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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海南某律师在车上留条,警告交警不得处罚一事 ? 第1页

  

user avatar   da-lao-shi-57 网友的相关建议: 
      

业内已经成笑话了。

且不说法律专业问题,就这一张知会书,简单文字错误就有两处:车牌号错了、律师事务所写成了律所事务所。

作为一份正式的文书,可以称的上是反面教材,基本每行都有问题。

第一行,“交警同志”不是一种规范的文书用语,手写的简单说明无妨,这种盖公章的属于正式的文书,还这么写显然不太和谐。交警是执行公务,如果确需发函沟通,公对公,此处应该写的是执法机构,比如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私对私希望交警通融,应当自己署名而不是以律所的名义。

第二行,指派律师的主体根据律师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应当是法律援助机构而不是司法局,法律援助机构虽然通常都属于司法局的直属单位,但是不能和司法局划上等号。公证处也是司法局的直属单位,在公证处办理公证也不能说成是在司法局办理公证。《海口市法律援助办法》也明确规定是由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而不是司法行政机关。此处写“受司法局指派”不知是拉大旗作虎皮还是接受了司法局的委托。

第二行还有一处错误,“黑社会案件”是一个不规范用语。我国刑法并未有“黑社会犯罪“的罪名,只有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对于普通人来说黑社会性质组织和黑社会没啥区别,但是对于专业法律人士来说,两者应当是严格区分的。通常所写的一般是“涉黑案件”而不是“黑社会案件”。我国大陆地区是不存在黑社会,只有黑社会性质组织。此处提及“黑社会”可能也是为了“震慑”“交警同志”,“办理黑社会案件”那是公安和检察院的工作,该律师应该是受到了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担任某一被告人的辩护人。

第三行,“人数众多”表意不清,个人推测真实意思应当是涉案人员众多导致来海口中院的人太多,没车位停了。不然你一个车过来,怎么就人数众多了?

第四行,槽点最多的就是在这了。先说小问题,“贴罚单”是一种通俗的口语表达,实际上指的是交警依职权进行行政处罚。还是那句话,普通人这么写没问题,你一个律师这么写,很没水平。后面的“否则”就离谱,怕是律师函写习惯了。即便要放狠话也写的不对,“追究其交警领导及办事人员的责任”,第一行已经写了,这个知会书是给“交警同志”的,那么这里的“其”指代的是谁?真要写得写成“追究你及你上级领导的责任“,当然这么写就更有喜剧效果了。“追究”一般是有权一方对另一方的行为,通常非执法、司法机关,只会用于侵权、违约的情况。追究交警依法执法的责任,强行理解,那就是配合执法,交罚款。

这么一份漏洞百出,语言混乱的文书都能盖上公章了,可见这家律所管理有多混乱。为啥这么混乱呢?稍微查证了一下:

这家律所是20年6月才成立的新律所,执业律师只有三名,刚刚符合法定要求。一位95年开始执业的老律师,已经年过六旬,推测是挂名的,那么这家律所实际上只有两位执业律师。这种规模的律所,基本不存在管理,律所负责人公章随身带都有可能,想要什么文书,打印机一打敲个章便是了,才会有这么荒唐的事情发生。

这种情况并不能反应律师行业的真实状况,正常大型律所,公章管理十分严格,所有需要盖章的文件都需要上传系统审核,非通用文件需要律所对应层级的管理人员签字批准。各位知友有法律需求时也请擦亮眼睛,希望不会遇上"所托非人"的情况。


user avatar   dong-liang-85 网友的相关建议: 
      

律师张三刚拿到执业证,他去司法局办事,见没有停车位,于是违停后在车上贴了个盖着律所章的告知书,警告交警不能贴单,否则追究交警责任。

交警看到以后对他笑:新手律师吧?

张三奇怪地问道:你咋知道?

交警:哪有老律师威胁警察还盖单位公章的?

张三听了觉得有道理,于是再次违章停车时只在车窗上贴一张不盖章的告知书。

交警见状又笑了:新手律师吧?

张三大吃一惊,还能认出来?

交警解释道:哪有老律师威胁警察还留书面证据的?这不是自找网爆嘛!

张三闻言默默记在心里。又有一次违章停车,他不再贴威胁信了。没想到真的被贴单了。

张三打通办案民警的电话:敢贴我的单,小心我告你!

民警笑了:新手律师吧?

张三郁闷了:你咋知道?

民警:老律师从不废话,直接就去法院立案了!

张三感觉又学到了。再一次遇到交警贴单后,他直接把公安局告上了法院。

法院窗口工作人员见他告公安局,随口问了一句:新手律师吧?

张三摸摸鼻子,难道我脸上有字?咋谁都知道我是新手律师呢?

他回了一句:执业多年的老律师!

工作人员噗呲乐了:不会吧,不会吧,不会有老律师因为贴单这事真的要起诉公安局吧?

到了开庭的时候,法官看了看起诉状,抬头就问张三:新手律师吧?

咋谁都知道?张三闻言面无表情,甚至有点想笑。

法官:老律师起诉公安局一般都是虚晃一枪,回头就跟公安局和解撤诉,熬不到正式开庭。

张三恍然大悟,表示又学到了。

又一次被交警贴单、起诉后,不等开庭张三就主动联系公安局和解。

公安局法制科的同志笑了:新手律师吧?

张三无力吐槽:你咋知道?

公安同志:老律师一般等我们主动提出和解!

张三长叹一声,表示要学的还有很多。再次因为违章被贴单,起诉。张三等公安局主动提出和解,果然公安局提出和解,张三满意地撤诉。

在签完协议以后,公安局的同志顺口问了一句:新手律师吧?

张三几乎要抓狂,咋回事啊你们?

警察:经常告我们的那几个老律师,他们的车牌我们都知道,看到他们违章,我们都是视而不见!你这回回被抓,看来局里的同志对你的车没印象。

张三:同志,咱们也算打过多次交道了,能不能把我的车牌也纳入免贴名单?

警察:这个我说了不算,得找我们队长!

张三于是找到交警队队长,队长笑了:新手律师吧?

张三已经认命了:是。

队长:所以说嘛,老律师就没有你这样的,还自己送上门来,他们都是我们领导帮忙打招呼的。

张三回到所里,希望主任出面找找公安局的领导。

主任想都没想就拒绝了,张三郁闷地问为啥?

主任摆摆手,别问,问就是新手律师,不够格!


user avatar   dong-ming-fei-92 网友的相关建议: 
      

起草人如果是法学院毕业的,我建议ta回学校重修两门课,一门是「行政法学」,另一门是「公文写作」。


先说说让人很难理解的「追究责任」问题。这位律师(或者说律所)恐怕没搞清楚「行政领导责任追究」以及「救济」之间的关系。

与其说是追究「领导责任」,不如说是「问责」。律师作为个人,如果认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存在违法或者失职之处,的确有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

但是如果说要追究责任,这背后是需要公权力做支撑的,律师显然缺乏这样的权力,又如何能够「追究」公职人员的责任呢?

如果真的对交警开具的罚单有异议,律师所能做的其实应当是通过法律规定的各种途径,比如复议、诉讼等方式,以期获得救济。

但是,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其效果是免除自己的责任,而不是追究工作人员的责任。这个问题如果搞不清楚,应该回炉重修行政法学。


再说说写作中的问题。

落款中有错别字,这个就不说了。

句子中有语病或者表意不清,体现出写作能力的薄弱。

比如抬头写了「交警」,后面请求交警不要开罚单,然后又警告要追究「其……领导责任」。

等于说,一开始是把交警放在第二人称,以对话的形式在遣词造句。写着写着,又把交警放到第三人称去了,我不太明白这是什么独特的写作技巧。

另外,从写作的语态上来看,简直就是「拿着(司法局的)鸡毛当令箭」,把自己摆在了很高的位置,没有用「请求式」的语态,而是用「命令式」的语态。

至少,前面写的客气一点,后面加一句「请予协助为感」之类的客套话,也能显得态度更好一点吧。


所以,真的建议相关的起草者重修「行政法」和「公文写作」这两门课。

当然,说是「重修」,是因为我默认起草者应该已经学过这两门课了。


user avatar   007cat 网友的相关建议: 
      我看了一下,大部分对金瓶梅的好评,都集中在以宋写明,市井气息丰富,性描写似乎可有可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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