直接套用日本、德国的方式会加重政府负担或者使制度落实不到位。从国外的成熟模式中我们能发现意定监护具有社会保障的职能,完全市场化显然是不行的,因此很有可能未来在这方面仍会采取以政府指导为主以市场化为辅的相结合模式。譬如在认定意定监护时交由公证处、具有一定规模的律师事务所等。

第三,如何监督意定监护制度。本新闻便是法定监护人行使监督权的一个典型。如上所述,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便会考量意定监护的效力、意定监护的范围、被指定人是否履行了监护义务。在此起新闻里我们尚无法得出意定监护是否存在无效或解除的事由。同时,在监督意定监护时我国可以采取以民政部门登记、备案为主,仿照德国设立专门的监护庭处理此类纠纷。民政部承担一定的监护、指导职能,在情况紧急时能够联系到意定监护人以及法定监护人处理事务。监护庭可以与少年庭进行合并,与被指定人社区形成联动,通过社区社工了解被指定人以及指定人的情况并处理监护权的纠纷。而在本起新闻里,老人与水果摊主的监督则是通过「遗赠扶养协议」予以实现的。


user avatar   xiao-tou-ming-83-94 网友的相关建议: 
      

就应该心安理得,做好事不应该心安理得吗?为公证处点赞,为老爷子点赞,为水果摊主点赞。这事不亚于子路拯溺,这才是正能量——好人有好报。

鲁国之法,鲁人为人臣妾于诸侯,有能赎之者,取其金于府。子贡赎鲁人于诸侯,来而让,不取其金。孔子曰:“赐失之矣。自今以往,鲁人不赎人矣。取其金则无损于行,不取其金则不复赎人矣。”
子路拯溺者,其人拜之以牛,子路受之。孔子曰:"鲁人必拯溺者矣。"孔子见之以细,观化远也。

陌生人通过意向监护,赡养孤独老人,善有善报,心安理得是应该的。

这样的报道推广开,有三个意义

  1. 探索孤寡老人赡养方法,让孤寡老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终。
  2. 鼓励摊主这样的好心人放心大胆的做好事,留好名,得好利,不让善心善举受玷污,受破坏。
  3. 让心存不轨贪心无度的人知道,不付出,单纯想凭借没有亲情的血缘关系吃绝户,不是一定能成功的!

user avatar   wu-sheng-wei-40 网友的相关建议: 
      

我只能说这个事情法律上漏洞很少,子女起诉最终都很难翻盘。

现在的公证处比以前严太多了,以前拉个老人过来基本上就能办公证。现在但凡年纪大了,不会写字,意识稍微不清楚都不给办。

公证处判断老年人有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识是否清楚,多问几个问题就问出来了,而且公证全程都是有视频监控,基本上没有任何造假的机会。

《公证法》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

此外,公证处的机器和设备都要做清洁性检查。

毕竟公证处现在事情多得很,某些业务,排队能绕上海市两圈。风险太大的案子,公证处能不接就不接了,像本案中的老年人把价值300万的房子送给水果摊主这种公证,公证员肯定是慎之又慎。

如果最终公证做下来了,大概率是铁打的盘。


user avatar   fa-lu-xue-yi-dian 网友的相关建议: 
      

我们要先搞清楚靖国神社问题的核心。

首先二战后一开始,日本靖国神社内并没有甲级战犯的牌位。在此之前也没人把靖国神社当一回事。

第一个关键点首先是1959年,日本右翼经过多年的试探和努力,终于将一些乙级战犯和丙级战犯的“祭神名票”送入靖国神社,美国方面出于对右翼的纵容没有制止,中韩方面也因为各种原因没有抵制。日方还找了一个低等级战犯也是战争的受害者,责任全部应该由甲级战犯来负的理由来搪塞。反正算是糊弄过去了,大家也没有太在意。

第二个关键点在78年,日本右翼更进一步,通过政府力量施压瞒天过海,强行把甲级战犯名单塞进靖国神社里面,但是由于明面上靖国神社是独立于政府的,明面上还不涉及到政治层面,所以中韩虽然极其不爽,但是也没有上升到外交问题的高度。

第三个关键点在85年,日本首相级别的人物参拜了靖国神社,这个问题彻底被放上了桌子,中韩也才忍无可忍,开始抵制。

从历史可以清楚,靖国神社问题的核心在于,日本右翼一直在得寸进尺,如果再绥靖下去,早晚有一天日本右翼会把东京审判都拉出来批斗,给战犯们翻案。

至于普通人参拜靖国神社,实际上一直都不是靖国神社问题的核心,是因为右翼的不断得寸进尺,导致普通人原本正常的行为变成了为法西斯助纣为虐的行为。

就好比整个二战前后德国军工厂的工人所做的事情也不过是正常生产,但是进军莱茵兰的时候是一种性质,闪击波兰的时候就是另外一种性质了。

那么普通人没有意识的情况下参拜究竟是不是对中国人的侮辱?

这取决于你自己的想法,如果你认为是侮辱就是侮辱,如果你认为不是就不是。

我在知乎上向来只谈方法论,不教价值观,我基于现实主义的意见是:如果你当众宣布某种行为是对你的极大冒犯,那么你最好有办法惩罚这种行为。

如果你既没有办法惩罚这种行为,又非要一厢情愿的宣布这种行为侮辱了你,恰恰这种行为又很常见,那结果不会是大家尊重你不去做这件事,而是大家会一次又一次的侮辱你。

只有你能让侮辱自己尊严的人付出代价,你才有资格把意外当做是对自己尊严的侮辱,然后你才有资格永远不会再遭到意外。


user avatar   zhao-wan-sheng 网友的相关建议: 
      

是时候开始兑现当初的诺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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