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圣人的能耐,使人无讼, 就是以德化人,让人家不用诉讼、不用打官司了。
这是当世圣贤啊!
严格来说,这家法院的做法涉嫌违反民法典的规定,也违反立法精神。
虽然老湿我此前就预言,民法典关于协议离婚冷静期的规定,会影响诉讼离婚,但是这并不代表老湿我就认同这种做法,也不代表这种做法就合法。
此前立法机关和民政部门众口一词,离婚冷静期制度不适用于诉讼离婚。但是根据老湿我对司法实践的了解,我一直对这种说法保留意见。
但是不管怎么样,这些部门的说法,特别是立法机关的说法,还是为这家法院创设诉讼离婚冷静期违反民法典的规定做了最好的说明。
我们国家跟西方国家(比如美国)不一样的地方在于,我们国家的法院没有创设法律的权力,连解释法律的权力除了最高院,其他法院都没有。
所以,在民法典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任何地方法院,包括最高院、省高院,都是无权自行创设诉讼离婚冷静期制度的。
这相当于人为地曲解了法律的明确规定,设置了离婚诉讼的前置程序,为当事人设定了无法律依据且明显不合理的义务和负担。
看到这里可能有人会问,那法院违法,我能怎么办?老湿的回答是,没办法。从该法院出具的文书来看,这家法院是根据该省高院的精神制作的通知书。所以,除非全国人大、最高院、该省主管机关出面叫停这种做法,否则其他机关无权叫停这种做法。
老湿我担忧的是,这种曲解民法典的做法,很可能会蔓延至全国法院,造成离婚僵局。在此基础上,老湿为破解这种僵局想了几个办法,不一定管用,但是可以试试:
1、离婚监督人。如果夫妻双方想要协议离婚,又担心一方反悔,可以考虑请一名或者多名对双方均具有公信力的长辈、领导作为监督人,监督双方在规定时间内去办理手续。
2、担保金制度。可以考虑双方协议设立离婚担保金,比如双方各向第三方交纳一笔担保金,违反约定的一方,丧失该笔担保金。
3、法院诉前渠道。双方如都有离婚意向,可以直接在法院的诉前渠道通过调解的方式迅速离婚,防止另一方反悔。
上述办法,也是老湿我临时想到的,比较粗糙,具体细节需要再设计,而且不一定管用也不一定合法,谨慎操作。
如果需要更详细具体的操作流程,可以参考老湿我的民法典专栏,目前还没更到那一节,盐选会员免费:
举国搬迁x
举镇搬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