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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22岁女子因失恋跳湖自杀,父母起诉其男友索赔157万,法院:精神打击,赔偿20万 ”? 第3页

           

user avatar   liquangaoyang 网友的相关建议: 
      

惹不起躲得起。就算嫖娼被抓,代价也比这轻得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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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法院该有的办事逻辑?

我一直想问由于自己瞎判导致人民群众对法律失去信任的法律工作者,不需要受罚吗?

程序员代码错的多都要扣奖金的好不好……


user avatar   zou-yu-tong-1 网友的相关建议: 
      

快十人邀我了,

首先我对于死者女方表示深切哀悼,

但是从判决来看这并不是男方责任。

学术化地说两句:

这判决书的说理存在严重问题,


一番论理是男方对于女方自杀无民事责任———

然后结果是男方又得赔偿20万给女方父母。


这种说理证明逻辑,任何正常人都看不懂吧。



题外话,

当然,其实这个早在我去年的预言中了吧。

我再放个预言好了: 我蹲一个

“ 全面取缔个人私自亲子鉴定渠道,鉴定结论无效”

“亲子鉴定申请程序复杂化加深”

“废除一方反对亲子鉴定则类推解释”

等等类似的提议或者案例。


我的推导过程,我并不敢写出来。


user avatar   qing-qi-29-69 网友的相关建议: 
      

这判决简直唯恐天下不乱!假如女子被父母批评,一时接受不了而自杀,男友受到打击痛苦至极,起诉女子父母,法官会判决支持20万的精神损失赔偿吗?

法律应当非常严谨,于法于理都容不得半点偏倚,男友对自杀有无过错?如果没有过错,凭什么要承担责任?男友要为女子的心智不成熟买单?要为女子的脆弱负责?

这种判决,给了喜欢在感情中死缠烂打之人一种启示,他们可以随时以自杀为筹码要挟对方:你必须要如何如何,否则我自杀,你要赔20万…! 这合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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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了一下,应该是(2020)皖0181民初4811号案件,而且这个案子已经生效了,原告申请了强制执行。判决书全文附后


法院在本院认为部分大篇幅明确表示男友的分手行为与女子死亡无因果关系,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钱某对谷爱玲的死亡存在法律意义上的过错,女子是自杀

本院认为,一、关于谷爱玲的死亡原因。巢湖市公安局巢亡通字【2020】0908号死亡通知书上载明谷爱玲系溺水死亡,且最终并未认定为刑事案件。谷某、汤某在诉状中亦表明谷爱玲系因感情纠葛“情绪失控有轻生念头”,并指责钱某的过错在于“置轻生念头的谷爱玲于危险境地”和未及时制止和施救以及未采取妥当的方式施救,即可以认定谷爱玲系自杀身亡。二、谷爱玲的自杀的行为与钱某有没有关系。谷爱玲出生于1998年,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谷爱玲在父母的店里工作,具有正常的工作、社交能力。从在公安机关形成的多份询问笔录可以看出,事发夜里,谷爱玲与多名朋友在一起娱乐打牌,情绪并未明显异常情况,甚至是开心。在钱某要求与其分手后,谷爱玲始终在挽回,情绪激动。可见谷爱玲的轻生行为确因与钱某的情感纠葛有关,甚至是因钱某坚决要求分手导致的。三、钱某要求分手的行为能否构成法律上的“先行行为”决定了其应否承担法律上的责任。我国法律规定的婚姻制度体现了恋爱自由、婚姻自由的精神。男女青年恋爱期间,双方均应树立正确的恋爱观、婚姻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并妥善处理好在此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不管何种情况下,男女双方恋爱行为既要对自己负责,也要对家庭、对社会负责,不能一旦失恋分手就痛不欲生甚至自杀身亡,枉费自己的青春年华和家长多年的养育恩情。本案中谷爱玲与钱某双方感情上的“合”与“分”,并不一定导致将另一方置于某种危险的境地的结果,故无论钱某要求分手的原因是否为道义所容,其行为均不能认定为法律上的“先行行为”,不能认定属于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不产生法律上的民事责任。公安机关作为第一时间到达案发现场并具有丰富刑侦经验的权力机关,未将此案作为刑事案件处理也印证了该点。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钱某对谷爱玲的死亡存在法律意义上的过错。

但是同时又认为

但谷爱玲的死亡确实对谷某、汤某造成了很大的损失,特别是精神打击。考虑到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定钱某补偿谷某、汤某200000元。

用的是饱受诟病的公平责任,而且酌定数额为20万,理由是精神打击很大。可是在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的情况下,精神损失费也只能支持5万元啊。

而且,这个案由也很奇怪,原告主张的是不作为的侵权责任,案由应当为侵权纠纷才对

但是判决书写的却是婚姻家庭纠纷

最后引用的法条又是侵权责任法的法条

本院认为前面大篇幅的说明男友没有责任,后面又要求支付20万元

前后矛盾,自打自脸

那么法官您能回答一下那些股市暴跌自杀的家属该向谁索要这20万呢?


谷某、汤某等与钱某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皖0181民初4811号
审理法院:巢湖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
原告:谷某,男,197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巢湖市人,住安徽省巢湖市。
原告:汤某,女,1975年8月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巢湖市人,住安徽省巢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革,安徽三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锋,安徽三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钱某,男,199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巢湖市人,住安徽省巢湖市。

审理经过
原告谷某、汤某诉被告钱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谷某、汤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革、周锋,被告钱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谷某、汤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赔偿死亡赔偿金750800元,精神抚慰金80000元,丧葬费39519元,另追加物质损害赔偿70万元,合计157031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谷某、汤某是谷爱玲的父母。谷爱玲于2020年8月22日深夜3点左右在巢湖边溺水身亡。2020年8月21日晚,谷爱玲和朋友在上岛聚会,朋友拍的聚会视频显示谷爱玲开心快乐,情绪正常。22日0点40分左右,钱某接谷爱玲离开上岛。1点38分,谷爱玲发微信朋友圈说:“最终我失去了活着的意义”。这证明钱某和谷爱玲之间发生了激烈的矛盾冲突,钱某伤害谷爱玲至深。谷爱玲所表达的轻生情绪是对钱某伤害的回应,钱某对谷爱玲的轻生情绪应当是明知的。2点多,碧桂园小区出口处视频和保安证言证明,钱某和谷爱玲争吵激烈,并走出小区。3点左右,谷爱玲溺水身亡。谷爱玲年少美丽,健康活泼,谷某、汤某视其为掌上明珠,绝无轻生和自杀的可能。钱某深夜与其争吵致其轻生,并在明知谷爱玲情绪失控有轻生念头的情况下,不仅不安抚,而仍然继续与其争吵,甚至在深夜,将谷爱玲带到巢湖岸边,置轻生念头中的谷爱玲于危险境地。在谷爱玲的落水处尚有2米多浅水区,钱某如及时制止和施救,谷爱玲不会溺亡。钱某有死者父母(谷某、汤某)的电话号码,谷某、汤某就住在事故发生地附近。如钱某及时打电话告知,谷某会游泳,最多5分钟即可到达溺水地点施救。可是钱某没有这么做,耽误了施救时间,最终导致谷爱玲溺亡。钱某深夜将谷爱玲置于危险境地的先行行为,依法产生对谷爱玲生命安全的谨慎注意和积极施救义务,钱某未尽义务,应承担不作为的侵权责任。为查明案件事实,警示社会,告慰亡灵,让悲剧不再发生,现谷某、汤某具状人民法院,诉请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被告钱某辩称,对谷某、汤某所述的事实与理由无话可说。庭审时,钱某一直沉默。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谷某、汤某系谷爱玲的父母。谷爱玲与钱某系恋人关系。2020年8月22日凌晨,谷爱玲与钱某因分手问题发生争吵后,谷爱玲在靠近巢湖市望城碧桂园小区的巢湖边溺水死亡。2020年9月7日,谷某、汤某诉讼来院,要求被告钱某赔偿157万余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证、户口簿、死亡通知书、询问笔录及当事人陈述为证,证据业经庭审质证,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足以认定。
本案经多次调解,原、被告因赔偿或补偿数额差距较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最终未能调解成功。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关于谷爱玲的死亡原因。巢湖市公安局巢亡通字【2020】0908号死亡通知书上载明谷爱玲系溺水死亡,且最终并未认定为刑事案件。谷某、汤某在诉状中亦表明谷爱玲系因感情纠葛“情绪失控有轻生念头”,并指责钱某的过错在于“置轻生念头的谷爱玲于危险境地”和未及时制止和施救以及未采取妥当的方式施救,即可以认定谷爱玲系自杀身亡。二、谷爱玲的自杀的行为与钱某有没有关系。谷爱玲出生于1998年,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谷爱玲在父母的店里工作,具有正常的工作、社交能力。从在公安机关形成的多份询问笔录可以看出,事发夜里,谷爱玲与多名朋友在一起娱乐打牌,情绪并未明显异常情况,甚至是开心。在钱某要求与其分手后,谷爱玲始终在挽回,情绪激动。可见谷爱玲的轻生行为确因与钱某的情感纠葛有关,甚至是因钱某坚决要求分手导致的。三、钱某要求分手的行为能否构成法律上的“先行行为”决定了其应否承担法律上的责任。我国法律规定的婚姻制度体现了恋爱自由、婚姻自由的精神。男女青年恋爱期间,双方均应树立正确的恋爱观、婚姻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并妥善处理好在此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不管何种情况下,男女双方恋爱行为既要对自己负责,也要对家庭、对社会负责,不能一旦失恋分手就痛不欲生甚至自杀身亡,枉费自己的青春年华和家长多年的养育恩情。本案中谷爱玲与钱某双方感情上的“合”与“分”,并不一定导致将另一方置于某种危险的境地的结果,故无论钱某要求分手的原因是否为道义所容,其行为均不能认定为法律上的“先行行为”,不能认定属于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不产生法律上的民事责任。公安机关作为第一时间到达案发现场并具有丰富刑侦经验的权力机关,未将此案作为刑事案件处理也印证了该点。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钱某对谷爱玲的死亡存在法律意义上的过错。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在本案中,从现有证据看钱某与谷某、汤某对谷爱玲的死亡均没有过错。但谷爱玲的死亡确实对谷某、汤某造成了很大的损失,特别是精神打击。考虑到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定钱某补偿谷某、汤某2000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钱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补偿原告谷某、汤某200000元;
二、驳回原告谷某、汤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谷某、汤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四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user avatar   ji-dan-3-67 网友的相关建议: 
      

我的天,什么神仙逻辑?不产生法律上的民事责任,但是要进行20w的补偿,难道男友从这个事情中受益了?凭什么补偿女方父母?

补偿的法律依据在哪里?不要和我扯公平原则,民法的公平原则是针对双方而非一方,让男方补偿女方父母公平吗?

所以谈恋爱是高危行为,要承担无过错责任?干脆恢复“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杜绝这种危险行为。

看样子以后大家谈恋爱得提前做个尽职调查,我们对潜伏的风险根本一无所知。


user avatar   fa-lu-ren-18-5 网友的相关建议: 
      

这份判决于法于理都很难让人信服。

从男方角度来讲,自己对于女孩的自杀并无过错,也不存在侵权法上的加害行为、损害结果(自杀不是女方“侵权”的损害结果)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需要具有相当性,所谓相当性是指行为和结果之间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因果关系不能过于宽泛,“男女分手,女孩自杀并不具备一定的关联性”,如果认定这两者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那是否可以认为男女双方的父母也有责任,因为“你的父母不生育你,我女儿也不会自杀。”这样一来,因果关系的不当适用将会导致荒谬的结论。

从女方角度来讲,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要到自己的行为负责,将其自杀的行为无缘由的归结于他人,没有道理。


案件的认定
“在本案中,从现有证据看阿豪与可可父母对可可的死亡均没有过错。但可可的死亡确实对其父母造成了很大的损失,特别是精神打击。考虑到本案实际情况,法院一审酌定阿豪补偿可可父母20万元。”

法院对男方无过错的认定正确,但其适用公平原则判决补偿存在问题。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公平原则的适用需要三个条件:

(1)受害人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

(2)必须是法律规定的适用公平责任的情形、如高空抛物、紧急避险等情况。

(3)双方当事人的行为需与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本案并无侵权行为人或者说女方自己既是行为人也是受害人。同时男方的“行为”与女方死亡并无因果关系,不满足适用公平原则的条件。

实践中,常常常出现的是损害的发生是由有过错的第三人引起,但却不能找到有过错的第三人从而无法追究其侵权责任的情形。此时,行为人虽无过错,但其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却存在一定的事实上的联系,从衡平双方当事人利益角度出发,让其分担损失具有合理性,进而适用公平原则。

本案法院判决女方作出补偿本身就值得商榷,同时其补偿数额也没有合理依据,“可可的死亡确实对其父母造成了很大的损失,特别是精神打击。”巨大的损失指的是什么?如果将其主要理解为精神打击,即补偿款实为弥补精神损失,那补偿数额也是令人质疑的。

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一般不会超过十万,多数为几万元。即使是参照精神损害赔偿进行补偿,补偿数额也存在不合理之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最后,判决反映出的价值取向也很难让人接受。


user avatar   suzimo2018 网友的相关建议: 
      

你看你干啥用。你要是单身,就上下班通勤,偶尔出去玩玩,那可以开。

车上又没有蕾丝边,又没有蝴蝶结,怎么男的就不能开了?

你要是爱改车玩儿,那也行。这车轻所以还算有劲。改装一下也能当个小钢炮。


但你要是打算结婚或者已经结婚,那这车就算了吧,太小。


user avatar   ji-xu-zhe-zhang 网友的相关建议: 
      

大地和建筑物都有漫反射,太阳光照在上面,反射的光也可以把人晒黑。

伞遮挡掉了太阳的直射,不打伞,会晒的更黑。

更多深度内容请参见微信公众号:teacherzhangfu


user avatar   chen-feng-bao-lie-jiu-30-67 网友的相关建议: 
      

等中国男人什么时候开始学习法国男人,拒绝婚姻也不要孩子,我看你们还怎么打拳。婚姻是对女性的剥削,生育是对女性的剥削,可法男既不和女性结婚,也不祈求女性生孩子,活着就是为了享受生活,堪称新时代男性楷模。

近六成法国新生儿为非婚生子。法国单亲家庭达150万,其中85%家长为女性

什么冠姓权,什么孩子抚养权,你喜欢就都拿去,向你求婚算我输。

为什么我敢肯定将来的中国男人对待婚育的态度会像法国那样转变,大家听我慢慢说。

首先从社会意识形态上讲,中国是一个脱离农业社会不到三十余年的国家,我国的城市化进程也并不是很久之前的事,而是近的仿佛就在昨天一样

即便中国现在已是世界第一工业国,然而农业社会的思想残留随处可见,其中最为经典的就是60后,70后,80后对90进行催婚,[捂脸]。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90后这代人,才是完完全全从小就生长在现代化中的一代人,从物质上来说是的,从精神上讲更是如此。

他们身上的农业社会残留是最少的,自然也不会认同娶妻生子是男人最终的归宿,也不乐意承担婚恋带来的压力,尤其是和这群新时代独立女性相处带来的巨大压力。并且他们真的可以靠自己的经济实力做到自由自在独自一人生活在城市中,而不会感到痛苦寂寞,因为现代社会娱乐方式真的有很多。

可是毕竟90后的父辈都还健在,而且最为滑稽的是他们的父辈还有能力将自己的意识形态落到实处。

但是90后是绝对不会逼婚20后,所以,国男最终也会变为法男,这是客观规律。

7月8日 今天上午闲的蛋疼,发散思维的时候又想到了点东西,就再写点吧。

大家应该或多或少的听说过美国是一个宗教氛围浓厚的国家,而美国境内主流的宗教是基督教,崛起于封建时代的基督教有个特点,那就是鼓励生育,鼓励生育放在死亡率奇高的古代,是一种积极正确的态度。

所以即便是到了现代,作为一个虔诚的基督徒,不管你乐不乐意,那是必须要结婚生子的,这是God's will,也就是上帝的旨意。所以虽然美国的结婚率和生育率年年下降,但是始终有那么一条保险绳(信教保守派)牵着,使得结婚生育率不会掉进无底深渊。

而我国是个世俗国家,这方面并没有什么宗教的托底,而近似宗教的一些传统观念类似多子多福之类的早已被打的粉碎。

飓风一旦形成,没有山脉可以阻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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