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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一民警酒后办案,多次强奸涉案女子获刑四年半,知法犯法是否会罪加一等?如何从法律层面解读判决结果? 第1页

  

user avatar   yi-zhi-zhu-ding-lou 网友的相关建议: 
      

我不懂法,搜了一下,按照我国刑法,强奸妇女一人的量刑标准是3-6年,所以4年半刚好=(3+6)/ 2,取了中间值。

希望有懂法的给我科普一下,这里认为情节不够恶劣,只需要按平均值处罚的原因是下面的哪几个因素:

A,因为他的警察身份。

B,因为他当时在执行公务。

C,因为受害人的失足妇女身份。

D,因为他当时喝了酒。

E,因为他3次对受害人进行强奸。


user avatar   yu-er-17-63-12 网友的相关建议: 
      

这个事件啪啪的打我的脸。

昨天我说大多数警察都是懂法的而且很多通过了法考或司考,而现在,这个知法懂法的人民警察确做出了这样的丧尽天良败坏警察形象的事情。只是我还是坚信,这样的害群之马只是少数,警察队伍还是我们值得信赖的。

这个案件中,涉案张某为正式民警不是辅警。作为派出所的民警,基本的法律应该懂至少治安处罚啊什么是强奸这个心里应该有个数,但是他确胆大妄为了。

从案件阐述看,他的行为是在违规执法,流程中,他让辅警将房间内两人带回派出所,随后单独对一名女子进行盘问,本身已经违反了出警讯问的具体规定。

张某在上班执勤期间喝酒。这个说明了一个什么问题。希望当地警方的督察支队对这个派出所进行自上而下的调查。公安部的戒酒令已经很多年了,那么这个张某为什么还这样张狂的喝酒后出警。这个是系统性的,如果没有其他领导的纵容或内部的治警不规范,也不会出现这样的行为。

对于案件的判决结果而言,强奸罪的定性没有问题。重点就在于是否量刑适当。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个是目前法定刑的基本规定,当然对于加重情节的可以超过上面的的规定,最高为死刑。但是本案中的张某的行为并没有达到加重的情节,因此法院在量刑上采取了三上十下的范围进行。

张某的行为系社会影响大,危害性强,主要还在于他的身份特殊。

但是目前对于知法犯法罪加一等没有法律上的规定,所以法院也只能考虑这个身份的特殊性而不会采取因为身份特殊而进行定罪量刑。

最后强奸罪不属于特定的身份犯。基于此,国家的立法机关应该考虑是否将具有执法权部门的人员进行了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进行特殊规定,做到大众认为的知法犯法罪加一等呢。

以下为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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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点震惊到了,跟之前的舆论是两个画风,突变到了印度模式.

发生这种事,我倒不是太关心个案,当然受害者肯定是值得同情的.

第一点,是否真是个案,有没有存在其他不容易举证的案子,有没有其他警察利用职务便利,利用各种手段施暴牟利,但是法律管不到.是否会像蟑螂一样,看见一只下面就烂透了.内心恐惧.

第二点,警察酒后办案,而且还有辅警跟随.这个不违反纪律嘛?辅警是否习惯了,也愿意充当犯罪帮手,辅警对于警察的违纪违法行为视而不见,那到底是辅警还是打手?

第三点是纪律问题,从问题的描述来看,酒后查案,让宾馆开门,带受害人同伴去警局.这些都没有看到合理的理由,开门不需要文件?警察说下就能开?带人去警局不需要理由?随便安个怀疑就能带?从种种迹象上来看,这一带的警风警纪很危险啊.

身为普通百姓,我不禁要问,如果我身为受害者,警察要加害我,我有什么保障.社会是倒退了么?又到了一个官府小吏想咋么拿捏就咋么拿捏的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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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认为是明粉,来回答这个问题。

不少明粉,其实粉的是和“金钱鼠尾,几成遍地腥膻”的清朝形成鲜明对比的汉文明,不是一家一姓,不是几个皇帝。

有清一代,民间的反清活动打着“复明”的旗号,也出于现实的民族与阶级双重压迫(圈地投充、迁界禁海,剃发易服…)的不满,并不是真的要把朱家人请回去当皇帝;明朝只是个寄托朴素民族情感的“意象”。今天的明粉心态在这一点上和民间“反清复明”者类似;如果稍微有点什么不一样,那就是近代中国百年耻辱的buff。

至于明粉对明末乱局怎么看这个问题,朱舜水在追忆明末时局时,指出“搢绅罪恶贯盈,百姓痛入骨髓,莫不有‘时日曷丧,及汝偕亡’之心”。官僚与百姓之间的冲突矛盾最终动摇了政权的社会基础。“故流贼至而内外响应,逆虏入而迎刃破竹,惑其邪说流言,竟有前途倒戈之势;一旦土崩瓦解,不可收拾耳。”因此得出结论是“罪在士大夫”。如果把明粉放到明末接受了现实主义教育之后,大概他们也会抱持相似的看法。

所以真把明粉扔到明末,对拯救明末危局还有信心的可能投闯投献,也可能跟着永历去缅甸,也有可能像穿越小说里那样搞个根据地;没有信心的则可能东渡日本朝鲜或南下出海。


说到明末东渡移民,可以参考这本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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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毛熊和鹰酱同年同月同日死的愿望要成真了?

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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